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历史进程、使命与改革_体育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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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4)02-0155-03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定义了社团:“社团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明确的指出了自愿性、组织性、共同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性质,并在社团发展方向上提出了一个总体目标,即建立一个“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社团群体。体育杜团是社会社团的重要类别,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1]但是,时止今日,体育领域里政府与体育社团组织“同构”状态仍然没有被打破,体育社团基本行使着政府的职能。政府以权力覆盖体育社团组织对中国体育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而,探讨体育社团的发展规律,寻找体育改革的突破口关系到中国体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对2002年注册登记的86个国家级体育社团和7个省市的14个省级体育社团进行了问卷调查。访谈了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体育科学学会、行业体协、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领导。

对获得的文献资料、调查问卷、访谈、观察得来的数据材料进行归纳分析,使之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

2 分析与讨论

2.1 中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历史进程

2.1.1 新中国成立前的体育社团 19世纪末,发端于欧洲的现代体育借助于社团组织这一载体传播到了全世界。1910年旧中国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运会,体操、田径、游泳、篮球等现代体育项目第一次以竞赛的方式呈现在国人面前。之后,现代体育逐渐由学校推向社会,被大众认识和接受。群众性体育社团的数量也随着体育在中国的普及而增加,1924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体育社团——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正式成立。

进入30年代以后,结社现象在全国范围内较为普遍,大城市体育社团数量迅速增加,这种现象引起了国民政府的重视,并加强了对社团的监管,颁布了有关法令规范了社团的组建。1932年10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修正民众团体组织方案》。这一方案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各种社团成立的程序和遵守的原则,明确了社团必须经过中央的核准,须遵守所规定的原则和登记程序,并强调民间团体组织绝对服从国民政府和中央的统一管理。

40年代,体育社团在体育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在国内国外体育赛事的组织、经费的筹措等方面显示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中国组团参加1948年在伦敦举行的第十四届奥运会,就是由民间体育组织——中华全国协进会筹备经费、组织选拔运动员并带队赴外参加比赛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体育社团类型随着社会的需要,逐渐从传统单一性的武会组织发展成为多种类型的社团形式。这一时期体育社团突出的特点是:自下而上型成立的组织较多;社团成立时,有社会知名人士发起,如1924年8月成立的“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就是由张伯岑发起成立并任会长的社团组织。1929年在南京成立的“中央体育研究会”就是由体育界名人吴蕴瑞发起的,并有热爱体育运动的社会上层名流捧场参加。但当时由于社会政治纷争风起云涌,体育社团的政治倾向性明显。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下形成的体育社团组织,自然传承着传统文化的特质,不愿意与国家权力处于抗衡状态,总是小心翼翼地寻求政治平衡,以期得到官方的认可和保护。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一些大城市里的体育社团多少带有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准官僚的社会地位。可见,近代中国社会中的体育社团组织,从一开始就包孕着民间和官方的二重因素,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纽带和中介,同西方社会民间性、自治性的体育社团大不相同。

2.1.2 新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 体育社团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团出现了七次发展高潮,这七高潮都与国家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变迁有直接的关系。[2]从体育社团的发展变化看,有三次发展的高峰期,第一次是1956年,其标志是17家全国体育社团在这一年成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俱兴,1956年以前,政府对体育社团,特别是解放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进行了清理、整顿。1950年9月,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类别、登记的范围、筹备登记、成立登记的程序、原则、登记事项以及处罚等内容。1953年3月内务部又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些登记办法和实施细则使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秘宗会、神武会等体育社团组织被清理出门。内务部和地方政府对原有的体育公益性社团组织、体育项目协会组织、体育联谊会组织、体育学术研究社团组织等进行了依法登记,确立了其法律地位。经过几年的整治,净化了体育社团队伍,并积极扶植新兴体育社团的成立,体现在政府对体育社团的管理比解放初期有了一定的宽松度,促使体育社团的数量明显回升,各种新型体育社团逐步占据了中国社会空间,扮演着一定的社会角色。此后,1959年--1961年是新中国经济困难时期,这一阶段体育社团的发展也受到很大的影响,统计资料表明,在这三年中没有成立一家全国性体育社团。

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复苏,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又恢复了正常,体育社团发展又一次显出了勃勃生机,到了1964年出现了第二个发展高潮,其标志是8个全国性体育社团在这一年成立,而同期其它领域成立的社团总数只有12个,[2]这充分说明了体育社团在第二个高峰期,数量的增加处在全国的前列。随后,经历的文化大革命,体育社团的组织与活动遭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基本处于瘫痪和无序状态。

1978年中国的改革开放,给体育社团的发展带来了又一次机遇,经过一年的准备后,出现了体育社团的第三个高峰期,既1979年新成立的体育社团数量达到了14个,是建国以来成立体育社团数量较多的一年。1979年是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956年因台湾问题退出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在与奥林匹克大家庭中断23年后,又一次回到了国际体育舞台。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的人民,也迫切需要恢复正常的体育活动,其中包括体育社团组织的活动,在原有社团纷纷恢复正常运转的同时,新社团的出现如雨后春笋,这一年全国共有60个社团成立,其中体育社团就占了13个。

进入80年以后,体育社团的发展处于平稳发展的趋势,随着体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体育社团数量呈现出有起有落的曲线型发展的轨迹(图1)。

图1 体育社团数量变化轨迹图

注:无成立体育社团的年份,未标示

截止到2002年10月,挂靠在体育总局系统,由体育总局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的全国性体育社团共有87个(包括分支社团共计123个),其中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体育社团组织。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级体育社团多是由政府选择,并以政府需要为前提成立,带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特征。选择的类型和数量主要依据二个方面,一是竞技体育的需要、二是国家对体育的拨款额。由于体育社团组织是在国家让渡的狭小空间中产生和成长,加之政策上的一些特殊规定,体育社会团与政府“同构”,出现职能错位和获取资源上的不平等使体育社团的作用得不到到充分发挥。

2.2 中国体育社团的历史使命 20世纪70年代以来,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形成了庞大的体育社团组织,活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几乎把体育管理职能都交给了体育社团组织,体育社团对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以权力保障体育社团组织,并以体育社团组织为依托来实现人的追求,使个体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对体育的需要得到充分的满足和发展。为此,体育社团组织与政府组织形成相互补充、互为依托的有效连接,成为发展体育的主体。

在中国,“异乎寻常的二十年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引进民主体制所需要的经济和社会基础。”[3]经济市场化不仅推动了全社会的政治民主化,也同样对体育领域的社团组织自治化和管理多元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政治变革要求社会对国家的控制,而经济变革则要求减少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经济变革和社会变革“在限制政府权威和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彼此一致”。[3]体育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市场经济体育相一致的体育体制改革,不仅导致了“全能型”政府向着有限的政府权力的转变,也使得体育社团的发展有了基本的空间。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勘定了政府控制的边界,将政府的活动限定在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内,而且,还为政府以外的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渠道。这意味着:1)对于传统的体育政府机构的权力和权威提出了挑战,体育政府机构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体育社团组织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体育社团独立、自主管理体育的过程,实际就是承接体育政府部门转移原有职能和权力的过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体育社团由少而多的承担了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去清楚而单一的政府行为,就变为政府与体育社团都承担责任和权力的非单一的行为;3)办好体育不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得益于将政府的“掌舵”与“划浆”职能分离,也得益于市场机制的导入。当体育政府机构将一部分执行性工作分离出来交给体育社团时,一方面,政府能更好地发挥它的“掌舵”的职能,另一方面,有助于体育市场竞争的形成;4)体育的发展目标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为了满足社会对体育的多方面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目标,仅靠政府作为唯一的主体难以实现,体育社团将成为新的主体。5)体育政府部门的权力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体育政府内部分权制衡是必要的,但是最重要的制约还是来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分散孤立的个人没有能力对体育政府进行制衡,只有组织成为体育团体组织,才是制约政府权力最重要的力量。体育政府部门代替体育社团组织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市场经济的体育规定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和体育社团担负发展体育的主体性,这也是被历史和现实已证明的行之有效的体育之路。

2.3 中国体育社团的改革 当前,从体育社团发展的基本情况判断,处于“成长”的初期阶段,主要依据是:1)开始了初步的权力分化。从1988年开始,公益性的体育社团——足球协会以及不承担奥运比赛任务的铁人三项、体育舞蹈等体育社团就成为了体育体制改革“实验田”。1998年有了初步改制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2)进一不让权给体育社团组织的体制改革被提上了日程;3)一些体育社团有了相对“自主的空间”,开始发挥“社团”的作用。但成长“初级阶段”的体育社团仍然处于被动发展的状态,主要原因是:1)政府权力开始了转移,但非常有限,体育社团得到的权力还不足以摆脱“政府的指令”和“政府的依赖”,自主的能力脆弱;2)体育社团自身也处于发育阶段,内部管理不完善。社团自身承接政府转移出来职能的能力较弱。因此,在现阶段应该采取进一步实施体制改革,使体育社团组织壮大和健康成长。

2.3.1 “无权形式型”向“有权实效型”改革 现在的体育总局,进一步改革可与其他部门(文化、旅游等部)合并,成为一个精而强的小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变小,它的职能必然要有组织机构接替,调节性体育社会组织自然是最理想、最合适的接替者。政府权力转移到调节型社团手中后,其中会员制公益型(中间型)社团组织,一部分单项运动协会归为“中国奥委会”的会员组织,研究型和大众体育的项目型、人群型社团归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会员。互益型的各类社团归于“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体育社团实际的依附机构(政府)就不存在了。

2.3.2 撤消行使政府管理权力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转为协会实体管理,将协会内部原有的政府机构的设置,按照社团形式的要求重新改设,逐渐完善体育社团的组织建构,健全协会规章制度,成为独立、自主管理的社会性组织形式。

2.3.3 大众体育社团从“虚”的挂靠体育政府机构中脱钩对于挂靠在体育行政部门的筹资型和互益型(包括人群型、项目型等互益型)大众体育社团,可从纯粹“虚”的挂靠体育政府机构中脱钩(这些社团有些不属于体育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不履行行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自身的运作,提高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经营’、自我宜传的能力,使社团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开展活动的领域不断拓展、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社会性组织。

2.3.4 自发组织的“小团体”纳入到社区已注册社团的“二级组织”中 城市街道、乡、镇的社区体育协会,一部分是政府“自上而下”成立的“官办”性质的基层社团;另一部分是大众自发组织的“小团体”。前者可以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基层会员形式,逐渐从地方政府的“依靠效应”中分离出来;后者是公民社会大力鼓励和提倡的体育社会组织形式,据调查,一些注册的法人社团把这样的“小团体”接受为社区体育的“二级组织”;而大多数这样的“小团体”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组织”,其组织的特点是活动松散、以体育兴趣爱好为活动的主要内容,这样的组织在社区较为普及,而且大众参加的积极性较高。对于这些新兴的松散“小团体”组织,主要是加以引导,不断提高它们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逐渐把它们纳入到社区已注册社团的“二级组织”中。

体育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首先就是改变政府的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的给体育社团组织放权,也是培养体育社团自治能力的过程。

3 结论

新中国成立前,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政治背景下,体育社团组织传承着传统文化的特质,寻求与国家权力和政治保持平衡的关系。新中国,体育社团的数量和形式都有较快的增加和变化。但是,在存在形式上与政府行政机构“同构”,使体育社团的性质较为模糊。中国体育社团与政府同构作为一种制度模式,体现了当代中国体育社团的存在状态,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也突出体现了“国家利益主体”的价值观念。但针对“政社”分离和“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来说,体育社团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体育社团承担起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使原本应该由体育社团组织承载的使命归于体育社团。体制惯性和固化的价值观念是一种隐性的、力量巨大的制约改革的因素。因此,体育社团改革仅转变观念这一点,就需要不懈的努力。体育社团组织成为发展体育的主体将是历史进程中的必然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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