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抽样调查主体地位 建立现代抽样调查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样调查论文,主体论文,地位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811 文献标识码:A
一、客观评价抽样调查方法的功能,真正发挥抽样调查的主体作用
抽样调查作为一种非全面调查方法,能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是有其特殊性的。抽样调查方法产生100多年来,理论得到了全面发展,实践得到了充分肯定,它的经济性、准确性、灵活性和快速性等优点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可。就我国情况而言,抽样调查也已经几乎应用于政府统计所有涉及到的领域,同时在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方面也得到了普遍应用。可以这样说,我国的政府统计工作已经离不开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我国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已经以抽样调查作为主要支撑。
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单一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和对抽样调查方法持片面的批判态度,因而抽样调查在我国的根基还太浅,统计队伍中系统掌握抽样调查理论与方法的人员还太少,使得我国并未完全对抽样调查方法有客观、公正的认识。尽管我国恢复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已经有20年,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已经明确要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体的新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但由于认识上的偏颇使得我国发挥抽样调查的主体作用遇到了许多障碍。这种认识上的非全面性、非客观性具体表现为三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对抽样调查的科学性仍然持怀疑态度,认为非全面调查基础上的估计是难以令人放心的,并以抽样调查数据不能与普查数据等同、抽样调查工作中确实存在的差错作为支持其观点的依据。这部分人大多主张继续采用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第二类情况是对抽样调查在我国的适用性表示悲观,这部分人虽然承认抽样调查方法的科学性,虽然也看到抽样调查已经在国外得到了成功应用,但对其是否适合于我国表示担心。他们认为我国不仅是一个大国,而且社会制度、经济结构和基本国情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不同,情况要复杂得多,再加上经验积累比较薄弱,法律保障和民众基础不够完善,因而以抽样调查为主体是不符合实际的。第三类情况是盲目扩大抽样调查方法的功能,认为抽样调查方法应该是万能的,能够解决我国政府统计调查的所有问题,满足所有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期望抽样调查资料能同时满足国家、省、市、县甚至乡镇的需要。一旦满足不了地方政府的需要,配合程度就会下降,责难之声就会随之而起。
持以上三类认识的同志,非统计工作者有之,统计工作者也有之,甚至是市、县统计局长还有之。对于非统计工作者持有不全面的认识,我们倒还可以理解。但是统计工作者,县、市统计局长为什么也会有这样的认识呢?原因在于他们也非统计专业出身,只是因为工作安排而从事了统计工作。试想,在这样的环境下,怎能有利于真正发挥抽样调查的应有作用?怎能有利于在我国真正确立抽样调查的主体地位?
为此,我们必须继续宣传抽样调查的科学性,必须长期重视对统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结合我国抽样调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要注重案例分析,要强调实事求是,以期达到对抽样调查方法的功能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们认为,我们对抽样调查应该达成这样几点共识:
首先,抽样调查是一种有严密理论依据的科学的调查方法,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其理论与方法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尽管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次,抽样调查虽然有很多优点,但也有缺点,那就是它毕竟不能提供关于研究对象的全面资料,而且抽样估计是有误差的,其结果不能保证100%准确。一般情况下,在100次抽样调查中,可能会有5次左右的估计结果是不准确的。但我们不能因为抽样调查不能做到100%准确就否定它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事实上,有时候全面调查的差错率比抽样调查还要严重(特别是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调查误差,第五次人口普查高达1.81%的漏登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第三,抽样调查是主体调查方法,但不是惟一的调查方法,因此它不是全能的,它的存在和应用必须得到其它方法的补充和配合(例如,必须由普查或其他途径提供抽样框资料),否则它的主体地位只是空中楼阁。事实上,我国在1994年提出新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目标时就明确强调了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第四,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必须与现实情况相结合,即必须把抽样调查的一般原理与具体情况相结合,不能生搬硬套。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应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所需的统计资料,正是抽样调查实践水平的体现,正是我国需要努力的目标。不可否认,我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基础也比较薄弱,但这并不妨碍抽样调查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只是需要我们更全面、更仔细、更深入地去研究,去总结,去积累。事实上,抽样调查方法在国外的具体应用也都是有很大差异的,都与本国的国情紧密相结合。第五,每一项抽样调查都有明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也就是说抽样调查的结果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不能任意扩大其要说明的意义。
二、重点研究抽样调查与其它调查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关系
我国政府统计抽样调查的应用领域主要是人口与三大产业,在这些领域同时被应用的调查方法还有普查、重点调查、统计报表和科学估算等,如何在体现抽样调查主体作用的同时,实现与其它调查之间的有效衔接与配套,是一个值得重点研究的课题,因为抽样调查与其它调查相比,在调查范围、调查单位、调查周期和调查内容等方面都有一些差异。
从抽样调查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着重研究抽样调查与普查、重点调查和科学估算的关系。
(一)抽样调查与普查的关系
经常性抽样调查与周期性普查构成了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前者是主体,后者是基础。抽样调查加普查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通称为长短表模式。实际上,这种架构不仅只是方法上与形式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内容上与实际应用上。只有做到方法与内容、形式与应用的有机结合、衔接与配套,我国的统计调查体系才有一个真正健全、完善的框架。
关于抽样调查与普查的关系,我们认为应重点讨论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两者之间的基础与主体关系。虽然普查是整个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基础,但主要还是相对于抽样调查而言的,因此处理好普查与抽样调查之间的基础与主体关系非常重要。我们认为,普查的基础性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普查所收集的资料是反映一国重要国情和经济实力的基础资料,调查对象特定,调查指标不多,调查频率不高。我国原有人口、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五大普查,普查周期分别10年和5年,现在已经调整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三大普查,其中经济普查的周期为5年,是包含工业、第三产业、基本单位和建筑业在内的综合普查[2]。其次,普查为抽样调查提供必要的辅助资料,包括抽样框资料和比率估计。回归估计等的辅助信息,这是普查为抽样调查发挥基础作用的最直接体现。第三,在普查年份,普查数据作为检验抽样调查数据准确性、判断样本质量的依据,并为有关历史数据的必要调整提供依据。
相应地,抽样调查的主体性作用则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抽样调查所要收集的资料是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经常性统计资料,调查对象广泛,调查指标较多,调查频率较高。目前我国的抽样调查已经几乎涵盖了所有统计领域。其次,在非调查年份,经常性的抽样调查已成为统计资料的主要来源,已形成覆盖面比较健全的抽样调查体系。第三,有些无法开展普查的统计领域,如农产量调查,抽样调查数据成为了最终确定的数据。此外,抽样调查方法也可作为检验普查质量的重要手段(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漏登率就是通过对全国602个调查区的抽样估计得到的)。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普查的基础性与抽样调查的主体性地位已比较明确。
二是两者之间调查内容的关系。一般而言,普查是短表调查,抽样调查是长表调查,两者的调查内涵(或指标)有相同的部分,也有所差异。也就是说,许多统计资料是要靠抽样调查采取得的。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哪些统计内容需要普查,哪些内容需要普查又要抽样调查,哪些内容则只通过抽样调查;要研究普查指标与抽样调查指标之间的配套模型;还要研究相邻两次普查、不同年份抽样调查之间内容变化的衔接方法。总的目的就是:普查内容的累计除了满足资料需要外,还要尽量为经常性抽样调查提供便利;抽样调查内容的设计则要弥补普查的不足,满足对经常性统计资料的需要。在这方面,我们要着重研究普查资料与抽样框(企业名录库)之一的转化问题。例如,从我国目前工业抽样调查与基本单位普查的情况来看,把基本单位普查资料转化为抽样框还有不少问题存在,这除了我们的基础协作还不健全外,调查内容的不衔接、不协调是主要原因。目前,我们尤其要重点研究的是抽样调查与新的经济普查之间的内容衔接与配套问题,因为这是一次很好的契机。其中如何根据新经济普查的特点来重新处理工业、第三产业的抽样调查工作以及有关资料的衔接方式,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三是两者之间调查时间的关系。这主要是指各种各类抽样调查与各大普查之间的时间衔接关系。我国原有的五大普查除了人口普查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其它四大普查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其中农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普查分别在逢7、5和3的年份进行,基本单位普查则在逢1和6的年份进行。从实践情况来看,这四大普查分开进行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是难以取得同一时间内完整的关于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资料,同时普查数据与抽样调查数据之间难以互相衔接、印证。为此,我们国家进行了适时的调整,把原有的工业、第三产业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还加上建筑业),分别在逢3和8的年份进行[2],农业普查调整为逢6年份进行。对于普查制度的调整,我们必须从抽样调查主体地位的要求出发来重新研究抽样调查与普查的时间衔接问题,以达到为编制五年计划提供依据,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衔接性、节奏性和规则性的目的。
(二)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的关系
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是两种调查单位的确定方法有本质区别的非全面调查,但却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做到优势互补,更好地达到认识所研究现象总体数量特征的目的。在实践中,一种十分常用的结合是对总体中的重点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非重点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然后把两者调查结果组合起来得出总体的估计值。这种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抽样调查,即把总体单位分为重点单位与非重点单位两层,对重点单位层进行全面调查的分层抽样,也称为目录抽样技术。它既可用于一次性的调查,也可用于经常性调查。目前,我国的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等调查都采用这种技术,并且属于经常性调查。运用它的好处是能使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的优势互补,既可通过重点调查抓住重点,掌握总体的大致数量特征,了解总体的发展趋势,又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更全面、更灵活、更详细的资料,弥补了仅靠重点调查不能直接推断总体数量的不足,提高了抽样估计的精确度。
抽样调查与重点调查结合运用的关键是合理确定总体中的重点单位与非重点单位,这是一个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问题。如果所确定的重点单位过多,会增加调查的工作量,但如果重点单位太少,又不利于掌握总体的大致数量特征。由于实际的调查对象无论是其单位数量还是调查单位的指标都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要及时根据这种变化合理确定重点单位与非重点单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实际上就是如何建立完善的抽样框或建立单位名录库的问题。在此,我们以我国的工业抽样调查为例来讨论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的工业统计调查分为两块:一块是国有工业,对所有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另一块是非国有工业,运用目录抽样技术实行抽样调查,具体方法是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法人企业和全部个体工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
这里,我们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以销售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衡量指标是否合适。虽然从理论上看,销售收入的多少可以比较准确反映企业的规模,但从实践上看,由于这个指标过于敏感,很多企业对此有所保留、隐瞒或扩大,并且许多企业的财务不一定很健全,因此以此指标来衡量企业规模实际上并不能真正反映真实情况,并且以此指标为辅助信息所进行的分层抽样或比率估计、回归估计也会产生偏差。二是以500万元作为企业规模的分界线是否科学。从各个省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数量、企业规模的差异很大,有些省市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很多,而有些省市却寥寥无几,因此有些省市规模以上企业全面调查总量所占的比重过大(例如浙江省),而有些省市却比较低。更为复杂的问题是,企业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抽样框如何因企业规模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以浙江省为例,按照2001年基本单位普查数据,全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数由原来的1.3万家增加到了2万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的GDP比重由42%上升到了58%,而规模以下企业的GDP比重由58%下降到了42%,造成两部分的增长速度不一致,前者快,后者慢,给分析比较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我们还发现,有些企业在抽样框中的资料是低于或高于500万元的,但实际调查结果却相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应该及时加以总结,有针对地研究解决。在批发零售贸易业等抽样调查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抽样调查与科学估算的关系
从广义上看,抽样调查与科学估算都是统计估计的范畴,但从狭义上看,抽样调查是直接调查方法,科学估算是间接调查方法,它们具体所应用的估计方法有很大区别。抽样调查(抽样估计)是以实际样本的实际调查结果为依据来估计总体的数量特征,是部分对整体的估计,估计的依据是样本与总体分布的规律性,估计的方法是概率估计法。科学估算则是以已有的各种统计资料或记录为依据,账用相关现象或指标之间的联系关系,由若干已知指标来推算或估计某一未知指标的一种间接取得统计资料的方法,是由此及彼的估计,估计的依据是现象之间的联系关系的假定性,估计的方法有比较简单的数学等式法,也有比较复杂的数学模型法。科学估算法在GDP核算(包括季度估算、不变价估算、进度统计与历史资料估算)、投入产出核算、环境核算、国际统计比较、地下经济测算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3]。
抽样调查与科学估算可以在资料的获取方面进行互补。一方面,抽样调查可以为科学估算提供各种所需的资料,包括经常性的抽样调查资料和专项抽样调查资料(例如,为了编制投入产出的需要)。另一方面,科学估算也可为抽样调查提供一些信息,如辅助标志的选择、抽样框的调整、抽样中调查误差的测算和无回答单位标志值的补测等。我们应该从我国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出发,全面梳理出哪些统计资料是经常性估算,哪些统计资料是临时性估算,弄清楚哪些估算数据需要经常性的抽样调查资料作为依据,哪些估算数据只是需要临时性的抽样调查资料作为依据;总结出抽样调查中哪些方面需要科学估算的配合,然后从时间和内容上研究抽样调查与科学估算的连接方式,努力使两者达到全面的配合。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还要研究抽样调查与统计年报之间的关系。统计年报是我国政府统计的一大特色,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一的全面统计报表向新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转变过程中保留下来的一种方法,目前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主张取消统计年报,但在统计年报数据还起着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我们仍有必要研究抽样调查与统计年报之间的衔接与配合问题。近几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工业、第三产业的抽样调查数据与统计年报数据之间还存在诸多不一致不协调,甚至互相冲突或矛盾之处,应该好好地加以总结和解决。
以上的讨论,虽然分别从抽样调查与普查、重点调查、科学估算和统计年报的角度做了阐述,但在实际的研究中,我们一定要把所有的统计调查方法综合起来进行研究,要特别强调各种统计调查方法之间的衔接协调[4]。一方面,在确立抽样调查方法主体地位的同时逐一理顺它与其它统计调查方法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还要理顺其它统计调查方法之间的关系,使得所有统计调查方法都衔接协调,相互支撑,真正形成一个高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三、建立现代抽样调查制度
我们认为,一个完善的统计调查体系应该由完善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统计调查运行(组织)体系所组成,方法体系是基础,制度体系是关键,运行体系是保障[5]。
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充分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事物在既定的规则内存在、运行和发展,最终达到预期的目的。从抽样调查的角度来说,好的抽样调查制度能够使我们在充分展现抽样调查本身的各种优点的基础上,获取高质量的满足需要的抽样调查资料,能够很好处理和协调与抽样调查工作有关的各种关系,尤其是调查者、被调查者和资料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确保调查成本低,资料来源(进口)准、估计质量(出口)高。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如何让被调查者很好地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的资料,如何在讲究节约的前提下使抽样调查资料满足多层次、多方面的需要,我们的制度保障还显得不够有力,抽样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各种各样问题,说明我们的制度还非常脆弱。可以说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十分有效的抽样调查制度及其体系。
我们以前对统计调查的方法体系讨论比较多,对制度体系和运行体系讨论比较少,其中不少人把方法与制度合在一起来讨论,把两者加以等同。事实上,制度的范围要比方法宽泛得多,方法问题、运行问题都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加以规范和引导。我们认为,关于我国各种统计调查方法不衔接、不配套的说法只是一种错觉,真正的原因乃是各种统计调查制度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套、不衔接,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统计调查制度体系。我们应该认识到,对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所做规定的本身就是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只有与具体的调查活动结合起来才能显示其优越性,而如何把新的调查方法体系科学地用到实践中去,正是调查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统计调查制度及其体系,是我国统计调查改革过程中一项必须而又刻不容缓的工作。同样,我们在研究抽样调查问题时,也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问题。
如前所述,抽样调查方法的应用已经涉及到所有政府统计调查的领域,由于其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因此能否建立起高效、完善且满足各级政府需要的现代抽样调查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统计调查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5]。那么该如何建立现代抽样调查制度呢?我们认为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现有的各种专项抽样调查制度进行清理
对一些重复的、过时的制度加以合并或取消,对一些必需但目前还空缺的制度则予以加快建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其基本标志是在恢复了农村和城市住户抽样调查、农产量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定期调查制度,并逐步扩大了抽样调查的运用范围,在人口变动、妇女生育力、儿童基本情况和农村劳动力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抽样调查,同时对抽样调查在企业中的运用进行了探索。经过20年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城市住户调查方案、农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农村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制度、全国企业景气调查方案、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方案、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规模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制度等在内的抽样调查制度体系,其中规模以下工商餐饮业抽样调查制度的出台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抽样调查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成果。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对现有各种专项抽样调查制度或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再研究,要尽量利用和吸收各种既实用又先进的抽样方法和技术,以提高我国的抽样调查水平。对各种专项抽样调查制度之间的结合、协调与衔接问题也要进行系统研究,达到调查数据能进行有效组合的目的。
(二)建立完善的抽样框制度
完善的抽样框是确保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与基础。由于中小企业抽样调查是我国抽样调查的主要部分,因此建立企业名录库制度是我国抽样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虽然我国已经有基本单位普查或经济普查为企业抽样调查提供抽样框资料,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抽样框制度。正因为如此,我国原来的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与抽样框之间的距离还很大,而维护的问题更是十分突出。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维护抽样框的系统,虽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都有相关资料,有些省每年还开展统计年检工作,但没有一家的资料是完整的。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缺乏交流渠道,不能共享,造成了严重浪费。同时,到底应该由谁为主来建立企业名录库也不明确。从统计系统内部来看,也存在一个由谁来采集抽样框资料的问题。此外,在抽样资料要满足各级需要的呼声下,国家、省的要求与县市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但抽样框建设与维护的职责并不十分明确,其中也有一个利益问题。目前情况是绝大多数县市由于资金被截留、人员短缺等原因,对抽样框资料的采集与维护工作没有积极性。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国外经验,尤其是要以建立企业名录库作为抽样框制度的重点,例如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范围相当完整、功能比较健全并能及时更新的企业名录库。我们要在通过经济普查掌握基本统计单位全面资料的基础上,借助现代网络技术,联合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社会保障、政府办证中心等部门来建立和维护全社会统一、完善的企业抽样框。我们不仅要使企业名录库充分满足抽样调查的需要,而且要使其本身成为一项重要的统计成果,为科学的统计估算和各种统计分析提供必要的资料。此外,在其它抽样调查方面,也都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抽样框制度。
(三)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能否建立可同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调查资料需要的抽样调查制度
现在有一种普遍要求,那就是抽样调查资料要满足各级政府的需要。由于抽样调查的特点决定了哪一级组织的调查只满足哪一级总体估计的需要,因此,上一级政府组织的抽样调查资料是难以满足下一级政府的需要的。如果要满足各级政府的需要,那么各级政府都应该组织满足本级总体估计需要的抽样调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样本,但这样做事实上就产生了“抽样调查普查化”的现象,无疑违背了抽样调查经济性的初衷。因此,如果既不能搞层层抽样汇总,又要满足各级政府的需要,确实是个难题。对此,我们除了要加强技术方法研究外(如小域估计方法研究),还要从具体国情出发来认真研究解决方案,建立起可操作的、规范的政府抽样调查制度。在这方面,河南等省曾对ABC三级一套样本的抽样调查方法和制度进行研究与实践,也有专家提出了各级政府根据需要逐级追加样本量的方法,提供了另一种思路。但我们认为这些思路都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在制度的建设中,应该充分考虑权责利、统一与灵活、地方特色和数据质量评价与控制等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遵循的总原则是:“谁主张、谁承担,谁出钱、谁使用”,使抽样调查的责任与义务有效地统一起来。
(四)完善抽样调查组织实施制度
抽样调查要取得成功,除了有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案外,如何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涉及到组织实施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重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完善抽样调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制度,以提高我国抽样调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水平。其中机构设置与人员岗位问题还应加以研究。二是完善抽样调查经费预算制度,包括调查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制度和经费下拨、使用制度,努力做到“既确保合法的抽样调查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又避免不合法抽样调查占用有限的调查经费”。三是完善抽样调查资料的开发、公布与使用制度,包括调查资料的取得方式与整理、调整方法,调查资料的保密程度与方式,调查资料的开发广度与深度,调查资料的公布时间与方式,调查资料的使用权限与公众的同等知情权等等。四是完善抽样调查的样本轮换制度,既要有一般的要求,又要区分不同的调查项目给予具体的规定。其中,如何针对总体的变化使轮换的样本仍然满足估计的需要,应从方法技术与制度建设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五是网上统计调查制度,即怎么样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建立一套规范的对规模以上调查企业以及有条件的规模以下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网上统计调查的制度,以提高抽样调查的效率和资料的质量。在这些制度的建设与研究中,既要符合国情,又要符合GDDS的要求。
抽样调查制度建设是整个统计调查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纳入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之中,必须考虑与其他统计调查制度尤其是普查制度的衔接与融合问题。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统计法》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