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楚国直接生产者地位研究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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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对春秋至战国中期楚国直接生产者的身分,楚史学界历来有不同的说法。作者在分析了大量的史料后,认为楚国直接生产者主要包括农奴、自耕农和雇农,农业奴隶在楚国只是个别现象,而且限于畜牧业之中。此外,居住在都邑的国人中也有极少数从事农作者。

关键词 春秋至战国 楚国 直接生产者 农奴 其他依附农民

直接生产者的身分,是判断社会性质的重要标尺。若问春秋至战国中期楚国直接生产者是什么人?合乎事理的答案只能是: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那么,楚国直接生产者的身分是如何确定的呢?也就是说,以什么依据判断楚国直接生产者的身分是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这正是下文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农奴身分的确定

尽管迄今为止学术界对“农奴”的界定还不尽一致,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并综观史学界诸家之共识,农奴至少具有以下特征是大致可以肯定的[1]:

1.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通常是被灭国的臣民,或曰异族人,这些异族人中的绝大多数亡国后便成为战胜国的直接生产者。而由于他们只能居于野而不能居于国,故又称为野人。

2.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耕种王田和贵族食邑,向王室或贵族交纳赋税,并服兵役和劳役。

3.农奴有家室妇子之私,有相对独立的经济生活。

因此,我们只要考察并验证楚国的直接生产者是否具有以上特征,便可确定其身分是否农奴。

先看第一特征。

楚人灭国之多,拓土之广,远甚于诸夏。从若敖、蚡冒至于武、文的“土不过同”,到武王时的“地千里”和平王时的“土数圻”[2],疆土扩展的速度异乎寻常。楚国常以所灭之国为县,而以楚公子王孙为县公。楚人所灭之国的公室,大抵被迁至楚国的后方,如“灵王迁许、胡、沈、道、房、申于荆焉”[3];其余的贵族,也大抵失去了往日的势位;至于庶人,则一般不离其故土,变成了力耕的野人[4]。由此可见,楚国直接生产者与农奴的第一个特征相符。

再看第二个特征。

楚国的野人,前途不外两种,即大部分成为县邑公田的直接生产者,小部分则连同田室一起被赐给有功的贵族作为食邑耕作者。无论哪一种前途的野人,都不能离开他们赖以依附的土地。正因为他们依附于土地之上,所以他们必须向国家或贵族纳税交赋,并服兵役和劳役。《国语·楚语》记斗且说:“公货足以宾献,家货足以共用”,“公货”指楚王在公田上所征的赋税,“家货”是贵族在食邑和私田上所征的税。《左传·成公七年》记申公巫臣说:“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申、吕都是楚人在灭申、吕后所置的县,其县民当以野人为主。《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司马掩“书土田”,“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根据土地的级差和面积确定征赋的标准,这赋终归是由力耕土田的农夫——野人承担的。《左传·昭公十二年》记楚灵王说:“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这个千乘之“赋”,只能由野人担当。以上主要讲的是力耕县邑土田的野人承担赋税的情况。当然,掩“量入修赋”不仅仅指王田,很可能也包括贵族食邑和其他私有土地。

楚国贵族的食邑,其地望可考知的,都在楚人所灭之国中。楚人原住的睢山、荆山之间,则未闻有任何采邑存在。

楚国贵族的食邑计量单位不一,《楚史梼杌》称楚庄王:“赐虞丘子采地三百(户),”《史记·滑稽列传》记孙叔敖之子受封“寝丘四百户”,这是以“户”为计量单位;《史记·孔子世家》记楚昭王曾表示要把“书社地七百里”封赐给孔子,这里是以“里社”为计量单位。不过,以“户”为单位也好,以“里社”为单位也好,归根结底是要同土地的面积挂钩,原因是人户是随着土地封赠的。

约从春秋晚期开始,楚国贵族的食邑更多的是以土地面积单位“畛”或“顷”来计算。《战国策·楚策》:“叶公子高食田六百畛。”同书又说:“此蒙谷之功多,与存国相若,……封之执圭,田六百畛。”《楚辞·大招》:“田邑千畛,人阜昌只”,也是讲屈原宜居高位,受厚封。所谓“畛”,王逸注云:“田上道也。”此释甚当。《诗·周颂·载芟》:“徂隰徂畛”即可为证。一畛指一片田。《淮南子·道应训》:“子发攻蔡,逾之,宣王郊迎,列田百顷而封之执圭。”这是以顷来计算的。

无论以何种方法计算,身为野人的农夫都被结合在里社之中,他们一旦沦落到被楚王任意封赐给贵族的境地,就对楚王有了确凿无疑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力耕的土地,已确凿无疑地成为王土了,所有权属于楚王,占有权属于贵族和里社,留给他们自己的仅剩使用权了[5]。但是,他们却是赋税的直接承担者。

楚国的野人,既是直接的生产者,又是主要的战斗力。文献记载表明,楚国的县民有应征从军的义务,他们一般编入楚国的左军或右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独自成军。《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记:“秦、晋伐都。楚斗克、屈御寇以申、息之师戍商密。”这是说楚属县之师独成一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晋楚城濮之战中,“陈、蔡、奔,楚右师溃”,说明陈、蔡两县之师被编为右军。同书还记载申、息两县之师为左军。随着楚国县制的推广,属县之师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了。公元前506年的吴、楚柏举之战,由于楚国未能及早征集北疆的属县之师阻击吴军,致使吴军长驱直入郢都。

在楚国的内乱中,属县之师也起着很大的作用。《左传·昭公十三年》记:“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等发动推翻楚灵王的政变时,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由此可见,从春秋初期开始,隶属于县邑的野人已成为楚国兵役的重要承担者了[6]。

在楚国贵族的食邑中,以野人为主组成的军队,称“私卒”。贵族奉命出征,必有私卒从行。这私卒,也是食邑军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楚国最大的家族若敖氏,曾拥有“六卒”。又据《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楚贵族息桓、子孟等都有私卒。

无论是隶属于县邑的野人,还是附着于食邑的野人,都有服劳役的义务。据有关学者研究,楚国的力役主要有军中之役、筑城之役、建宫殿台阁之役、通沟洫之役等[7]。《左传·庄公四年》记:“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营军临随。”据杜注孔疏云,除道为开辟道路,梁溠为在水架桥。说明楚军中有修路架桥的役夫。《左传·桓公十二年》记:“楚伐绞,军其南门。莫敖屈瑕曰:‘绞小而轻,轻则寡谋,请无杆采樵者以诱之。’从之,绞人获三十人。明日,绞人争出,驱楚役徒于出中。”说明军中有采樵的役徒。除此之外,楚军中还有修造营房[8]、构筑工事[9]、运送粮饷[10]等役徒。

除了直接从事军中之役外,还有大批役夫在内地或边境筑城。终春秋战国之世,楚灭国六十余,自筑和夺取他国城邑共计280余座,仅《左传》记载的楚国筑城活动就达21次[11]。

楚国还有建宫室台阁之役。文献记载的楚宫室台阁有渚宫、细腰宫、兰台宫、洞庭宫、强台、匏居台、五仞台、层台、钓台、五乐台、九重台、章华台、乾溪台、荆台、渐台、小曲台、附社台、放鹰台、中天台、阳云台、云梦台、豫章台、高唐观、朝云馆、楚王池等[12]。《左传·昭公十九年》记沈尹戍说楚“宫室无量”,以致“民人日骇,劳役死转,忘寝与食”,看来并非危言耸听。

楚国十分重视水利事业,曾征调大批役夫从事“通沟洫”的工程。《淮南子·人间训》记:“孙叔敖决期思之水,而灌雩娄之野。”文献记载楚大型水利工程除上述期思陂外,还有芍陂、无锡湖陂、申浦、木渠等。司马迁在《史记·河渠书》中曾对楚国的水利设施作了如此描述:“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则通沟江、淮之间。”楚国堪称发达的水利事业,一方面收到了“百姓飨其利”的效果[13],另一方面又给楚国的野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楚国征役的对象,基本上是力耕的野人。对此,文献屡有记载。《左传·宣公十五年》记楚、宋相持时,楚把军中的“耕者”遣返回国,杜注以为“此乃分兵归田之谓也”。《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记沈尹戍坚决反对城郢,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只要“民狎其野,三务成功,民无内忧,而又无外惧,国焉用城?”所谓“三务”,杜预释为:“春、夏、秋之务。”其意为只要使民生息于郊野,不耽误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季节,国家自然安全,从而也就没有必要兴役筑城了。而狎于“野”的“民”,只能是力耕的野人。《国语·楚语》记楚国灵王筑章华之台,致使“年谷败焉”,这是大量农业劳动力被征调的结果[14]。

最后看第三个特征。

《左传·成公二年》记:“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乃大户,已责,逮鳏,救乏,赦罪。”所谓“逮鳏”、“救乏”,无疑是针对有家室妇子之私者而言的,而这些人正是野人。《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洁奸匿,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从经济的角度观察,“宥孤寡”以上主要是针对有家室妇子之私,也即有独立经济生活的野人而言的。总之,这两次为征兵而实行的全面抚民政策,都是针对有家有室有自己独立的经济生活的农民而制定的,他们最低限度也得具有农奴的资格[15]。又《左传·成公十三年》记楚子救郑,申叔时批评他是“奸时以动而疲民以逞”,因为这是二月出师,必然会妨碍春耕,也就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试想,如果这些农民不是有独立的经济生活者,那么,受损失的首先应是王家,而不是这些农民了,从而也就用不着申叔时来为民请命了[16]。《左传·庄公四年》记:“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荆尸”,旧解或以为是陈尸于荆地,或以为是军阵之名,都是无所据而云然。曾宪通以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秦楚月名对照表为依据,考定荆尸为楚历月名,楚历建寅,荆尸为正月[17]。其释甚确。晋国的随武子称赞楚国由于能做到“荆尸而举”,故收到了“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而卒乘辑睦”的效果[18]。而受“荆尸而举”之益最大的当莫过于力耕且有着独立经济生活的野人了。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楚国力耕于县邑王国和贵族食邑的野人,基本上具备了农奴的三个主要特征。也就是说,楚国野人中的绝大多数的身分应是农奴。之所以说野人中的绝大多数是农奴而并非全部,是因为楚国野人除了农奴这个主体外,还有其他依附农民。

二、关于其他依附农民的身分

楚国农奴以外的其他依附农民,主要包括自耕农和雇农。

自耕农的出现导源于小私有土地的产生。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的资料表明,楚国小私有土地有多方面来源,说明这种土地占有形式正方兴未艾,而这种土地的主人——自耕农自然越来越多。他们占有小块土地,自耕而食,世代相传,史籍中称之为“野人”、“鄙人”、“家人”[19]。《史记·楚世家》记:“楚灵王独彷徨山中,野人莫敢入王。”这“野人”,或许是在“山中”自耕的农夫。《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记楚善射者陈音自称:“臣,楚之鄙人。”据《资治通鉴》所记,楚考烈王十四年(公元前249年),“楚灭鲁,迁鲁顷公于卞,为家人。”这种躬耕食力的自耕农,文献多有所载。如《庄子·天地篇》所记子贡南游于楚所见“汉阴丈人”,同书《则阳篇》所记公阅休,《史记·孔子世家》所记子路在陈、蔡间所见的荷篠丈人,《韩诗外传》所称楚庄王遣使聘请的北郭先生等,都属于这类自耕农。《史记·滑稽列传》记孙叔敖之子歌曰:“山居耕田苦,难以得食。”类似的居于深山苦耕且难以果腹者,很可能也是拥有小块贫瘠土地的自耕农。《史记·楚世家》所记申叔时引鄙语云:“牵牛径人田,田主夺之牛。”这田主若不是正在自耕,也就不存在“夺之牛”了。《孟子·滕文公上》所记楚国“为神农之言者许行”,主张“贤者与民并耕而食”,他代表的就是小私有农民的利益,他的追随者“其徒数十人”,以及“负耒耜而自宋至滕”的“陈良之徒与其弟辛”,也都是自耕农。《管子·轻重》载,齐桓公“使人之楚买生鹿,楚生鹿当一而八万,楚民即释其耕农而田鹿”。这说明当时某些农民已能根据市场价格的导向调整其生产方向。如果这些农民不是自耕农,能有这么大的自由吗[20]?

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中还提到楚国有一些出身下层贵族的人,由于种种原因流落或隐居鄙野,过着自食其力的“躬耕”生活。如《荀子·非相》记:“楚之孙叔敖,期思之鄙人也。”《吕氏春秋·赞能》所记相同。孙叔敖即敖。氏是蚡冒的后代,是楚国一个既老且大的家族。孙叔敖之父贾曾任工正,主管工程。孙叔敖之兄艾猎曾任令尹,在沂地筑城时显示了卓越的才干[21]。孙叔敖在出任令尹前已主持兴建了大型的水利工程——期思陂[22],出任令尹后也以规划工程和主管政务见长。凡此,都说明孙叔敖并非道地的“鄙人”,故《史记·循吏列传》说他是“楚之处士”。我认为,孙叔敖在期思“躬耕”的身分是自耕农性质的“鄙人”,其身世则属贵族性质的“处士”。《庄子·人间世》记孔子适楚,楚狂接舆游其门而歌。郭注引皇甫谧云:“接舆躬耕。”这个佯狂不仕的接舆,其身世大概同属“处士”,其身分也可以自耕农视之。《韩诗外传》记:“楚有士曰申鸣,治园以养父。”申鸣“治园”以养父,说明他非自耕农莫属。但《韩诗外传》同时又说他为“士”,可证其出身于下层贵族。总之,在楚国自耕农中间,确有一部分人出身于贵族,他们数量虽然不大,但曾一度成为楚国直接生产者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也许人们会问,既然依附农民是指农民连同其附着的土地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而自耕农却拥有属于自己的小块私有土地,为何还将其归之于依附农民?我以为,将自耕农视为依附农民,主要有两个理由:1.从西周以至战国,尽管存在小私有土地的事实,但这类土地在名义上或者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王有,此即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23]。2.楚国的兵赋普行于一切土田而无所豁免,而自耕农承担着出赋税、军役和劳役的义务,正好说明他们仍然具有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

楚国还存在雇农。

《韩非子·外储说》记:“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也,畦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尽巧而正畦陌畴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之也。”自春秋以来,农业中使用雇佣劳动的事已屡见不鲜了。楚国虽缺少关于这方面的直接史料,但某些资料却能间接说明这个问题。《说苑·善说》记:“庄周谓魏文侯曰:周以贫故来贷粟,而曰须我邑粟来也而锡臣,即来,亦求臣佣肆矣。”庄周为楚人,他见到专为卖庸而设的“佣肆”,很可能是在楚国。近年出土的楚国铜器上常常有“铸客”的题铭,有的学者认为这种“铸客”就是官府所雇佣的民间个体手工业者或异国来楚的工匠。既然手工业中已存在“雇工”现象,想必楚国农业中也会有这种雇佣劳动者[24]。

春秋时期楚国有没有佃农,还很难肯定。有的学者认为大约在进入战国以后,随着封建领主的地主化,农奴逐渐转化为佃农[25]。这种推论有一定道理,但文献中很难找到这方面的确凿材料。因此,对楚国封建领主制何时向封建地主制转化,以及楚国原来的农奴是否逐渐转化为佃农,笔者另有专文探讨。

在楚国的直接生产者中间,有没有奴隶身分的人呢?看来应当作肯定回答。不过,农业奴隶在楚国只不过是一种极个别的现象而已,而且限于畜牧业之中。如《左传·昭公七年》申无宇说的“马有圉,牛有牧”,这“圉”和“牧”,就是为王室和贵族经营畜牧业的奴隶。但总的来说,由于楚国贵族的室田不大,因而占有的奴隶也绝不会多。《左传·宣公十一年》记楚伐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有的学者认为这些被集中于夏州的俘虏,显然是从事农作的奴隶[26]。这种理解似可商榷。楚庄王经申叔时进谏,重新封陈,“乡取一人”,另建一州,虽然形式上与就地易国为县有异,但性质上并无多大不同。由“乡取一人”而另建的一个“州”,其州民的身分地位大概同县民没有多大差别,即他们都是力耕的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需要说明的是,据罗运环先生研究,“乡取一人焉以归”中的“一人”显然有误。按《周礼·地官·大司徒》,西周时天子的国都及四邻也只有六乡。《尚书·费誓》说“鲁人三郊三遂”,三郊三遂就是三乡三遂。鲁亦三乡。春秋齐桓公时,管仲在齐施行“叁(三)其国而伍(五)其鄙”的改革措施,也只分国(乡区)为二十一乡。陈系小国,即使改革,也不会多到二十一乡。即使有二十一乡,按《周礼》乡制计算,一州为二千五百家,乡取一人岂能成州?要之,“一人”,当是“千人”之误。古文千字从人,其下之右加合文符号则为千人。而作“一人”者,可能西汉末年人将古文隶定为“今文”时所误[27]。我以为,此说言之成理。如乡取千人,这个州就不会很小了,当时的楚国是不会也不可能集中大批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

此外,居住在都邑的国人中也有极少数从事农作者,这类人虽然也属于直接生产者,但毕竟在直接生产者的整体结构中所占比例极小。

收稿日期:1996年6月19日

注释:

[1]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历史研究》编辑部:《建国以来史学理论问题讨论举要》,齐鲁书社,1983年10月版。

[2]《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史记·楚世家》。

[3]《左传·昭公十三年》。

[4][5][6]张正明:《春秋楚国庶人浅析》,《江汉论坛》,1984年第8期。

[7][14]吴永章:《楚役制初议》;《江汉论坛》,1983年第12期。

[8]《左传·宣公十五年》。

[9]《左传·哀公元年》。

[10]《左传·成公十六年》。

[11]高介华、刘玉堂:《楚国的城市与建筑》,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7月版。

[12]张正明主编:《楚文化志》,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版。

[13]《汉书·沟洫志》。

[15][16][19][20][24][25][26]郭仁成:《楚国经济史新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8月版。

[17]曾宪通:《楚月名初探》,《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

[18]《左传·宣公十二年》。

[21]《左传·宣公十一年》。

[22]《淮南子·人间训》。

[23]《左传·昭公七年》。

[27]罗运环:《楚国八百年》,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1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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