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情报服务与著作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书目论文,情报论文,著作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利用图书情报机构来获得知识和信息。我们开展书目情报服务,是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帮助读者在浩如烟海的文献信息中找到自己需要的知识和信息。同时,我们又要保护著作权。我国已从199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2年10月分别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就要求广大图书情报工作者在遵守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开展书目情报服务,既满足读者的书目情报需求,又尊重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研究书目情报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以便在法律环境中更好地开展书目情报服务。
1 书目情报服务与著作权
所谓书目情报服务,主要是指书目情报检索和利用的服务,是根据需求者提出的咨询向其提供书目情报的过程〔1〕。 书目情报服务的内容,一般有参考咨询、编制各类书目文献资料、建立统一的书目参考工具体系、情报检索、通过各类传媒提供最新文献信息、指导读者利用书目参考工具等等。
所谓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财产权利。我国从199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随后,通过颁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等,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具有现代特色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2 著作权法对书目情报服务的保护
书目情报服务是充分开发文献资源,为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文献情报的需求为目的。而著作权法是确认和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利,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根本目的的。通常,图书馆开展书目情报服务活动,要利用馆藏的各种文献资料,“生产”各类书目情报产品。那么,书目情报服务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书目情报产品又是否是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下面略加分析。
2.1 书目情报服务中的“合理使用”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专有的,但为了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这就是“合理使用”的规定。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涉及书目情报服务的主要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等。因此,在书目情报服务中,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下面几种服务应在受保护的范围之内。
(1)参考咨询。 参考咨询是书目情报工作者根据读者提出的咨询,利用各种书目参考工具给以解答。这是一种被动的、低层次的、一问一答式的书目情报服务、一般可分为事实性咨询和专题咨询。在通常情况下,读者是为了个人学习或研究的需要,去查询有关文献的收藏情况及有关事件、人名、地名、数据等事实性材料或核对有关文献的著者、内容、出版事项等专题性资料。对这样的咨询,书目情报工作者可利用馆藏的各种文献汇编、辞典、百科全书和工具书来解答。由于这种参考咨询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使用有关文献资料,并不构成侵权。
(2)建立统一的书目参考工具体系。 图书情报机构为了充分揭示所藏文献的内容,往往会编制各种目录和咨询档案。这些目录和咨询档案与参考专藏(即各类书目文献、各类型参考工具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书等)一起,共同构成了书目参考工具体系。这样的体系是完成书目情报服务任务不可缺少的条件。而在编制各种目录、索引时,著录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项,不必征得作者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因此,目录式的报道性检索工具书刊,在国际上一般不视为侵权。
(3)通过各种传媒提供最新文献信息。 这种服务是书目情报工作者未经读者提出咨询而主动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通过广播、电视进行书目通报;通过报刊和图书情报机构的宣传栏开展新书通报和专题文献述评;定期举行有关新书和书目资料展览等等。这样的服务,目的是向读者提供最新文献信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专题文献述评,也是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它应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4)指导读者利用各类书目参考工具。 这是一项经常性的书目情报服务活动。各图书情报机构通常采取开设“文献检索与利用”、书目知识讲座等课程和编制书目检索指南、书目知识手册、组织参观和观看录像带等方式,向读者宣传书目知识,以培养读者的书目情报意识和获取书目情报的能力。这是一项值得提倡的服务,虽然也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应在受保护之列。
2.2 享有著作权的书目情报产品
著作权法对书目情报服务的保护,除“合理使用”外,还对有些书目情报产品给予保护。即书目情报产品具有独创性的,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类产品主要有以下一些:
(1)编辑作品。编辑作品也称汇编作品。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编辑作品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而成的一部作品。它反映了汇编者的智慧和技巧,是汇编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因而依法应享有著作权。图书情报机构在提供书目情报服务时,往往会编制书目、索引、文摘、综述、述评等检索类工具书刊。这些检索类工具书刊,一般选择或收集了一些有著作权或无著作权的作品,但因其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所创新,在不侵犯原作品作者著作权的情况下,享有著作权,且其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其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图书情报机构为了快速准确地处理、检索文献信息,一般购进了计算机,建立了数据库。对于数据库,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在列举著作权的客体时没有提到,但分析其构成方式,当属编辑作品。同样,如果一个数据库在编排方式和内容上有所创新,就可拥有著作权。
(2)查新咨询报告。查新是为申请专利、 鉴定科研成果和新产品,向用户和管理部门提供旁证材料的情报服务。查新不是简单地为用户提供文献和原始数据,而是对检出文献和数据以及社会调查的结果进行加工、分析和比较的综合性服务〔2〕。因此, 图书情报机构的查新咨询者对申请者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文献检索、对比分析所撰写的查新咨询报告,应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著作权。
3 著作权法对书目情报服务的限制
书目情报工作者通过提供各种方式的服务,充当了读者在浩瀚书海中遨游的向导,指出了读者获取知识信息的途径,对于传播知识、满足读者需求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提供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信息咨询并收取费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而利用其著作自编或汇集馆藏文献并用于服务等,就会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书目情报服务也会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
(1)在编制各类书目索引、文摘、摘要、述评、 快报等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时,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些规定对通过编制二次文献、三次文献提供书目情报服务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在编文摘、摘要、快报等类检索工具时,当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时,就不能收编其作品。另外,在编文摘、摘要、快报时,还应按规定向荐稿人、摘编者及原作者支付报酬。
(2)计算机检索服务。图书情报机构提供书目情报服务, 有时会通过联机检索来提供。由于联机检索以建有数据库为前提,而数据库本身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拥有著作权。因此,利用数据库进行检索时,必须征得数据库提供者的许可,并尊重其著作权。一般来说,“如果是一次性买断,那么数量不大的检索、套录可以纳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必须以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前提。如果是租用,则必须在租用合同中作详细规定。”〔3〕但如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 先在联机状态下套录别人的数据库,然后用于有偿情报检索服务,则是严重侵害数据库提供者利益的行为,这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
综上所述,在开展书目情报服务时,要做到既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又准确、快速地为读者提供服务,就必须懂法,熟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并使提供的服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稿日期:199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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