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蔬菜流通经营的基本经济规律_蔬菜论文

论蔬菜流通经营的基本经济规律_蔬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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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而特殊的商品。其重要性表现在,它是维持人体健康所必需的营养源,“人可三日无荤,不可一餐无青”,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其生产和流通,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安康,关系到广大菜农的增产增收。所以,“菜篮子工程”作为一项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民心工程”,深受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其特殊性表现在:鲜嫩易腐、不耐贮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时空矛盾特别突出,这些都增加了蔬菜流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全国开始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的今天,再次重温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流通规律性的理论,不但有助于我们自觉地按照商品流通运行规律的要求来高效、合理地组织蔬菜流通和规范交易行为,而且也有助于我们重新构建符合蔬菜流通运行客观规律要求的中国蔬菜流通体制目标模式。

一、商品等价交换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商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交换,亦即按照符合商品价值量的价格进行交换,是价值规律在流通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商品交换,归根到底是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产品交换。他们的产品经过交换过程,都要求从销售价格中实现等量的价值补偿。通过交换,蔬菜生产者不仅要收回商品价值中的(C+V)部分,以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还必须得到m部分以扩大生产规模, 增加个人消费和提供社会集体消费。否则,蔬菜生产者就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继。所以,等价交换是蔬菜流通运行中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不过,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变化、市场竞争的存在和蔬菜供求态势的不断转化,与蔬菜价值量完全相等的实际交换是极其偶然的。等价交换只是一种总的趋势,是在亿万次价格与价值相背离的交换中贯彻着自己的基本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在简单商品流通(W-G-W)中, 只要商品的销售价格大体符合其价值,等价交换的原则就已得到遵循。但在以商业为媒介的发达商品流通(G-W-G)中, 商品往往要经多次转手才能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这时要看最后一次交换的价格,即最终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是否大体等同于商品的价值量,从前各次转手交换的价格都只是中间价格,都应适当低于商品的价值量。在实际蔬菜购销活动中,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兼顾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共同利益,既维护蔬菜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以商业为媒介的蔬菜流通,实现货畅其流,最终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然而,具体商品的价值量如何确定,却是一大难题。恩格斯说过:“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

由此表明,只有在统一、开放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等价交换才能作为一个“平均数规律”得到贯彻。但是,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却不按等价交换原则办事,实行的是蔬菜计划生产、统购包销、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的蔬菜流通体制,价格与价值扭曲,严重挫伤了城郊菜农从事蔬菜生产的积极性,以大中城市居民和工矿区职工为主要供应对象的消费者的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政策性亏损严重,国家财政也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更有甚者,还认为物质产品跟不上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增长正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自1985年以后,我国进行了以放开价格、放开经营为主的蔬菜流通体制改革,蔬菜价格开始逐步回升,价格与价值日益逼近,极大地激发起广大菜农从事蔬菜生产的积极性,市场上蔬菜的品种、数量显著增加,质量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全国性的蔬菜生产与消费间的供求平衡。

二、商品自愿让渡

商品自愿让渡,是指交换者双方在愿买愿卖的条件下完成商品的交换。它是蔬菜流通运行中所必须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马克思指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意志的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因此,自愿让渡实质上就是保障商品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也就是保障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在蔬菜流通交换活动中贯彻自愿让渡原则,意味着卖者、买者自主选择蔬菜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通过平等协商达成成交价格,而不允许用任何超经济的力量违背他人的交换意愿进行强买强卖。被强制的一方,如果是卖者,被强行以低于蔬菜价值的价格出售,就不能从销售价格中实现等量的价值补偿;如果是买者,被强行购买或被强行以高价购买,要么蔬菜质量上不符合消费要求,要么虽质量上符合要求,但数量上却不足,即付出了超额的购买价格。因此,随着蔬菜流通主体的日益多样化,一方面,有益于蔬菜流通的搞活;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同时看到它的负面影响。少数流通主体的行为有时欠规范,甚至极其恶劣。如搞不正当竞争,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这些,都有待于我们的蔬菜流通主管部门加强蔬菜流通领域立法和执法的力度,坚决铲除蔬菜流通领域的极恶势力,以规范蔬菜交易行为,尽快营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以利于蔬菜流通的正常运行。

三、商品供求平衡

马克思说:“如果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场价格……又决定供求。”商品供求规律,指商品供求变动和商品价格变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决定的规律,或者说,是供求变动和价格变动互为因果的规律。其核心是多数商品的供给与需求会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在一定周期内自动趋于平衡。

对具有供给价格弹性(指供给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性)和具有需求价格弹性(指需求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性)的蔬菜商品来说,供求平衡规律表现为:①价格对供给:价格上涨,供给增加;价格下跌,供给减少。供给对价格:供给增加,价格下跌;供给减少,价格上涨。②价格对需求:价格上涨,需求减少;价格下跌,需求增加。需求对价格:需求增加,价格上涨;需求减少,价格下跌。蔬菜品种不同,其需求价格弹性也会有所不同。如精细菜,特别是高档西洋菜和反季节蔬菜的需求价格弹性大;大路菜的需求价格弹性小;而主要用作调味料的蔬菜,则因人均日消费量极其有限但又为日常烹饪所必需,其需求价格弹性极小而趋于零。

供求平衡规律是流通领域中调节生产与消费矛盾的规律,是商品流通领域所特有的经济规律。它表明,商品价格的形成,既要以价值为基础,又要以供求为条件。具体到蔬菜流通运行来说,一方面,应当根据市场上不同品种的供求状况,灵活地调整销售价格,从而引导消费,调整消费者的消费结构;另一方面,更应根据蔬菜市场供求变化和价格波动的周期性规律,做好市场预测和生产决策,以便主动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更加合理地组织蔬菜的生产与流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既保障蔬菜生产者的增产增收,又保障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四、商品自由流通

商品生产,本质上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而商品流通,本质上是商品价值的实现。价值实现,是商品天然的本能,是商品面向消费运动的内在动力。因此,蔬菜总是流向能够及时而充分地实现其价值的地方。而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因而,蔬菜也就要求流向能以更高价格出售从而能够实现更多货币收入的地方。所以,①蔬菜自由流通是它的内在属性。但“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蔬菜要求自由流通以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内在性,必然外化为蔬菜生产者或经营者实现更多货币收入的本能,并促使他为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利益而按照自由流通的内在要求去完成交换过程。因此,蔬菜商品的“监护人”,即蔬菜所有者——生产者、国合蔬菜公司、私营、个体、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蔬菜经营者,都是蔬菜流通的主体。②蔬菜自由流通也是消费者生活性消费自由的必然要求。消费者手持的货币是物质财富的一般代表,这种潜在的购买力,可以通过购买活动随时随地地转化为现实的商品。而消费者购买什么蔬菜品种,购买多少,何时购买,何地购买和以何种价格购买,都只能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任何人不能强求。这样,蔬菜实现其价值的本能与消费者消费自由的要求相结合,就形成了蔬菜自由流通的无限力量,它能冲破一切人为的限制(只接受竞争的强制),自由地流遍国内市场乃至国际市场。

蔬菜自由流通,不但要求蔬菜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流通的主体,还要求具有开放的蔬菜市场环境。作为流通主体,其标志是能够独立行使蔬菜流通职能。为此,它们必须是拥有蔬菜流通资料支配使用权、拥有经营活动自主权、具有自身独立经济利益的蔬菜经营者。作为开放的蔬菜市场环境,则是指全国蔬菜统一大市场的“孵化”与培育,这个“大市场”,是一个以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级中央批发市场为“心脏”,以蔬菜集中产地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蔬菜集中消费地批发市场为“骨架”,以全国城乡数以万计的蔬菜集贸市场及其他零售市场为“脉络”的蔬菜市场体系,它是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有机的系统整体,不存在任何人为的阻隔、地区的封锁与部门的分割。而今,“南菜北运”“东菜西进”“西洋菜”“反季节蔬菜”等词藻已开始冲击人们的耳鼓。可以预言,随着我国蔬菜栽培技术的突破和贮运技术的改善,以及全国蔬菜统一大市场的日趋发育成熟,我国蔬菜生产与消费的时空矛盾必将得到更有效地解决,“尝四时鲜”“食四海菜”的时日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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