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许杏彬[1]2004年在《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文中认为农民工现象的兴起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背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提取农业剩余完成工业积累”的政策,来推行工业化优先发展的战略。这必然使得更多的劳动人口以农业为终身职业;出于为工业化资金原始积累的考虑和过度城市化的担心,一系列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政策和制度也相继出台,禁锢了农民的自由迁移,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原来禁锢农民流动的制度有所松动。同时,制度变迁(改革)带来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使原有的土地已不能容纳太多的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推力及城市和非农产业较高的经济收入对农业人口所形成的拉力,催生了我国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产生。 农民工现象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日益凸现。但传统体制下的庞大劳动力在一个特定的转型期释放,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认同、制度供应和城市主流经济文化的接纳,以及存在社会歧视性政策,必然会形成与城市主流生活格格不入的“另类”,成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的社会弱势群体。 作为特殊时期里市场经济和传统制度结合产生的畸形产物,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应和体制安排,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处于无法律屏障保护就成为一种常态。政府对农民工的态度也是只“接纳贡献”而“排斥参与”,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和接纳。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缺位、滞后和乏力,反映出现有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无论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来说,政府都有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制度保护。当前,涉及农民工群体切身利益的是平等就业权、劳动条件权和教育(培训)权、社会保险权的保障及其维权组织的建立。本文相应的制度研究就从这几方面展开积极探索。

苟延峰[2]2015年在《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格局调整,加剧了社会阶层分化。相对而言,处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劣势地位的农民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工厂农民工也不例外。该群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利益受损比较严重,随之而来的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事件日益增多。这一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应该承认的是,近年来工厂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相对过去而言已有明显改善,但这一群体的集体行动却接连发生。于是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工厂农民工劳动权益改善的情况下,他们集体行动的频率却比原来显着增加了呢?对此问题,已有一些学术讨论,但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以S市叁家工厂农民工的集体行动事件为切入点,试图探讨和分析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机制。在梳理相对剥夺理论、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和政治机会机构理论等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性地构筑了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研究框架——多元嵌套行动机制。以此为基础,笔者采取了文献研究、小组座谈、个案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等研究方法,并结合田野资料与相关数据,重点探讨了剥夺机制、资源动员机制和政治机遇机制在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在多元嵌套行动机制中,剥夺机制、资源动员机制和政治机遇机制相互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中,剥夺机制是集体行动的起因,资源动员机制是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政治机遇为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开展提供合法化环境。因此,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是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单一因素无法有效解释工厂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必须将其放置在一个多元的视角下才能得到阐释。具体而言,首先,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根源在于其所遭遇的剥夺感。这种剥夺感一方面缘于具体制度规范的排斥与缺陷、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地方政府制度执行不力和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规避。另一方面也与农民工较低的城市融入度、工作场所的被忽视和社会公平意识的上升有关。所以,剥夺感是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动力之源。其次,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的能力基础是资源动员。具体包括资源动员的方式、平台、媒介和力量。其中,共意性动员和行动性动员是资源动员的两大方式,宿舍作为工厂农民工居住和交流的空间,为资源动员提供了平台,新媒体为资源动员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信息载体,工人代表是资源动员的中坚力量。最后,国家政治环境的变迁、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劳工NGO的参与推动、社会舆论的支持,扩大了工厂农民工的政治机遇,促进了他们集体行动的形成,是其集体行动的合法性基础。

苏映宇[3]2016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权益是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重要探索。女性农民工作为劳动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化建设的生力军,其劳动权益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近年来,尽管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关注,但无论是研究题域还是问题的把握都存在盲点。主要的不足:一是较多借助西方经济学、社会学及女权主义等理论分析框架,缺少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分析视角,弱化了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实解释力;二是较多关注一般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甚少从城镇化视角考察女性农民工的特殊劳动境况,难以真实反映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状况。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为指导,在梳理经典作家关于劳动和劳动权益论述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的探索与实践。本文认为,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继承、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观,在女性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作为卓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把女性农民带入了劳动力市场,也改变了传统女性农民的劳动形态。女性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不仅表现在劳动关系下的个体或集体领域,还表现在特殊劳动保护,土地权益等领域。保障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劳动观为指导,强化劳动保护的性别意识。一方面,要重视和尊重女性农民工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劳动主体地位,以尊重劳动、保障劳动权为要旨,促进性别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另一方面,要从女性农民工的劳动特质出发,持续探索女性农民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有效路径,完善劳动权益保障的性别策略。

郭瑞芬[4]2011年在《农民工休息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农民工的休息权,是指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休息权的研究一直在现代国际社会的人权研究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对农民工休息权的研究却相当滞后。虽然我国宪法与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但尚未落到实处。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劳动者休息权屡遭侵犯的现象特别严重。企业雇主不按时放假、随意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克扣农民工加班费的事情时有发生,因加班引起的过劳死等现象也屡见报端,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相当于一纸空文。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保障农民工休息权的措施不够完善。我国立法在保障农民工休息权方面滞后于现实,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制裁措施缺乏约束力,当农民工休息权受损后司法救济不及时。此外,企业守法意识不强,农民工文化水平低,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等等都是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完善农民工休息权的法律保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要切实保障农民工休息权必须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法律框架内加以完善,同时提高农民工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除此之外,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也是加强农民工权利法律保障的重要措施。完善农民工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重要途径。徒法不足以自行。一个社会的真正和谐,立法与制度的完善是基础,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严红艳[5]2004年在《论我国农民工薪酬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2003 年 10 月,温家宝总理在重庆考察时为该市一农民工讨工资,从此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了全国关注的焦点。2004 年温家宝总理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既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工的关心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又反映出我国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程度。农民工薪酬权益的保护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农民工的概念做了界定,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保护农民工薪酬权益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理论分析,借鉴外国劳工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度、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构想。

郑丽华[6]2006年在《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我国农民工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普遍现象。种种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在我国广大的农民工身上,这极大的打击了农民工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民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对农民工采取了积极引导的政策。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出台的叁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面对如此重要的现实问题,许多学者积极调研探索,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见解。笔者在广泛收集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着作、论文和相关的网络信息的基础上展开写作。本文分四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第二章中,概括了我国农民工的概念与身份,分析了农民工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民工的作用。在第叁章中,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的现状和原因。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针对前一章分析的我国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的现状和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首要问题是要保障其劳动报酬权,为此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其次,解决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深层次问题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再次,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最后,针对我国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殊情况,制定切实保障我国农民工权益的相关规章制度。

王祥兵[7]2012年在《二元结构背景下的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是城乡二元体制所导致的一种畸形社会体制问题。因农民工身份转变落后于职业转变,社会地位转变落后于经济地位转变,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从事非农产业,但他们仍然被排斥在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权、受教育和培训权、社会管理参与权、社会资源享受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种体制不利于我国城乡差距的缩小,不利于农民工身份的转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因素,迫切需要国家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和措施予以解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加强和创新农民工社会管理就成为当前最能率先做出的战略选择,也是逐步解决农民工问题和完成农民工市民化的务实之策。加强和创新农民工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研究农民工问题,加强和创新农民工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二是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我国二元结构下相当长时期内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叁农问题”,农民工问题及社会管理创新能为妥善解决“叁农”问题提供重要的参考;叁是回答了当前国家及地方政府在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非常关心的现实问题,为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与决策提供极好的研究素材;四是为破解“农民工问题”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两项国家层面的政策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拓展了其理论内涵,丰富了其理论体系;五是扩展了社会学、人口学、公共管理等学科的学术视野,夯实了学科发展的理论基础。论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导论。本章提出了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要讨论的相关问题,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提出了论文的基本框架,总结了论文的创新及不足。第二章是相关概念与文献综述。循着论文所要涉及的诸多方面展开文献述评及理论研究,并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社会制度、社会网络、社会认同、权益保障、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对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述评,根据对理论和文献的研究,最后提出了论文的理论框架。此章为后面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支撑。第叁章是农民工问题及其社会管理现状的调查。本章基于对农民工问题及其社会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当前农民工问题及其社会管理现实,得出的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规模庞大、身份特殊、经济社会地位较低、就业不稳定性与流动性强、权益受损明显、与当地居民和政府的关系不太理想,但农民工追求平等就业、分配正义及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权益意识高涨、农民工自我追求升华,并据此得出了农民工社会管理的相关启示。第四章是农民工社会管理:现状、问题与方向。本章基于农民工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与实践考察,分析了农民工社会管理的历史演进和农民工在就业、权益维护,培训、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状况,明确了当前农民工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提出了农民工社会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为后面章节进一步的阐述作出了铺垫。第五章是刘易斯转折点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本章从政府职能转变对于农民工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出发,论及了刘易斯转折点与劳动力格局变迁,分析了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管理的关系,阐述了政府在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具体作用。政府要围绕着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制度和方式展开各项工作,充分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与管理,更加注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效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第六章是社会组织、公众参与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本章从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角度出发,集中阐述了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区建设对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分析了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区建设在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并探索了如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实现公众参与,促进社区建设与融合来创新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第七章是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与工会作用。本章分析了工会参与农民工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从任务、保障、和途径叁个方面探索工会参与农民工社会管理的机理,并通过对四川农民工参与工会总体状况及相关调查情况的总结,以及以四川为例的工会在农民工社会管理中作用的实证分析,对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社会管理进行了实证考察。得出了工会在农民工社会管理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的结论。第八章是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体系研究。本章论述了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和思路,以及政策设计的路径与总体框架,并在据此给出的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体系,其主要内容为实施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社会融入政策,实行充分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公共服务全覆盖政策,构建农民工充分融入的多层次社会管理体系,建立服务参与式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城市政府财政支出政策体系等内容。以上八章是从四个环节来展开的,一是从选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入手,围绕文献述评,得出论文的理论框架,并以此来展开后面环节的内容。二是对农民工问题及其社会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调查问卷、走访等形式获取第一手资料,得出农民工问题及农民工社会管理的现状、问题与理论判断,这是论文研究的基础。叁是紧紧围绕社会管理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对农民工社会管理展开研究,包括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组织、工会作用、公共参与与农民工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并从这几个方面得出当前加强和创新农民工社会管理的若干结论、方向与政策启示,此部分是论文研究的核心与关键。四是对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体系进行研究,这是论文通过对前面部分章节的梳理、分析、研究后,最终的得出系统性的政策建议与报告,以期能推动农民工问题及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解决,此部分是论文的落脚点,也是论文的重点之所在。以上四个部分相互联系,层层递进,具有较为严密的逻辑关系。论文具有一定的创新,一是选题较为新颖和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兼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社会管理作为党中央、国务院近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社会各界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管理作为其中一项关键和核心内容,不容忽视,本选题回应了国家政策层面的研究需要。二是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出发,分别从刘易斯转折点背景下的政府职能转变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组织、公众参与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工会作用于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其理论推导较为严密,逻辑地位较为严谨。叁是提出了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政策体系的概念,确立了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政策体系的基本构架,把对这一领域的思考推向了更为宏观、更为具体的层面,从而有可能在国内较早建立起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的某种理论与实践范式。四是运用调查研究、科学分析的方法对农民工社会管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使之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并尝试用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视野对农民工社会管理进行多维度的研究。论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论文的理论支撑与阐述不够。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人口学里诸多理论可能用来与农民工社会管理相结合可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研究,论文没能进一步地对此进行研究,使得论文的理论根基和厚度略显单薄。二是论文的计量方法使用不足。基于论文的系列调查数据,可采用社会学、经济学的诸多计量方法详细展开进行研究,但受制于方法的适用性,论文没能进一步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使得论文在计量方法运用上稍显不足。叁是论文的政策梳理以及国内外对比研究不足。国外经历过二元经济转型和城市化阶段,他们在农民工社会管理中积累了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关于国内外,特别是国外的各类社会管理政策的梳理还需要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苏桂芝[8]2008年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民工就是具有农业户口离开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工作的被雇佣者,他们是传统的身份制度和自由的市场制度结合的结果。他们在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受到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分割政策和制度等影响,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极为普遍。长此下去,不但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拖慢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作为我国的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其权利的享有应当一视同仁,切实保障这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极待研究的一个重大的课题。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劳动力转移的方法,切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逐步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坚持普遍性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公平效率结合原则,由政府充当领头人,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使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有法可依,已颁布的措施能落实到位。并通过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为农民工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构建起一个长效的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张金艳[9]2011年在《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在近年来十分普遍,国家加强对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的需要。农民工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而立法保护无疑是其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已有很大改善,但仍需继续加强和完善。

王巍[10]2014年在《十六大以来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研究》文中提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特殊劳动群体,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他们来自农村,个人成分属于农民,但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就业范畴,他们在职业的划分上又属于产业工人,这种身份和职业的不统一,导致了农民工在城市中遭受到多方面的不平等待遇,自身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目前我国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2.6亿,就业范围遍布我国各地,如果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必将会制约城乡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关注农民工权益的实现问题,通过不断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把党的先进思想理论同农民工问题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多种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意见、措施,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约束作用。本文通过对党的农民工思想的研究,准确把握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内涵和工作重点,从党的制度层面上分析和完善保护农民工各项权益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立权益保护长效机制的有效对策。本文一共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着重阐述了关于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研究的意义和目前研究现状、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对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认识性概述,明确了农民工的涵义、详细分析了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和与城镇职工存在的差异,并通过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理解,阐明马克思主义是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理论来源,农民工权益的缺失是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现实基础;第叁部分主要论述的是从十六大以来,党在深刻认识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将党的主张上升到国家政策,并且在党的路线的正确引导下,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发展过程,全面涵盖了从思想的提出到思想的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第四部分是党对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经验及主要内容,此部分是我党在近年来保护农民工权益思想上所取得的理论成果;第五部分是通过研究十六大以来党的思想、政策、文献,总结得出我党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的现实启示和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设为目标,提出的创新思考。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D]. 许杏彬. 湖南大学. 2004

[2]. 工厂农民工集体行动机制研究[D]. 苟延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3]. 城镇化进程中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 苏映宇.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4]. 农民工休息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郭瑞芬. 湖南大学. 2011

[5]. 论我国农民工薪酬权益的法律保护[D]. 严红艳. 湘潭大学. 2004

[6]. 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D]. 郑丽华. 湘潭大学. 2006

[7]. 二元结构背景下的农民工社会管理创新研究[D]. 王祥兵. 西南财经大学. 2012

[8].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 苏桂芝. 暨南大学. 2008

[9]. 论我国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J]. 张金艳.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

[10]. 十六大以来党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思想研究[D]. 王巍. 东北林业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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