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公民身份探析_农民论文

城乡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农民公民身份探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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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一体化之核心就是要运用农民市民化,从而让农民与市民能够平等地共享现代化的成果,也就是让农民能够与市民一样,在收入上持续提升,在生活水平上不断改善,从而享受到现代文明。农民群众生活方式之改革,和其居住以及生活的条件息息相关。改善农民群体的居住与生活条件需要有两大前提,也就是农民收入水平得到持续提升和农民居住方式的不断改变。如今,我国农村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庄的道路状况普遍较差、饮水相当困难、公共文化基础相当薄弱,而且农村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社会保障不够到位。有研究证实,人口流动并非完全属于生产问题,同时还是生活上的问题;不仅仅是找就业岗位的问题,而且还是改善生活环境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只有真正地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切实改善农村地区的居住以及生活条件,那么不但能够留住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而且还能吸引城镇人口向农村聚集,成为提升农村发展力的重要基础条件,这样就有利于缩小而且克服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全面完成城乡一体化之目标。

      一、农民市民化的基本含义

      所谓农民市民化,主要是指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运用工业化的大力推动,让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能够离开土地以及农业生产活动,进入到城市进行非农产业工作,其身份、地位、价值观、工作方式以及生活方式全面实现向城市市民过度的过程。农民市民化不但是过程,而且还是结果。农民市民化包含了以下七点内容:其一是生活空间出现了变化,从主要居住于农村转向居住到城镇;其二是生产方式出现了变化,从一直从事农业生产往从事非农产业工作加以转化;其三是社会身份出现了变化,身份转变的重点是户籍出现了转变,也就是从农村户口变成了城市户口;其四是保障方式出现了转变,从农民以往依靠于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自我保障切实转变成为拥有和城市户口密切联系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各类社保;其五是观念意识出现了转变,从和传统意义上的农业生产活动保持适应的观念切实转换成为和现代城市生活保持适应之观念,从对农民身份予以认同切实转变为对城市市民身份予以认同;其六是交往方式出现了转变,从以血缘和地缘为主进行交往切实转变为以业缘为主,从以往面对面直接交往切实转变为间接性通讯信息沟通为主体;其七是生活方式出现了转变,在饮食、运动以及嗜好等多个方面适应当前的城市生活。

      二、农民市民化与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分析

      农民可以说是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关键性因素,这主要是从农民市民化功能角度出发的,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其一是农民市民化能够推进农村市场化以及现代化的进程。城市可以说是各类资金、先进技术、高素质人才、丰富商品、重要能源以及大量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聚集区,同时也是农村商品生产以及流通之枢纽,更是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心。唯有切实推进农民市民化的发展步伐,加快城镇化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市场化以及现代化之进程;其二是农民市民化能够推动土地的有效流转以及提高农民群体的收入。为了有效地实现我国农民的市民化,让农业人口持续向城市加以转移与集聚,切实减少目前现有的农户以及自然村落,并且相应地大幅减少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以此为基础,要积极引进农村土地市场的流转体系,开展土地招标、入股、租赁、信托以及转换等诸多有偿使用形式,从而让土地能够更多地向在农村地区务农的种养殖业户加以集中,从而更好地提升农业居民的人均土地以及别的自然资源之占有量,加快集约化经营之步伐,更好地提升劳动生产率,持续优化农业成本与产量之间的关系,得到农业规模化经营之显著成效,切实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其三是农民市民化能够提升企业的效益以及生态环境的质量。实施农民市民化,通过加快当地农村的城市化进程,能够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吸引到城市之中,切实改变农村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极度分散化之状态,从而让农村地区原本相当分散的经济主体能够在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及更高的层面上实现各类生产要素的大力集聚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我国农村企业的总体素质以及经济效益;其四是农民市民化能够提升农村人口的素质,并且控制农村人口的数量。通过实施农民市民化,能够更好地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科技、教育与文化设施,让农村居民也能够享受到较为富裕的物质文化生活,进而接受高素质的科学文化教育,以求充分提升农村人口的素质。

      三、推动农民市民化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几点对策

      (一)形成有利于实现农民市民化的新型城镇化制度

      不断推进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步伐,这不但是当前我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一大突破口,而且还是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所以,应当运用加快城镇化发展中的制度创新以促进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现市民化。近些年来我国城镇化具有两大不良偏向,其一是侧重于大城市的偏向,导致中小城市被忽视,特别是小城镇没有得到应当有的大力发展;其二是侧重追求GDP的偏向,导致民生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与人文关怀被忽视。在如今的城镇化制度以及政策设计中并未列入农民市民化之考察因素。如今,我国诸多大城市所出现的城市病已越来越显著,而更多的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发展步伐有所停滞。因此,今后要努力纠正城镇化发展中的两大偏向,将重点转向发展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镇。同时,还应大力放宽中小城市尤其是小城镇落户条件之限制,吸引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能够尽快城镇落户并且享受到和当地城镇居民一样的权益。

      (二)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为了加快我国农民市民化的进程,迫切需要健全起覆盖城乡以就业为主体的公共服务体系。进城农民工是不是能够在城镇扎根下来,不但取决于其工作城镇的户籍限制状况,而且更加取决于其是不是能够享受到一样的公共服务以及社会福利。对农民来说,最大的福利也就是稳定的就业,但现实中正好在此方面产生了问题,主要表现在就业不够充分,农民工无法充分就业的状况始终显著存在,而且季节性、临时性以及隐形失业等状况均经常出现。同时,农民群众的就业不够稳定,往往处在一种高度流动的状态之下。同时,一些岗位的待遇偏低。因为在文化素质和技能上的缺乏、同工不同酬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收入偏低,各类福利更是极度缺乏。这也就成为了诸多农民工无法在城市立足之根本原因。因此,要想实现农民市民化,就一定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具备就业服务能力的公共服务体系。

      (三)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保制度体系

      就根本而言,农民是不是情意被市民化,重点取决于其对于市民化之前与之后经济利益的考量。以城镇户籍的充分放开和稳定就业为基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备自然就成为了衡量的重要因素。所以,积极促进农民市民化,实现城乡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必须构建起城乡相互衔接的社保制度体系。其重点主要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施行工伤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大力强化职业病防治以及农民群体的健康服务。将和企业之间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那部分农民工列入城镇职工医保之中,推动新型农保、农村医疗救助以及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之间的政策联系;其二是要全面改进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条件。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公共住房建设之职责,不断增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公共租赁用房的建设,把具有稳定职业与收入而且在城镇居住了固定年限的农民列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之中。

      (四)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实施改革

      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而且还是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农民往市民进行转化,将土地保障全面转换成为社会保障之时,土地制度之安排不但应赋予其以产权属性,而且还要让其进行合理的流转。一是要在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为物权的前提下,对在城镇已经有稳定工作并且落户的农民工,应当同意其出售土地长期承包权以及房产,作为其进城生活与创业之资本。可以将土地让渡于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并且不断扩大经营的规模,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施行大中城市与小城市、小城镇进行区别对待之政策,凡是在大中城市进行落户而且取得社会保障的,就不应当允许其再保留土地的承包权;凡是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则应依据承包人之意愿出售土地的承包权。同时,要依据国家所有、农民使用之制度设计,全力稳定与维护农民群体所具的土地承包权。在此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积极允许农户依据实际状况,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包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不得侵害当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收益。

      (五)实施劳动就业、住房与教育等各项制度改革

      一是在劳动就业上,健全完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就业市场,切实保证农民工群体具备就业的权利,并且不断缩小其和城市职工之间在工资上的差别。完善工会组织建设以提升企业所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二是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上,流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列入教育发展规划之中,安排足额教育经费投入,完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积极支持设置农民工子弟学校,落实各项教育教学考核机制,切实保证农民工子女能够接受到质量过硬的基础阶段教育;三是在住房制度上全力支持加强廉租房制度建设,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许可就业较为稳定的农民工群体购置经济适用房。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民市民化为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之关键,而且还是评价城乡经济社会是不是能够促进一体化的根本性标准,这就明确了城乡经济一体化的根本性要求,要求在改进农村居民生产与生活条件的基础上更为关注农民群体在知识学习、素质提升以及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诉求,从而提供更多更好的机会持之以恒地予以推动,进而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这一目标。

      联系电话:0451-863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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