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社会学角度看杜有佑获得诺贝尔奖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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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视野中的屠呦呦获诺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学论文,视野论文,科学论文,获诺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94/j.1000-0763.2016.01.002

      屠呦呦获得了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这是中国本土科学家第一次获得科学领域的诺贝尔奖,是中国科技界——更一般地说是中国各界乃至广大民众——的一件大事。

      所谓“大事”,究竟“大”在哪里?不同业界(如科技界、医界、教育界、政界、媒体传播界、社会学界、哲学界等),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观察角度和思想理论框架出发,难免会有不同的关注焦点,有不同的感受、分析、认识、评价和评论。

      本文着重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谈谈作者对若干问题的分析和认识。

      一、从“医”和“医学”的含义谈起

      值得注意的是,屠呦呦所获得的奖项是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在这个奖项的名称中,在“生理学”和“医学”这两个名词之间使用的连接词是“或”而不是“和”。可以认为,这个“或”字实际上是在显示“生理学”和“医学”这两个领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并且内蕴性地具有在评“生理学奖”或“医学奖”时要对二者采用“不同评奖标准”的含义。

      从性质和内容上看,“生理学”是一门基础科学,其评奖标准无疑地应该与其他基础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等——的评奖标准基本相同。而“医学”虽然在汉语中使用了“学”这个“词素”,但其英文原词是medicine,在这个英文词中没有出现英文构词法中常常用于表示“学科”含义的后缀“-ology”(如biology生物学、geology地质学、psychology心理学等)。所以,medicine的更确切的汉译应该是单音词“医”而不是双音词“医学”。可是,由于现代汉语习惯于使用双音词,于是medicine常常被翻译为“医学”。这就使理解和解释现代汉语中“医学”的含义时有可能出现某些误解和错位。

      对medicine的含义,“百度翻译”引《柯林斯词典》云“Medicine is the treatment of illness and injuries by doctors and nurses”,即medicine是“医生和护士对伤病的治疗”。由此看来,medicine的基本对象、性质、内容和含义指的是属于实践范畴的“医业”而不是指属于“科学”范畴(特别是基础科学)的“医学”。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现代社会中“医”的对象和含义中不但包括“对伤病的治疗”,并且也包括新药物的研发和药品的工业化生产,前者属于技术发明范畴,后者属于产业活动范畴,这就显现了medicine(医)含义中技术和工程属性的方面。目前,中国工程院包括9个学部(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部,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部,化工、冶金与材料工程学部,能源与矿业工程学部,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环境与轻纺工程学部,农业学部,医药卫生学部,工程管理学部),而医药卫生学部正是中国工程院的9个学部之一,这就显示中国工程院已经明确地把“医药卫生”归属到工程范畴而不是科学范畴之中。

      这就是说,medicine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医”而不仅仅是“医学”。在现代汉语中,“医”可有“医疗”、“医学”、“医生”、“医业”等多种含义。整体而言,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医”中包括着“医学”之意,要承认“医学”(特别是药物研发和临床研究)是“医”的内容之一;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认识到“医”的核心内容是医疗实践,其中涉及了许多医疗技术、药物发明和有关工程领域的内容。实际上,维基百科就更广义地把medicine解释为“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的科学和实践”,这就承认了现代社会的medicine(医)中既包括了属于科学类型的活动,更包括着属于技术和工程类型的活动。

      虽然以上在对medicine(医)进行语义分析时更加强调其属于实践范畴的方面,但绝未否认“医”具有“医学科学”这个方面的含义。特别是必须承认新药物的研发活动同时具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双重性质。如果要具体针对诺贝尔“医学”奖的奖励活动和奖励标准,则其奖励对象和内容重点无疑要放在“医学科学”这个方面。可以顺便指出,与奖励“医学科学成就”的诺贝尔奖形成对比,国际上的“南丁格尔奖”和中国的“中国医师奖”都是对“医疗护理实践工作成就”的奖励。

      应该注意和承认,“医”的以上两个方面的含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在对“医(医学)”评奖时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往往并不容易。以青蒿素这项“医学成果”为例,它应该是什么“成就水平”和“奖励级别”的医学成果呢?在中国国内,它仅仅得了全国科学大会重大成果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而在国际上却获得了拉斯克奖和诺贝尔奖。这就显示出中国国内和国际医界在关于应该如何认识和评定青蒿素的“成就等级”和“奖励等级”问题上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级差”和巨大的“落差”。

      今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的颁奖词中说:“今年的诺奖得主发现了针对极具破坏力的寄生虫疾病的革命性的新疗法。”“屠呦呦发现了青蒿素,能极大地降低疟疾患者的死亡率。这两项发现为人类提供了强有力的新武器,以对抗每年困扰着亿万人的疾病。这在提升人类健康和减轻患者痛苦方面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可以看出,这个医学奖奖励的重中之重是放在了“其疗效”上而不是“其理论贡献”上。从对青蒿素研发活动“国内奖励等级”和“国际奖励等级”的巨大差距中可以看出,国内在“医学”(作为“科技研发”活动的“医学”)评奖时可能存在着过于“偏重纯理论方面的权重”而过分“轻视医疗实践效果方面的权重”的情况。可以说,在授予青蒿素研发诺贝尔医学奖时,其奖励标准的关键点是青蒿素研发挽救了数以百万计的脑型疟疾病人的生命,这就是它应该获得诺贝尔医学奖的根本原因;至于屠呦呦是否发表了SCI文章,甚至她是否提出了“医学新观点”,都统统只是“浮云”,而我国院士评选时这个SCI文章缺失很可能就会成为一个导致“落选”的“合理原因”。

      青蒿素的研发和推广涉及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活动。在青蒿素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青蒿素的发现”属于科学研究活动;青蒿素的提炼方法和工艺方法属于技术发明,可以申请专利;新的青蒿素衍生物的制备也可申请专利;而在制药厂中以现代设备生产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药品的活动属于工程范畴。在漫长、曲折、复杂的青蒿素研发推广过程中,出现了涉及许多学科的许多复杂问题。涉及了科学、技术、工程、科技政策、社会学、传播学、法学、科技史、伦理学、哲学等许多学科。

      在法学和社会学领域,它涉及了专利法、科学社会学、技术社会学、工程社会学、医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内容。例如,青蒿素研发取得最初成果时,我国还没有实行专利制度,那时自然谈不到申请专利问题。在我国实行专利法后,针对四川省武陵山制药厂在没有得到技术转让许可情况下年产青蒿素6吨非法获利的事实,中医研究院中药所提起诉讼,打赢了专利权官司,成为我国较早的影响较大的专利诉讼案例之一。关于青蒿素问题上有关国际专利方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有人进行分析和评论,本文不再涉及。

      由于在科学社会学视野中屠呦呦获得诺奖的问题上,优先权问题是关键中的关键,以下就主要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论述。

      二、“远在天边”的诺奖和“近在眼前”的屠呦呦

      关于科学发现的优先权问题首先是由默顿提出的,其后,它就成为了科学社会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了许多关注。

      对于科学奖励来说,优先权常常是关键标准之一。在屠呦呦最终获得诺贝尔奖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中,围绕优先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包括浮出表面的诸多现象以及仍然藏在深处的种种现象——堪称令人瞠目结舌,如果有人进行专题研究,深入分析,完全可能取得具有典型案例意义的社会学研究成果。

      让我们先从诺贝尔奖谈起。

      诺贝尔奖是一项影响巨大的科学奖励。在现代社会中,诺贝尔奖的颁发具有非同寻常的科学社会学效应和科学传播学效应。可是,在“左”的思潮横行的年代,我国以无比高昂的“革命精神”连篇累牍地批判资产阶级“名利思想”,批判“成名成家”,批判资产阶级“学术权威”,把知识分子归类到资产阶级阵营中,把奖励制度批判为资产阶级的“物质刺激手段”,诺贝尔奖制度也未能幸免于被批判。

      我国文革前有一项“世界级”的科研成果——人工合成胰岛素。这项成果于1966年4月正式通过国家鉴定。有人回忆说,在这次鉴定会即将结束时,有人发言说:“诺贝尔是靠搞炸药发了财的,后来拿出一些钱作奖金,我们要打破诺贝尔奖金的迷信。奖金本身是资产阶级物质刺激办科学的手段。诺贝尔奖是为资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我们不要这些奖金,我们要的是人民的奖赏,这是最崇高的。”这个发言写进了《鉴定会议简报》第14期中。[1]

      “文革”中更有介绍诺贝尔奖的资料说:“诺贝尔奖金(又名“反对共产主义奖金”)。以瑞典大富翁、企业家诺贝尔(1833-1896年)的遗产为基金设立的奖金,内分物理、化学、生理、文学等几个方面。奖金的发授权一直操纵在帝国主义者手里,成为反共、反人民、收买走狗和奴才的经费。”(据网络拍照资料)

      “文化大革命”后,拨乱反正,奖励制度得到“正名”,我国各界对诺贝尔奖也有了新认识、新态度和新评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科技领域取得的成就日益显著,举世瞩目,国人的自尊心、自信心日益增强,关心“中国本土科学家”何时能够获得诺贝尔奖的各种议论在各种媒体上时有所见。如果翻检一二十年来的各种报道,甚至可以说这件事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许多国人的一个心结。说实在的,对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中国却没有一个“本土科学家”获得诺贝尔科学奖这件事,许多国人是不可能不感到有些尴尬的。

      从最近一二十年我国传媒中对诺贝尔奖的形形色色的议论中可以看出,在许多国人心目中,诺贝尔科学奖似乎离我们还很远。

      但屠呦呦却离我们很近。岂止是很近,她实际上就在我们之中。

      三、围绕屠呦呦优先权的重重“雾霾”和诺奖评委会“慧眼识珠”

      屠呦呦的事迹这里就不多说了,因为现在可以说已经尽人皆知了。

      国人都希望中国人能够获得诺贝尔科学奖,但许多人往往都无法说出谁在何时应该或可能获得诺贝尔奖。

      但也有人指名道姓地说,屠呦呦就是理应获得诺贝尔奖的一个中国人。

      2002年3月14日,理查德·海恩斯教授在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撰文说,青蒿素攻克疟疾是中国革命性的医学发现,“这项研究是整个20世纪下半叶最伟大的医学创举”,“应该因此被授予诺贝尔奖”。

      2008年12月10日《科技日报》在一篇题为“中国科学家和诺贝尔奖擦肩而过的几个瞬间”的报道中说:“青蒿素是我国科学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研发的抗疟新药。它取代了奎宁、氯喹,给疟疾严重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带来了福音。在20世纪,研究治疗疟疾的科学家中就有4人获得了诺贝尔奖。青蒿素的研制者,却未获诺奖青睐。”[2]可以看出,这个评论中含蓄地表示了中国青蒿素研制者应该获得诺贝尔奖的含义。

      2009年,张文虎在其以屠呦呦和青蒿素为主题的博士论文[3]的最后一个部分,专题讨论了“青蒿素的发现和青蒿素类药物的研发是否应该获得诺贝尔医学奖”,并且满怀希望地说:“我们希望青蒿素的发现者也能登上诺贝尔奖的颁奖台”。

      2012年,饶毅等人发表文章高度赞扬屠呦呦发现青蒿素和张亭栋揭示三氧化二砷可对治疗白血病起关键作用这两项工作是“中药的科学研究丰碑”[4],饶毅等人同时又指出:“虽然他们的药物挽救了世界上很多生命,两位研究者迄今未获国内外充分肯定,屠呦呦有争议,张亭栋基本默默无闻。”应该承认,饶毅等人确实客观地指出了屠呦呦当时在国内的“传播学和科学社会学视野中的处境”。

      总而言之,在很长时间内,国内肯定屠呦呦取得了“诺贝尔奖级别成就”的优先权的声音在整个传媒和舆论界是比较微弱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在不少媒体和舆论范围中,另外一种“腔调”的声音大行其道,使得屠呦呦的优先权笼罩在堪称浓重的“雾霾”之中。

      我们可以把2009年出版的《迟到的报告》[2]看做是制造“雾霾”的代表作。这本书是原全国523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张剑方主编的,该书《编后语》中提出了他们的结论,认为青蒿素是“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无私奉献,自我牺牲的崇高精神”的结果,《编后语》更“严肃”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媒体载文称,青蒿素发明权不归属于获得发明证书的6家‘共有’,而是属于某单位一家‘独有’。有的文书甚至称,某单位‘是青蒿素专有的拥有者’。这种说法是违背历史事实的,是不真实的。”按照这本书的观点,必须把青蒿素研发过程看做是“集体成就”,绝对不能承认任何个人发挥了“原创性的作用”,不能承认任何个人具有“优先权”,否则就要犯“否定集体成就”的大错误。在这本洋洋大观的记述青蒿素研发过程的书中,屠呦呦的工作在加以贬低后仅偶尔出现,而523办公室的领导人则大出风头。有人将其称为“一篇打压、抹杀一线科研人员的不实报道”[2],可谓一语中的。

      总而言之,张剑方等人坚持要把青蒿素的发现“定性”为“523项目”的“集体成就”,他们认为绝不能把“优先权”和“原创性工作成绩”归功于“某个个人”,否则就是否定了集体的贡献。

      可是,更多的人不认可张剑方的观点,他们承认屠呦呦在青蒿素研发过程中有原创性的工作和应该享有有关的优先权。

      2011年,屠呦呦获得了美国的拉斯克奖,由于这个奖项是诺贝尔奖的风向标,许多人都认为屠呦呦是中国离诺贝尔奖最近的人。

      对于美国将拉斯克奖仅颁给屠呦呦一人,张剑方说他“很难办”。“美国人给中国人一个奖,这是好事。当时西方不承认,现在承认了,只要承认是中国发明的,我就高兴。但另一方面,我觉得只颁给一个人,有些不合适。美国的颁奖制度跟我们不一样。我们的颁奖制度是先征得基层同意,然后一层层上报,先报到市里、省里,再报到国务院。这次美国人颁这个奖,事先国家科委、卫生部可能都不知道。这个奖不是我报的,也没有征求我的意见。我还是赞成国家科委批的发明单位获奖。”张剑方说,“我希望中国医务工作者不但能得这个奖,还能得诺贝尔奖。屠呦呦可以得奖,她有一定的贡献,但我不赞成她一个人得奖,我赞成国家科委批准的发明单位都应该得奖。如果只是她一个人得奖,整个523项目组的人都不会同意。”[7](按:可以看出来,张剑方很生气,并且他认为他就是“整个523项目组的人”的“代表”)

      眼看屠呦呦已经成为了“中国离诺贝尔奖最近的人”,如果屠呦呦再进一步成为“诺贝尔奖得主”,那就意味着中国国内关于屠呦呦优先权的“长期争议”要画上一个句号。这时,那些想“长期争议”下去的人心里发慌了,于是张剑方等人就给诺奖评委会写信,状告屠呦呦,反对把诺奖发给屠呦呦[7]。他们想把在国内吹起的“雾霾”也“扩散”到瑞典去。

      但诺奖评委会进行了独立的调查,拨开“雾霾”,慧眼识珠,毫不迟疑地把诺贝尔奖给了屠呦呦。

      四、优先权之争的“畸变形式”:假借“集体主义”之名否认个人的优先权

      上文已经谈到,优先权问题和科学奖励问题是科学社会学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和其他类型的社会活动一样,科学活动中也需要有奖励。科学社会学认为,科学活动中的奖励制度和方式有许多自身的特殊之处——发明权和优先权问题在科学奖励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在近现代科技史上,有关优先权的争论层出不穷,屡见不鲜。但几乎所有的争论都是以“承认个人应该拥有优先权”为前提而进行的争论,而在屠呦呦是否拥有优先权的问题上,我国却出现了前所未见的“新形式”的争论——以“集体主义”和“集体贡献”为借口而否认个人可以和应该拥有科学发现的优先权。我们可以把这种状况称为“畸变形式的优先权之争”。

      在此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至今仍有人对523项目这种“以群众运动方式搞科研”的方式津津乐道,似乎可以用青蒿素的成功“证明”“以群众运动方式搞科研”的“合理性”,有人甚至将其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优越性”联系起来。这无疑地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许多人都知道,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还有一个比523项目规模和声势更大的医学科研项目——“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后者投入的人数更多,投入的力量也更大,但最后却不了了之,几乎可以说,毫无成效。为何这两个“以群众运动方式搞科研”的项目在结果上出现这样大的反差呢?根本原因就在于,523项目中有了屠呦呦这样的原创性人物和屠呦呦率先以其具有优先权的研究工作“一马当先”地取得了“突破”,然后就随之出现了“万马奔腾”的局面。而后一个项目中,由于没有出现原创性的个人,没有出现具有优先权的成果,于是只能停留在“大家都原地踏步”的状态。这就是导致了两个项目出现“截然相反”结果的根本原因。

      “一马当先”当然不能代替“万马奔腾”,但如果没有“一马当先”的领先和突破,就不可能出现“万马奔腾”的局面,而只好“万马”仍然“原地踏步”,没有进展。如果“治疗慢性支气管炎”项目中也出现了一个类似于屠呦呦的人物,也许情况和结果就会不一样了。

      很显然,那种假借“集体主义”之名而否认个人优先权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我国学者朱亚宗等人曾撰文专题分析和评论了与屠呦呦有关的个人和集体的关系问题以及科学发现的优先权问题。黄松平、朱亚宗指出:“科技发明权问题并不仅关系到发明者个人的荣誉与声望,关系到一个民族的威望与自信,关系到一个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对科技发展规律的认识与理解。从根本上说,它关系到人类科技事业的进步与兴旺。因而无论从发明者、管理者的立场还是从国家与整个人类的立场来看,都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发明权问题。”在进行具体分析后,黄松平、朱亚宗得出了肯定的结论:“根据科技发明权总体性的评判标准,屠呦呦无可争议地享有青蒿素的发明权。”[8]

      在屠呦呦获得诺奖后,从科学社会学和传播学的角度看,也许可以认为围绕屠呦呦个人是否应该得奖的“国内争论之雾霾”应该可以“消散”了。

      从科学伦理学和科学社会学的观点看,科学领域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行为不端、行为失范的行为。科学社会学奠基人默顿认为,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失范状态——“个体的失范状态”(anomia,失常)和“社会系统的失范状态”(anomie,失范)[9]。很显然,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停止大学招生、废止奖励制度、常常取消个人的文章署名权等都是制度性的失范状态,而一个时期中在我国颇为猖獗的抄袭、不当署名、捏造实验数据等则是科技工作者个人的失范和越轨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我们不但需要揭露和批判抄袭、不当署名等科研不端行为,更应该揭露和批判在科研优先权方面的不端行为,如“攘夺他人优先权”、“以贼喊捉贼方式制造混乱并企图在浑水中捞取自己不当利益”、“以到处进行不实举报和虚假宣传的方法尽力把水搅浑,以达到不让别人的优先权得到承认的个人目的”,等等。而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抄袭”问题往往比较容易落实,“不实举报”和“诬告”往往难以查证落实,而人们往往又认为“没有落实的举报”仍然是“举报”,于是,“被举报人”就不得不处于“被怀疑状态”。而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就评不上院士,获得不了原本可以获得的奖项,而在获得不了有关奖项后,那些企图把水搅浑的人就似乎更有了混淆视听的“资本”,因为不能获奖、不能评院士这个“结果”似乎就又成为了他们“攘夺他人优先权”的“证据”。在屠呦呦的科学优先权问题上,我国那些以不当手段四处进行“举报”和“诬告”的人一直没有被揭露和受到谴责,他们的不端行为在他们向诺奖评委会“举报屠呦呦”时达到最高潮,但他们的目的没有能够得逞。我国科学界、舆论界、传媒界应该特别重视这种比抄袭更恶劣的不端行为。如果这种不端行为不能被认识,不能被揭穿,不能受到谴责和制止,其恶劣影响将更甚于抄袭行为。应该承认,当攘夺和破坏他人科研工作的优先权的事情出现时,往往是难以解决的。但无论有多少困难,这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要解决问题,首先需要从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严重性开始。

      五、顺便再谈两个问题

      本文最后想顺便再谈两个问题。

      一是青蒿素这项成果和中医究竟是什么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不拟陷入具体争论。本文只想指出,《史记·扁鹊仓公列传》说:“人之所病,病疾多;医之所病,病道少。”站在病人的立场上,疗病之道(包括医学理论和医疗方法)愈多愈好。中医之道,西医之道,中西医结合之道,其他医疗之道,多多益善。病人可以有自己的选择权,不能只承认一家而排斥其他家。各家不但需要展开竞赛,更需要进行合作,要在以疗效为标准的基础上展开竞赛和进行合作——这就是屠呦呦获得诺奖的最重要的启示之一。

      二是关于把屠呦呦称为“三无科学家”的问题。其实,在“无博士学位、无留洋背景、无院士头衔”这“三无”中,由于屠呦呦于1955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今北京大学),那时的中国没有实行学位制度,那时的所有学生都无学位,这个“无博士学位”之“无”显然是为了哗众取宠而制造出来的不是噱头的噱头。至于“无留洋背景”一说,因为国内舆论界——更不要说思想界——不但没有人认为“无留洋背景”就不能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大家一向都特别强调和重视在“中国本土”的科学贡献,于是,这“第二个无”也是为了炒作而拼凑出来的。只有这“第三个无”是“实实在在”之“无”,值得分析和反思。但其“要害”何在,却又并非显而易见,而是藏在了现象表面的深处。如果不下一番透过现象探寻本质的功夫,常常难免会为现象所迷惑。

      事物的“本质”何在?怎样探寻事物的本质?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为了探寻事物的不同侧面的本质,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科学学科,可以而且应该从多学科结合的视野中分析和探寻事物的本质。本文着重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谈了作者对屠呦呦获得诺奖中个别问题的一些看法,远未深入本质,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只好俟诸他人和他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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