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地区合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欧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北欧地区简介
北欧地区包括5个主权国家和3个自治区,人口2400万,1998年人均GDP为24404欧元,大大高出欧盟人均GDP的18979欧元。5个主权国家是: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3个自治区是属于丹麦的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属于芬兰的奥兰群岛。
在北欧5国中,丹麦、瑞典、芬兰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国,其中芬兰是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首批成员国,挪威和冰岛是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丹麦、挪威、冰岛是北约成员国,芬兰、瑞典是中立国。丹麦、挪威、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芬兰、冰岛是共和制国家。
北欧5国在许多方面拥有共同或者近似的特征。5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处于欧洲北部边缘地区,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都由于临海而享有便捷的海洋运输。5国的语言都源自古斯堪的纳维亚语,各国语言相近,因此彼此之间易于理解,而且5国都将英语作为第一外国语。北欧5国都属于相当发达的福利国家,广泛的福利制度涵盖社会各个部门,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由国家提供的福利待遇。5国都有着高质量的教育水平,极低的犯罪率,性别平等状况在世界各国中更是首屈一指。
北欧国家的议会民主制度历史悠久,有着开放政府的强烈传统,各国宪法中都包含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条款。从政党体制方面看,北欧国家基本上都是五党制,左翼方面是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右翼方面是,包括中央党、自由党和保守党。
二 北欧地区合作的发展
北欧地区合作有着悠久的传统。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北欧5国从未成为罗马帝国的一部分,因而在社会文化方面与大陆欧洲国家有着相当微妙的差异。从宗教的角度而言,北欧各国早期都流传着相同的古斯堪的纳维亚神话,此后,从异教到天主教,再演变到路德教,宗教变革几乎同时在5国发生,而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基本上也是平行发展。
从1397年到1523年,所有的北欧国家统一于由丹麦领导的卡尔马联盟,这一联盟的主要历史作用是防止了北欧地区的日耳曼化,并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欧洲的北欧意识观念。此后,北欧地区分裂为丹—挪和瑞—芬两个王国的对立,其间不乏争夺北欧领导权的战争。19世纪初,以上两个王国相继分裂。1875年至1914年,丹麦、挪威和瑞典曾经组成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但以失败告终。到本世纪初,北欧地区形成了5个主权国家分立的局面。
现代意义上的北欧合作始于19世纪上半期的一种学术运动,即“斯堪的纳维亚主义”的兴起。丹麦人对此最为积极,希望北欧国家团结在一起以反对德国民族主义的扩张。19世纪下半期,在许多民间高校中,北欧合作的思想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当然,上面提到的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也是这种思想的实践。不过,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斯堪的纳维亚主义主要是在学术界、教育界和劳工运动中传播和开展。
1907年,北欧国家的议员建立起北欧议会联盟,这是北欧国家的议员们的俱乐部,没有任何决策或者创意的权力,但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联盟可以视作目前的北欧理事会的前身。1919年,北欧协会成立,这是一个将北欧各国数以百计的地方合作组织(其中不少组织是跨国界形成的)联合在一起的民间组织,为此后更普遍、更大规模的北欧合作奠定了民众基础。迄今为止,这种跨国界的地方合作形式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中仍属少见。在政府方面,20、30年代开始了非正式合作,主要是在5国之间不定期的召开部长级联席会议,讨论共同感兴趣的合作事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北欧地区合作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相当可观的合作成果。50年代初期,北欧各国议会发起建立北欧理事会的创意,1952年由丹麦、挪威和瑞典正式建立北欧理事会,第一届会议于1953年召开,芬兰和冰岛在4年后加入。
在北欧理事会的倡议下,北欧5国政府签署了称作北欧合作协定的赫尔辛基条约,于1962年生效。该条约确定了北欧理事会的性质、结构、工作程序和活动范围。根据条约规定,北欧国家应该继续保持和发展在立法、文化、社会和经济政策领域内的合作,积极开展在交通、环保和通讯等领域的合作。
1971年北欧理事会对赫尔辛基条约作出修改,建立起北欧部长理事会,以便支持和发展北欧国家政府和北欧理事会之间的合作。
为了促进在特殊领域内的合作,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相继签署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对北欧国家的具体合作事务影响较大的协议包括:消除北欧内部边界护照管制协议(1954年),共同劳动力市场协议(1954年),社会保障协议(1955年),北欧文化协议(1971年),北欧交通协议(1972年),环境保护公约(1974年),北欧国家间法律有效性协议(1977年),北欧语言公约(1981年),共同劳动力市场的个人健康保护协议(1981/1994年),共同劳动力市场的教师协议(1986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88年),北欧环境标志协议(1989年),北欧高中入学协议(1992年),高等教育协议(1994年)等。1995年对赫尔辛基条约增加了一个特殊条款,要求在法律和其他规则的制定、解释和执行之中平等对待所有北欧国家的公民。
北欧地区合作经常被作为通过政府间合作形式达到一体化成果的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北欧地区合作的主要成就是在北欧国家之间消除护照管制和建立起共同的劳动力市场,包括必要的社会和劳动立法的协调,如合同法、公司法、继承法等;同时,北欧国家的公民有权在所居住的国家参加地方选举。在文化和科学研究的合作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北欧联合机构推动国家之间的合作项目,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更是通过预算拨款来支持有关的合作,如北欧文化基金、北欧电影与电视基金、北欧研究和培训基金、北欧学者奖学金等。
三 北欧地区合作的机构
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都不具有超国家机构的性质,没有任何立法的功能,只能就相关的北欧合作事务提出推荐建议,为北欧的合作活动树立框架结构。
1.北欧理事会
北欧理事会是一个联合的议会机构,主要作用是作为议会和政府之间就合作问题进行联合讨论的论坛。北欧理事会不是一个拥有独立决策权力的机构,只具有动议、咨询和监督的功能,可以向北欧各国政府和北欧部长理事会提出推荐(recommendation)。北欧理事会达成的协议不是通过某种国际法条款来确立,而是通过各国议会的相应行动来实现,因此,协议不是具有约束性的国际条约。也就是说,北欧地区合作是通过各国自愿采纳北欧理事会达成的协议的立法协调进程来达到的,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间合作形式的一体化进程。虽然北欧理事会在形式上只是一个咨询机构,但是北欧理事会通过推荐、声明、意见听取会、学术会议和各种会议等确立合作趋势和制造公众舆论,使得北欧理事会提出的推荐和声明大部分都被北欧国家的政府和议会所采纳,因此,北欧理事会在北欧地区合作中的作用还是相当重要的。近年来,北欧理事会关注的合作问题包括:福利制度、儿童和青年、民主和人权、宗教等。
北欧理事会由87名从各国议会选举出的议员组成。其中,丹麦议会选举16名议员,芬兰18名,冰岛7名,挪威和瑞典各20名,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岛的省议会各选举2名议员,奥兰群岛的具议会选举2名议员。此外,北欧各国政府指定部长作为国家代表参加北欧理事会的年会。
北欧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在两次年会期间,主席团是最高管理机构,其责任是准备关键的政策议题、管理理事会的运作和工作程序、在外交和安全政策方面加强合作。位于哥本哈根的理事会常设秘书处由各国秘书处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在北欧理事会内部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北欧委员会、欧洲委员会和毗邻地区委员会;还有一个管理委员会。在年会之间,委员会聚会几次,为理事会准备对有关建议的态度,以及继续进行政府和北欧部长理事会提出的有关活动。
在北欧理事会中的议员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组,1998年情况如下:社会民主党有33名成员,中间党27名,保守党17名,左翼社会党8名,2名议员为无党派人士。
2.北欧部长理事会
北欧部长理事会是一个政府间合作组织,作为政府和北欧理事会在关键的北欧合作事务方面进行合作的组织,具体负责执行和管理北欧国家之间的合作事务。各国首相(总理)对北欧合作的协调负有最终责任。
北欧部长理事会作为各国政府的联合机构,可以在规定的领域内作出对各国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每个北欧国家在北欧部长理事会中拥有一票表决权。主席国在5个北欧国家之间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各国指定一个部长参加部长理事会,负责北欧合作的预算和协调活动。北欧合作部长由北欧合作委员会协助工作,该委员会管理北欧部长理事会的秘书处。部长理事会每年聚会数次,除去合作部长外,参加会议的部长取决于所要讨论的议题,如财政、司法、社会、就业、工业、农林业、能源、环境等各部。
北欧部长理事会下设高官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负责一个特定的合作领域。设在哥本哈根的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在秘书长办公室之外,设有三个处负责特定的合作领域(北欧、欧洲、毗邻地区),一个信息处和一个经济管理处。北欧部长理事会每年提交一份行动报告、一份向北欧理事会秋季会议提交的报告、一份关于下一年度计划活动和财政建议的报告。为了保持北欧部长理事会和北欧理事会之间在合作事务方面的联系,北欧部长理事会的合作部长和北欧理事会常委会经常举行定期会议。
2000年北欧部长理事会的预算支出为7.415亿丹麦克朗,从其支出构成中可以看出目前北欧合作的重点:45%用于文化、教育、研究,25%用于环境、资源、毗邻地区,19%用于福利和工业,11%用于其他活动。
除去北欧部长理事会的本身工作外,部长理事会还负责协调30多个具体的北欧合作机构。从实际运作和经济的角度讲,这些机构所从事的工作在北欧国家之间进行管理比各国各自管理要有效得多。这些机构包括北欧投资银行、北欧工业基金、北欧住房基金、北欧基因库、北欧保健高中等。
四 北欧地区合作的主要领域
正如北欧理事会的三个常设委员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秘书处的三个合作处所表明的,北欧合作的三个主要支柱是:北欧地区、毗邻地区和欧洲联盟。
1.北欧地区
北欧地区的合作事务占北欧预算(指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的预算总和)的71%,主要集中于北欧合作能够比单独国家运作得到更好结果的领域。这些合作领域包括:北欧语言和文化,北欧国家在安全、卫生、社会、环保、消费者、能源、教育、就业、商业等方面的利益,改善生活条件和竞争力,北欧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状况,边境地区的合作等。
2.毗邻地区
毗邻地区包括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西北部和北极地区。北欧国家在与毗邻地区的关系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北欧国家与这些国家的合作事务占北欧预算的20%。毗邻地区的合作项目包括:建立民主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尊重人权、持续利用资源、与邻近区域和欧洲经济区的关系等。
3.欧洲联盟
北欧国家在与欧洲联盟有关的事务中采取共同立场以更好地促进北欧国家的利益,这方面的合作事务占北欧预算的9%,合作领域包括:和平、安全和稳定,持续的经济和生态发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打击跨国犯罪,环保政策,消费者权利,公共部门的开放等。
五 北欧地区合作的动因
挪威的伊沃·钮曼(注:Iver Neumann,1992,ed.Hva skiedde med Norden?Fra selvbevissthet till radvillhet.J.W.Cappelens Forlag A.S,Oslo.(北欧国家发生了什么?))认为,有三方面原因促成了北欧地区合作:文化共同体、强权敌对、政治家的地区建设。
文化共同体。确实,北欧国家之间有着许多共同的文化特征,如联系密切的语言、共同的文学和民间传说的遗产、独立于大陆欧洲的北欧意识观念等。不过,钮曼所谓的文化共同体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一种共享的平等主义的政治理念和信奉福利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这实际上是指北欧国家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结构,而这正是地区合作或者说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基础。事实上,大多数北欧国家的公民也都对北欧观念有着共识,认为北欧国家之间比他们与其他欧洲国家之间有着更多的共同点。北欧国家之间存在着的众多民间的跨边界地方合作组织也正是这种文化共同体的体现,对他们而言,边境的存在似乎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合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才是最现实的。战后北欧合作的正式启动无疑是建立在这种文化共同体之上,并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文化共同体。
强权敌对。北欧地区合作是在战后美国与苏联两大强权敌对的状况下的防务反应。由于处于东西方两大阵营对峙的中间地带,为了满足不同国家的安全需要,以居中的瑞典这一中立国家加强与不结盟国家集团的联系,其西边的挪威、冰岛、丹麦加入了北约,其东边的芬兰与苏联建立起特殊关系。北欧国家在这种基于地缘政治分工而处理与各个重要集团关系上加强地区合作,使得北欧地区得以在冷战时期保持了最低程度的地区紧张形势,这也正是北欧地区能在强权敌对的夹缝中保持了“非核区”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北欧国家通过地区合作在冷战时期谨慎地维持与大国的关系,从而为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使得这些国家在战后相继成为最为富裕的福利国家。
政治家的地区建设。北欧地区合作是按照各国政治家所视利益的存在而发展的,政治家们所选择的地区联合建设项目是以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得失为依据的。北欧理事会和北欧部长理事会的合作事务的基点就在于此,共同劳动力市场的创造和护照管制的消除是最好的范例,因为这方面的合作为5国都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社会利益。而更为深入的经济一体化,如关税同盟,由于考虑到国内农民利益的损失和需要交出较多的国家主权,甚至要考虑某种程度的政治结盟问题,因此一直未能成为北欧政治家们所看中的合作内容。
六 北欧地区合作与欧洲联盟
对于欧洲联盟的一体化进程,北欧国家有着三方面特殊的影响。
第一,北欧国家在许多方面仍然是“不情愿的欧洲人”,他们所反对的主要是联邦主义和超国家机制的发展,对于欧洲联盟只从经济实体的角度加以接受。三个北欧成员国所支持的是政府间合作形式下的经济一体化,因此将会强化欧盟多速度发展的趋势、弱化原有成员国推动联邦式一体化道路的倾向。
第二,北欧国家把自己的国家利益观念带入欧盟,如关于决策机制透明度、与福利制度有关的社会政策的协调等,其中,社会和环境政策是北欧国家关注的领域。例如,瑞典加入欧盟后,立即在政府间会议上提出就业宪章应该把反对失业作为欧盟的优先合作领域;芬兰则提出环境政策应该在欧盟议事日程上占据与欧洲经货联盟同等重要的地位;丹麦、瑞典、芬兰更联合向欧盟部长理事会提出增强欧盟决策透明度的提议。因为这些领域是北欧国家国内政策的焦点,他们关心的是自身的严格标准不要受到损害。
第三,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内部关系,北欧国家不愿意给予贫穷国家过多的让步或者资助,因此会给欧盟处理穷国和富国的关系带来一定的问题。例如,他们反对向地中海成员国提供更多的经济和社会趋同资金。对于欧盟的扩大,北欧国家更倾向于支持波罗的海国家加入欧盟,如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等。
丹麦、瑞典、芬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必然会在欧盟内部维护北欧国家利益,并协调挪威、冰岛与欧盟的关系。在欧盟内部,三个北欧国家对一体化的态度实际上是处于欧盟核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在诸如机构改革等重大问题方面,北欧国家可能会增强限制核心国家加快一体化的实力,并保护外围边缘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在今后欧盟一体化进程的超国家机制发展方面,北欧国家的作用将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