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体制改革方向与路径论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方向论文,文化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03年我国文化体制改革肇始以来,十余年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面临着新问题和新矛盾,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是破解制约文化与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困境。如何通过切合实际的“转企改制”来提升文化企业竞争力,通过规范秩序来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通过文化立法来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将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课题。 一、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 文化体制改革确立了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很多企业脱胎于文化事业单位,尽管拥有了自主经营权,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市场认知有限,以及市场秩序和市场机制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企业难以完全摆脱政府指令和事业单位的惯性思维,在发展中过度依赖政策保护,在经营上盲目追求规模效应,企业竞争力没有得到实质提升。比如有一批“候鸟”型的文化企业,其注册地跟随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单款贴息、奖励补助、房租减免等产业优惠政策而“迁徙”,一旦政策优惠到期,就转移到别的地区,或是按照政策优惠的力度选择企业驻地。这部分企业的发展对政策资源的依赖性很强,企业决策带有明显的投机性。另外一些文化企业将并购当作企业成长的主要途径。截止到2014年12月20日,全年共发生文化企业并购事件159起,总规模超过1000亿元,2倍于上一年度。成功的并购有助于文化企业快速成长,但全球范围内只有不到20%的成功并购[1]。如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了起点中文、红袖添香、潇湘书院等七大原创文学网站,但由于内容、品牌和渠道衔接等问题,导致核心员工集体离职,影响了公司的上市计划。十几年的文化体制改革,政府一直充当着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划者和推动者,文化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干预下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因此对政策的关注和依赖程度很高,缺乏通过挖掘企业内生动力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意识和办法。 文化企业大都属于轻资产企业,其核心资源是人的创意,核心能力是创意能力,市场竞争力来源于资源和能力的合理匹配与有效发挥。政策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外部资源,但对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来说是把“双刃剑”。企业竞争力作为企业内生要素,受组织的内部需求、外部战略机遇和环境威胁等因素的驱动和影响[2],尤其是在新兴经济体,政府对某些资源和产业的控制使得能够获取资源或进入该产业成为企业成功的第一步[3]。但是,政府对企业的过度保护会导致企业自身技术商业化能力难以形成,降低对外部竞争环境变化、竞争者行为、消费者需求变化等方面的敏感度[4]。文化企业对政策的过度依赖,管理者的注意力必然会由企业内部向外部转移,外部资源的整合利用可以暂时弥补企业发展资源的不足,但短期内并不足以改善企业能力。企业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急功近利、贪大求全的思维对企业完善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与能力都有害无益。文化企业发展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和“速度”,更应该关注“质量”和“结构”问题,粗放式增长方式在多个经济领域都已经证明是不可持续的,因此文化企业应该制定长远发展战略,通过开发内生性增长方式来提升竞争力。 对于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创设能够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文化产业生态系统。任何产业组织系统都存在前向、后向联系,并由此形成一连串不均衡的连锁过程[5](P37)。文化产业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标志,是具有市场号召力的大中型企业、富有弹性和活性的小微企业以及个体从业者的和谐共存,以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为基础,结成上、中、下游的综合联动型的产业链,有效促进文化产业要素的融合互动。当前,政府期望通过培育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来掌握国际文化市场话语权,结果导致大型企业的盲目扩张,挤压了其他文化企业的生存空间,给新企业设置了行业进入壁垒,制约了小微文化企业和个体从业者的发展。产品的输出能力和文化影响力并不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和财力,而是取决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程度。韩国影视剧所形成的“韩流”效应和日本动漫产品的世界风行,其背后的推手并不是“巨无霸”型的文化企业;“哈利·波特”系列产品的始作俑者也是一家原本经营困难的小出版商。从国内电影消费市场来看,“大片时代”已经终结,低成本、小制作、风格多样化的电影产品日益受到观众追捧。文化企业所供给的产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人的文化需求,文化需求具有动态变化特征,因此创新是文化企业职能的核心内容。大型企业经营决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取得市场的控制权来攫取高额回报,创新活动大都为此服务,一旦形成市场垄断,企业主动创新意愿就会弱化,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会增加来自创新的额外利润,从而激励企业创新[6]。小微文化企业机制灵活、应变能力强,其创新活动相比大企业更加活跃、效率更高。我国2014年颁布的《关于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将优惠政策延伸到了小微文化企业,但是政策扶持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资源占用和市场控制上的优势地位,其他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依然有限。因此,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为不同组织形式与规模的文化企业创造公平发展的机会。 提升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路径是切合实际地推进“转企改制”。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一直沿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二分法”来推进文化单位的分类改革,文化事业被定位为公益性,目的是满足人们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的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是经营性的,宗旨是满足人们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7]。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文化事业就只提供同质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无视“差异性、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吗?文化产业就只做“经营”不做“公益”,不承担“一般性、基本性、均等性”文化供给的责任吗?将人们精神层面的文化需求一分为二并区别对待的依据是什么?文化产品具有的意识形态和一般商品的双重属性并不具有排他性,在市场上获得高额商业回报的文化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精神影响力,而无偿赠予的文化产品所蕴含的价值常常被人们低估,使得产品的精神影响力有限。只有获得消费者文化需求认同的文化产品才可能兼顾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两种效益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不能截然分开。基于我国文化事业单位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职能的综合考虑,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社会企业应该成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方向。社会企业是以社会价值创造为根本任务,以创新和新事物的创造为经营活动特征的营利或非营利组织[8],其主要收益不依靠政府补助和社会捐款,而是来自企业的经营运作,所得利润必须继续投入以社会公益为目标的活动中。社会企业需要统筹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价值,因为商业业务的经营及其收益的取得,是支持和促进社会企业去创造社会价值的先决条件[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企业,自身需要适应的过程,而且还将继续甚至长期在政府主导下履行社会价值体系建构的职能,将其向社会企业这一组织形态转变,既符合文化体制改革对文化事业的总体要求,又能缓解组织变革带来的“阵痛”。 二、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 我国当前为社会承担文化供给的主要是文化事业和文化企业两类主体,而相关政策对不同的文化供给者并非一视同仁,资源配置有失公允导致文化市场机制缺失。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资金、用人、税收等方面能够得到政府给予的政策或行政性保护,而经营性文化企业则要依靠自身能力去争取资源并解决遇到的问题,即使同样是文化企业,国有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和优惠的机会也多于其他产权形式的文化企业。根据文化部对300家民营文化企业的专题调研结果,超过80%的企业主要依赖自身积累,融资方式极为单一。印证了体制内外不同文化市场主体在获取政策资源方面的差异。2013年,我国设立国家艺术基金旨在扶持优秀的文化艺术创作者,但业界人士对此持有两种迥然不同的态度,体制内的是欢呼雀跃,体制外的则态度冷淡,其主要原因在于那些富有独立精神和艺术追求但身处体制之外的文化从业者,认为自己能够申请到该基金的机会微乎其微。以“助推全民阅读”为主旨而创办的北京三联韬奋24小时营业的实体书店,资金依靠政府投入,经营场地免费使用,而一般企业不可能获得这种资源优势,市场竞争关系处于不对等的状态。还有一些国内演出团体,自掏腰包登陆维也纳金色大厅“镀金”,回国后一方面向文化主管部门邀功请赏,领取政府奖励和补贴,另一方面自我标榜为世界顶级水平,在国内演出市场上加价,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和供需体系。文化事业单位和体制内的文化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文化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局面,这导致部分体制外的文化企业为了生存,不关心产品质量只看重商业利益,只计较眼前得失不做长远打算[10]。这也使得文化管理部门对体制外的文化企业强化约束,政策扶持更加倾向于体制内的从业者,但由于治理思路和策略没有切中“资源配置失当”的要害,“药不对症”反而加剧了外部发展环境对体制内外不同文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破坏了文化市场秩序,影响了现代文化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 文化产业发展必须依托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而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这就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必须秉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有学者认为“文化有其特殊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适合文化领域”,但是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非否认文化的特殊性,而是以文化和市场发展规律的有机契合为基础,排除那些阻碍文化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文化需求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因素,建立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财政资金埋单、文化事业单位无偿供给的文化福利,目的是维护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但这种出于供给者主观意愿的配给式供给,并没有考虑需求者的真实意愿和需求差异性,对“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尊重。从供给对于需求的认知和满足的主动性上,企业的逐利本性反而使其具有先天优势,有利于供给与需求之间实现相对的均衡。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使得政府必然要监管相关领域,但政府不能替代文化产品供给者,而应该成为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机制的保障者,其职责是激发并保障市场的功能性作用,以文化企业为轴心,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本特征的文化生产的社会化格局。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是指文化需求得到恰当满足、政府的政策法规得到很好贯彻,充分考虑供给效率的一定时期内文化生产部门愿意向社会提供一定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可持续性供给[11]。文化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是确立文化需求者的主体地位。只有满足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文化需求,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共同体现,文化产品才会实现效益最大化。文化事业的目标依靠文化产业发展来实现,文化产业发展当作文化事业来对待,由此形成文化供给主体地位的平等,是优化资源配置与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 我国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的当务之急,是理解资源配置正当性的内涵意义,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从法律、政策和规则等正式制度安排来解决资源配置失当的问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是文化创造的主体,同样又是文化需求的主体,享有公平的机会是其正当性要求,而效率是文化发展相关各方的普遍要求,因此国家政策导向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率。我国当前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举措多是出于效率的考虑,主要追求产业发展速度和规模,企业经营目标主要聚焦于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的获取,而忽视了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由此引发一系列企业行为失范的现象。比如,创造高收视率的影视剧和电视选秀节目会吸引大量的文化企业竞相模仿,同质化甚至是“质量”低劣的文化产品被超量供给市场,背离了文化需求的多样性和发展性特征,最终招致消费者唾弃,而投资回报得不到保障,企业决策往往会更加急功近利,文化企业发展最为关键的创意能力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释放和积累。拥有政策支持和资金优势的文化企业为了占据市场竞争的主导地位,通常会采用并购的方式来纵向延伸产业链和横向拓展市场空间,破坏了企业发展机会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公平性。但是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而是正相关的关系,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越是公平,效率就越高;反之,越不公平,效率就越低[12]。文化领域的公平与效率并重,需要以相应的文化商业秩序为保障。文化商业秩序是文化产业各行为主体基于文化经济利益分配,依据一定的法律、准则、规范和机制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其基础逻辑是减少和避免文化企业与各种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冲突[13]。这种秩序的建立,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确立文化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以维护文化发展利益相关各方的基本权益。 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的另一重要路径是确立文化企业的行为规范,让文化企业承担相应的职能和使命。文化企业是基于人类的文化资源与智力成果的开发和使用来创造价值的经济组织,除了经济职能外,还具有民族文化传承、公共文化利益维护和文化国际化传播的职能。这些职能赋予文化企业相比一般企业更多的文化使命,文化企业制定经营策略和履行社会责任时必须考虑身负的文化使命[14]。知识经济时代,技术交流与扩散的速度大大加快,商品日益丰富并趋向同质化,于是商品中“精神性”的观念价值所占比重就越来越大[15]。文化企业市场价值的实现就依赖这种“精神性”的观念价值,这种价值追求也正是文化企业所承担的使命所在。文化企业是意识形态与经济行为交融且密不可分的集合体,其概念中的“文化”与“企业”意义并重,对任意一方的厚此薄彼都有失偏颇。我国目前尽管强调文化企业经营的文化与经济双重效益,但这种表述大都停留在政策文件和理论文献中,而在实践中对文化企业的评价看重的往往是经济指标,并没有建立与文化效益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政府通常将公益性文化活动交由文化事业单位承揽,并没有给文化企业具体的文化公益职责和任务安排。这无形中助长了文化企业经营观念的功利化,弱化了企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管理者认为企业追逐利润是天经地义的,而公益并不是企业所要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不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区隔关系,而是交融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文化企业拥有崇高的文化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并付诸行动,会增加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同感,为企业发展奠定市场基础;而企业重视文化价值,既能够保障经济价值的实现,同时又涵养了文化企业发展的内生能力,有利于文化企业制定更为积极的发展战略。这既是文化企业拥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又是文化市场有效运行的表现,更是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机制的保障。 三、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 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文化治理能力,是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过去“文化管理”思维到现代“文化治理”表述的转变,体现了文化领域内政府角色及其管理方式从传统管理体系到现代治理体系的转型。过去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是封闭的,政府是单一的主体,其他都是客体,主客体是一种不平等关系,其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依靠的就是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力量推动,产业快速发展态势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府投资或倡导的文化工程,但这些工程的政治意图通常强于经济效应,经济效应胜过文化意义。比如,许多地方政府都规划兴建了文化产业园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9年的文化产业园区不到500个,到2014年第一季度全国范围内已经建成或待建的文化产业园区已达到13000个以上。这种井喷式发展的背后,文化产业园区同质化、规模化、低俗化、泡沫化、空壳化、单一化等问题广受关注,一些“借壳圈地”搞房地产的文化产业园区更是饱受指责。这些名为“文化产业工程”实为“政绩工程”的建设项目,并没有真正发挥“推动产业发展,引领企业发展”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反观上海的环同济设计创意产业园区,集聚了大约500家企业,其中80%的创业人员来自同济大学的师生及社会自由职业者,这种在自发集聚基础上形成的文化产业园区,竟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我国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园区大都是以区域划分或行业分割方式来布局的,由于利益格局和资源配置的影响,很多园区并没有形成理想的要素组合,企业之间没有形成链式关联。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的关键不是入驻企业的数量和名气,而是园区企业以产业结构合理布局为基础,结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一次投入、多次产出的产业链。不适当的政绩观念下,政府过多的干预,让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很难遵循其应有的规律,各产业主体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应将政府、市场、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及成员视为平等的主体,让市场机制取代行政权力成为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各个主体之间结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左右平行的关系,建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合作治理网络。维护这种网络不可能只依靠政策和行政措施的推动来实现,尤其是文化通过产业化开发进入市场的过程,更需要法制进行相应的规范。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文化立法作为政府规制创新的基本原则,主要做法是减少政府干预文化产业的范围,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竞争,刺激文化产业的内部结构调整[16],以此来明确发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现有64部文化领域的行政法规中有48部属于文化行政方面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有7部属于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条例”,只有8部属于保障文化权益和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立法[17]。管理和保护类的规定多,保障和促进类的法律少,零散分布的法规也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相互支持的法律体系,并且缺乏一个统领性的文化基本法,文化立法方面的缺陷使得我国当前文化发展还没能获得足够有效的法制支持和保障。 文化立法的有效性体现在造就“有限政府”的有效管理,维护健康和高效运行的市场秩序,有效增强文化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最终确保文化产品有效供给和文化消费需求有效满足。文化立法所形成的规范应该最大程度的契合文化发展的诉求,从书面文本的关系契约和交易契约订立和执行的合法性接受,逐渐达成各方在自觉意识中普遍认同并相互负责的心理契约。既能够维护文化发展各相关领域的和谐共进关系,又可以从道德义务层面建立具有长期实效性的行为约束机制,保障利益相关各方基本权益并能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另外,文化立法应该与有关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形成系统结构合理、内部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首先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发展基本法,再依据我国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以及文化资源开发与利用能力的差异,进行地方性的文化立法。既要确保法律本身的有效性,还要保证法律对实践问题调节功能的有效性。 提高文化立法实践调节功能的有效性,就应该改变多个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条块分割和职权交叉的现状,由一个文化综合执法主体来履行相关职能。我国对文化领域进行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宣部、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物总局等,涉及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监管的还包括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旅游、体育、环保、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如不能得到改观,将导致文化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权责不明。文化生产是一种精神与物质形态相结合的劳动创造过程,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多个领域的交叉地带,文化市场相比一般市场体现出更多的复杂性。通过文化立法,首先应该明确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在文化市场监管具体事务中的权力归属,建立完善的监管责任体系,将文化领域中行政权力的运用和约束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是保证一个文化执法机构的权力完整性和独占性,杜绝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相同执法权的现象。最后依据行政法规,对现有文化行政管理权力予以重新调配,推进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从制度上根除文化行政权力交叉、责任不清的顽疾。文化立法的有效性是文化发展最可靠的基石,反映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文化管理的完备程度。 四、结语 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释放国家文化创造力和经济发展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和持续发展,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改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形式和方法的变化破除制约文化发展的桎梏。我国当前以市场化为主基调的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无疑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因此,改革措施的制定应该以明确文化企业的市场主体身份、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发展有利原则为主导思路。我国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市场都还没有成熟,两者没有发挥相互促进的作用,甚至存在相互掣肘对方发展的现象。究其原因,长期处于行政指令和计划调控下的国家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这种思维并没有随着文化体制改革而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影响着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决策,影响着各类文化发展相关组织主体的行为,也影响着社会成员和文化消费群体的意识。改变这种思维,应该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相应的正式制度的建立为起点,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取向,加强文化立法的有效性,切合实际地推进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主要目标是破解文化企业发展的体制困境,培育合格的文化市场主体,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完善文化市场机制。同时要考虑到市场化进程中的文化特性,避免市场法则对文化资源的功利化、“格雷欣法则”破坏文化的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做到“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手牵手向前走”。标签:文化体制改革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供给和需求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文化政策论文; 文化产业论文; 经济学论文; 文化事业论文; 市场竞争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