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的制定与修订看ALA政策制定的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案论文,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政策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8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LA)发表了《图书馆权利法案》(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代表美国图书馆界对图书馆拥有的“自由权利”作了第一次“集团性”确认,它所确认的内容,奠定了西方现代图书馆自由、图书馆权利精神的基本内涵[1]。法案发表以后,美国以外众多国家的图书馆界也开始了对图书馆权利的关注,这份图书馆权利政策的诞生在国际图书馆界有着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图书馆权利法案》是关于指导所有图书馆服务的基本原则的明确声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声明,法案的文本十分简明扼要、提纲挈领,不可能穷尽一切具体问题。当这些原则被应用于特定的图书馆实践时,遇到了不少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经知识自由委员会(Intellectual Freedom Committee,以下简称IFC)起草和ALA理事会批准,ALA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法案内容的解释文件,即《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而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革新带来的影响,图书馆界的问题层出不穷。为此,ALA不断跟进,一方面制定新的《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另一方面对原有阐释进行修订,以解决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
笔者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以ALA网站的相关内容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历史研究法,对不同修订版本的《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的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从中总结出ALA制定与修订图书馆政策的原因以及程序,为我国图书馆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1 ALA政策的制定
截至2010年3月,ALA共制定了21份《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每一份阐释标题下都带有副标题“《图书馆权利法案》之阐释”(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s),并有3份分别以另3份阐释为基础的“问与答”,严格来说这3份“问与答”并不属于《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因此本文所指的阐释不包括这3份“问与答”。
21份阐释制定与修订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1.1 ALA政策制定的原因
政策源于实践的需要,用于指导实践。通过对《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制定情况的分析,笔者总结出ALA政策制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种。
表1 “ALA《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名称、采用及修订情况
资料来源:对ALA网站相关内容的总结
1.1.1 解决图书馆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图书馆在实践领域面临的挑战层出不穷,为了能在政策层面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ALA不断颁布新政策。
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站在美国社会中越来越普及,尤其是在青少年中的普及率很高,但是不少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都做出了限制未成年人访问社交网站的措施。ALA认为这样的行为妨碍了知识自由的实现,于2009年7月15日通过了《未成年人与网络互动》(Minors and Internet Interactivity),以表明ALA反对图书馆限制未成年人访问社交网站的立场[3]。
1.1.2 图书馆实践领域出现的问题不能通过《图书馆权利法案》的修订解决
《图书馆权利法案》是指导图书馆开展服务的原则性政策,当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图书馆首先从法案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简明扼要的法案并不能穷尽一切问题,当现有的法案不能解决问题时,图书馆界便尝试对法案进行修订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但有时新政策的制定比对《图书馆权利法案》进行修订更能解决问题。
1993年,ALA的冬会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举行。两个月后,科罗拉多州通过了一项关于废除对同性恋者人权保护进行立法的宪法修正案,即《科罗拉多宪法第二修正案》(Colorado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2)。自1992年开始,在美国西部和太平洋西北部的州中不断出现反对且违反宪法的修正案,《科罗拉多州宪法第二修正案》就是其中的一份。
鉴于社会上歧视同性恋者现象严重,一项关于性别认同和性取向的提议被提交到ALA理事会。提议中指出应该在《图书馆权利法案》第五项条文中增加“性别(gender)”和“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并将之放在“年龄(age)”一词的后面。IFC负责对这项提议进行评估和讨论。
IFC认为《图书馆权利法案》第5条规定中出现的一长串的修饰词已经引起了不少的争议,修饰词越多就越容易让公众产生一种只要在修饰词中没被提到其自由权利就不被保护的错觉,为其制定关于《图书馆权利法案》的阐释远比在法案中增加修饰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为此,时任IFC主席坎迪斯·莫尔根(Candace Morgan)在给ALA理事会的报告中详细阐明了不应再在法案第五条规定中增加修饰词的原因,并指出因为地方法律(即指《科罗拉多州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出现而对全国图书馆服务有指导作用的《图书馆权利法案》进行修订是不明智的。ALA理事会对坎迪斯·莫尔根的报告表示了认可,决定不对法案进行修订,而制定一份新的关于性取向等问题的《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
在1993年6月30日,ALA理事会通过了这份新阐释,即《不因性别或性取向影响图书馆资源和服务之利用》(Access to Library Resources and Regardless of Gender or Sexual Orientation)。清楚地阐明了因性取向等原因而对图书馆资料进行审查或因性取向而歧视图书馆用户的行为是违反《图书馆权利法案》的[4]100-103。至此,一场关于是否在《图书馆权利法案》中增加“性别、性取向”等字眼的争论因这份阐释的通过而结束。
1.1.3 某些图书馆员的行为违反了知识自由原则
图书馆员应该是知识自由原则的领航者,但在实际工作中,图书馆员也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违反知识自由原则。
1971年12月的《学校图书馆期刊》(School Library Journal)在第7页中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厨房之夜狂想曲》(In the Night Kitchen)的作者莫里斯·桑达克(MauriceSendak)应该会为路易斯安那州考德威尔县图书馆馆员的作为气晕。图书馆员考虑到所服务社区的人们会反对《厨房之夜狂想曲》中的插图,而擅自用蛋彩画装饰其中的小男孩。其他图书馆也纷纷仿效。”作为对此事件的回应,哈柏少儿出版社(Harper Junior Books)的出版人乌苏拉·诺德斯壮(Ursula Nordstrom)给美国380个图书馆、出版社、教授、作者以及艺术家发去了一份声明:“那封信代表了许多人反对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擅自对儿童图书《厨房之夜狂想曲》插图进行加工的做法。图书馆给书中裸体的小英雄画上尿布或裤子的做法是十分荒唐的,这是一种通过涂毁部分内容而不是明显排斥全部内容的审查行为”。
对《厨房之夜狂想曲》内容进行删改的行为引起了IFC的注意。在1972年的ALA芝加哥年会上,IFC表示尽管《图书馆权利法案》已经阐明反对删改行为,但制定一份专门针对删改行为的声明是十分必要的。在1973年的华盛顿冬会上,IFC通过了一份关于图书馆资料删改的声明,并将之提交给ALA理事会,ALA理事会于1973年2月2日通过了该政策,即《图书馆资料删改》(Expurgation of Library Materials)[4]149-150。
1.1.4 违反知识自由原则的立法或规章制度的出现
上文提到的《不因性别或性取向影响图书馆资源和服务之利用》出现的重要原因是科罗拉多州通过了一项关于废除对同性恋者人权保护进行立法的宪法修正案,即《科罗拉多宪法第二修正案》。ALA制定的《不因性别或性取向影响图书馆资源和服务之利用》清楚地阐明因性取向等原因而对图书馆资料进行审查或因性取向而歧视图书馆用户的行为是违反《图书馆权利法案》的。
1.2 ALA政策制定的程序
通过对《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的制定与修订情况的分析,可以总结出ALA制定图书馆权利政策的两种程序,一是由IFC发起并起草政策文本,二是由ALA下属的其他分会制定。
1.2.1 由IFC发起并起草政策文本
IFC向ALA理事会提出政策制定的建议,并起草政策文本,这是大多数知识自由政策制定的程序。IFC在每年的春夏秋冬季各有一次会议,在会议上IFC就当时图书馆实践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从政策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若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份新的政策解决问题,则向ALA理事会提出制定政策的报告。ALA理事会同意了政策的修订后,IFC负责起草政策文本。
拟定出政策草案后,IFC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征求各方意见:
(1)将政策传递给ALA下属的办公室和分会等组织进行讨论。在1991年的ALA年会上,IFC将草拟的《经济利用的信息障碍》(Economic Barriers to Information Access)这一新的阐释送到ALA行政委员会、ALA理事会、ALA下属各分会和圆桌会议以及有兴趣的图书馆进行讨论,以收集这些组织和机构对政策草案的意见[4]132-132。
(2)邀请图书馆以及社会人士参加公共听证会。1967年,在制定《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Free Access to Libraries for Minors)时,IFC在将草拟的政策文本提交给ALA理事会审议前,和青少年服务部(Young Adult Service Division) 以及美国学校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Libraries)联合主办了听证会,吸引了超过400个图书馆员参加,并邀请在美国极具声望的社会各界人土参与讨论,社会各界人士在听证会上就政策草案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4]154-156。
(3)在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在2009年的春季会议上,IFC起草了两份新的阐释,即《知识自由教育的重要性》(Importance of Education to Intellectual Freedom)和《未成年人与网络互动》,并计划在2009年的ALA芝加哥年会上提交给ALA理事会。在芝加哥年会前,IFC以主席道格·阿彻(Doug Archer)的名义在其网站上邀请网民对政策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5]。
通过以上三种途径收集各方意见后,IFC从中采纳部分意见,并对政策草案作相应修改。在ALA每年1、2月的冬会或6、7月的年会上,IFC将政策草案提交给ALA理事会,ALA理事会成员通过投票决定是否通过政策。若ALA理事会不认同政策中的观点或表达,则将政策退回给IFC。IFC负责对政策作出修改并继续收集各方意见,直到ALA理事会审议通过政策。
1.2.2 由ALA下属的分会制定
ALA下属的各个分会为了实现其使命,根据需要也制定了系列的政策以指导实践。若政策的适用范围广,并能推动知识自由原则实现,ALA则会考虑采纳其为ALA的政策。
《高校图书馆知识自由原则》(Intellectual Freedom Principles for Academic Libraries)这一政策最初由ALA下属的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College and Research Libraries,ACRL)于1999年6月29日通过,目的是对高校图书馆一般性的知识自由原则加以阐释,并在此过程中,提高高校图书馆员在工作中的知识自由意识。ALA理事会考虑到该政策对于促进高校知识自由实现的重要性,于2000年7月12日将之作为《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之一[4]166。
2 ALA政策的修订
2.1 ALA政策修订的原因
ALA对政策进行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政策的内容遭受争议。如1951年7月13日通过的《关于标记的声明》(Statement of Labeling)第6条规定中有这样一句话“虽然我们都认为共产主义是对自由世界的威胁”。政策颁布后,社会各界纷纷就这句话对政策的立场表示了异议,ALA也认识到这样的表述有违知识自由原则,在1971年的修订中删除了这句话[4]191。
(2)政策中引文的修订。一份政策的制定往往需要从其他的政策中寻找理论依据,从而对其他政策进行引用。当被引用的政策进行了修订时,对其进行了引用的政策自然地需要作相应的修订。如1991年7月3日,ALA对《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被《儿童及青少年利用电影和其他非印刷型格式》引用的部分。因此,在1991年《儿童及青少年利用电影和其他非印刷型格式》(Access for Children and Young Adults to Nonprint Materials)也作了相应的修改[6]。
(3)新技术的出现使政策的表述过时。1994年通过的《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Access to Electronic Information,Services,and Networks),在2009年进行修订时名称改为《数字信息、服务和网络之利用》(Access to Digital Information,Services,and Networks),以更好地反映当今信息资源载体格式的变化[7]。
2.2 ALA政策修订的程序
IFC及ALA下属机构提出对政策的修订意见,IFC负责具体的修订工作,并广泛收集各界对政策修订的意见,最后将政策修订稿提交给ALA理事会审核,若ALA理事会不通过政策的修订稿,则将其退回给IFC,IFC继续对政策进行修订,直到ALA理事会一致决定通过政策的修订。
3 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的制定与修订带来的思考
3.1 图书馆学界与业界沟通顺畅
从上文对《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的制定与修订的分析中发现,ALA每一份政策的制定与修订都非常及时,这反映了美国图书馆学界与业界沟通的顺畅。图书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地受到图书馆学界的关注,并迅速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美国图书馆政策完善的最重要原因。
3.2 社会各界对图书馆政策高度关注
ALA制定的每一份政策,以及每次对政策进行修订都会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表明图书馆在美国社会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而这是经过了图书馆长期发展积累下来的社会效应。
3.3 ALA组织协调作用的完美发挥
《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阐释的制定与修订,遵循着严格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ALA发挥了灵魂般的作用,将美国图书馆界紧紧地联合在一起。
4 结语
《图书馆权利法案》及21份阐释的颁布为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指导,这些政策从颁布至今经过了多次的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反映了图书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随着社会文化环境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阐释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修订的次数也将会增多,美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保障。
图书馆权利这一观念源于美国,完善于美国,图书馆权利政策健全于美国。在这过程中,ALA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ALA通过完善的组织,遵循严格的程序仔细审议每一项政策的制定与修订。ALA桥梁般的作用,将美国图书馆学界与业界紧紧地联系起来,使得美国图书馆发展迅速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现状与美国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图书馆界应该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有效地吸收美国的经验,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做出最大的努力。这些经验包括:重视图书馆政策的制定,加强图书馆学界与业界的联系,各级图书馆协会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
收稿日期:201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