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工薪制的阶级及其背景_食货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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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5)01-0061-07

      北魏建国之后的近百年间百官无禄,这是北魏官僚制度与秦汉魏晋最突出的差别之一。崔宽(410-472)约在北魏献文帝(466-471在位)时由弘农太守升任陕城镇将,史称“时官无禄力,唯取给于民”[1](卷24.《崔玄伯传附崔宽传》)。很显然,“官无禄力”是造成北魏吏治腐败的重要因素。北魏朝廷虽曾多次颁诏,企图整肃吏治,但收效甚微。清人赵翼云,“后魏未有官禄之制,其廉者贫苦异常”,“否则必取给于富豪”。“是惩贪之法未尝不严,然朝廷不制禄以养廉,而徒责以不许受赃,是不清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2](卷14,P301—302)地方官直接治民,故为贪赃枉法的主要阶层,自然会对北魏王朝的统治效能产生不良影响。当然,国家的赋税征收中有一部分“调外之费”被“委之州库”[1](卷110,《食货志》),应该是用来维持地方政府日常运行的。无论如何,没有俸禄的官宦生涯,绝对无法满足官僚阶级的贪欲,这是制约北魏政治进程的一大突出问题。在整个官僚群体中,由于地方官直接治民,肩负着维持社会治安和征发赋役的重任,故地方吏治的良莠与北魏王朝统治的稳定息息相关。而现实的情况是,地方官往往利用职务之便,上下其手,成为贪赃枉法行为的主体。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北魏前期的历代统治者都曾采取过一些措施,经过近百年的历程,北魏统治者才终于认识到,官吏无禄便无以养廉,班行俸禄制遂被提上议事日程。

      一、俸禄制班行与“罢诸商人”问题

      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六月丁卯(廿六,8.3),下诏:

      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厘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1](卷7上,《高祖纪上》)。

      同年八月甲辰(初四,9.9)诏中有“故变时法,远遵古典,班制俸禄,改更刑书”之语,可以看作是对六月丁卯诏的进一步概括。在正式对官员班发俸禄前夕,同年九月戊戌(廿八,11.2)又下诏,谓“俸制已立,宜时班行,其以十月为首,每季一请”,“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1](卷7上,《高祖纪上》)。按“每季一请”即“季别受之”①,说明“当时给俸乃按季度班发”②。太和十年(486年)“十有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1](卷7下,《高祖纪下》)。据此周一良认为,“班禄之制盖先从内官开始,再及地方”[3](P398)。但也不排除另外的可能性,即太和八年十月“受禄”之“内外百官”中包括地方官,只是当时并未按其统辖户口之多寡确定其俸禄额度。太和十年十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的政策,与太和九年冬均田制和十年春三长制的班行密切相关,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地方官积极配合此两制的实施而“校比民户”,使更多的包荫之户成为政府控制下的编户齐民③。此外,北魏俸禄制还有一个环节:太和九年“二月己亥(初二,3.3),制皇子封王者、皇孙及曾孙绍封者、皇女封者岁禄各有差”[1](卷7上,《高祖纪上》)。这是对受封皇室子(女)孙颁给俸禄的制度。从“岁禄”一词来看,应是每年发放一次,同时也表明在此之前皇室后裔并无俸禄。为了给官吏班发俸禄,须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此北魏政府又采取了扩大赋税征收额度的措施。官吏没有俸禄是造成贪虐公行、吏治恶劣腐败的重要原因④,惩治贪赃枉法也就成为实施俸禄制的重要目的,因而在班行俸禄制的同时又颁布了严惩贪官污吏的律令。正如堀敏一所云,俸禄制班行后“通过不法的收(搜)括和挪用公款取得官吏个人的收入则被禁止”[4](P111)。下文所引高闾的上表,对此即有充分的论证。

      上引北魏孝文帝班禄诏,谓“罢诸商人,以简民事”,并谓官吏给俸后“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则无论俸禄制班行之前还是班行之后,均与商人及商业关系颇深,其间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北魏文成帝和平二年(461年)正月乙酉(廿八,2.23),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为政之弊,莫过于此。其一切禁绝,犯者十匹以上皆死。布告天下,咸令知禁。”[1](卷5,《高宗纪》)孝文帝班禄诏中所言“商人”,应即此类“大商富贾”。赵翼云:“按文成诏中所谓商贾邀利,刺史分润,孝文诏中所谓罢诸商人,以简人事,盖是时官未有禄,惟藉商贾取利而抽分之,至见于诏书,则陋例已习为常矣。”[2](卷14,P302)西魏大统十年(544年),宇文泰大行台度支尚书、领著作、兼司农卿苏绰“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第六条为“均赋役”,论赋税征收问题,谓:“如其(地方官)不预劝戒,临时迫切,复恐稽缓,以为己过,捶扑交至,取办目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买,无者与之举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5](卷23,《苏绰传》)尽管已过去八十多年,苏绰六条诏书与北魏文成帝诏所言情形可谓如出一辙,表明即便是在均田制实施多年之后这种状况并未彻底改观。《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至(开皇)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北魏颁布俸禄制之前的地方官府中,很可能也存在着类似隋朝公廨田的田产,其收获物通过商人进行贸易或发放高利贷而牟利。

      对北魏俸禄制班行后“罢诸商人”这一变革的认识,可从隋文帝后期公廨钱制度的改革中得到启发。日本学者堀敏一对孝文帝班禄诏中所言“罢诸商人”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分析,他认为俸禄制班行前北魏政府应该“是利用商人来筹划充作俸禄的费用”,这种商人似为“一种专属于官司的商人”。文成帝和平二年(461年)正月诏显示,北魏“地方官向人民的直接强制放债(所谓的出举)和依靠商人运用公款谋利”,即“在征收户调的同时,放贷以取得高利”。也有可能是“把征收的租税的一部分,挪用为商人的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前期的地方政治,是通过和地方富商、豪族的妥协、勾结进行的”。“为了提供官人的费用,各官府都有专属的商人,并把调外之费充做这种商人运用的资金。”行俸禄制之后,“调外之费就变成了不同于官人个人所得的所谓公廨费用”。诏书虽然宣称“罢诸商人”,但又说“兼商用”,“可见并非要禁止官府经商,而是如以后的公廨钱,被确认为旨在筹集公廨费用的运用”[4](P109—111)。周一良也认为北魏孝文帝班禄诏中的商人与隋唐公廨钱制度相似,但其论述角度与堀氏有异:

      孝文班禄诏书言“罢诸商人”,似商人与官司俸禄有关,而语焉不详。案:《隋书·食货志》:“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唐代初年有所谓捉钱令史,实以商人为之,用公廨钱从事商贩借贷,获利以供官员。《唐会要》九一内外官料钱上条,“武德已后,国家仓库犹虚。应京官料钱,并给公廨本,令当司令史番官回易给利,计官员多少分给”。……褚遂良于贞观十二年上疏,言捉钱令史皆“身能估贩,家足资财”之商贾子孙,市井之人。北魏与官俸有关之商人,或亦类似唐之捉钱令史与?唯当时货币关系远不如唐代之发达,其经营方式当未必全相同也[3](P399)。

      若此,则隋唐公廨钱制度的源头即可追溯至北魏前期。在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的均田令中规定,“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1](卷110,《食货志》)。按所给公田主要是作为地方官之办公费用,这就必须将一部分收获物用来出售,参与市场交易,因而少不了商人参与其中。俸禄制班行之前的商人发挥的作用大概与此类似,俸禄制班行之后很可能废除了以前专司其事的私商,而由政府官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者专设经营此类交易的官商⑤。

      二、关于俸禄制的班行时间

      出身河北大族勃海高氏的著名士人高允,北魏太武帝神

四年(431年)被征入朝任中书博士,继而迁任中书侍郎,“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时百官无禄,允常使诸子樵采自给”。司徒陆丽曰:“高允虽蒙宠待,而家贫布衣,妻子不立。”文成帝“幸允第,惟草屋数间,布被缊袍,厨中盐菜而已”[1](卷48.《高允传》)。由此可见,对于清廉官吏而言,在没有俸禄的情况下维持生计颇为艰辛。河南大族荥阳郑氏的代表人物郑羲,在孝文帝太和初年任冯太后恩倖王叡中山王傅,“是后历年不转,资产亦乏,因请假归,遂盘桓不返”[1](卷56,《郑羲传》)。正是由于官无俸禄,才使得家族经济实力雄厚的郑羲也因资产困乏而不愿为官。与高允不同的是,郑羲本来就是一个贪官,如他在担任西兖州刺史时“多所受纳,政以贿成”,“治阙廉清”[1](卷56,《郑羲传》),对于没有俸禄的官宦生活他肯定没有多大兴趣。

      不过,有零星记载显示,在北魏太和八年(484年)俸禄制班行之前,似乎已有官“禄”的存在。北魏孝文帝延兴三年(473年)二月“甲戌(廿七,4.10),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1](卷7上,《高祖纪上》)。按:这一诏令是在太上皇(献文帝)执掌大政时颁布的,“即食其禄”之言表明当时县令是有俸禄的,郡守和刺史是否有俸禄则难以确知⑥。但问题是,这仅仅是政策层面的规定,还是现实情况的写照,实无法作出明确判断。《魏书》卷九十四《阉官·赵黑传》云:

      黑得幸两官,禄赐优厚。是时尚书李亦有宠于显祖,与黑对绾选部。……出为假节、镇南大将军、仪同三司、定州刺史,进爵为王。克己清俭,忧济公私。时有人欲行私赂,黑曰:“高官禄厚,足以自给,卖公营私,本非情愿。”终无所纳。

      按“两宫”是指北魏孝文帝和太皇太后,赵黑任定州刺史期间遇上“高祖、文明太后幸中山”,中山为定州治所,时当太和五年(481年)正、二月[1](卷7上,《高祖纪上》)。赵黑随即转任冀州刺史,并于“太和六年秋薨于官”[1](卷94,《赵黑传》)。以上所记史事当发生在北魏孝文帝延兴年间至太和初年,与延兴三年(473年)二月甲戌诏颁布时间相近。“禄赐优厚”、“高官禄厚”之语表明,当时官吏确有俸禄。赵黑所言“高官禄厚,足以自给”云云,说明“禄”之厚薄与官位高低有关。不过,据此并不能确定其所得之“禄”是否根据官位按时定量班发,且北魏各级官吏是否都能得到这种“禄”亦无从得知。从“黑得幸两宫,禄赐优厚”的记载来看,赵黑所得“禄”属于“两宫”对他的赏赐,与其官位之高低并无必然联系,显然也不是按时定量班发的。最大的可能性是,“高官禄厚”之“禄”也属于“禄赐”之类。孝文帝和冯太后行幸中山时听到赵黑拒绝贿赂的事迹,于是“赐帛五百匹、谷一千五百石”,在他死后“诏赐绢四百五十匹、谷一千斛、车牛二十乘,致柩至都”[1](卷94,《赵黑传》)。由此也可以看出,来自朝廷的班赐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不管怎样,在北魏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班行俸禄制之前就已出现了官“禄”的记载。据此推想,太上皇(献文帝)执政的延兴(471-476)年间和冯太后临朝听政的太和初年大概已经有了关于官吏俸禄的某种规定,但可能仅限于部分官职,且并非按时定量班发,而是以“禄赐”的形式班给。若此,则俸禄制便是在总结之前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定型和成熟化的产物。确实如此,早在太上皇执政的延兴年间,实行俸禄制的建议就已被明确提了出来。张白泽其时“出行雍州刺史,清心少欲,吏民安之”。“显祖诏诸监临之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纠告得尚书已下罪状者,各随所纠官轻重而授之。”张白泽上表谏曰:

      伏见诏书,禁尚书以下受礼者刑身,纠之者代职。伏惟三载考绩,黜陟幽明。斯乃不易之令轨,百王之通式。今之都曹,古之公卿也。皆翊扶万几,赞徽百揆,风化藉此而平,治道由兹而穆。且周之下士,尚有代耕,况皇朝贵仕,而服勤无报。岂所谓祖袭尧舜、宪章文武者乎?羊酒之罚,若行不已,臣恐奸人窥望,忠臣懈节。而欲使事静民安,治清务简,至于委任责成,下民难辩。如臣愚量,请依律令旧法,稽同前典,班禄酬廉,首去乱群,常刑无赦。苟能如此,则升平之轨,期月可望,刑措之风,三年必致矣。

      对于张白泽的这一建议,史称“显祖纳之”⑦。按其建议为献文帝所采纳,应该与张白泽的特殊身份有关。张白泽为魏初名臣张衮之孙,“本字钟葵,显祖赐名白泽,纳其女为嫔”[1](卷24,《张衮传附白泽传》)。如果张白泽的建议完全被献文帝所采纳,则在当时就应该实行“班禄酬廉”之制,即俸禄制的班行不会始于孝文帝太和八年,而会早在约十年前献文帝为太上皇执政时期。有学者据此认为,北魏俸禄制始于献文帝(466-471)时期[6],或将张白泽上表的时间定在皇兴(467-471)年间,并认为“大体上就从此时起,北魏就开始对地方守宰班禄”[7]。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张白泽上表是在献文帝为太上皇的延兴年间,而不是在其称帝的皇兴年间。早在北魏初年,道武帝于天赐三年(406年)下诏,告诫群臣不要挑战君主权威,以“保荣禄于天年,流余庆于后世”[1](卷2,《太祖纪》)。《魏书》卷五十八《杨椿传》:“自太祖平中山,多置军府,以相威摄。凡有八军,军各配兵五千,食禄主帅军各四十六人。自中原稍定,八军之兵,渐割南戍,一军兵才千余,然主帅如故,费禄不少。椿表罢四军,减其帅百八十四人。”据此,有学者认为:“军府主帅‘食禄’(即领取俸禄),并且一直延续到杨椿上疏的孝文帝时期。”“早在太祖时期北魏至少在军府主帅中已实行俸禄制似可肯定。”[8]按:道武帝诏中“荣禄”之“禄”,并非确指俸禄,未必意味着当时北魏的官吏就已享有俸禄。定州刺史杨椿上表建议裁撤中山军府是在宣武帝(499-515)时期,时距太和八年(484年)俸禄制班行已过多年,距北魏初年中山军府始设已逾百年之久,他很可能是按当下的制度比附北魏初年以来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证明自道武帝时起“军府主帅”一定就“领取俸禄”。所谓“食禄”,应指由朝廷提供其生活所需。堀敏一认为:“至少在北魏前期,除了部分例外,似乎是不给俸禄的。制定统一的俸禄制,实际上是从四八四年(太和八年)以后开始的。”[4](P109)此说可谓持平之论。

      如上引述,《魏书·高祖纪上》载太和八年六月丁卯诏明言“始班俸禄”,《高祖纪下》载太和十年“十有一月,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此外,太和九年二月乙巳(初八,3.9)诏谓“朕班禄删刑”[1](卷7上,《高祖纪上》)云云。又,同书卷八十九《酷吏·李洪之传》载“时高祖始建禄制,法禁严峻”;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载“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载“至(太和)八年,始班禄制”。毫无疑问,俸禄制的确始行于太和八年,而不是在献文帝时期。由此推测,张白泽的建议只是被献文帝部分采纳,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的新法估计在当时被马上废止,而“班禄酬廉”的新制却并未制定出来⑧。未能制定出俸禄制,与当时特殊政局的影响有关。大概在张白泽上谏后不久,太上皇便被太皇太后毒杀,冯太后在重新临朝听政后致力于巩固统治,暂时无暇顾及整肃吏治和制定俸禄制。从张白泽“祖袭尧舜、宪章文武”之语来看,献文帝在当时大概就已考虑按照儒家思想和中原旧制改革北魏制度。换言之,孝文帝太和年间的北魏改革在献文帝后期即已滥觞。由此也可看出,孝文帝改革体现了时代的需要,并不完全是君主(冯太后、孝文帝)个人意志的产物。

      三、税制变化与俸禄发放

      增加政府赋税收入,是实施俸禄制的前提。如上所引,北魏孝文帝班禄诏谓“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云云。《魏书·食货志》对此有具体的记载: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泰、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上郡之长平、白水县⑨,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泰州河东郡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莲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阴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按:俸禄制颁布一年多之后,北魏赋税制度在设立三长制时又作了重大调整,《魏书·食货志》对此亦有所记载。在太和十九年(495年)冶铸通行“太和五铢”之前,北魏“钱货无所周流”,官吏的俸禄自然也是以实物付给。“太和五铢”流通之后,“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1](卷110,《食货志》)。

      安乐王诠为文成帝之孙,他在宣武帝正始(504-508)年间任使持节、都督定州诸军事、平北将军、定州刺史,“岁属灾馑,王乃开公廩,舍秩粟数百万斛,以饩饥民”[9](图版160,《元诠墓志》)。按:元诠赈济饥民的数百万斛“秩粟”,显然是定州用来发放俸禄的。地方行政长官“依户给俸”是北魏俸禄发放的原则之一,即根据其所统行政区民户数量之多寡而确定其领取俸禄的额度。在太和十七年(493年)《职员令》颁布后,无论是中央官还是地方官,应该是根据品阶的高低而享受不同额度的俸禄。比较而言,地方官的俸禄应当优于中央官,盖地方官治民,事繁于中央官。正因如此,对于清贫的中央官,朝廷往往会令其“带”某一地方官以增加其收入。如孝文帝迁都,崔亮为中书侍郎、兼尚书左丞,“亮虽历显任,其妻不免亲事舂簸。高祖闻之,嘉其清贫,诏带野王令”[1](卷66,《崔亮传》)。裴聿“自著作佐郎出为北中府长史。时高祖以聿与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干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县,聿带温县,时人荣之”[1](卷69,《裴延儁传附族兄聿传》)。按:野王、温县均在畿内⑩,表明以京官带畿内县令可以增加俸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清贫”状况(11)。孝明帝正光三年(522年)十二月“丁亥(廿九,523.1.31),以牧守妄立碑颂,辄兴寺塔,第宅丰侈,店肆商贩,诏:中尉端衡,肃厉威风,以见事纠劾;七品、六品,禄足代耕,亦不听锢贴店肆,争利城市”[1](卷9,《肃宗纪》)。按:“禄足代耕”云云,表明六品、七品地方官(县令)之俸禄大体上能够维持本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

      孝明帝“正光(520-525)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合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1](卷110,《食货志》)。由此可见,北魏后期百官除俸禄外,还有“常给之酒”,也可能是折合成米、孽谷、面等物供给。不久之后,“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禀食及肉悉二分减一,计终岁省肉百五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石”[1](卷110,《食货志》)。可知内外百官及诸蕃客还供给禀食及肉,正常年份每年总共需供给3199712斤肉及107864石米,无疑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未见明确记载,但想来百官常给之酒和内外百官及诸蕃客禀食及肉之供给,在俸禄制班行之前很可能也是存在的,前文所见“禄赐”,或即此类。

      俸禄制的实施,是以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前提。因此,就表面或短期来看,俸禄制班行后民众的负担肯定会有所加重。针对徐州出现的这种情况,徐州刺史薛虎子(441-491)向北魏朝廷上疏提出了具体建议:

      臣窃寻居边之民,蒙化日浅,戎马之所,资计素微。小户者一丁而已,计其征调之费,终岁乃有七缣。去年征责不备,或有货易田宅,质妻卖子,呻吟道路,不可忍闻。今淮南之人,思慕圣化,延颈企足,十室而九。恐闻赋重,更怀进退。非惟损皇风之盛,虑伤慕义之心。且臣所居,与南连接,民情去就,实所谙知。特宜宽省,以招未至。其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匹。既委边捍,取其必死,邀之士重,何吝君轻。今班制已行,布之天下,不宜忤冒,以乱朝章。但猥藉恩私,备位蕃岳,忧责之地,敢不尽言[1](卷44,《薛虎子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二月乙巳(初八,3.9),诏曰:“昔之哲王,莫不博采下情,勤求箴谏,建设旌鼓,询纳刍荛。朕班禄删刑,虑不周允,虚怀谠直,思显洪猷。百司卿士及工商吏民,其各上书极谏,靡有所隐。”[1](卷7上,《高祖纪上》)薛虎子的上奏应该是响应此诏而发,也就是在太和九年二月或其后不久,但应在同年十月丁未(十三,11.6)颁布均田制[1](卷7上,《高祖纪上》)之前。从薛虎子上奏可知,俸禄制实施之初徐州民众的负担的确有很大程度的增加,尽管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但从保境安民角度而论,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薛虎子所刺徐州的情况其实比较特殊:徐州地处北魏东南边疆,所控制的民户本来就颇为有限,加之其“资计素微”,一旦赋调加重,当地民众就会逃离北魏境内而臣服于南朝政权,从而影响到北魏边境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薛虎子在上疏中充分肯定了朝廷实施俸禄制的积极意义,他所强调的是,希望北魏朝廷能够区别不同情况,对徐州的特殊问题灵活处置。太皇太后冯氏专门就薛虎子奏文作批示:“俸制已行,不可以小有不平,便亏通式。”[1](卷44,《薛虎子传》)可见为了维护俸禄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冯太后并未采纳薛虎子的建议。

      如上所述,薛虎子对作为改革新政的俸禄制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同时又希望其在实施中能够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而有所变通。更有甚者,当时还有大臣提出了完全废止俸禄制的主张,史载:“淮南王他奏求依旧断禄,文明太后令召群臣议之。”[1](卷54,《高闾传》)淮南王他上奏的具体内容已无从得知,不过其反对实施俸禄制的主张则是明确的。淮南王他为北魏开国君主道武帝之孙,阳平王熙长子,“身长八尺,美姿貌,性谨厚,武艺过人”。太武帝时曾率军讨伐山胡白龙、柔然及吐京叛胡,其后又相继担任河洛关陇地区军政长官并建立了突出政绩:为“使持节、都督豫洛河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镇虎牢,威名甚著”;为“使持节、都督雍秦二州诸军事、镇西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雍州刺史,镇长安,绥抚秦土,得民夷之心”。又为虎牢镇都大将,并于献文帝初年转任“使持节、都督凉州诸军事、镇西大将军”。于“高祖初,入为中都大官,拜侍中,转征西大将军。迁司徒,赐安车几杖,入朝不趋”[1](卷16,《淮南王他传》)。《魏书》卷一十四《神元平文诸帝子孙·东阳王丕传》:

      高祖时,封东阳王,拜侍中、司徒公。……寻迁太尉、录尚书事。时淮南王他、淮阳王尉元、河东王苟颓并以旧老见礼,每有大事,引入禁中,乘步挽,杖于朝,进退相随。丕、他、元三人,皆容貌壮伟,腰带十围,大耳秀眉,须鬓斑白,百僚观瞻,莫不祗耸。唯苟颓小为短劣,姿望亦不逮之。高祖、文明太后重年敬旧,存问周渥,赐以珍宝。

      毫无疑问,淮南王他是当时地位显赫的一位宗室元老,在北魏朝廷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其对俸禄制的反对意见自然不可等闲视之。正因如此,才会有“文明太后令召群臣议之”的重大举措。

      就在此次冯太后召集君臣商议淮南王他的上奏之时,中书监高闾上表对其观点进行了强有力的批驳,兹引述如下:

      天生烝民,树之以君,明君不能独理,必须臣以作辅。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故车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德高者则位尊,任广者则禄重;下者禄足以代耕,上者俸足以行义。庶民均其赋,以展奉上之心;君王聚其材,以供事业之用。君班其俸,垂惠则厚;臣受其禄,感恩则深。于是贪残之心止,竭效之诚笃;兆庶无侵削之烦,百辟备礼容之美。斯则经世之明典,为治之至术。自尧舜以来,逮于三季,虽优劣不同,而斯道弗改。自中原崩否,天下幅裂,海内未一,民户耗减,国用不充,俸禄遂废。此则事出临时之宜,良非长久之道。大魏应期绍祚,照临万方,九服既和,八表咸谧。二圣钦明文思,道冠百代,动遵礼式,稽考旧章,准百王不易之胜法,述前圣利世之高轨。置立邻党,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苛匿不生,上下无怨,奸巧革虑,窥觎绝心,利润之厚,同于天地。以斯观之,如何可改?又洪波奔激,则隄防宜厚;奸悖充斥,则禁纲须严。且饥寒切身,慈母不保其子;家给人足,礼让可得而生。但廉清之人,不必皆富;丰财之士,未必悉贤。今给其俸,则清(贪)者足以息其滥窃,贪(清)者足以感而劝善;若不班禄,则贪者肆其奸情,清者不能自保。难易之验,灼然可知,如何一朝便欲去俸?淮南之议,不亦谬乎[1](卷54,《高闾传》)?

      最终,冯太后和孝文帝接受了高闾的意见,“诏从闾议”[1](卷54,《高闾传》),从而保证了俸禄制这一改革新政的继续实施。高闾上疏谓“置立邻党,班宣俸禄,事设令行,于今已久”,似乎应该是在三长制、俸禄制实施较长时间之后的事。其实不然。淮南王他死于太和十二年(488年)九月癸卯(廿六,10.17)[1](卷7下,《高祖纪下》),因此其提出废除俸禄制的主张只能是在太和十年二月三长制颁布之后至太和十二年九月其去世之前。淮南王他死时距三长制设立刚过两年半,距俸禄制班行也就四年余,高闾谓二制班宣“已久”乃是夸大之辞。不过,据此似可推断,这次讨论的时间当在淮南王他去世前不久,以太和十二年的可能性较大。高闾从历史、现实和理论结合的角度,系统阐述了实施俸禄制的必要性以及俸禄制的政治作用,既有力地批驳了反对俸禄制的观点,又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俸禄制的历史意义。高闾很可能是俸禄制主要的制定者,表文显示,他精通《周礼》典制,熟悉前代历史变迁,而班禄诏开宗明义便云:“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表明北魏统治者在制定俸禄制时参考了《周礼》和两汉魏晋有关史籍中的官制类文献(12),道出了这一改革新政的理论来源。俸禄制的制定依据的是儒家经典《周礼》的相关记载,并以两汉魏晋的历史经验作为参照。事实上,这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政策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俸禄制如此,其他的制度改革亦莫不如是。

      ①《资治通鉴》卷136《齐纪二》武帝永明二年九月条,《文献通考》卷165《刑考四·刑制》(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②周一良:《〈魏书〉札记·班禄与商人》(《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98页)。《魏书》卷78《张普惠传》:“出除左将军、东豫州刺史。……普惠不营财业,好有进举,敦于故旧。冀州人侯坚固少时与其游学,早终,其子长瑜,普惠每于四时请禄,无不减赡给其衣食。及为豫州,启长瑜解褐,携其合门拯给之。孝昌元年三月,在州卒,时年五十八。”这表明地方官俸禄的班发也是“每季一请”,并且直到北魏晚期也是如此。宣武帝时源怀为使持节、侍中、行台,“巡行北边六镇、恒燕朔三州”,上表有云:“诸镇水田,请依《地令》分给细民,先贫后富。若分付不平,令一人怨讼者,镇将已下连署之官,各夺一时之禄,四人已上夺禄一周。”(《魏书》卷41《源怀传》)孝明帝神龟中,议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案件,诏谓“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魏书》卷111《刑罚志》)。周一良云:“所谓一时,犹今之一季度。《通典》一○二载后汉赵商论改葬服缌云,‘三月而除,三月一时。’”(《〈魏书〉札记·班禄与商人》,《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398—399页)《魏书》卷31《于忠传》:“初,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宣武帝末年御史中尉王显谓治书侍御史阳固曰:“吾作太府卿,库藏充实,卿以为何如?”固对曰:“公收百官之禄四分之一,州郡赃赎悉入京藏,以此充府,未足为多。且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岂不戒哉!”(《魏书》卷72《阳固传》)又,继承北魏后期制度的东魏、北齐官俸,自一品至从九品不论多寡皆分为四秩(《隋书》卷27《百官志中》)。凡此,均说明北魏官俸是按季度发放的。

      ③参见《魏书》卷7上《高祖纪上》、卷7下《高祖纪下》、卷110《食货志》。

      ④李剑农云:“太和改制以前,俸制未定,贪墨成风。”(《中国古代经济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唐长孺云,“北魏在太和八年(四八四年)之前官吏一概不给俸禄,所以贪污现象,特别严重”(《均田制度的产生及其破坏》,《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堀敏一云:“可以说地方官不法行为不绝的直接原因,在于到此为止北魏不给官吏俸禄”([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⑤李剑农云:“至诏语中‘罢诸商人’及‘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等语,其意义究为如何,未易确悉。”“似为罢私商改为官商,以预调之每户二匹作为官营商业之本。”(《中国古代经济史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⑥杨际平据此认为:“(这是)把俸禄作为奖惩官吏的一种手段。不过,此时班禄的范围还很小,很可能仅限于牧守令长。”(《论北魏太和八年的班禄酬廉》,《厦门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

      ⑦《魏书》卷24《张衮传附白泽传》。按:其后接着记载:“太和初,怀州民伊祁苟初三十余人谋反,将杀刺史。文明太后欲尽诛一城之民。白泽谏曰……太后从之。转散骑常侍,迁殿中尚书。太和五年卒。”可知张白泽行雍州刺史并上表谏止“羊酒之罚”、提议“班禄酬廉”是在太和初之前,即北魏延兴(471-476)后期。

      ⑧《魏书》卷19中《景穆十二王中·任城王云传》:“除都督徐兖二州缘淮诸军事、征东大将军、开府、徐州刺史。”“性善抚绥,得徐方之心,为百姓所追恋,送遗钱、货,一无所受。显祖闻而嘉之。复拜侍中、中都大官,赐帛千匹、羊千口。出为冀州刺史,仍本将军。云留心政事,甚得下情,于是合州请户输绢五尺、粟五升以报云恩。高祖嘉之,迁使持节、都督陕西诸军事、征南大将军、长安镇都大将、雍州刺史。云廉谨自修,留心庶狱,挫抑豪强,群盗息止,州民颂之者千有余人。文明太后嘉之,赐帛千匹。太和五年,薨于州。”以上记载显示,从献文帝时期到孝文帝太和五年(481年),无论是地方都督、刺史还是中央官都未按时班授俸禄的制度,其收入主要来自最高统治者的赐予。虽然任城王云拒绝了百姓所送钱、货及绢、粟等物,但大多数官吏可能并非如此,而是通过强制或非强制性的手段从治下民众手中获取财物。

      ⑨按:“邵上郡”原作“邵郡上郡”,据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30《魏书三·食货志》改(方诗铭、周殿杰校点:《廿二史考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09页)。

      ⑩野王为河内郡治,天安二年(467年)至太和十八年(494年)为怀州治所,温县亦属河内郡(《魏书》卷106上《地形志上》)。太和十八年后,河内郡当并于新设之司州。

      (11)钱大昕云:“魏世京职俸薄,亮虽任中书侍郎、尚书左丞,而干禄犹不如县令之饶裕,故令其带野王令。同时北中府长史裴聿亦带温令。”(《廿二史考异》卷28《魏书一·崔亮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84页)。

      (12)《周礼·天官·大宰》:“以八则治都鄙。……四曰禄位,以驭其士。”“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周礼注疏》卷2,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46页)《地官·大司徒》:“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因此五物者民之常,而施十有二教焉。……十有二曰以庸制禄,则民兴功。”贾疏云:“庸,功也。人有功则制禄与之,民皆兴其功业。”(同上书,卷10,第702、703页)又有“司禄”之职,然其相关内容亡佚,难得其详。《夏官·司士》:“以德诏爵,以功诏禄。”“凡邦国三岁则稽士任,而进退其爵禄。”(同上书,卷31,第840、850页)按:两汉以“秩次”确定职官之等级高下,上自万石、中二千石,下至百石及斗食、佐史之秩(《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续汉书·百官志》)。魏晋则以九品定职官等级高下,百官皆有俸禄,然俸禄之具体数目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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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工薪制的阶级及其背景_食货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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