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学政十弊”:清初学政积弊与考核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积弊论文,考核制度论文,学政十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0)-01-0073-07
科举取士作为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抡才大典,关乎国家人才与用人行政的得失,故统治者十分重视防范与剔除科场舞弊。清初继承明末科举取士制度的同时,着意加强与完备科举防弊制度,商衍鎏先生回忆:“清代科场,防弊视为要政,行法亦不姑息,较之于明既详且备,而且及于院试小考,不仅见于乡、会试已也。”①所谓“院试小考”,即指各省学政主持的童试而言。
学术界关于清代科场防弊制度的研究,关注点集中于乡、会、殿试等考试层面,探讨防范士子舞弊措施的论述较多。②迄今学界对于清代特创的“剔除学政十弊”制度尚缺乏应有重视。③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在于防范对象并非夹带枪替的士子,而是主持童试的各省学政,不仅关系抡才大典,而且涉及职官考绩。
在清代二百余年的已刊未刊档案中,各省学政题报差满的档案文书频繁出现“剔除学政十弊”的内容。而查阅清代相关典籍,“剔除学政十弊”的条款虽载于《钦定学政全书》、《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与《清朝文献通考》等政书,却未见述及章程条文出台的原委,研究者自然难以进一步深入讨论。本文通过搜集档案、文集、笔记、传记等相关资料,并与官方文献典籍相互比勘,致力于厘清“剔除学政十弊”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过程,梳理了清初学政考核制度的渊源,及其与内外官制的复杂关系,从而凸显学政考核制度在王朝官制中的特殊地位。
一、学政积弊与解卷磨勘
明清两代,科举必由学校,明中期又在科举与学校之间设置提学官,清初因之,通称“学政”④,主持岁科两试和童试,考试选拔童生进入学校成为生员,并录送生员参加乡试,是国家抡才大典的重要制度环节。若学政考校公允,则学校得人,科举亦能录取真才,国家便可铨选良士,治国安邦;反之,则危及国家的用人行政的根基。因此,学政奉皇帝敕书“专督学校,督抚藩臬不许侵其职掌”⑤,责专权重,而各省府、州、县学校又有学额限制,所以往往有学政鬻卖学额的弊端。清代曾有人总结学政的三项要务,首要便是防弊。⑥
防范学政弊端,关键在于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政考核制度。明代设官分职,往往颁给官员敕谕,以明职守。正统元年(1436)设置提学官时,所颁敕谕较为特殊:“别项官员敕谕俱不开款,独提学开款”,不仅昭示“委任责成极其郑重”之意,还明确其职责的具体规范及要求,同时作为提学官考核的依据。各省巡抚、巡按据此便可考核各省提学官履行职责优劣及操守贤否,京中部院亦依此定提学官升转降黜。⑦
清初学政虽仍颁敕谕,却无附带说明条款。至于其提督各省学校的方式和内容,则以“听尔斟酌便宜,随时条请而行”为基本原则。⑧由此可见,清初学校规制并无明确规定,暂依明朝旧例,由学政采纳可行者陈请执行,学政也缺乏考核条款。因此,清初学政的职责权限有较大的自由度,便于因地制宜,权衡处置。这是因为满清定鼎之初,以兵事为要务,朝政重心尚未转移到教养士民等事宜,倚重前朝旧臣恢复与整顿文教秩序。由前明官员简放的各省学政,曾在恢复各地学校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代天子巡行教化,约束与考校各地士子,向天下士民宣示清廷振兴文教的意图,既有利于拉拢士民之心,也有助于兵事的顺利推进。
不过,由于考核条款的缺失,学政承袭明季流弊与风气,积端甚深。据称清初学政主持的童试,“生员中额,大学四名公取一名而已,余皆贿买”⑨。学政沿袭又于“额外遵例取进”,获利丰厚,“无不染指者”,以至于官员们对出任学政趋之若鹜,“翰林部郎必有请托而后推,京朝官人人得而啖之”⑩。学政流弊对吏治的危害很快便引起满清统治者的注意。
顺治帝亲政后,重视整顿全国的文教秩序,令礼部议定办法。顺治八年(1651)三月十二日,礼部条议各省学政事务,建立学政考核的解卷磨勘制度,令“学臣以到任日为始,岁考限十二个月考完,每三个月解卷一次。科考分四次解卷,以凭磨勘。所取生童文字,以纯正典雅为主。诡谬者,本生褫革,学臣参处。四卷以下,每一卷,罚俸三个月;五卷以上,每二卷,降职一级;十卷以上革职。”各省学政报满后照例考核,公明者优升,溺职者参处。均奉旨依议。(11)可见,清廷试图凭藉磨勘等手段,从科场程序的控制与强化试卷监管等方面加强学政考核,力求清除相关弊端。
然而,防弊与作弊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些学政在解送考卷时,将试卷改换誊抄,不使用原卷,使磨勘难以收效。顺治九年(1652),顺治帝又饬令学政解送试卷时,“优等以大学五名、小学三名解部磨勘”,且必须用原卷,不许誊抄润色,严格按照规定次数解卷,不许延迟。(12)
法令初颁,风气难以遽然扭转,仍有学政未出都门,在京各官已开单嘱托,既到地方,又探访乡绅,“甚至贿赂公行,照等定价,督学之门竟同商贾”(13)。顺治十年(1653)四月十九日,顺治帝针对上述陋习,再次申饬赏罚制度,希望学政能够洁身自好,如“仍沿袭陋规,苟图自利,宪典具在,决不宽宥。”(14)直至康熙帝继位,各省学政积弊仍然甚重,只有不断加重解卷磨勘的惩罚力度,(15)但似乎均未见显效。
学政弊端不仅影响及士习文风与人才盛衰,也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吏治清浊。尽管清廷屡次颁发上谕,整饬各省提学官考试舞弊的行为,但是解卷送部磨勘制度,无法杜绝各省学政弊端。(16)如何清除各省学政弊端,加强对学政考核,成为清廷振奋士习与整饬风纪的难题。
二、从解卷磨勘到督抚纠参
顺、康之际,由于解卷磨勘制度并没有遏制学政舞弊的种种劣迹,统治者不得不谋求新的防弊措施,从而促成了学政考核方式的转变。
康熙十二年(1673),围绕着如何振奋各省士习,清除学政弊端,科道言官与礼部官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康熙帝对科举文教态度的转变是引发这次讨论的契机。因康熙帝下令议奏整顿各省学校士习。湖广道御史徐旭龄于九月上疏,认为士习颓坏,皆因各省学政不知自重,甚至贿卖学额,“以朝廷养育贤才之地,竟为贪蠹货贿之场”。而各省督抚既无纠参,科道言官的访闻也无实据,所以这些学政“安心作弊”。学政考核虽有解卷磨勘制度,然而学政解卷不用原卷,誊抄他卷充作原卷,礼部和礼科诸臣便无从摘发其弊窦。因此,徐旭龄请求从改革选派学臣人选的办法入手,选取清正不阿、文望素著的官员来充任学政,达到整顿学校风气、剔除学政弊端的目的。(17)
陕西道御史胡三祝则认为,学政中的提学道地位较低,可能会导致总督、巡抚、巡按“皆以属员指使之,无怪乎学臣之不得尽其职,学校之少直才”。就提学道而言,督抚为其上司,两司为其正堂官,守巡各道为其同寅,一旦有嘱托学政,则不敢或不能推却。所以胡三祝提出应更换选派学政事例,将顺天学政选派翰林官的事例推广到其他省,即先以学问品行为择人标准,继用位高秩崇来督其自律。如此则学政官秩提升,遇有督抚与外官的请托,可以“直行纠参”。假若学政不肖,则由督抚,或科道纠参。学政差遣方法既变,学政考核的程序随之改变,任满后,“由词林为督学者,掌院同礼部考核之;由两(科道)衙门者,掌印吏科、都察院堂上官同礼部考核之;由部属者,该部堂上官同礼部考核之。”学政考核的标准,“以不受嘱托,不私货贿为第一”。改制后,“学臣之体统重,学臣之察核严”,定能整肃学校风气,广育人才。(18)
据现有材料提示,当时卷入这场争论的官员相当多,康熙帝令礼部议奏。礼部不得不做出回应。礼部承认学政之弊集中于考取新进童生时的各个环节,可谓“弊原”,却又不肯停罢解卷磨勘,只是令学政“将童生试卷全解,以防改换”,又议将各省学政陆续解送的“试卷封贮,三年一总磨勘”,以便于剔除弊病。
十一月,御史徐旭龄再次上疏,指出礼部的议复避重就轻,所议办法“愈更愈谬”。倘若“学臣不得其人,则磨勘皆无所施”,学政解卷之弊在于改换原卷,不在卷多卷少。其次,“三年一总磨勘”,操作上难以实施。若各省试卷齐集礼部,则达“四万一千余本”,礼部与礼科官员全都来磨勘这些试卷,也需要200天才能完工,势必草率具文。第三,试卷解送礼部后,各省督抚与科道官员均不能亲见试卷,何以奏报纠参?据此,徐旭龄建议,欲使各省学政流弊彻底澄清,或停罢解卷磨勘,或改善磨勘事例,且须惩处磨勘徇私的官员,否则,仅据现行的磨勘之法,无法剔除各省学政弊端,终将不能收实效。(19)
徐旭龄的再次上疏,标志着这场讨论从整饬士习与学政弊端,逐渐深入到改革既有学政考核章程。只有从变革学政人选与强化考核入手,较之解卷磨勘更能有效地从源头上杜绝学政舞弊,且对吏治整顿亦有标本兼治的意义。御史们的主张显然引起了康熙帝的重视,但规制的厘定仍需进一步落实具体细致的标准与措施。
是年十二月下旬,康熙帝指斥各省学政沿袭陋规,营私作弊,谕令吏礼两部会同九卿科道官员议奏办法,“应作何整饬,差遣何官,磨勘考核之法何以尽善,务期永革弊端”。四天后,吏礼等部院衙门遵旨议准:取消学政解卷磨勘的办法,各省学政“三年期满,督抚以称职荐举者照例以参议道用,以公明尤著保举者照例内升京堂,若有徇情溺职等弊,应听督抚指名题参,若督抚徇情不参,被科道纠参或有别官首出,将督抚一并议处。”至于学政考过的学册,仍须一年两次解送,以凭查对。(20)此次讨论已较既往深入,一些措施已具雏形,然因吴三桂在云南骤然起兵,清廷对于所要议奏的“差遣何官”,无暇旁顾而终止讨论。(21)
梳理这次讨论可见,徐旭龄等人似乎意在通过改换学政差遣之法,提高学政自身素质和自律意识,从而遏制学政舞弊的不正之风。但二者显然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其一为学政的选用,即选什么人,地位如何,以及选人的标准与规制;其二是学政考核,即如何通过考核标准和程序的完善而拔优黜劣。吏礼两部虽以各省督抚荐举或纠参学政的方式取代解卷磨勘,暂时缓解了学政考核的突出矛盾,却没有来得及对各省督抚考核学政的依据做出具体的说明,以至于学政考核的标准不一,落实不力。
三、考核依据的确立
学政考核方式从解卷磨勘到督抚纠参的转变,是清代学政考核制度演变的关键,标志着学政考核从单纯依赖礼部、礼科等京师部院,发展到内外官员共同来监督学政,反映出清廷整饬学政积弊的决心。然而,督抚如何荐举与纠参学政,既未定明确章程,也缺乏考核的具体依据,收效甚微。至康熙十八年,左都御史魏象枢上疏参劾名声狼藉的山西、浙江学政,提出“剔除学政十弊”的条款,从而为督抚荐举或纠参学政建立起统一的依据。
由于清廷为平定三藩之乱筹集军饷,不惜借捐纳生员、缩减各地学额的途径来广开利源。顺治年间,直省学校,“大县取四十名,中县取三十名,小县二十名”(22)。至开捐后,童生考取生员的额数,“暂将府学减为五名,大学减为四名,中学减为三名,小学减为二名”,其余大部分学额由捐纳填充(23)。这意味着每学只保留三四个名额,由学政按照正常考试途径取录。贫困童生居多,入学之途已骤然变得狭隘。
如此情形下居然仍有学政把持这狭隘之途,以为利薮,引起魏象枢的愤慨。(24)早在康熙十五年(1676)正月,时任户部左侍郎魏氏即作《考试说》,申论“天下至公之人莫如督学(即各省学政),天下至公之事莫如考试”,希望引起清廷的重视。及其升为都察院左都御史后,于十七年(1678)八月具奏《申明宪纲等事》一疏,其中第七条就是申饬各省督抚,不许纵容学政鬻卖生员学额。奉旨:“所奏事情切中时弊,该部院会同详议具奏”(25)。
康熙十八年(1679)正月十一日,魏象枢上疏指出,各省学政关系到士风文教的根本,是朝廷选用人才的关键,但是各省学政的素养参差不齐,时届报满之期,风闻各省学政既有“考较公明,士子悦服者,首则江南之邵嘉,次则山东之劳之辨”,又有“肆行无忌,士子痛哭而怨恨者,首则山西之卢元培,次则浙江之程汝璞”,三藩之乱虽开例捐纳,“尚留孤寒入学之路”,卢元培、程汝璞等则将此余路据为利薮,鬻卖学额,若因督抚保举照常升京堂官,既难服天下士民之心,又有碍于官场风纪,必然影响到朝政和吏治。(26)
魏象枢此疏举出学政考试中存在十大积弊:1.学政收受贿赂,将未经府考童生径取入学;2.学政考试各府州县卫所童生,额外溢取,拨发别学,明收冒籍,侵占本学正额;3.学政考试册簿不发给府州县封贮,自行收存,便于私查某卷某号系某人,对号贿卖;4.学政考完一府,不将红簿速发学校,任意迟延,徇私通贿,更改等第,拔下作上;5.学政每考一处,令书办承差快手人等暗访生员稍有家赀者,先开六等草单,恐吓生员送入银两,准放三等;6.学政以文童颇少,武童颇多,将文童充为武童,入学后夤缘改文,或滥行收取娼优隶卒,反将善骑射者摈而不录;7.学政惮于亲临各个府州考棚,将个别府属生童远调考试,以致各州县告病生员,扛抬验病,困苦难堪;8.学政纵容无赖教官,包揽生童,私通线索,坐分利润;9.学政曲徇上司或同僚情面,以及京官乡宦私书,或任由亲族朋友随住地方,讨情抽丰,将孤寒之文,弃如粪土;10.学政报送礼部学册,将额外溢取入学之童生,未经科岁考试,预附三等,其姓名不入新案,造入事故衣顶项下,以赵甲预补钱乙,混作实在之数,朦报礼部。以上种种学政在科考中鬻卖学额、营私舞弊的手段,恣意蒙骗朝廷,弄虚作假,无法实现学校网罗人才的目的,必然危及抡才取士大典。
魏象枢认为督抚荐举或纠参学政的形式,缺乏统一而具体依据,应统以“剔除学政十弊”作为依据。各省学政考校士子时若能剔除上述十弊,则贤;不能剔除,则不肖。学政考试结束,“该督抚分款注明十弊有无字样,合词具题”,部院据此考核学政。这一考核方法的意图在于,将学政履任过程中与岁科考试及府州县学额相关的各层面,曾有作弊情形和可能作弊的各个环节、手段均公诸于众,考核时通过学政自查奏陈,督抚纠参汇报、御史监督及部院核对等方式逐一过滤,若不由督抚举报而查出核实学政弊端,则将督抚与学政均以渎职论罪。
经吏部等廷议,决定采纳魏氏建议实行,嗣后学政考核“俱注剔除十弊具题”(27),载入《学政全书》(28)。康熙二十四年(1685)七月,左都御史胡昇猷疏请“嗣后学差报满,督抚限一月内核题到部,部限一月内题结,庶诸弊不生”。(29)制度更趋完善。
时隔不久,王掞以右赞善提督浙江学政,至任满时,“遵例以剔除十弊疏闻”(30)。可见,这一措施已经落实。雍正年间各省学政俱升为提督学院,为隆其责任,“剔除学政十弊”的改“由学院自出”,且令学政将地方事宜随时奏陈。(31)但这一政令仍然延续实施。直到光绪二十九年各省学政更换之期,最后一届任满的学政(下届学政未至任满便被裁撤)遵例报满时,仍然声明“查康熙十八年议准:学政任满,应将剔除十弊之处开明具题”,“凡兹十弊,臣俱实心剔除,并无捏饰”(32)。由此可见,清代自康熙至光绪年间的二百余年里,每届各省学政题报差满时,学政本人均须对自己履职期间是否剔除学政十弊做出具体说明,作为任期考试时称职与否的考核依据。
四、反响与成效
“剔除学政十弊”制度的实施,明确了内外官员监督与考核学政的具体方式及依据,为评定各省学政的声名好坏提供了统一的衡量标准。这标志着学政考核规制大体已定。随着学政考核制度的完善,统治者能够相对准确地依据各省学政声名来甄别优劣,从而有针对性地奖惩差满而归的学政人员。考核制度的本意虽是奖优惩劣,但在清初整饬学政积弊的形势下,主要还是表现为惩劣。
清人笔记中已经注意到康熙朝后期学政考核风气骤然转厉,学政差满而回,凡是“声名平常,即令罚修密云城、永定河等工,一二公正者无贿,亦不能免”。学差由“美差”沦为获咎之途,以致新差遣的学政在京师相互告别时,有“将来相会在密云城下、永定河边”之语(33)。揆诸史实,当时学政考核苛刻之记载,决非虚言。康熙帝不仅对于学政舞弊情节严重者直接革职论处,情节平常者亦直接影响到差满回京后的任用。
康熙四十三年(1704),浙江学政文志鲸在任内杖责考试二三等的生员,引起康熙帝的关注。康熙帝以为:“近日各省学臣,其中不肖之徒惟利是图,总不知爱惜人才”,“更有甚者,取不通文理之寒士,以博清名,诸如此弊,不可枚举”(34)。故此后许多苦差重役,多“例召前为学使、后归休者,概行派差”(35)。康熙、雍正之际,凡是学政任满乞休人员,均予以重责,所据即是“提督学政任将满,特称病乞休者,不可谓其无故”(36),对学政任满考核事宜极其重视。
差满回京被考核的学政中,不乏清流名臣遭遇加罚苦差惩处的实例。据称,康熙帝为整饬畿辅士林学风,曾询问大学士李光地:“朝臣操守有如张鹏翮、赵申乔者乎?将以使之任提学。”张鹏翮、赵申乔都曾出任学政,且声名极佳。李光地随即推荐杨名时,并且说:“操守似二人,学则过之。”次年,杨名时便督学畿辅,“所至即与诸生讲明正学,以振饬人心为务,其初稍严”,后经李光地劝告,“遂济以和”,于是士论翕然。康熙帝巡查畿辅时曾面予奖劝。然而差满后,“诏以原官宣力防河”。(37)实因康熙帝认为杨名时“管理学政,所行平常”(38)。此外,学问与居官名声较好的惠士奇自广东学政差满后,也被罚往修护镇江河工。(39)
加罚苦差,尚非学政考核后的最重惩处。康熙五十七年(1718)三月十九日,吏部议复翰林院掌院学士徐元梦疏言考核任满学政,其中声名中平者五人,声名不好者二人,均于回京后,将其在翰林院所供原职革除。(40)当时各省共设学政十五人,而康熙帝将同一期学政中七人同时革职,几近半数,可见当时学政考核风气之苛刻。至雍正十二年(1734),雍正帝则将鬻卖学额、徇情纳贿的河南学政俞鸿图处以腰斩极刑,令各学政引以为戒。严刑峻法,本为弘扬纲纪,剔除学政弊端,有利于澄清吏治,扶正士风。
雍正帝曾指出,学政与科场是清代育才选贤的要政,关系甚为重大,康雍之际十余年间,各省学政不闻有婪赃败检的劣名。(41)这说明康熙年间逐渐完善的学政考核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自俞鸿图案发后,雍正帝对各省学政是否澄清产生怀疑,一度“留心体察”各省学政是否仍有考试不公、徇情纳贿的弊端,不过并未查获新案。至乾隆初年,学政考核力度始转为宽松。从康熙末年到乾隆初年,短短数十载,由于清廷对学政考核的重视,锐意整顿,虽仍存个别学政作奸犯科的事例,但整体风气的转移已经颇具成效。
五、小结
制度设计往往无法避免漏洞,以至于滋生流弊,但整饬流弊也会成为完善制度的动力。清初围绕着整饬学政舞弊,推动了学政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继承明制到解卷磨勘,进而围绕解卷磨勘的流弊进行论争,终于以督抚荐举与纠参的形式、“剔除学政十弊”的条款,将考核的依据确定下来,对于学政体制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以督抚荐举纠参学政的方式得到重视,又为清中叶督抚“年终密陈学政声名”制度的建立埋下伏笔。
事实上,整饬学政积弊与完善学政考核的努力,对清朝而言别有深意。自隋唐以来,历代统治者为笼络与约束士林,均重视防范与惩戒科举舞弊的问题。满清以异族定鼎中原,如何促使汉人士林的归附,关系到统治能否长治久安。有研究者指出:“明一代迷信八股,迷信科举,至亡国时为极盛,余毒所蕴,假清代而尽泄之。盖满人旁观极清,笼络中国之秀民,莫妙于中其所迷信。始入关则连岁开科,以慰蹭蹬者之心,继而严刑峻法,俾忮求之士称快。”(42)肃清科场与学政流弊都是笼络士林的重要手段。
剔除学政弊端不仅关乎清建国后的收复士心,还与科举铨选分途息息相关。时人指出,自铨选与取士分为两途,“制科为取士之途,铨选为举官之途”,举官贤否在于取士良莠,明清以科举必由学校为政令,“制科之人,皆学校之人也,制科未尽得其人,皆学校之未尽得其人也。”所以,“主铨选者既不能操制科之权,而制科之得人与否,又不全系乎制科,此朝廷所为周详慎审,设为提学一官以主于制科之先,使爱养人才于学校,而为铨选计者至深且悉也。”(43)各省学政因此责专权重,奉敕专督学校,连督抚都不能侵其职掌,是学政易滋弊端的潜因所在。完善学政考核制度,正在于约束各省学政,使其考试录取时,按规制循合法程序公正选拔优秀童生进入学校,保证国家用人行政制度的根基。
此外,清初学政考核的建立与逐步完善,是变动中的学政体制在动荡时局和调整中的官制体系下不断磨合的具体反映。清代官制体系中有官有差,官员的考核,武官有军功,文官则有京察、大计,但是对差员的考核制度并不明晰。因具体事情而派遣的钦差,往往即因事考核,但学政作为主持一省学校事务的钦派学差,并非临时性差派,而是有着固定的区域设置、周期循环与连续持久性,在具体运作时与内外官制的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学政考核制度的梳理,不仅有助了解清代着重文治的用意匠心,而且对于深入把握清代官制的设置及运作,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注释:
①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第293页。
②较早研究科场防弊问题的首推孟森先生对顺治丁酉科场案的勾稽(《科场案》,收入《心史丛刊》,中华书局,2006年)。商衍鎏先生以亲身经历科举制度者的身份,辑录了《科场案件与轶闻》(见《清代科举考试述录》第八章),注意到清代科场防弊能够延伸及学政院试层面。近年来,李世愉对清代乡、会试与学政院试过程中,防范士子童生舞弊的制度有深入的论述。可参见《童生试中的审音制度》、《搜落卷制度初探》、《复试制度研究》等文,均收入《清代科举制度考辨》(沈阳出版社,2005年)一书。
③专题论述清初学政官制变迁的成果较多,如荒木敏一《雍正時代に於ける學臣制の改革——主として其の任用法を中心として》(《东洋史研究》第18卷3号,1959年12月)与王庆成《清代学政官制之变化》(《燕京学报》新八期,2000年5月)等文,对此问题并未辨析。而相关清代科举弊端的研究,对科场案及防范士子舞弊的措施注意较多,也未能及此。反而是通论清代官制及学校制度的研究,如《清代典章制度》(郭松义、李新达、郭尚英著,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和《中国教育制度通史·清代(上)》(马镛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已注意并征引《钦定学政全书》等政书所载的章程条文。
④明代称之为提学官或督学官,清承明制,在南北直隶省设立提学御史,其他省设置提学道,称之为学差、学臣,雍正朝改制后统称为提督学院,通称为学政。
⑤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六,《学政关防》,《故宫珍本丛刊》影印本,海南出版社,2000年。
⑥龙启瑞:《致孙渠田学使》,吕斌编著:《龙启瑞诗文集校笺》,第485页。
⑦张居正:《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高时良主编:《明代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501页。
⑧《皇帝敕命曹溶提督顺天学政》,《明清档案》第1册,A1—5。
⑨法式善:《槐厅载笔》卷十三,《炯戒》,清嘉庆四年刻本。
⑩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二一,中华书局,1985年。
(11)《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五五,顺治八年三月己丑。
(12)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二七,《解卷解册》。
(13)《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七四,顺治十年四月甲寅。
(14)《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七四,顺治十年四月甲寅。
(15)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二七,《解卷解册》。
(16)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二七,《解卷解册》。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134页。
(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139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140—141页。
(20)《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四四,康熙十二年十二月癸丑、丁巳;嘉庆《钦定学政全书》卷二七,《解卷解册》。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151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第145页。
(23)魏象枢撰,陈金陵点校:《寒松堂全集》卷四,中华书局,1996年,第108页。
(24)魏象枢,山西蔚州人,明崇祯举人,顺治三年进士,历任科道卿贰等职,频频建言献策,注重整饬官场风纪,而于学政科场尤为留心。
(25)魏象枢口授,魏学诚等录:《魏敏果公年谱》,清乾隆六年蔚州魏氏寒松堂刻《寒松堂集》本。
(26)《寒松堂全集》卷四,第108—109,113页。
(27)《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七九,康熙十八年二月癸巳。
(28)王锺翰校点:《清史列传》卷八,第2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517页。《魏敏果公年谱》。不过,学政三年报满后理应立即考核,但此时“巡抚不即题核,部臣不即题结”,制度尚有漏洞。
(29)蒋良骐撰,林树惠、傅贵九校点:《东华录》卷十三,中华书局,1980年,第211页。
(30)《清史列传》卷九,第3册,第650页。
(3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档朱批奏折,档号:04-01-38-0184-048,缩微号:04-01-38-008-158,《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彭启丰奏为敬陈整饬学臣风纪管见事》。
(3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档号:04-01-12-0630-011,缩微号:04-01-12-119-1545。
(33)《槐厅载笔》卷十三,《炯戒》。
(34)《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一五,康熙四十三年二月。
(35)李清植编:《文贞公年谱》卷下,清道光五年安溪李氏刻本。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1册,中华书局,1993年,第216—217页。
(37)钱仲联编:《广清碑传集》卷六,苏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77页。
(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起居注》第3册,中华书局,1984年,第1938页。
(39)邓之诚:《骨董琐记全编》,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45页。
(40)《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七八,康熙五十七年三月戊辰。
(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起居注册》第5册,第3786页。
(42)孟森:《科场案》,《心史丛刊》,第34页。
(43)陈玉璂:《学文堂文集》序十,《提学简谦居寿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第47册,齐鲁书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