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0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制度不断完善,并且在我国已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各领域各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择优选择中标人是目的,需要招标人组织评标来实现。那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就是评标的尺度,是招标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评标方法体现了招标人对采购标的物理解程度和重点关注事项,不同类型采购标的选择评标方法不同,同一类型采购标的在不同背景下评标方法不同或者评标方法相同、但条款设置不同,评标办法可以“拿来参考”按实际情况修订,而不是机械性的“拿来照搬”适用一切。本文主要讨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和使用误区,为规范招投标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误区
前言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上述两种评标方法都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标准的货物或通用服务项目,在实际运用中,都是投标价格最低者成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对此,招标人和社会舆论都有如下几点误区:
误区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投标活动,导致了行业恶性竞争,部分投标人采用低价投标策略骗取中标,再用劣质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造成社会危害。上述情形确实存在并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前一度“奥凯电缆”事件闹得沸沸扬扬,部分媒体大肆声讨其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办法,并下结论“低价中标”是行业乱象的主要原因。其实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标准的货物或通用服务项目,以价格因素为主体评标符合其适用性,某些所谓“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结果是部分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专业行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等因素累加造成的。
首先,低价中标不等于低于成本价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对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资质要求不高的货物或通用服务,其市场竞争必然很激烈,但价格也非常透明。在评标过程中,有些评标委员会成员较为机械理解价格优先原则进行评标,忽略了低于成本价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的前提,促使部分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中标,造成行业恶性竞争的现象。以电缆行业为例,其行业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材料成本构成有三个部分:一是导体,二是绝缘体,三是电缆的护套,竞标的价格一般是材料成本加上人工成本以及管理费,因上述部分市场价格较为透明,其投标成本价应不难测算。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了最大程度上有中标可能,一些电缆厂的报价比原材料铜的价格还低,“奥凯电缆”恰恰采用“低价中标”策略中标,执行中以次充好。究其缘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核算、分析?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一个评分办法就承担了一切责任忽略了人为因素这是不客观的。
其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要以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而非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所谓的实质性要求就是资质条件、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因素。
再以“奥凯电缆”事件为例,据报道奥凯电缆于2012年11月注册成立,2015年4月奥凯电缆在江苏凯达电缆公司、中国西电集团等众多行业资深电缆企业中脱颖而出一举中标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供货项目。在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25日及2016年2月22日,奥凯电缆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销售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的电力电缆,以及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电缆等行为被西安市质监局处以四次行政处罚。2017年3月奥凯电缆“偷工减料、以此充好”事件被举报,引起全国轰动。一次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有全链条的核验环借,奥凯电缆竟能层层通关。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奥凯电缆获得西安市质监局四次处罚,这样企业竟然还能中标其他项目,没有进入采购“黑名单”。
由此可见,“奥凯电缆”事件很有可能是“人祸”。电缆项目招标文件发出时是否详细规定了投标人资质、技术标准、质量等实质性要求?是否规定了投标人不得有因质量等问题被处罚的记录?评标委员会是否在评定价格前对其资质、技术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因此除去其他监督、检验部门失职等因素,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专业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件原因之一。
误区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仅适用于采购金额和采购数量较少的询价采购。不少采购人认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因素为主导,适用于资质、技术要求不高的标准产品和通用服务,不适用于金额、数量较大的招标项目。这种误区是较为片面的,首先,在政府采购中如电脑、办公家具、空调、复印机、打印机等标准设备采购项目,保安、保洁、会议等通用服务不仅采用询价采购模式,同样也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等方式,只要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资质、采购标的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设置合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选中标人是简单、高效的选择。其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如砂石、钢筋、水泥、板房、脚手架等标准材料及车辆租赁、仓库管理等通用服务等招标项目完全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误区三:对于一些技术较为复杂的非标设备、附加值较高的“高智商”服务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评选中标人。此误区产生根源在于部分招标人未完全分析采购标的特性,对评分办法适用范围模糊不清,以偏概全。同时,招标人盲目追求低价而忽略采购标的技术含量,也会误导投标人并造成行业内的恶性竞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非标准设备,其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生产进度、质量保证、商务条款响应等,价格非唯一重点因素。附加值较高、难度较大服务项目,招标人应重点关注项目主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资质、经验、组成,项目实施方案、服务支持等,并在评分办法中设置相应的比重或全值。上述项目均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以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候选人,价格评分项非唯一决定标准。
总结
招标人选择评分方法时一定要考虑其适用性,运用评分方法时不应忽略其前提条件,二者相辅相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较为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格统一、标准的货物或通用服务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非常高效。但其前提条件是投标人的资质、技术、质量等因素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招标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在评标中提醒评标委员会对价格因素的把控,做到低价不等于低质量,低价不等于无底线。
论文作者:林乐,宋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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