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深层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深层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深层次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深层次论文,市场经济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1999)05—0022—(05)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涵义与主要内容在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因此,为什么要实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能否实现以及怎样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便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同时,这也是一个世纪性的历史难题。从根本上说,能否比较圆满地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事业的成败。为此,本文拟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现实性等问题进行一些系统的深层次的理论探讨。

一、实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必要性在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从总体上说,在我国现阶段,我们之所以要实行并坚持公有制,归根到底主要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即实现社会公平;我们之所以应当实行市场经济,说到底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能更好地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即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如果我们既要实现公平、又要提高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就必须既坚持公有制又实行市场经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这是因为,无论是非公有制的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型的公有制都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其具体表现是:

第一,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有效率而严重缺乏公平。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一方面作为微观主体的私人企业具有极强的自我发展、自我扩张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又形成强大的外在动力,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效率与经济效益。然而,在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少数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多数人只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因而必然产生少数有产者剥削多数劳动者以及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严重不公平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在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表现得十分突出。在现代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这种不公平现象无论是在其范围还是在其程度上都有明显的减少或减轻。既然如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理应坚持并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此,我们绝不能再广泛地实行那种已被现代资本主义所否定与扬弃了的原始的、典型的私有制,而只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以消除基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剥削与两极分化等不公平现象,从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或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第二,在我国传统的完全排斥市场机制的公有制模式下,既效率低下又缺乏公平。这是因为:在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型公有制模式下,一方面,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国家对企业实行“父爱主义”,因而企业严重缺乏努力生产经营、提高效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企业管得过多过死并实行数量性、实物性计划指标,因而使企业严重缺乏主动性、创造性,由此使经济活动效率更为低下。“效率低下”已成为计划型公有制经济中的常态。不仅如此,在这种计划型公有制模式下,既大量地存在着“计划者”与“管理者”的特权利益现象,又普遍地存在着劳动者之间平均主义分配、横向剥削现象。因此,传统的计划型公有制模式不仅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是明显不足的,而且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也是很不尽如人意的。鉴于私有制市场经济只有效率而缺乏公平的缺陷和传统计划型公有制既效率低下又缺乏公平的弊端,我们必须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以便既提高经济效率又实现社会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这,就是我们之所以必须否定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扬弃计划型的公有制,实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主要原因所在。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可能性在于确立一种新的市场型的公有制模式

自我国明确地提出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人们一直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与观点。其中有两种比较典型的看法与观点:一是认定市场经济只能以私有制为基础,因而只能与私有制相结合,而绝不可能与公有制相结合,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一个无法破解的历史性难题。二是认为市场经济只是一种中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而不代表某种特定的经济制度,它可以与任何不同的经济制度相结合;在我国现有的公有制基础上也完全能够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这两种基本看法与观点实际上代表与体现着两种不同的改革倾向:前者实际上主张以“废公立私”、全面实行私有化来搞市场经济,后者实际上主张在原有公有制模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来搞市场经济。从表面上看,似乎这两种基本观点及其主张都有道理,但从实际上看,它们都是脱离实际的片面性观点与偏颇性的主张,因而都是不正确、不可取的。这是因为:现代市场经济一方面仍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及对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其产权制度也日益社会化。从现代对产权制度的一般要求来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必须拥有其排他性的独立财产,而且企业财产必须有明确的、人格化的所有者。简言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一必须“有产”(独立的财产),二必须“有主”(人格化所有者),这是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的必要的产权基础。从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产权社会化特征来看,企业的所有者已不再是个别或少数私人所有者,而是社会化的公民大众,企业资本也由私人资本转变为“社会资本”;企业财产不再是个别或少数有产者的私人财产,而表现为一种不可分割的社会财产。与此相适应,企业本身也不再是个别或少数有产者垄断的私有企业,而表现为一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社会企业。只有实行这种社会化产权制度,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融资、分散风险与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从现代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这两方面特征的统一性来分析与考察,很明显,无论是私人所有、私人垄断的私有制还是以往我国所实行的集中所有、行政垄断的公有制模式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这是因为:

从私有制来看,它以个别人、少数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并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主要特征,其企业财产与组织形式是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很显然,这种私有产权制度只是与投资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组织比较简单的状况相适应的。因而它不适应于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规模扩大、经营风险巨大、企业管理组织复杂化的客观要求。这就决定了私有产权制度必然而且已经被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否定与扬弃,这种否定与扬弃的主要结果就是以许许多多私人有产者的社会联合为基础的股份制与公司制企业的大量出现。尽管这种否定与扬弃从总体上说仍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对私有制的否定与扬弃,但这已经充分表明:市场经济并不是必然以私有制为基础,因而只能与私有制相结合的。恰恰相反,市场经济越是发展,私有制就越被否定与扬弃。既然就连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在不断地否定与扬弃私有制,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还有何理由非要放弃公有制、全面实行私有制的市场经济呢?因此,那种认定市场经济只能与私有制结合、公有制无法与市场经济对接因而只能以全面私有化来实行市场经济的观点与主张显然是一种与现代的客观条件与客观要求不相适应的错误观点与主张。

再从传统的集中化、行政化公有制模式来看,虽然它的确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因而似乎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但实际上,传统公有制模式所实现的占有社会化只是与全面实行集中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以国家为基本主体的大一统式的占有社会化,而不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以企业(其背后是社会化的公民个人)为产权主体的占有社会化。因此,在这种集中化、行政化的大一统产权制度下,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既没有其排他性的独立财产,又没有具体的人格化所有者,从而成为一种既无“产”、又无“主”的“双无企业”。很显然,这种“双无企业”是根本不可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这充分表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是完全排斥市场机制因而根本不可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

最后,从近几年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转轨的改革经验来看,不根本转换公有制模式是不可能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的。自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以来,大力推行了国有企业市场化转轨的改革,其目标是使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其改革思路是在国有制基本框架内寻找国有制新的实现形式,其改革对策主要是改革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其主要形式是实行国家股占大头的国有股份制(国家一般拥有50%—80%左右股份)及“新三会”与“老三会”相结合的国有控股公司(新老三会的主要领导均由国家任命)。很显然按照上述改革思路、对策所实行的国有企业市场化转轨的改革,实际上是一种人为地把以往计划型的公有制强行地与市场经济进行“撮合”或“对接”的简单化、形式化的改革,其结果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市场化转轨的改革目标,其突出表现就是国有股份制企业大多是“有股无制”、国有控股公司大多是换汤不换药的“翻牌公司”与“冒牌公司”,政资不分、政企不分仍然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事实充分证明:不变革公有制模式,就无以培育公有制的市场主体,就无法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既不应当简单地否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可能性,也不应当笼统地肯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可能性。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具体地、科学地分析现代市场经济与我国传统公有制模式的基本特征,明确认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能够结合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客观可能性只在于实现公有制模式的变革、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市场型公有制模式。根据现代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本质规定的双重要求,市场型公有制模式应当是一种以广大劳动者个人产权的社会化为基础、以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的公有制模式。这种新的公有制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是确立广大劳动者的个人产权(主要表现为股权)并实现劳动者个人产权的社会化联合,即实行以广大劳动者为基本主体的社会化股份制;二是在劳动者个人产权社会化联合所形成的新型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从而使企业财产真正成为一种既具有排他性与独立性又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的新型的社会财产。这种新型公有制模式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主要是以社会化公民产权为基础、以企业法人财产与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两种主要形式)。对于这种新型的公有制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这种“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的主要优势在于:一方面它充分地体现了“劳动者主人权利+社会化联合形式”这一公有制的本质规定性〔1〕, 另一方面它使企业既可以有其“产”(独立的法人财产),又可以有其“主”(众多的个人股东),也可以有其“权”(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使其企业成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圆满地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内在的、有机的结合。因此,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是一种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的公有制崭新模式。

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现实途径在于大力推进产权制度的改革,全面确立劳动者个人产权

根据上述观点与结论,我们既不应当简单地说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结合,也不应当笼统地说公有制能够与市场经济结合,而只应当具体地说明什么样的公有制与什么样的市场经济能够结合。换言之,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并明确指出:只有市场型公有制模式——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才能够与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因此,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前提条件与关键因素是变革公有制模式,确立新的市场型公有制模式。然而,要实现公有制模式变革、确立市场型公有制模式,从而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客观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确立劳动者个人产权并实现劳动者个人产权社会化。〔2 〕这是最终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必由途径。具体说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确立以劳动者个人产权为基础的新的公有制模式,应从两大方面入手:

其一,进一步实现观念转变与理论创新,为全面确立公民个人产权奠定必要的思想理论基础。从进一步转变观念来说,应当突破以往长期存在的公有制只能是集中所有、个人所有必然是私有制的固有观念,确立社会化的公民个人产权不仅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的产权制度,而且是真正体现公有制本质规定、切实体现劳动者主人翁权利的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新观念;必须突破只有国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其新的实现形式(如国有股份制或国有控股公司)才是公有制的固有观念,确立以广大劳动者个人为基本主体的社会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是公有制,并且是与社会化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公有制形式的新观念。在理论创新上,主要是要突破以往把公有制完全归结为“劳动群众共同所有制”、完全否定与排斥劳动者个人产权的简单化、绝对化的理论观点,确立劳动者个人联合所有制应当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模式的新的理论观点。只有这样,才能扫清思想、观念障碍,为公民个人产权正名,理直气壮地确立公民个人产权。

其二,缜密设计、合理操作,全面确立劳动者个人产权。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来说,首先应当改革投资体制和投资格局,积极实施直接融资方式,广泛地吸收企业内外广大劳动者以资金、技术、实物资产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真正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与投资格局,由此产生企业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于本企业职工还应当在积极鼓励他们投资入股的同时,从企业存量净资产评估折股中划出一部分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工龄、岗位及贡献以一定比例配送给每个职工,以增加本企业职工持股。在没有必要实行国家控股经营的大部分国有企业中,还应当向社会与企业广大劳动者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出售一部分国有股份,从而进一步实现产权分散化、产权结构合理化,最终使国有制企业转化为以广大劳动者为基本主体的社会化股份制企业。对于小型国有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除了一部分实行破产、出售、租赁、兼并等改制形式外,其余部分应当在积极鼓励本企业职工与社会公民、法人以各种形式向企业投资入股(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外,还应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方法把企业存量净资产评估折股,以“购买+配送”(主要是按职工工龄、岗位与贡献以一定比例配送)形式合理地量化给职工个人,从而发展以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

收稿日期:199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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