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保持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稳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承包制论文,家庭论文,土地论文,规模论文,稳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制度变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原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充分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热情,极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曾经对农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家庭承包制。由于其分散小规模经营模式,逐渐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仍需要从体制入手,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进行适当调整,提高家庭经营效益,赋予家庭承包经营新的活力。
一、家庭承包制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作用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农村经济体制革命性变革对农业生产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突破了传统经济体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制度变革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制度变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起点。对于农村体制变革的重要性,农业经济学专家许经勇教授有较深刻的认识。他认为“以实行家庭承包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赋予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它的更为深远的意义,还在于农户逐步塑造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财产主体,使农民重建家庭的私有财产,从而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和扩大生产的经济性”①。农村体制创新,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利用农业生产力的进步和农村丰富劳动力,促进农村各类乡镇工业的发展。中国农村能够在技术和人才相对缺乏的情况下,取得显著的发展业绩,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变革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随着家庭承包制逐步确立和人民公社的解体,我国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自主权,合理划分了劳动收益权,促使农村在既有条件基础上就能释放出巨大的生产力[1]。
我国农村以土地家庭承包作为农业发展的突破口,废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引进市场经济,利用农民求富心态,调动广大农民劳动致富热情,有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农村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无一不是率先进行改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这些地区有的资源还相对贫乏,并且不具有人才、交通、地理等方面的优势,但市场化改革,却逐渐影响当地人们的思想观念,率先培养起农民利用资本的能力和经商的技巧,这些能力和技巧在市场化的初期,甚至比资本和技术更为重要。发展经济学家纳克斯曾经指出:只有在一个能够自觉注意积累资本的社会里,资本形成才能继续不断地进行。他认为这是一个对于继续维持资本来说就像对最初创造资本同样重要的条件,并且这需要有广泛的个人投资活动来促成,他强调当地居民的资本品质的重要性,指出个人利用资本的习惯和性格——其中包括首创精神、精明、机巧和远见——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是比计划委员会的蓝图更为巩固、更为可靠的保证[2]。
经济发展过程需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作为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其生产技能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能力直接影响到生产效率。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干中学”,农民在市场活动中逐步掌握了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的技巧,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经验表明,体制创新有时比技术更为重要。农村经济能够突破发展瓶颈。主要表现为体制的变迁,促进了农民对当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农村的改革开放,家庭承包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通过市场自由竞争,证明这一源自农民自发的曾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得到了市场的肯定。由实践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志检验和评判一种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的一种巨大进步。要保证社会发展,时刻保持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要求,就需允许不同体制有其充分展现的机会,“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对不同体制模式的宽容,造就了我国不同地区农村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创造性地进行体制创新,这些制度发明,虽然没有很深刻的理论,但却十分有效。中国农村自下而上的改革经验,说明了人类社会保持社会效率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社会必须给制度创新留有发展的空间,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竞争,允许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合适的经济体制。中国农村改革形成的宽松体制环境,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体制基础。
我国土地家庭承包在广大农村获得迅速推广,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求由短缺向总量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转变。而农业的发展又为我国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根据乡镇企业局统计,2003年乡镇工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14000亿元,同比增长13.6%。工业增加值25960亿元,占当年国内GDP30%以上,占当年我国工业增加值43%,目前,乡镇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农村走出贫困发展经济的主要途径[3]。
2.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限制,家庭承包经营的边际收益在不断下降。我国为稳定农村生产所推行的土地承包保持30年不变的政策,由于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分散小规模经营方式,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其对农民增收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从我国对农民收入增长变动轨迹看,1978年~1984年是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时期,年均增长率高达15.9%。这一时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体制变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逐渐减弱,以农业为主的家庭经营收入已不再能维持高速增长,农民收入开始出现波动性增长。“九五”期间,尽管中央把农民增收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但收效甚微,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增幅远远低于“八五”时期,且呈逐年下降的态势。1990年~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4.48%,比20世纪80年代增长速度几乎慢了一倍;而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比20世纪80年代增长快54%。1995年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农村为城镇为36.8%,而2003年下降到30.9%。1995年~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由1577.7元增加到2622元,同期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由4283元增加到8472元,农村和城镇居民纯收入之比也由1995年的1∶2.7扩大到2003年的1∶3.2。农民收入增长长期滞缓,已成为严重地制约中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由于耕地规模一定,在边际劳动生产率下降规律的作用下,土地单位面积产量的增长缓慢,使得农业增产和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对农民收入增长的影响十分有限。20世纪80年代初和90年代中期以前,中央和地方政府连续多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促进粮食产量的大幅度增长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但随后的粮食供求平衡甚至出现粮食过剩的局面,导致了1996年开始粮食价格的持续下降,到2000年按不变价格计算,粮食市场价格已经跌落到只相当于1995年价格的57%,同时由于生产成本的上升,造成了粮农实际收入下降的严重局面。因此,1997年之后,农民收入的增幅开始下降,农民收入开始进入缓慢增长的阶段,由此严重影响到县域农村脱贫致富的步伐。由于农业收入增长乏力,农民家庭的收入的增加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非农产业。在纯收入中,非农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非农产业收入占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由1985年的33.6%提高到2001年的44.7%,到2003年这一比重达到54%。目前,非农收入成为农民获取收益的主要手段。在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状态下,农业边际收益逐年下降,降低了农业生产积极性,特别是非农产业收入的增长,相对提高了家庭分散经营的机会成本,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适应性提出了挑战。
二、家庭土地承包与扩大经营规模的关系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虽然曾经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过度强调保持土地承包长期稳定,使得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又不能适应现代农业适度经营规模的要求,因而限制了家庭承包制的适用范围。
1.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民收入增长的矛盾。
影响我国目前农业收入增长缓慢主要是由于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农业的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下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我国农业发展势头趋缓,究其原因,就是现有农村家庭承包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具体方式无法跟随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扩大家庭经营的规模,由此造成农业边际收益长期低下。虽然农村家庭承包改革初期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贡献,但到了20世纪的90年代中后期,承包制这一生产方式在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方面已经逐渐显露出它的历史局限性。家庭承包制把土地按人口平均承包给各个农户分散经营,这是一种小生产的作业方式。以我国19.5亿亩耕地,3.5亿农村生产劳动力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只有平均不到5亩耕地。2003年全国各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耕地面积不到1.96亩,在人口集中的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经营耕地不到一亩,广东、福建、浙江分别只有0.65、0.74和O.72亩,而1995年全国各地农村家庭平均每人经营耕地面积为2.17亩,人均经营耕地不但没有增加,2003年反而比1995年减少了0.23亩,其中广东、福建、浙江分别减少0.61、0.09、和0.19亩。土地小规模分散经营,在有限的土地上追加投资,必然出现农业边际收益的降低。而且,限制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各种障碍,使得家庭农业生产难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出现了农户分散小规模经营和大市场的矛盾。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对生产调节作用的加强,提高了农村生产要素流动性,农村劳动力增加收入具有多种选择,一旦非农劳动效益超过了从事农业的劳动,农民就没有继续从事农业的生产积极性。虽然家庭承包制保证了土地经营的稳定,但同时也限制了土地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为农村家庭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造成了障碍。在给定的狭小土地上进行持续的投入,将引起农业边际生产力的下降。随着非农产业的发展,农民就业渠道的增加,以家庭为单位小规模农业经营的生产效益相对降低,土地小规模分散经营与收入增长的矛盾日显突出[4]。
建立在手工劳动基础的农业,劳动者体力允许的范围内也只能有效经营数量有限的几亩土地,一旦超出体力范围,农民家庭也无力耕作更多的土地,因此,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有它的合理性。但要实现农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就必须转变劳动耕作方式,在劳动过程更多使用各种农业机械,提高农民耕作土地的能力,通过扩大种植规模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就目前农业生产技术而言,广泛采用农业机械已经是农业发展的普遍模式。但如果没有达到最低的耕作规模,农业机械的投入是不经济的。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初就开始积极推进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逐步采用各种农机设备替代人力和畜力,伴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相应地扩大了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目前,发达国家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农业仍然十分普遍,但它们通过减少家庭农场的数量,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1987年美国的家庭农场平均面积达400英亩以上。虽然欧洲发达国家家庭农场规模不如美国,但也大大超过我国。这说明,农业家庭经营具有较大的适应范围,但这种适应性取决于家庭经营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其经营的规模。
从1997年到2002年我国农业发展缓慢,家庭承包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负面影响因此得到进一步显现。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曾经是农民生存之本的农田出现大量“抛荒”。由于我国农村仍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的推广和应用,但人力、畜力以及传统的耕作习惯和耕作方式仍占主导地位。按照现有农业生产方式,务农只能获得微薄收入。在要素流动性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一旦有比种田更好的收入来源,放弃农业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推动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力量是来自市场,正是因为家庭小规模经营不能给农民带来令人满意的效益,才导致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而非农产业相对较高的收益,也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础。农村劳动力向非农的转移,有利于减轻农村劳动力对土地的压力,通过调整土地在不同家庭中的重新配置,有利于促进农村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和效益的提高。但是,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制度在保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稳定的同时,却缺乏有效的途径实现农民在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完成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转换。家庭承包所实行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保持稳定的政策措施此却不利于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土地在不同家庭的配置,通过合理流转,扩大农村家庭土地经营规模。
2.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扩大家庭经营规模。
改革以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采用行政手段,违反农业土地政策,强制推行,引起社会强烈反应。对农业规模经营路径,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我们认为,决定一个国家农业经营规模大小主要取决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农业具体经营规模的大小,是各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并不单纯只是农业方面的原因,它还涉及农业生产技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其它产业发展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是渐进的过程,它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不断调整资源配置的结果。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不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各种要素在市场条件下有机结合的结果。当市场条件没有成熟,有时即使从技术上可行,但强行推进扩大家庭农业经营规模却可能不会产生规模效益,往往还会出现相反的后果。
扩大我国农村家庭经营规模,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原则上是体制,而不是技术问题。规模经济的扩大并不是单纯由技术要求决定,而且,以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技术并不是扩大农村家庭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限制因素,限制农村家庭经营规模更多的是来自于农村现有体制。按照自发市场调节,农业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是农业生产要素在市场中不断调整的过程完成的。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规模应该多大,取决于客观实际。我们之所以能够断定现有农村家庭土地经营规模过小,是因为现有土地规模下,由于农业边际收益低下,已经出现农田大量抛荒,即使农民全身心投入农业生产,当在有限的土地上,在农业上其所能带来收入增长是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收入状况,正因如此,我国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在其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小,农业对农民增收的作用在下降(见表1)。例如,1993年在农民总收入中,来自农业经营收入占59.01%,到2004年这一比重下降到47.6%,下降了11个百分点。农业生产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在不断下降。客观上促进了农民放弃农业经营,寻找其他收入来源,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力比重不断提高,非农劳动力比重由1993年的26.85%提升到40.5%,农业经营的低效益,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徘徊。1998年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51229.5万吨后就开始逐年减少,2003年只有43069.5万吨,与1991年的水平相当。1997年以后农民收入增长基本只保持在4%左右,大大低于其它产业的发展。低下的农业边际劳动收入,是导致农民增收困难的主要原因,限制了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发展。
表1.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和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扩大家庭经营规模,提高农业边际收益,只能通过对现有耕地进行重新调整才能实现。虽然我国农业发展总量的增长仍有一定的潜力,但务农收益的提高,更关键是对存量耕地进行重新配置,通过逐步减少农村务农人员,提高农业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从而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根据国际大部分国家农业生产的经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扩大单位农民耕地种植面积是重要的途径。然而我国在家庭耕地种植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却主要是通过提高单位面积产出增加经营户收入,这种方式虽然对稳定农业产量,保证农副产品正常供给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户收入的持续增长却帮助不大。
应该说我国政府历来对农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出台了包括2004年开始逐步取消农业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促进农业产业化等等政策措施,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自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推行家庭承包制以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就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农业生产的现代化进程遇到体制上的障碍。随着非农业劳动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经营农业的机会成本迅速上升,市场的自发调节,必然出现农户对低收益的农业减少投入,其直接的结果是农业生产的徘徊甚至停滞。制度变迁过程存在“路径依赖”。当初农民自发采取家庭承包制突破由于人民公社体制对农业发展所形成的障碍,但这种农民熟悉的家庭经营方式一旦得到确立,却由于制度的原因,并没有随着机会成本以及非农收益的增加出现对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及时调整。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下,实现土地经营权家庭间的转移甚至比土地私有的条件下更为困难,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只有使用和经营权。虽然农村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在理论上不存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土地的集体所有也对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自由转让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有些农民甚至常年在外打工,多年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但他们在农村老家仍然还有小块的承包地。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并没有导致农村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适时调整,农业生产仍然维持原有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基本格局。改变这种局面,不是要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要放弃家庭经营方式,而是要扩大家庭土地经营的规模[5]。
三、家庭承包制的稳定与变迁
经济体制的生命力,在于该体制能否具有跟随生产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的能力。当初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原因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农业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之所以家庭承包制遇到人们的怀疑,是因为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缺乏效率的原因,只要能够解决规模问题,家庭经营仍然具有它的生命力,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存在家庭农场的原因。
1.扩大农民家庭经营规模,提高农业边际收益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需要解决的是家庭承包体制下,分散小规模经营导致的效益低下与农民增收的矛盾。当初我国农村体制改革选择以家庭承包作为突破口,对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具有重大作用,推动了当时的农业发展。但是,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要进一步发展其作用,需要相应扩大家庭土地的经营规模。而且,为了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在农业生产过程还需要广泛使用农业机械以替代农民的体力劳动,解决家庭经营方式与土地规模扩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农业劳动边际效益,实现农业生产与其他产业劳动收益上的平衡。所以,突破我国家庭承包制与农业经营效益低下的矛盾,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的小规模经营,而不是家庭土地承包制本身。
为推动农业发展,各地在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方面进行了各种探索,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进展缓慢,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为调动农民在现有规模下经营农业的积极性,政府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以解决在单位面积产量增长有限的情况下农民收入的增加问题。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是由于推行家庭承包实现体制创新以及农产品价格上涨双重原因,使1979年~1984年的中国农业生产出现了“超常规”增长,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8.29%,为历史最高,如果说这一切主要是农业生产制度创新的贡献,那么,20世纪90年代以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对农业增收的正面影响基本消失,价格成为影响农民收入的更重要的因素。1992到1998农业生产的高速发展,是由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连续几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大幅度提高。而随后的农业生产过剩造成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特别是粮食市场价格的持续下跌,造成了1998年以后的农业生产的徘徊。2004年农业生产能够改变自1998年以来的停滞,除了中央政府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政府出台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无论是取消农业税还是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都是政府的一种让利政策,主要还是通过调整收入分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仍然沿用对农业的补助、支援、救济、开发、保价收购等等简单的输血救人方式,而不是通过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来培育农业生产自身的造血机能。简单的输血救人方式作为解决目前农业生产问题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毕竟只能暂时解决农业发展生产的停滞,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承包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民增收的矛盾。脱离农业生产方式的创新,寄希望于通过简单地让利措施,只能解决表面问题,因为只有当农村实现了家庭农业经营扩大的规模,才能提高农业的边际收益。片面维护农村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不可能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农业,要实现全面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将只是幻想。
然而,由家庭承包经营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却沿着既定家庭分散经营路径,不能跟随市场需要相应扩大家庭经营规模,在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下,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逐步陷入无效率的状态之中,处于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锁定状态”,在分散经营与效率低下的困境中难以自拔。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刺激农业生产,并没有有效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扩大,只是部分缓解了市场对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压力[6]。
2.在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状态下,保持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稳定
现代西方国家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是通过竞争的途径,采取外部强制的力量,实现农业生产的集中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农民被迫离开农村,放弃对农业的经营。在我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却是主动的。比较利益的作用,从事非农劳动获取相对较高的收入,促使我国大量农民不仅愿意而且主动寻找各种途径实现身份的转变。但是,我国许多农民自愿放弃农业生产,却由于各种体制障碍,其新身份无法得到重新确认,不能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出于谨慎考虑,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无法彻底舍弃其所承包的土地。于是一方面大量农民由于农业小规模经营的低效益而纷纷离开土地,从事各种非农产业,但他们所腾出土地空间,并没有引起对土地的重新配置,促成农村家庭农业经营规模的相应扩大,实现农村家庭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同步,从而使土地家庭承包这一生产方式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遇到巨大的挑战。
按照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大小是随着市场竞争状态不断演变,规模的扩大和缩小受到市场力量的支配。经营农业并非没有效益,在大量农民抛荒土地的同时,却又有一些农民通过转包他人土地,扩大经营土地的规模,他们采取规模作业方式,投入资金设备,也能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问题在于只能适应以体力劳动为基础的家庭小规模经营已经无法推动农民的持续增收,需要改变农业的劳作方式,通过农业机械的投入,扩大家庭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边际生产力。当与人力和畜力相适应的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效益增长逐渐达到极限,促进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突破原有生产模式,如果要继续维持并充分发挥农村家庭承包制这一生产方式,就必须实现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在全国耕地面积既定的前提下,家庭承包制这一生产方式的有效性,就取决于家庭土地经营规模是否能够根据市场要求,通过有序调整,逐步实现规模的扩大。一种有效的生产经营方式的活力,不是僵化的坚持,需要内部进行不断的调整与淘汰。家庭承包并非要保持所有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需要允许不同家庭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具有进出的自由。现有农村土地政策强调所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但却因此限制了农民家庭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灵活性,由此影响到了土地要素在不同家庭之间的合理流动。
维持一种经济制度的稳定,需要该制度能够在外部客观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具有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家庭承包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它对环境的适应性,只有在动态中能够根据市场要求,不断进行家庭承包经营规模的调整,才能提高制度家庭承包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以此实现该制度的稳定。如果认为家庭承包制不允许承包户根据需要进行土地的正常流转,那么,随着生产的发展,市场条件的改变,农村家庭承包制就有可能反而成为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家庭承包应允许农户在自愿基础上有权对承包地进行合理的调整,保持农村家庭承包制的稳定,需要从家庭土地承包规模的变动中求得整体制度的稳定。即当个别具体家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不能有效使用其土地资源的时候,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允许其及时退出,并允许这些土地能够流向需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村家庭,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重新配置。家庭承包责任制核心是责任落实到家庭,合理而便利的进入退出机制的建立,是保证家庭承包责任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改革初期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承包数量,但要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继续保持这种土地配置格局,必将导致土地资源的低效率使用,从而影响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因此,摆脱因土地无法流转出现的土地家庭承包所出现的制度困境,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需要解决农村家庭土地使用权的合理转移,通过土地的及时流转,改变土地在不同家庭中的配置,提高农业劳动的边际收益。只要土地能够按照市场要求及时实现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不同家庭中的转移,即使政府没有的干预,也会由于市场的力量,逐渐出现土地的集中使用,实现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效益的提高,从而保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家庭承包经营的长期稳定[7]。
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03JB790032)。
注释:
① 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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