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政策选择(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竞争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和主要推动力。建立适合市场法则的竞争机制,无疑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大任务。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如何合理地选择与确定其竞争模式,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首要课题。
一、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重要意义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市场竞争模式主要是指市场竞争的目标、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竞争主体的构成与行为规范。
市场竞争是多种矛盾的集合体,是对立统一规律的集中体现。既然存在着多种矛盾,就需要发现和抓住主要矛盾。显而易见,由于市场竞争模式决定着竞争的方向、竞争参与者的组合以及竞争实现的方式,因此组织市场竞争必须首先抓住如何科学地确定市场竞争模式这一主要矛盾。
联系我国保险市场竞争的实际,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培育,我国保险市场多家竞争的局面已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25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9家。1998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1247.3亿元,其中财产险499.6亿元,寿险682.7亿元,健康险和意外险65亿元。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对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即使是作为保险法规“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只是在第一章第七条原则提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确实是一条“很原则”的原则。
竞争模式不确定,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对市场竞争的规划缺乏全局性。其典型特征就是出现“目标缺陷”,既没有长远目标,也没有阶段性目标,只是“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二是对竞争市场的培育陷入盲目性。一个缺乏整体目标的市场建设,不可能在建设过程中避免盲目性,这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对不正当竞争的遏制陷入被动性。由于竞争模式不确定,从而导致对竞争行为的积极引导不足,这就势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被动局面。
我国长期以来未能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其主要原因一是忽视了理论对实践的反作用,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险市场建设研究不足,从而使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建立缺乏理论准备。二是长期未能建立全国性、实质性的保险统一管理和监督机构。在保监会成立前,一直是由人民银行负责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由于保险监管不是央行的主要职能,而银行与保险虽同属金融行业,但业务性质却有很大的区别。这种附带式的监管体系,必然导致对保险业的宏观规划和宏观管理的明显不足。三是简单地以竞争规则代替竞争模式,而不了解竞争规则只是竞争模式的组成部分,竞争规则必须服从竞争模式。
值得庆贺的是,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去年11月18日宣布成立,这表明保险监管已从人民银行体系分离出来,形成了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央金融工委书记、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同志在保监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保监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如何尽快确定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应是保监会的当务之急。
二、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应考虑的几个因素
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培育与发展直接受到国家的经济制度、社会的发展方向以及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在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国家的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中共中央于今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除了再次肯定上述规定外,还提出应增加以下修改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以,在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时,要坚持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注意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公有制保险企业尤其是国有保险企业的主体地位。
(二)市场类型
微观经济学把市场类型分为四种:完全垄断、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由于完全垄断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且从实际情况看,自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后,我国保险市场不可能再出现完全垄断的条件,因而对这种市场类型不必赘述。下面着重分析一下其他三种存在竞争的市场类型:
1、完全竞争。所谓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又称纯粹竞争,是指一种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没有外力控制的市场结构,是不存在丝毫垄断因素,完全自由化的市场。这种市场类型的特点,一是市场价格是由众多的买者和卖者共同决定的,任何人都无法通过自己的买卖行为来影响市场价格;二是所有卖者向市场提供的产品都是同质的,没有垄断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垄断价格;三是所有资源都可以在市场上充分自由流动,并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四是市场信息灵通。买卖双方对于有关市场的信息具有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够使生产企业充分展开竞争。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保证各种资源或生产要素发挥最大效率的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边际成本等于价格,平均成本也等于价格),因此,完全竞争市场被认为是经济效率最高的市场。其缺陷是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对技术进步的推动力不足,容易出现恶性竞争。由于这种市场类型的条件和特点非常严格,使完全竞争市场很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至少是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尚无此种类型,而我国的国情也不符合实行这种市场类型的条件。
2、寡头垄断。寡头垄断(Oligopoly)又称寡头竞争,是指市场上由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提供某个行业绝大部分产品的供给量,这些大型企业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寡头垄断是介于完全竞争与完全垄断之间的一种市场结构,它虽然也存在竞争,但侧重于垄断,接近于完全垄断市场。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市场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价格信号也容易失灵,因此亦不适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3、垄断竞争。垄断竞争(Monopolisic Competition)又称不完全竞争,是一种既有垄断因素又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它的基本特征是:存在产品差别,竞争主体很多。微观经济学认为,产品差别是垄断形成和存在的原因。既然垄断竞争市场的每一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都存在差别,因而都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但是,由于生产企业很多,新的企业进入比较容易,有差别的产品比较接近,可以相互替代,因而存在着竞争。每个生产企业都是在同其它同类企业的竞争中销售其产品,没有一个企业能控制整个市场。垄断竞争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类型,如美国,虽然从1890年起就颁布了若干个“反托拉斯法”,但在主要行业中(包括保险)仍实行垄断竞争。在德国,保险业是明确规定享受《反对限制竞争法》完全豁免的行业。鉴于这种市场类型既能避免寡头竞争造成的效率低下,又能防止过度竞争带来的损害,因此较为适合我国保险市场。
(二)风险控制
这个问题包含两层意思:其一,保险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但其自身也存在着经营风险。选择市场竞争模式应注意要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其二,保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同时由于其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所以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确定保险市场竞争模式要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防止由保险经营风险而引发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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