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与国史关系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史论文,党史论文,中共论文,建国以来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8)02-008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而形成和发展,并与中共党史相辅相成。党的领导和执政,以及在这一领导和执政下的国家建设和发展,不仅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新旧变革,而且开辟了中国社会前进和发展的道路。由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领导地位与执政使命所决定,中共党史相对于国史,是执政党史及其执政史,是国史的史源、主轴与基核,是国史发展的主要源泉,并规定着国史发展的方向和国史发展的规律;而国史相对于中共党史,是中共党史的外延以及中共党史在建国以来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二者的有机结合,形成当代中国历史的基干,并丰富和发展着中国人民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明。
一、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是国史中的执政党史,中共执政史是国史及其发展的主要源泉。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中共党史和国史的鲜明主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史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孕育了新中国,是新中国历史的源头和序曲,“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1](P348)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开启新中国的历史,中共党史也由领导革命斗争局部执政史上升为全国执政史,因而开创了新中国的历史。
党根据人民的意志依法执政。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它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和建议下实现和完成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是以毛泽东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理论为基础的建国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而《共同纲领》草案是人民政协会议“筹备会第三小组决定由中国共产党负责起草的”。[2](P14)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在1954年3月接受了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3]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后,宪法多次修改。
自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变化。为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健全国家的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各民族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对宪法作比较系统修改的建议,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于1981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以求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能够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按照修改后的宪法产生和工作。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中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5]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适时提出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6]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2003年3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并成立了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以反映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受中共中央委托,王兆国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作了说明,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中共中央的建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了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7]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的共同意志法律化的过程。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无论是中共党史还是国史,宪法既是应然性的历史发展趋势,也是实然性的历史发展结果。中共党史中的立宪治国史与国史中的宪法制度史是一个历史进程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从法的意义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执政史和在这一执政条件下国家的法制文明进程。制定和实施宪法,成为中共党史推动国史发展,并内化为国史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规定了国史发展的基本走向,中共执政史具体表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发展成为中共党史和国史的实质内涵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以来,几千年来的剥削制度的历史基本结束,国内的主要矛盾,逐步地转变为“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因此,党和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集中力量来解决这一矛盾,把我国尽快地从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8]国内主要矛盾的转变及其解决,决定着我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并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在经济社会领域,中共党史和国史发展的一条基本线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从建国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经过改革开放而至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十个五年计划和一个五年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持拟定的,在1955年3月间经过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中共中央根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于计划草案作了适当的修改后,于6月10日将这个草案提交国务院,并请在国务院会议通过之后,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9]李富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10]1955年7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一五”计划。根据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一五”计划的指导方针,“一五”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地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建立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11](P410)至1957年底,“一五”计划超额完成。
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条件下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八大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党成为全国执政党以来所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初步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重要开端。大会提出了团结全党和国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总任务。大会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大会坚持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并确定以“三个主体、三个补充”为指导调整经济关系。正是在这次会议上,周恩来作了《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12]1956年9月27日,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的建议》。[13]“二五”计划实施中和实施后进行了国民经济调整。此后,经过第三、第四和第五个五年计划,我国国民经济在曲折中发展。
1982年10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到20世纪末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为了实现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在战略部署上要分两步走:前十年主要是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后十年要进入一个新的经济振兴时期。”[14](P16)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5]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在经济发展战略、经济管理体制和对外经济关系方面,实行了符合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规律的战略转变。1985年9月,党的十二届四中全会原则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并经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16]1986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17]1990年12月25日开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18]据此,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在完成“八五”计划的基础上,1995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20]《纲要》提出了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战略布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和措施,体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21]2000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22]在此建议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决议。[23]进入21世纪,党的十六大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完成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纲要就是根据这一建议编制,并于2006年3月14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5]
这些计划和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主持和建议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的,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规划与推动,因此联系着中共党史与国史,并在一定意义上规定了相应历史发展的脉络与走势。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下,通过诸如五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中国的历史发生了巨大而深刻变化: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创了正确道路。
从本质上讲,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史是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国家的创业史、奋斗史和前进史,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史。
三、建国以来的中共党史与国史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二者的发展与相互作用,表现出党的执政为民的先进性与人民历史主体性的统一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时代性
党的执政史和国史表明,党的执政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遵循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中共党史和国史共同发展与相互作用,形成如下规律性特点:
(一)党的执政为民的先进性与人民历史主体性的统一
社会生产发展史就是物质资料生产者本身的历史,即生产过程中的基本力量的劳动群众的历史,而且,“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6](P32)列宁指出,“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27](P821)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的根本依据,始终深深扎根于人民之中,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懈奋斗。党在领导群众的实践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注意科学分析和综合,力争全面而真实,形成集中而系统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再用这种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去指导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并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完善这些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如此循环往复,使党的领导工作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党在执政实践中,坚持和发展群众路线与群众工作方法,充分体现了对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尊重。
正是党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不仅创造了党的执政史,而且推动着国史发展。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时代性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其一,在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实践表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惟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成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些理论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的总结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这些正确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制定了符合中国实际、反映人民愿望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其二,在于人民群众的实践需要。人民群众处于历史的主体地位,但没有理论指导的人民群众的实践则可能是盲目的。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只有正确运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根本的一条就是,中国共产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
新中国的历史开辟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独立、自由、民主、富强和复兴的伟大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中国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创了正确道路;建立了独立的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创立并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使之真正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等等。这些无一例外地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形成和发展的。正是这种结合使人民群众的实践建立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因而产生出推动历史发展的巨大物质力量,并创造出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史来。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政史,从根本上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以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规定了这一历史发展的基本方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则形成为这一历史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中共党史和国史发展的思想灵魂,是中共党史研究和国史研究应当坚持和贯彻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在中共党史和国史研究中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就首先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这个一脉相承的科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
中国共产党迄今为止的执政史,不仅丰富和发展了中共党史,而且造就了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并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史。中共执政史引导和自觉作用于国史,成为国史发展的思想和执政的源泉。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统一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国史受党的执政规律的作用而与党的执政史相辅相成,并为党的执政提供着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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