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改革探讨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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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过程

(一)瑞典原有养老金制度概况

20世纪90年代之前,瑞典的公共养老金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国民养老金(Folkpension,简称FP)和补充性的收入关联型养老金(Allmn Tillgspension,简称ATP)。国民养老金建立于1913年,为覆盖全体国民的定额待遇型年金,旨在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的收入保护。收入关联型养老金制度建立于1960年,旨在为工作人口提供收入关联的待遇。在资金来源方面,FP和ATP制度都采用现收现付制,缴费都来自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薪税。此外,ATP制度还建有储备基金。① 在待遇给付方面,ATP养老金基于工人工作期间工资最高的15年来计算待遇,待遇最高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缴费满30年的工人可以获得全额待遇,替代率为相当工资的60%。在传统体制下,养老金待遇与通涨指数挂钩,工人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可以延长或提前退休,但待遇要做出相应调整。

除了公共养老金,绝大多数瑞典工人还参加了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职业养老金计划的基础是劳动力市场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协议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是“准强制性”的年金计划。目前,瑞典的职业养老计划大约覆盖了瑞典80%的劳动力。通常情况下,职业养老金的替代率处于10-15%之间。

上世纪80年代开始,瑞典传统养老金制度开始出现危机,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经济增长率变化高度敏感。传统制度下,养老金待遇与通涨指数挂钩而不是与工资增长挂钩,待遇变化和实际工作人口的工资增长缺乏关联,使得养老金体系对经济环境变化非常敏感。第二,再分配效果差。在ATP制度下,养老金缴费与待遇之间的关系不大。由于待遇计算仅依据最高15年的工资,其再分配后果是:将养老金收入从那些工作时间长且工作周期内收入波动较小的参保者(特别是低收入工人),转移给工作时间较短且收入不断增长的参保者(尤其是高收入工人)。第三,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公共养老金缴费属于税收性质,待遇高低与劳动参与之间的关联较小。第四,储蓄激励较弱。现收现付制度会造成国民储蓄率的下降,尽管ATP制度下有部分基金盈余,但储备基金投资受到很多限制,对国民储蓄的影响有限。

(二)90年代的改革过程

1984年,瑞典政府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研究养老金制度改革问题。1991年初,委员会完成一个报告,指出了原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为瑞典的养老金制度将在2020年左右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1991年秋,社会民主党下台,四个非社会主义党派组成的政府上台。养老金改革成为新政府优先考虑的问题,当年议会重新任命了由七个党派代表组成的“养老金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Pensions)”,专门负责养老金改革工作。该工作组主席由健康和社会保险部部长担任,成员均为议会各代表党派的高层领导成员,但劳工、雇主和养老金受益人组织的代表并未加入进来。

工作组听取了许多知名养老金专家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广泛调研。工作组认为现行养老金制度面临的问题已非常严重,渐进式的改革方案是行不通的,必须进行根本性的变革。经过广泛的讨论后,工作组达成以下共识:一是终生收入原则(Life Income Principle)应该统领整个制度,“每一克朗都要体现价值”,因此制度最终将是DC型计划。② 二是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主体部分应继续以现收现付制原则为基础;三是养老金权利应与工资指数而不是与价格指数关联;四是养老金待遇要反映死亡率的变化,而且退休年龄应该是有弹性的。1992年夏末,工作组公布了改革草案的框架,形成了名义账户制方案的雏形。

1994年1月,工作组达成了五方党派协定。同年6月,改革方案得到议会85%的赞同,获得通过。1994年至1998年,议会任命了一个“改革执行组”着手进行立法,负责改革方案的应用和实施。1995年改革进程出现停滞,改革方案遭到社会民主党的强烈反对,部分地方工会也发表了反对意见。为此,社会民主党提出了为期约两年的改革“搁置期”,期间改革方案在该党内部进行辩论。1997年,社会民主党重新上台执政。1998年春执行组提交“收入关联养老金法案(The Earnings Related Old Age Pension Act)”,1998年6月在议会获得通过,意味着新养老金制度的正式实施。

(三)新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8年的立法在公共养老金制度中引入了名义账户和积累制账户。改革后,瑞典公共养老金体系分为三个层次(见表1),第一层次是“保障养老金”(Guaranteed Pension,GP),它替代原来的FP制度。“保障养老金”为家计调查型的最低养老金待遇,主要提供给低收入群体,靠一般税收融资;第二层次是名义账户养老金,称为“收入养老金”(inkomstpension);第三层次为实账积累制养老金,称为“费用养老金”(Premium Pension)。名义账户养老金和积累制养老金都为收入关联的DC型计划,建立在个人账户基础之上,雇员和雇主的合计缴费为工资的18.5%,其中16%进入名义账户,2.5%进入积累制账户。

二 名义账户制度的运营结构

(一)养老金缴费

参保人缴纳的公共养老金(包括名义账户和积累账户)费率为工资收入的7%。每年的收入在高于“最低纳税收入基数”门槛时,③ 才进行缴费,缴费基数的最高上限为“收入关联基数(Income- Related Base Amounts)”的8.07倍。④ 雇主的缴费率为雇员全部收入的10.21%。这样,雇主和雇员的全部缴费合计为17.21%,而注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为18.5%,二者之间存在一个费率差,其中的原因在于:在计算养老金权益时,真实费基是按扣除参保者个人7%缴费后的收入基数为基础来计算的,这样个人账户的缴费率为17.21%/93%=18.5%。

在18.5%的缴费中,16%为名义账户养老金缴费。这部分缴费资金由四个缓冲基金管理,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国民养老金基金(National Pension Fund,简称AP)。每支基金接收全部缴费的四分之一,并承担四分之一的养老金待遇支付。积累制账户分配的缴费率为2.5%,这部分缴费资金由积累制“养老金管理局”(Premium Pension Authority,简称PPM)管理,成员自己选择投资基金,由PPM转移给市场上竞争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运营。

(二)“名义利率”的确定

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的运营增值与银行账户生息的原理相似。尽管工人个人账户内没有资金积累,但政府给予一个“名义利息率”来记录账户余额的增值。在名义利率的确定上,瑞典采用了社会平均收入指数,即将所有参保工人社会平均工资的年增长率来做为账户资产的记账利率。该利率由计算“收入指数(Income Index)”得出,公式如下:

其中:t=年份;CPI(t)=t年6月份的消费价格指数;Y(t)=t年16至64岁符合养老金受益资格全部人口的费基收入(扣除个人养老金缴费);N(t)=t年16至64岁符合养老金受益资格全部人口数量;U(t)=t年社会平均收入;k=(t-2)年份和(t-3)年份社会平均收入估计误差的调整系数。

“收入指数”的变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过去3年内社会平均收入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年均变化率;另一部分是过去12个月中(以当年6月为计算期终点)通胀率。由于个人的当年纳税评估要延迟到下年度12月份才能做出,因此最近两年的养老金缴费收入基数是估算出来的,在随后年份中会对估算数进行调整。在t-1至t-4年的计算期内,通胀因素被扣除在外,而在最近一年的通胀率则是要追溯的,这是为了能够使养老金待遇跟上物价的近期变化,而不仅是单纯与过去三年的收入指数变化相关。

(三)年金待遇的计算方式

在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下,雇员退休时的年金待遇通常由账户资产积累额除以预期寿命计算得出。瑞典在确定名义账户养老金待遇时,引入了“年金除数”(Annuity Adivisor)概念。年金除数是根据退休余命计算受益人退休后年金发放额的除数。一般情况下,年金除数为预期寿命值。但瑞典在确定年金除数的计算方法时,则加入了一个1.6%的年金回报指数,称为“增长范数”(Growth Norm)。年金除数的计算公式为:

年龄组人口每10万人中的存活人口数量。

年金除数对于特定年龄组人口是特定的,它反映了退休人口的平均余命以及1.6%的年金回报指数。1.6%的“范数”实际上是假定的一个隐性年金回报率,它采用了政府预期的经济长期增长率指数。年金待遇预先按1.6%的实际收益率来计算净现值,由于范数的存在,年金除数会小于预期寿命。因此,个人退休初期的年金待遇会较高,而后期的待遇会下降,这样做的好处是将后期的退休金待遇转移至前期,使个人提前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

对退休人员来说,每年的年金待遇要根据通货膨胀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由于初始待遇的计算已经包括隐性的实际收益率(1.6%),年金待遇的调整采用“调节指数(Adjustment Index)”,调整幅度为社会人均收入增长率与1.6%的差额再加上通货膨胀指数。例如,如果人均实际工资增长为2%,消费价格变化为1%,待遇调整指数则为1.4%(2%-1.6%+1%);如果人均工资增长率为1%,消费价格变化为1%,那么,待遇调整就为0.4%(1%-1.6%+1%)。

每年退休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为:

第2年待遇=上年待遇×第2年调整指数/第1年调整指数1×1.016

图1说明了瑞典名义账户退休金待遇的指数化政策,与通膨指数政策和实际工资指数政策相比,采用1.6%的“前置(Front Loaded)”范数的指数化政策,待遇变化在整个退休期内更为平稳,初期待遇高、后期待遇低的结果也符合退休者对资金的时间偏好特点。

图1 退休金待遇指数化政策

资料来源:Edward Palmer,“The Swedish Pension Reform Model:Framework and Issues”,http://www.oecd.org/dataoecd/63/51/2638200.pdf。

三 名义账户制度实施中的几个问题

(一)转型速度

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度于1999年开始运行,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过程中有两个关键性问题需要处理。一个是如何计算旧体制下的权利,另一个是从哪一代开始加入新制度。针对旧体制下的养老金权利,有两种计算办法:一种是“既得权利原则”(Acquired Rights Principle),即保留参保者的在原体制下的既得养老金待遇权利;二是“缴费原则”(Contribution Principle),指的是根据参保者个人的缴费历史和新制度下的规则,重新确定个人的养老金权利。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法更能体现公平性,也有利于实现新制度财务融资上的可持续性。在这方面,瑞典的做法是采用了第二种原则,即根据旧制度下的个人缴费历史,按18.5%的缴费率来记录从1960年到1994年之间的历史缴费,用16%(扣除2.5%积累制账户缴费)的缴费率来计算1994年至1998的缴费记录。

转型的第一代确定为1938年出生的人口,主要考虑到两方面因素:其一,瑞典自1940年以后,妇女开始大规模加入劳动力市场,出于性别平等考虑,新制度确定1938年出生人口为转型的第一代;第二,瑞典自1960年开始实施工资的电脑化记录,对于1938年出生的人口来说,1960年时为22岁,其全部缴费记录基本上是可以查询到的,这为记录名义账户历史缴费奠定了条件。在待遇计算方面,对于1938年出生的人口来说,其养老金待遇中将有1/5来自新制度,4/5来自旧制度。此后的参保群体加入新制度时,出生年份每推后一年,待遇增加1/20,直到1954年及从此之后出生的人口,养老金待遇将完全按新制度规则计算。这意味着改革的转型期为15年。

从2002年开始,旧体制下养老金待遇采用的物价指数政策被废止,开始采用人均收入指数政策。测算的结果表明,如果人均实际收入按2个百分点计算,新制度下的养老金待遇将优于传统体制。因此,对于大部分人口来说,加入新制度是有潜在利益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瑞典新旧养老金制度的转型速度。到2002年末,旧体制下经济活动人口72%的养老金待遇债务已转入新制度。⑤

(二)财务自动平衡机制

在瑞典新的养老金体系中,名义账户制和积累制账户都为DC型待遇结构,这使得制度在长期内具备财政可持续性的基本条件。但名义账户制采用现收现付的融资方式,仍存在着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可能性。在长期内,制度要保持财务上的平衡,必须要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对等。在资产方,收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缴费资产,二是缓冲基金资产;负债则取决于未来的待遇支付规模。从长期看,名义账户制度设计中存在着一些影响财务稳定性的因素:第一,名义账户养老金的记账利率指数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而不是工资总额增长率。在劳动力(缴费者)数量下降的情况下,由于工资增长率可能高于缴费工资基数增长率,从而导致待遇支付增长高于缴费增长;第二,在计算年金待遇时,对群体预期寿命的估计采用的是以往的历史数据,而不是基于当前的预测。因此,预期寿命数据调整滞后于即时变化,由此可能导致制度的长期负债增加;第三,缓冲基金的回报率是不稳定的,在回报率低于名义账户记账利率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相应的负债;第四,缴费和给付资金流量的变化会影响到制度的财政平衡;第五,在实践中,按照收入指数计算公式,收入指数采用的是过去3年收入变化的历史数据,其调整滞后于瞬时指数。⑥

为了应对财务上的不稳定性,瑞典在名义账户制度中引入了财务“自动平衡机制”(Automatic Balancing Mechalaism,简称ABM)。该机制的工作原理是根据制度资产与负债的“平衡率(Balance Ratio)”来调节名义账户的记账利率即“收入指数”,从而重新实现资产负债平衡。平衡率是衡量制度财务状况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平衡率=(缴费的资本化值+缓冲基金)/养老金负债

在计算公式中,资产方包括缴费的资本化价值(Capitalized Value of Contributions)和缓冲基金的现值。缴费资本化价值是将每年的缴费资产乘以“周转期”(Turnover Duration)计算得来的。周转期则是缴费和基于此缴费的待遇给付之间的预期平均时间,它包括两部分:即缴费周期(Pay-in duration)和支付周期(Pay-out duration),缴费周期指的是制度内参保成员的平均缴费年龄距离平均退休年龄的年份;而支付周期则指的是平均退休年龄与预期寿命间的年份。养老金负债反映的是当年份未来养老金待遇支付流量的现值,包括两部分:尚未开始领取退休金人口的待遇支付债务和已退休人口的待遇支付,通常情况下,尚未退休人口的待遇债务可以通过其账户记账余额反映出来,而已退休人口的待遇支付则是当年实际支付的全部退休金数额。

如果平衡率为1,则意味着名义账户制度体系处于财务平衡状态,即资产和负债相等。如果比率低于1,制度的负债超过资产。这时,自动平衡机制将被激活,如图2所示,养老金记账利率和待遇指数将采用调整机制下的平衡指数,而不再采用原收入指数,平衡指数=收入指数×平衡率。例如,当收入指数为104%、平衡率为0.99时,新的平衡指数为104%×0.99=102.96%,这时养老金的记账利率则为2.96%,而不是4%。如果自动平衡机制激活一段时间后,平衡率恢复到1以上时,这时平衡指数的增长率将高于收入指数增长率,这段时期为“高指数”时期,直到平衡指数上升到原收入指数水平,自动平衡机制将停止。

图2 财务自动平衡机制

资料来源: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Agency,The Swedish Pension System Annual Report2007。

财务自动平衡机制对于保证制度的财务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在瑞典,财务自动平衡机制是自动运行的,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这样做的好处避免了由于外界因素变化可能引致的政治操纵风险。目前,瑞典的财务自动平衡机制仅仅运用于负债超过资产的情况,资产超过负债的情况并未采取相应的指数下调机制。

(三)缓冲基金

瑞典从1960年ATP养老金制度成立以来,就成立了“缓冲基金”。历史上缓冲基金是一项储备资产,自1999年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缓冲基金在名义账户制度运行中的作用日前突显。首先,它是制度财务自动平衡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从传统制度向新制度的转型需要解决旧体制的历史债务问题,缓冲基金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改革之前,缓冲基金有5个基金,主要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如瑞典政府债券和住房抵押贷款。2000年,为了提高缓冲基金的投资收益,瑞典出台了《国民养老基金法案》(Swedish National Pension Funds Act),对缓冲基金的组织结构和投资规则进行了改革。原来的5个缓冲基金转变为4个具有相同规模和使命的缓冲基金,即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国民养老基金。名义账户制下的养老金缴费资金一分为四,分别交给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国民养老基金管理。相应的,每个国民养老基金每年承担四分之一的养老金支出。名义账户制养老金的收支结余仍然纳入缓冲基金,进行投资增值。

改革后的四个国民养老基金独立性比较强,每个国民养老基金的董事会全权负责基金运作,制定投资政策、公司治理政策和风险管理计划。在新投资规则下,缓冲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的最低比例为30%;而国外投资的上限则上升到40%;并且至少10%的资产必须外包给外部投资管理人。为了防止缓冲基金成为瑞典股票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参与者和所有者,避免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干扰,法规限制每个国民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比例最高不超过2%。此外,法律还限制国民养老基金在公司治理中的投票权,国民养老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投票权被限制在10%以内,对非上市风险投资公司的投票权不能超过30%。

至2007年末,缓冲基金的资产规模为8980亿克朗,按照2007年的国民养老金待遇水平,大约相当于5年的待遇给付数额,也就是说“基金能力”(Fund Strength)为5年。⑦ 总起来看,近年来名义账户养老金的缴费收入大于支出,每年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因此,资产积累增长较快,平均每年为600亿克朗,增长速度年均接近10%。缓冲基金较高的投资回报得益于高比重的股票投资和国外证券投资。2006年缓冲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59%,债券投资为37%。2007年缓冲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重为58%,债券投资为38%。2006年缓冲基金国外投资比例为58%,2007年上升到62%。⑧

(四)补偿缴费机制

名义账户制度是一项收入关联型制度,当由于种种原因参保者无法获取正常工资收入时,如何对这部分群体的缴费进行补偿,成为制度设计中实现分配功能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瑞典名义账户的缴费机制设计中,缴费费基分为两类:一项是“养老金合格收入”(Pension Qualifying Income),它由每年的各项收入构成,除工资或营业所得外,个人获取的疾病现金补助、失业现金补助、家庭津贴等项收入也需要包括在费基之内;另一项是“养老金合格数量”(Pension- Qualifying Amounts),它也是计算养老金账户的费基,但并不是指参保者个人实际获得的收入。当参保者由于疾病、看护儿童、接受教育或服兵役而无法获取正常收入时,中央财政按照“养老金合格数量”为个人提供缴费补偿,这是对个人的“非缴费型权利”的确认。这种“非缴费型权利”和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形式期间内所获得的补助权利都靠一般税收收入来筹资。

总结起来,瑞典名义账户的缴费补偿机制主要划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工伤、残疾、失业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现金收入待遇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津贴项目(例如疾病现金补助、工作补偿、儿童津贴等)的津贴收入视作“养老金合格收入”,个人需要缴纳收入的7%,中央政府财政承担作为雇主的缴费责任,按10.21%的缴费率进行转移支付补贴。第二,在个人处于疾病、看护儿童、接受教育或服兵役期间而失去缴费收入来源时,中央政府按18.5%的缴费率进行完全补贴。在看护儿童缴费补偿方面,通常情况下,妇女可以获得全额补助。即按照其生育儿童前工作期间的全额收入来计算缴费补助。每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一个缴费积分,每个积分覆盖的缴费补偿最长期限为4年(两个孩子为6年)。积分可由父母双方的任一方申请。积分权利给予以下条件中收入最为有利的一种情况:(1)父母双方平均收入的75%;(2)父母双方中的任一方在儿童出生前一年全部收入的80%;(3)给予一个固定收入补偿标准,该标准按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指数化。针对军人服役权利的补偿,按个人参加兵役后从事其工作岗位的就业者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而个人接受等教育期间的权利补偿,则基于社会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者可获取的工资额标准进行计算。

2007年,以上两类来自中央政府预算的缴费补偿额合计为272亿克朗,大约相当于当年整个制度养老金缴费收入的11%,⑨ 可以看出政府承担起的缴费补偿责任是相当高的。

(五)残障和遗属待遇分配

在瑞典的传统ATP制度下,残障和遗属年金是与养老金制度结合在一起的。1994年改革后,在建立名义账户计划后,残障和遗属年金从养老金剥离出来,如何整合退休金和残障、遗属待遇是一个难题。

改革后,在处理残障待遇上,瑞典的做法是在工人出现残障后,继续向个人账户内缴费,其标准根据工人过去工作年份内的平均收入计算得出。缴费的融资来源为政府一般税收,由政府预算转入名义账户和积累制账户。按照这种方式,雇员如同正常工作获取收入一样进行缴费,但不同的是资金由政府资助的残障计划提供,这种做法的一个好处是保持了残障待遇成本的透明性。根据立法,工人到65岁时,残障待遇转化成养老年金,由于最低退休年龄为61岁,之前的4年内仍按残障待遇支付。

在名义账户计划下,工人在达到预期寿命前死亡时,其账户“名义资产”会遗留一笔余额。在瑞典,名义账户内的死亡参保人口被称为“削减人员”(Deceased Persons),其账户余额被称为“继承所得(Inheritance Gains)”。继承所得的处理方法是每年将“削减人员”的账户结合转移给与其同年龄组活着的参保人。每位参保人“继承所得”的分配数额通过计算其账户“资产余额”乘以“继承所得系数(Inheritance Gains Factor)”得出。“继承所得系数”是削减人口的账户余额与同年龄组全部存活人口账户余额的比值。这种遗属待遇的处理方法体现了制度内的再分配因素,即养老金权利会从短寿者向长寿者转移,超过平均预期寿命的参保人会受益。

四 改革效果评价

从1994年开始,瑞典的养老金改革迄今为止已有14年的发展历史。作为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的首创国家,从总体上看,瑞典的养老金制度改革是成功的。以下从财政可持续性、替代率变化和再分配、工作激励几个方面来对改革效果做出评价。

(一)财政可持续性

从运营原理上分析,制度设计中的几个特点使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具备了应对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等风险的能力,在长期内实现了财政可持续性:第一,名义账户制为DC型待遇,采用计算年金因子的待遇给付方式抵消了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长寿风险;第二,DC型计划有利于加强劳动参与和缴费激励,从而提高制度的赡养率;第三,在名义账户的收入指数化政策上,自动财务平衡机制的引入使制度长期内的资产与负责保持平衡,弥补了采用平均收入指数作为利率指数而可能面临的财务失衡问题;第四,改革后瑞典的养老金预算与国家财政分开运行,残障和遗属计划也与养老金制度分开,保障了养老金财政的独立性。补偿缴费、“保障养老金”以及残障、遗属计划的融资都来源于政府一般税收,降低了养老金制度的支付压力。

瑞典社会保险局每年都对国民养老金体系未来的财政状况进行测算分析。根据不同平均收入增长率、缓冲基金投资回报率和人口结构预测数据,2007年度的测算报告提供了养老金财政形势的三组情况:一是在“基本形势(Base Scenario)”下,在未来75年内名义账户养老金的“平衡率”都是大于1的,到2037年后,制度的“平衡率”将大于1.1,届时制度将会未分配赢余;二是在乐观形势(Optimistic Scenario)下,在整个时期内,制度的财政状况都是非常良好的,从2018年开始,“平衡率”将超过1.1,到2050年左右,制度资产将是负债1.46倍;第三,在悲观形势(Pessimistic Scenario)下,“平衡率”在2025年左右小于1,这时将启动自动平衡机制,平衡率维持在1左右。⑩

(二)退休金替代率

改革后,名义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利率指数和年金除数。根据瑞典社会保险局2007年度报告的测算结果,名义账户养老金采用1.8%的平均收入指数增长率,积累制养老金采用3.25%的净回报率,按照18.5%的缴费率,参保者在65岁退休时,每月退休金待遇的平均水平如下表,1942年出生的人口退休时替代率为65%,1965年出生的人口退休时,替代率为57%,而1990出生的人口替代率则进一步下降到53%,这说明加入新制度后,养老金待遇随着个人参保年份的推移会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预期寿命的延长对个人退休金的影响;二是在传统ATP制度下,待遇给付是非常慷慨的,个人在工作满30年的情况下,养老金待遇的替代率可以保持在60%的水平上不变。

表2 个人退休金待遇和平均收入水平测算(克朗)

出生年份65岁时退休金平均收入 替代率(%)

1942 11400

17500 65

1965 14900

26300 57

1990 21800

40900 53

注:包括名义账户退休金和实账账户退休金

资料来源: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Board,The Swedisth Pension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7。

(三)再分配因素

名义账户制为DC型待遇结构,体现的是“每克朗都有所值”的生息原则。因此,与传统DB型计划相比经,名义账户制度再分配功能是较弱的。瑞典名义账户制度的设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再分配功能,第一,针对收入低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养老金”,作为底线收入;第二,政府财政对非缴费权利的补偿,使得个人在看护儿童、服兵役、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障权利;第三,对个人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缴费转移支付,使个人在疾病、失业等情况下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四,在制度内部,“继承所得”分配给同代人口的做法体现了再分配因素,预期寿命长的参保者会受益;第五,自动平衡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养老金待遇在群体间进行再分配的含义,在自动平衡机制启动时,工人账户余额的指数化和养老金领取者当前的待遇给付水平会降低,从而在特定时段内他们承担了相应的制度调整负担。

从总体上看,瑞典名义账户制度的再分配机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比如低收入者和妇女等群体。例如,对于女性参保者,一般来说,其工作生涯期短,收入水平低于男性,但她们可在看护儿童期间获得相应的缴费补偿。此外,女性的预期寿命要高于男性,虽然她们的待遇水平较低,但领取待遇的时间较长,从而获得的“继承所得”份额也较高。第二,再分配机制透明度较高。在新制度下,再分配所需的转移支付资金与名义账户制度融资过程相分离,政府一般税收承担所有的支出负担;第三,体现了收入关联原则。例如,在“保障养老金”的设计上,低收入者获得的补助额高,而高收入者获得的补助额低。相应的,工作时间短的参保者获得的补助额低,工作时间长的工人获得的补助额也较高,从而体现了再分配与劳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再如,对个人非缴费权利的补偿也是以个人收入历史为基础的,个人在失业、疾病期间的社会保障收入也视作费基,政府依此给予转移支付补助,都体现与个人收入相关联的原则。

(四)工作激励

名义账户制有利于加强劳动参与激励。首先,在工作生涯内,个人工作时间越长,缴费越多,获得积分就越高,养老金水平越高;其次,新制度的退休年龄规定是较灵活的,个人可以在达到61岁的最低退休年龄后,自愿决定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延迟退休年龄会从两方面提高退休金待遇,一是附加缴费增加,二是预期寿命下降,从而带来更高的待遇水平。测算表明,在一般情况下,66岁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要比65岁高出9%,而67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要比65岁高出20%。(11) 通常情况下,这种累进的年金待遇增幅趋势会带来较高的延迟退休年龄激励。在新制度下,法律对个人的缴费行为没有年龄限制,工人可以在领取待遇后再返回工作,然后继续赢得养老金积分,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可采取边工作边领取部分退休金的退休方式;最后,名义账户制相比传统DB型的ATP计划,更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劳动力在不同地域、职业、部门间甚至在国际上流动时,个人账户记录可以随身携带,避免了传统DB计划下的转移接续困难。

(五)取得改革成效的因素

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瑞典的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已有14年的发展历史。总起来看,瑞典的养老金改革进程是十分成功的,它不仅是名义账户制的首创国家,也是改革效果最好的一个样板国家。在制度设计方面,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运行体系,财务自动平衡机制的引入和年金待遇采用的“范数”指数化政策等都体现了瑞典的特色。从改革效果上看,在财务可持续性、替代率、再分配等方面,名义账户制在瑞典的应用已初步显现出一定成效。分析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从产生到改革实施的整个进程,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结合在一起,促成了名义账户制的诞生并得到成功应用。

(1)改革前的充分论证。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瑞典国内就已觉察到养老金制度面临的危机,议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来分析养老金体系存在的问题。9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使瑞典国内进一步认识到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1991年政府换届后,成立了一个由各党派高层成员代表组成的养老金改革委员会小组,经过广泛调查,1992年提出了名义账户制的基本框架,到1994年改革方案得到了各党派的广泛支持,获得了议会代表85%的投票认可,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养老金工作组”高效的工作和达成的政治共识。

(2)激进式的改革推进。在1994年改革方案获得议会通过后,改革进入实施期。由于社会民主党的反对,改革经历了一个搁浅期。在经过广泛讨论后,1998年新的养老金制度立法出台,期间改革完成了大量的立法修订工作,并引入了新的账户管理技术。从1998年开始,瑞典社会保险局开展了为期3年的信息宣传工作,为推进新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利的转型规则也使得新制度获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

(3)事后的不断调整。进入2000年后,在新制度运行的最初几年中,瑞典对新制度体系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措施。2000年新的缓冲基金法拓宽了缓冲基金的投资范围;2001年财务自动平衡机制的引入为制度的财政可持续奠定了基础;2002新的收入指数化政策运用使年金待遇给付机制更加合理。

(4)改革前的几个基础条件。第一,历史上,瑞典传统国民养老金体系有着较大的盈余储备,以应对战后婴儿潮一代带来的人口负担,这为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创造了条件,也使得新制度下的财务自动平衡机制得以顺利实施;第二,瑞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参保者的电脑化工作记录,这为计算账户的历史资产记录提供了保障;第三,瑞典有着普及性的准强制性职业年金计划,从而为改革初期参保者养老金替代率的下降提供了一个有益补充。这些基础条件都为瑞典名义账户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对于那些效法瑞典养老金制度改革经验的后发国家来说,这几点尤其值得注重的。

注释:

① 自1960年ATP制度建立以来,瑞典政府确定的缴费率要高于养老金支出融资所需的费率,每年养老金收支盈余积累起来,形成养老储备基金。政府这样做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考虑到收入关联制度的建立可能导致私人储蓄下降,所以通过较高的公共养老金缴费率来形成公共储蓄,弥补私人储蓄的下降;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养老储备基金,以便为缴费收入的周期性波动提供缓冲。

② DC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缴费确定型计划,这种计划的待遇是由发起人或参保者缴费的数量决定的。

③ 2003年,最低纳税收入基数为17047克朗。

④ 2007年,收入关联费基为45800克朗,8.07×45800=370413克朗。

⑤ Edward Palmer,“The New Swedish Pension System”,http://www.ier.hit-u.ae.jp/pie/Japanese/discussionpaper/dp2001/dp36/text,pdf.

⑥ Robert Holzmann and Edward Palmer,Pension Reform Issues and Prospects for 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 Schemes,World Bank,2006.

⑦ 基金能力指的是在给定年份年度末,缓冲基金资产与当年养老金待遇支付额的比值,衡量的是基金规模可以支付养老金待遇流量的能力。

⑧ 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Board,the Swedish Pension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7.

⑨ 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Board,the Swedish Pension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7.

⑩ Swedish Social Insurance Board,the Swedish Pension System Annual Report 2007.

(11) Robert Holzmann and Edward Palmer,Pension Reform Issues and Prospects for 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NDC) Schemes,World Bank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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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改革探讨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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