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缘何陷入僵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陷入僵局论文,转基因论文,国际贸易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转基因产品(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是指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从而获得具有特定性状的改良生物品种及其制成品。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和转基因产品的出现,为人类解决食物短缺、改善食物品质亮出了一道希望的曙光。然而,在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进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麻烦,尤其是其国际贸易争端愈演愈烈。笔者认为,造成目前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产生摩擦、出现僵局的原因主要是:安全隐忧、经济利益和游戏规则。
1 起因之一:安全隐忧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在认识到了其好的一面的同时,也认识到了其潜在的不利的一面,有关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安企隐忧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尽管,截止目前为止,仍缺乏肯定或否定的科学依据。这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生态环境方面
转基因作物虽然具有抗虫、抗除莠剂等一系列优点,但它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主要有:①可能诱发害虫、野草的抗性。一方面,许多基因改良品种含有从杆菌中提取出来的基因,这种基因能产生一种对昆虫和害虫有毒的蛋白质,如果长期大面积使用这种基因,害虫就有可能产生抗药性,并使这一特性代代相传,不仅转基因植物不再抗虫,原有的杀虫剂也会不再有效;另一方面,在自然生态条件下,有些作物会和周围生长的近缘野生品种通过花粉等媒介发生天然杂交,从而将自身的基因传入野生品种,如果所传入的基因是一个抗除莠剂基因,就会进一步增加杂草控制的难度,如果所传入的基因还具有更强的抗病虫能力和抗旱能力,则会出现抗病能力更强、蔓生速度更快的杂草,扰乱生态系统的平衡。②可能诱发基因转移跨越物种屏障。一些生物学家认为,自然界物种为了保持自身的稳定性、纯洁性,对遗传物质的改变是严格控制的,基因漂流仅限于同种之间或近源物种之间。而德国一权威动物学家通过四年的研究发现,用于改良作物的基因可能跨越物种间的屏障,向基因只会在同种间转移的生物学理论提出了质疑。基因在非人为控制下的越境转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③可能诱发自然生物种群的改变。基因不仅会漂流到野生品种,而且通过转基因技术产生的基因也可将自身扩散到自然界中去。因此,转基因生物在自然界中释放将污染自然基因库,打破原有的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预料的冲击。丹麦科学家的研究表明,如果转基因植物在长势、越冬能力和种子产量等方面比非转基因植物强得多,就会演化成杂草,改变自然的生物种群。④可能诱发食物链的破坏。完整的食物链是维系自然界万物共存、生态平衡的极为重要的一环。一旦食物链遭到破坏,生态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转基因作物的大量种植,是否会破坏经千万年自然选择所形成的食物链,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一项实验引起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1.2 食用安全方面
食用安全是食品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因此人们对食用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最为关心。目前的担忧主要有:(1)毒性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说服力的研究报告表明转基因食品有毒,但批评者认为,人们对基因活动方式的了解还不够透彻,仍没有十足的把握控制基因调整后的结果,他们担心基因的突然改变会导致有毒物质的产生。(2)过敏反应问题。作物引入基因以后,会带上新的遗传密码而产生一种新的蛋白质,某些蛋白质会引起过敏症状,因此,食物可能会由于基因转移而诱发某些人的过敏反应。(3)抗药性问题。在转基因过程中,若使用具有抵抗临床治疗用抗生素的基因,在食用了这种改良的食物后,食物会不会在人体内将抗药性基因传给致病的细菌,从而使人体产生抗药性,也是人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4)有益成分问题。有研究发现,外来基因会以一种人们目前还不甚了解的方式破坏食物中的有益成分。英国伦理和毒性中心的实验报告说,与一般大豆相比,在耐除莠剂的两种转基因大豆中,具防癌功能的异黄酮成分分别减少了12%和14%。(5)免疫力问题。转基因产品有可能降低动物乃至人类的免疫能力,从而对其安全乃至生存产生影响。英国一教授1998年8月披露,实验鼠在食用了转基因大豆后,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减轻,免疫系统遭到破坏,事后又有14个国家的20名科学家发表声明表示支持。
2 起因之二:经济利益
把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可以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能够享受比较利益优势,而且由于转基因技术具有独特的垄断性,从事转基因技术开发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垄断保护,另一方面,还可以应用“终止基因”(指使种子自我毁灭,而不能像常规作物种子那样能够留种连续种植的生物技术)和“化学催化”(指使种子必须经过化学处理后方能正常发育和生长的生物技术)方法保持技术垄断地位,以享有长时间的垄断优势。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上,出于经济利益驱动,转基因产品进口国企图阻止转基因产品的进口,转基因产品出口国则指责进口国实施贸易壁垒措施,由此产生了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争端。笔者认为,这种经济利益驱动也是导致目前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出现僵局的原因。
美国目前已经控制了相当大份额的转基因产品市场,并且可以操纵市场价格。对于消费者和小规模农业生产者而言,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和小规模生产者,最为关注的是:相对少数的“基因巨头”垄断转基因产业的可能性及其后果。据调查报告显示,美国五家公司——Astra-Zeneca、杜邦(Dupont)、孟山都(Monsanto)、Novartis和Aventis——已经垄断了全球杀虫剂市场的大约60%的份额、全球种子市场的大约23%的份额、转基因种子市场的几乎100%的份额。许多不发达国家指责孟山都公司故意使“终止基因”市场化的行为,当这种“终止基因”与转基因玉米、大豆或棉花杂交时,会诱发植物种子不育,以达到阻止农民从收获的庄稼中留存种子的目的。对此,孟山都公司予以否认。在欧洲,出于抵制美国转基因产品商业扩张的目的,各国政府和许多私人公司已明确表示不允许含较基因成分的产品上市。1999年5月,英国主要的食品公司(Sainsbury、Tesco、Marks、Spencer、Burger、King和McDonalds)已宣布在其加工产品的过程中决不选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料;在西班牙,Pryca公司曾是最大的转基因大豆进口商、转基因玉米生产商,已宣布在其标记产品中不再选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农产品;在法国,Carrefour公司也实施了类似的政策;在瑞典,Nestle公司已宣布暂停使用转基因产品;俄罗斯政府宣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对进口的转基因产品实行检测和许可证制度。
很明显,美国在农产品出口市场,特别是转基因产品出口市场上,具有巨大的商业利益。据统计,仅在1997年,即在转基因技术应用后的第二年,美国农场主就从种植转基因玉米、大豆、棉花上分别节省了11900万美元、10900万美元、8100万美元的成本。就美国而言,在全球抵制转基因产品的呼声日益强烈的情况下,其种子行业可能是受害最为严重的行业。在美国,种子行业的研发重点是转基因品种,销售的种子有近75%为转基因种子,如果中止转基因种子的研发工作,将资金转投非转基因种子,那么,必将减少转基因种子的研发收益,使转基因种子面临“技术报酬递减”的巨大压力。美国农业对转基因技术的过度依赖,使其种子行业、农场主和食品加工商宁愿冒减少市场份额的风险,也不愿对转基因产品予以割舍。
可见,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关于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争端,有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背景。也就是说,欧盟和美国在转基因产品问题上的激烈争执,不仅由于他们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有着观念上的差异,更由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经济利益之争。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抵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经济垄断优势的抵制,尽管表面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不难看出,当今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政策是建立在理性的科学基础上的。欧盟在极力抵制美国转基因产品的同时,也在加紧自身转基因技术的研发。
3 起因之三:游戏规则
在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密切相关的重要多边国际协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另一个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TBT);《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BSP)是一个在非WTO框架下与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独立的国际协定。迄今为止,国际上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协议和规定来有效地规范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因此,笔者认为,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不完善是导致其国际贸易僵局的重要的制度因素。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忽视了科学技术的动态发展和复杂程度,没有预见到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要面对技术日益复杂和科学证据不充分的高科技产品的争议。由于技术原因,《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以致于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国会认为那些不允许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国家实施贸易管制的真正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国内的低效率农业,而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国家则辩解说其设置贸易壁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居民的生命和健康。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客观地证明限制转基因产品的做法是否恰当,争议双方可能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出面处理,这就将WTO置于一个进退维谷的境地。按照《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的本意,并不指望WTO争端解决机构能对那些复杂的科学问题或那些科学证据不足的事件作出判断,因此,希望各国能将争议搁置,等待国标标准组织制订出标准后再作处理。然而,国际标准组织对转基因技术引发的问题也显得束手无策,因为国际标准制订的前提是能达成科学上的共识,这又将问题推回了WTO争端解决机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食品的标签要求。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对转基因产品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认证程序,因此食品的标签要求必然会使出口商增加较大的成本,进一步导致贸易障碍和壁垒的形成。进口国政府在没有充分证据禁止转基因产品进口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技术,从而自己作出风险判断。然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消费者必须充分信任标签制度,这意味着他们必须确认产品与标签的内容相符,要保证这一点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检测制度,而这又会引起新的贸易纠纷。出口国往往认为这种检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其目的是增加其出口产品的成本,从而达到限制贸易的目的。使消费者信任标签制度的另一种选择是实施认证和监控制度,以防止转基因产品和一般农产品混杂在一起销售,但这样做的成本高得惊人,因而是不现实的。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第一部有关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活性转基因生物的国际法。然而,除了声明贸易与环境协议须互为补充之外,议定书没有确切地描述其与WTO的关系,其文本采取了观望的态度。因为人们无法确定一旦有关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执被提交WTO仲裁小组裁决,可能会出现什么结果。因此,议定书只是使各国在制订本国安全标准时能够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要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而根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一个国家可以采取预防风险的管理措施,这显然与WTO的贸易规则不同。由于《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不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同时亦不改变缔约方根据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因此,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争端将会逐年增加。孰是孰非,用《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贸易规则评判,其结论会截然相反。
4 结束语
加强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转基因产品的进口来看——在转基因产品是否安全未定的情况下,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从转基因产品的出口来看——在生物经济初露端倪的世纪背景下,可以更为有效地促进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