重视工会法的修改_法律论文

重视工会法的修改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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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制定的工会法,1992年修改至今已有10年时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许多条款已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为此,8 月下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寓言了工会法修正案草案。

工会组建应有法律保障

完善和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保障职工建立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是工会法的重要内容。截至2000年底,全国共有1.03亿工会会员,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2左右,仍有1亿多职工没有被组织到工会中来。 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工会法对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导致工会会员流失。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张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仅北京市就有10多万户、100多万职工, 工会组建任务重,但工会法对组建工会的保障非常欠缺。如现行工会法规定必须满25人才可建立,但实际上随着小型企业的发展,不足25人的企业正逐步走进市场。有一部分职工不在企业而是在社区、街道或者乡镇企业,这些人都有权参加工会组织。因此,上述变化在工会法修改中都应做出相应的规定。

曾参与起草1992年工会法的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各种原因,各地不准加入工会和禁止组建工会或撤销工会的事件时有发生。去年北京就发生了一起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准司机组建工会的事件。还有的单位以精简机构或机构调整为名撤销工会。工会法应明确规定不得阻挠工会的组建,应为职工组建工会提供法律保障。”

维权是工会的“生命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生命线,工会如果失去了这种职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维权是工会的首要职能,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关怀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强调这一观点。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显得越来越重要。一些外商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无视劳动法的规定,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有的还任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据在建有工会的单位统计,去年全国共拖欠职工工资366.9亿元,有的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金, 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劳动保护设施,致使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还引发了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广大职工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工会能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这次人大常委会分组讨论中,许多委员纷纷呼吁,工会法的修改一定要解决好这些问题。

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如以各种理由解除为职工维权的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或降低其工资待遇,还有的在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不续签合同。

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会主席因替职工说话而遭打击报复,被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这一事件暴露出现行工会法在工会干部的保护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致使许多侵害工会干部权益的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因此,有委员建议工会法在修改时必须强调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恒顺说:“大多数工会是在企业行政的制约下工作。我认为,上级工会应责无旁贷地作基层工会的后盾,当矛盾发生时,上级工会首先应出面干预,而干预的依据就是工会法。”

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现行工会法对某些企业在拒不组建工会、不按规定拨缴会费、侵犯工会或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哪些部门按照何种程序加以追究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这不仅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使其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由于没有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执法的标准不统一。

一些委员提出,对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组建工会受到阻挠甚至胁迫的情况,工会法没有制裁的规定;对工会干部被任意解雇,工会法没有保护的措施,甚至对有的工会组织被撤销或与党政机关合并也无能为力。现行工会法虽对缴纳工会经费作了规定,但对外商企业工会经费的拨缴规定得不具体,对私营企业则没有规定,对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行为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工会经费收缴相当困难。关怀教授对记者说:“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工会法就没有法律权威,可遵守可不遵守,这是现行工会法的致命弱点。工会法应有专章来规定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建议,在工会法中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其中应包括对工会合法权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济,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打击报复的行为,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妨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以及阻挠工会或职工依法组建参加工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有的委员提出,现行工会法没有执法主体,刚性不强,这次工会法修正案草案,只解决了法律责任的问题,而没有解决执法主体问题,建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此外,有关工会的主要职能、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协商等问题也是委员们讨论的热点。

工会法的修改引起了工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他们认为,工会法与工会组织的命运有直接关系,要认真修改不断完善,使工会法成为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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