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中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调发展论文,中介论文,竞技论文,群众体育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中国体育日益显现着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当我们确立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战略之后,关键是剖析二者协调发展的复杂过程和机制,就如何协调提供有效的理论模式。本文对中介的研究就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它有助于对协调发展战略的全面理解,避免认识简单化或“跳跃式”的逻辑错误,并对今后处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一、中介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所谓协调,是表述事物的一种平衡状态和实现这种状态的方法。这里所讲的平衡态不是指事物诸要素、方面由于正反方向的量的作用抵消、中和、相等时,所形成的相对静止的对当平衡,而是指协调平衡。它是事物诸要素、方面的相互作用及该事物和环境相互作用中,诸要素、方面相互间形成和谐、适应的关系,从而使事物整体形成一种有序结构的稳定状态。
协调状态的实现,要通过若干恰当的中介体和中介要素的作用来促成,它既表现为空间上并存的不同事物间的联系环节,又表现为时间上事物转化和发展的中间环节。比如,任何系统都具有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的规定性,同时还要看到“度”方面的规定性,“度”就是质与量统一的中介。在系统辩证法中还把“度”看作是一个中介系统。对于中介问题,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十分重视。如果要问不同事物何以能互相渗透、互相转化?何以能够处于一个统一体进而实现协调?答案就是:主要赖以中介的存在。
中介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知道,尽管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有着各自目的,但它们同属于体育之下的两个子类,在内容与形式上具有共通性,在效应上可以彼此联系、相互作用,这些都为协调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可能。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愿望,协调能否形成和保持,有赖于中介的存在。因为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相互作用,实际上是一个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流过程,均要以特定的载体来达到,否则不会产生相互作用,决无“超距作用”存在。随着中介的变化,相互作用可以由无到有、由弱到强,也可以由有到无、由强到弱。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否中介,其强弱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协调的形成和保持,此外,人们还可以通过利用中介,自觉地促进并调控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根据中介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的中介,即观念型中介和组织型中介。建构与完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中介应从此处入手。
二、社会心理:完善观念型中介的必要条件
观念型中介是人们认识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关系所依赖的思维形式、思想观念及理论体系,包括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乃至方针、政策等。应该说,提出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战略之时,人们就高度重视理沦阐述,关注用政策来促进协调发展,诸如“协调发展就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政策上给予群众体育以足够的保证”等等。这都从某个方面体现了人们自觉地利用观念型中介来促进协调发展。但一种思想观念能否为人们所普遍接受,能否成为主流,起支配作用,还取决于它是否适合当时的社会心理。
社会心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对社会成员有相互影响作用的社会精神现象。体育运行过程中的主体或执行者都是处在不同社会结构地位上的扮演着不同社会角色的人,他们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认知、社会情感和社会动机的指导、激励和促进下实施和完成的,都伴随着社会心理机制的作用。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离不开社会心理的调适和优化,因为体育体制上的变革,只有得到社会心理的广泛赞成,才能被准确完整地加以贯彻和推行;而一种思想观念若要对体育运行过程发生影响,必须首先被人们所接受,即与社会心理的基本倾向相符合。所以,如果没有优化的社会心理环境,就难以形成协调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回顾建国后处理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的历史,竞技体育优先发展同急于求成的社会心理有关。中国现代史学者认为,50年代末,在我国较广泛地存在急于求成的社会心理,①当时全国上下有一个共同而又急切的心愿,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尽快地赶超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快步向共产主义过渡。“体育事业大跃进”正是急于求成社会心理的产物与体现。1958年3月19 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让体育工作也来个大跃进”,提出体育大跃进包括:体育运动更广泛地普及到群众中去;加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10年左右,主要项目赶上世界水平。它主要是将体育同社会政治制度,尤其是与“国家地位”联系在一起,反映了当时的政治需要。体育大跃进中急躁冒进的做法,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制止,但从心理学上讲,某种社会心理一旦形成,便很难改变,即使社会存在的性质和状况已经改变了,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人们一些社会心理却沿袭下来,形成传统习惯和风俗,牢牢地控制着个体和群体。急于求成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同样亦是如此,表现出极大的惰性。60年代体育发展抉择将重点转移到竞技体育上,乃至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后,体育发展抉择还是将重点确定在竞技体育,这都同急于求成这种社会心理有关。“急于求成”的核心就是赶超,必须通过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成功来证明自己的力量,竞技体育的“赶超”特点与急于求成的社会心理的趋向性特征有十分近似的关系,所以,社会对竞技体育的每一个突破和每一个胜利,都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和热情,将之视为展示民族、社会制度优越性的表征。弄清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把竞技体育作为优先发展的深层原因了。
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驱动增加了目标追求的复杂性,使实施协调发展战略更有必要,又更为不易。目前的现状,按新闻界的评论,“以金牌论英雄的定式并不那么容易扭转,对开展群众性体育,则是‘醒得早,起得晚’”。②但如果将这些现象仅仅归结于体育界思想观念偏颇、厚此薄彼,则过于简单。联系新闻媒体对竞技体育的报道,可明显看出社会舆论的偏好,乃至急于求成社会心理的惯性作用。今天实施协调发展战略,又是在原先竞技体育相对超前发展下启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体育运行中的各种变化既可能引起人们的高兴和振奋,也可能引起人们的困惑和担忧,因此,仅仅靠体育界更新思想观念远远不够,必须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社会心理环境来实施协调发展战略。
三、体育俱乐部:建构组织型中介的方向
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都不可能单纯依靠自身来规定和实现协调发展,而是必须走向二者的转化与互动。在这一过程,从组织型中介的角度看,它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找到联系双方的中介性纽带。比如在经济活动中,市场就是买卖双方的中介性纽带,没有市场,买卖双方无法见面,协调问题也就无从谈起。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也是如此,必须在双方搭起桥梁,使转化与互动得以顺利完成。
第二,要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区域”。从社会现象的协调来说,就是要找到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一般来说,利益范围总是有一个弹性区间,双方利益的重合区间就是他们的“共同点区域”。协调要取得成功,必须在这个区域内进行,超出了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缺乏共同点,协调不可能顺利进行。
第三,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这才是最稳妥的中介方式。
根据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体育俱乐部这一组织形式客观上起到联结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中介作用,并借此可构筑内在的协调机制。体育俱乐部在国外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是社会民主、结社自由与现代体育相结合的产物,在体育发达国家是一种普遍的发展体育、开展体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形式。目前有业余体育俱乐部、职业体育俱乐部、商业体育俱乐部三大类型,构成一套完整的组织网络。业余体育俱乐部扎根于基层,网络规模大,网点多,面向大众,有全社会参与的特点。而商业体育俱乐部崛起所形成的与业余体育俱乐部竞争的态势,促使双方都必须不断改进自身的服务,来巩固和扩大会员队伍。职业体育俱乐部不仅缩短了高水平竞技运动同普通大众的距离,同时,进一步将广泛的群众基础转化为提高运动水平的动力和构成保障系统。
从体育俱乐部发展历程看,它们都是在体育发展过程中,不断适应内、外部需求的产物。最先出现的是业余体育俱乐部,随着高水平竞技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出现职业体育俱乐部,并同业余体育俱乐部并驾齐驱,而商业体育俱乐部的出现,又是针对业余体育俱乐部在设施和服务上的不足应运而生的。它们之间既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有力地促进了它们各自的发展。同时也协调着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发展。这种协调的内部机制,源自各方扩大体育会员这一利益的“共同点区域”。
以往,我们在谈及职业体育俱乐部时,往往将它等同于职业运动队,似乎它就是竞技体育。实际上,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一个经营实体,其特点是走体育与市场相结合的路子。职业运动队确实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础和核心,然而为了其生存和发展,每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都十分重视后备人才的培养,其形式多种多样。例如俱乐部自己培养,俱乐部成立专项体校或从学校代表队中选拔等等。这就将高水平与业余训练衔接、协调起来,并同主体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形成双方利益的重合。因而,这种协调是有成效的。此外,各个职业体育俱乐部都十分重视扩大会员队伍,将职业体育俱乐部与会员之间的关系视为鱼水关系,这就将无数体育爱好者组织起来,共同参与。更何况,还有相当一部分职业体育俱乐部是由业余体育俱乐部和一个职业运动队组成的混合体,这样,职业体育俱乐部的作用就不仅是有力地促进运动水平的提高,而且在扩大、支撑体育人口上功不可没。所以,在一些体育发达国家,体育俱乐部会员占体育人口的比例都较高。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体育事业依靠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手段来办。今天,重新审视运行了几十年的体育体制,改革的方向业已明确:由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战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机制。8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改革的深入,各种形式的体育俱乐部悄然兴起,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没有自觉地将体育俱乐部作为协调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的中介来加以认识。尽管我国目前还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但体育俱乐部是现代体育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我们没有理由不善加利用来构筑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