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价值功能论文_孙志丹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凸显,对于司法解释的研究固然是探寻中国式法院组织运行逻辑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那些由地方法院制定的,长期作用于司法实践,并对法律适用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本文所指的执行类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是指地方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对本辖区法院执行活动具有指导性或约束性的规范性意见,既包括对执行过程中相关适用法律所做出的统一意见,也包括执行管理内容。

(一)有利于挖掘本土化法律资源

立法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工程,立法者需要的是收集到足以反映社会发展状况的真实信息,并提炼出“最大公约数”部分作为制定法律底线。但仅靠立法机构一己之力是无法完成的,需要社会各方主体的参与,法院无疑是最重要的参与者。由于个案的零散化,其所涵摄的法律规则散落于各个裁判文书中,无法立即转化为固定的规范指引。所以地方法院不定期对其法律适用情况进行总结,对现行纸面上法律检省的同时,也对地方法律需求进行适时第挖掘,形成集体认同的地方审执资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相关立法的“源头活水”。虽然无从考证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是否参考了地方法院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但实践表明,地方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微观层面上具有推动作用。

最高法院与江苏高院关于终本案件规定对比表

(二)有利于对立法拾遗补阙

从我国30多年的改革历史,可以看出,中国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改革。社会对于司法供给需求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前面,加之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势必具有宏观性和滞后性,所以“现行立法只能以一种极度不完备的方式加以颁布,将许多不确定的领域留给了法院解决。”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并不是法院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单向度地简单堆砌,而是在固定的司法环境、常办案件或反复交涉条件下凝练的智识性结晶,对弥补法律漏洞无疑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关于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是否需要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浙江高院在2014年就已规定,无需追加,可以直接执行,而最高法院在2018年时才予明确。

(三)有利于规范法官执行行为

“由于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过程不可能是一个‘对号入座’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但“我国基层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地方面对案多人少的压力,为了避免各种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同案不同判现象,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不可或缺。”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在发挥填补功能的同时,还具有规制司法者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功能。如为规制司法拍卖公告中存在的乱象,江苏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不做尽职调查、不充分披露信息。同时还规定了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表述“法院不负责腾空”。

(四)有利于探索改革试点领域的规则之治

随着我国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家不断地推出了各项新举措,这势必要求法院的适法理念要主动回应——这种“因地因事调整”的新理念,因为“司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本身,就是弥补管理漏洞、增进社会秩序的过程。”但这种回应仅凭法官个人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地方法院集体智识予以推动,并经实践例案反复检验,以规范文件的形式予以固化。如针对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提出的“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的新举措。江苏高院规定,在充分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可“现状处置”,并认为“对明显超出所在县(区)农村平均居住标准的房屋,可以变价处置。”这一方面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体现了地方法院在司法规制层面进行的有益探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荣振华:《地方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生存样态及可能走向》,载《甘肃政法学院报》,2018年第4期,第101页。

同1,第102页。

林毅夫:《渐进改革的逻辑》,载张维迎主编:《中国改革30年》,上海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James M.Buchanan,The Indepengdengt Judiciary in an Interest—Group Perspective:Comment,Journal of Law&Economics,vol.18,3,1975,pp.903-905.

详见浙江高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疑难问题的解答》(浙高法执〔2014〕4号)第四条规定。

王琪璟:《高级法院审判业务文件的职能定位与规范运行—基于法制统一原则之下的地方司法司法实践》,载贺荣主编:《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下)》,2015年1月版,第27页。

详见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苏高法电〔2019〕27号)第七条和第八条。

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1期,第7页。

详见《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访问网址为https://www.tuliu.com/rea d-27862.html,访问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

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9〕86号)第一条规定。

该意见系江苏高院承担《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工作中所拟条款,虽非立法正式条文,但也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贡献了地方规治经验。

论文作者:孙志丹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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