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_法律论文

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_法律论文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校学生论文,事故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因校园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高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媒体、学生家长以及学校自身等各方面的关注。如何对待和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件,包括从制度上如何避免和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已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伤害事件预防与处理中必不可少地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从法律角度开展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研究和探讨,防范和处理学校事故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大学教育中,国家按照招生计划招生,学生在被录取成为大学生以后,在学校享受大学教育,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有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这种隶属法律关系的性质,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确定,也有因学生选择高校、缴费上学及高校招生时对社会的承诺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与学生之间除了法定义务外,还存在着约定的权利义务。所以,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未尽法定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未尽约定义务而具有违约性。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所以,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去研究,并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并解决该类伤害事故,就要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构成进行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构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构成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要有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事实。在认定损害事实时,必须注意:(1)必须存在学校侵害学生法定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否则学校就无责任。(2)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这里的“在校期间”应当理解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期间,既有在校内学习期间,也包括学生在老师管理下的校外实习期间;从范围或地点上看,发生在高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的职责地域范围内。(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应局限在对人身的伤害和对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害。

第二,学校在教育和管理及保护学生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的违法行为,指学校违反法定义务,侵害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不侵害绝对权利之义务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之不违反义务。即学校是否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法的规定。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是学校承担的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义务,民法规定的标准,是学校对学生人身权利不得侵犯的义务。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就构成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违法性要件。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有疏于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行为;二是学校在教育教学的活动中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行为。

学校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受害人的法益上制造了危险;不作为是指未排除威胁到受害人的危险,这应以法定的学校义务为前提。如果学校违反了法定不作为义务,是作为违法,如学校侮辱学生导致该学生自杀的行为等。如果学校违反了法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违法,如学校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等。尤其应当指出的是,“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第三,学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中,要认定高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高校的违法行为与学生伤害的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即学校的行为就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就是学校行为引起的,那么学校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行为人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比较复杂,如果是多因一果,即由于学校和其他多种原因导致的结果,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学校确有违法行为,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看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已经发生的后果所持有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是学校应尽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学校的注意义务就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疏忽,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只要学校在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对此后果则不负责任;反之,如果学校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

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尽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对学校责任事故的情形规定了12种,适用于高校的主要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物、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7)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者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因擅离工作岗位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责任事故。是指学生由于过错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主要有: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导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生违反学校的纪律或者规章制度,实施其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生行为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止、拒不改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某种疾病,但又未告知学校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和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有:

(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等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当承担的责任。(2)校外人员在校内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和学生意志以外的,自身能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客观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认定

从我国目前高校伤害事件处理来看,大学生在校期间意外伤害,学校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在这方面都没有确切具体的规定。因此,有必要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探讨分析高校伤害事故如何处理、纠纷如何解决。

大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除了前面所说的要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外,主要是考察对学校过错有一个合理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对学校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确定。在校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校对学生的保护上持相当注意义务即可,因为这些大学生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已成年,已经具备了认识、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也具有一定的后果承担能力。所以要求学校对一个已经具有完全自主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能力的成年学生尽太高的注意义务,是不现实的。因此,对于成年学生,学校承担的是一个对学生应有的一般保护职责,学校仅对其明显过错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高校注意义务标准的确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法律法规是否规定了高校在其教育活动中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在学校教学、生活设施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学习场所。该条就是法律规定的学校负有的特定注意义务,如果学校的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没有履行其应注意义务,则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对相当注意义务的违反比较容易认定,责任也比较明确,一般不会产生歧义和纠纷。(2)高校是否履行了特定的注意义务。比如,高校组织大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大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就应认定学校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高校是否履行了其规章制度所作的承诺。比如高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学校规章制度而导致大学生人身伤害的,应认定学校承诺后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救护措施。如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结果加重,则应认定学校没有完全履行其注意义务,应对结果加重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对于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大学生应有的一般保护职责,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在其保护职责上有明显的过错又没有尽其注意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为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0502058)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

标签:;  ;  ;  ;  

大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研究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