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纠缠_信贷资产证券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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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华尔街名言诠释了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资本市场的普及程度。

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经过8年试点后,也有了一定发展,并在2013年得到了监管层的快速推进。

然而,刚进入2014年,就传出“保监会暂停审批保险机构上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消息,而近日流传的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的严密规定,也困扰着资产证券化业务链中的参与者。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会计、税务等制度不断建立,但很多都是临时性的部门规章,无论是法律层级还是稳定性都不够高。”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认为: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市场主体和多个职能部门,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各方应站在促进金融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高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共同支持和推进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发展。

险资版资产证券化“变脸”

2013年6月,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民生通惠设立的“阿里小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获保监会批复发行,并于7月完成募集。首期募资2~3亿元,优先份额由保险资金认购,阿里巴巴认购劣后份额。

虽然这一项目未能公开上市发行,但被业内看作是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首单。

这是保监会2012年发布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策后,保险资管公司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当时,民生通惠向媒体公开表示,保监会非常支持这一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报上去以后很快就得到了批复。

同年8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积极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其中就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意见》说,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型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

然而,半年时间还没到,保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态度就有所变化。

近日有媒体报道,保监会对保险机构上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暂停了审批,原因是保险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施与操作细则尚不明确。

业内人士猜测,暂停审批可能与近期业内流传的107号文有一定关系。

业内流传的107号文提到,“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也属于影子银行。

这样的认定使得市场担心,信贷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严厉的监管措施。

就在不久前,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文件》,明确规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自留比例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同时自留最低档次的比例也不得低于最低档次发行规模的5%。

“这表明监管层对风险控制的加强,”一位金融分析师对记者说,“明确风险自留比例主要是为了防止发行主体的道德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常态化的过程中也要在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券商版资产证券化困惑

中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审批资质、人民银行主管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由证监会主管、证券公司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三是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

其中,“券商版”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3年以来得到了证监会的鼓励。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修改了原有指引中不适合的地方,简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业务准入门槛,拓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并适度放宽了交易结构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同年7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发行。

这是首单基于小额贷款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结构、运营管理方面进行了多种创新模式的尝试,得到了市场极大关注。

此后,证监会多位领导都曾在不同场合强调该业务的重要性与发展空间。

据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1月6日,在证监会接受审批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已多达32只,而2013年年初,该数量仅为个位数。

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眼下仍有许多现实的问题。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从交易制度层面来看,证券公司推出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存在品种少、规模小、流动性不足等特点。

“尽管新的《管理规定》中允许投资者根据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但上交所仅开放了一对一式的质押式回购服务,这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改善作用较小。”一位券商资管负责人说。

此外,从政策层面来看,首先,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采取审批制;其次,主体资质一般但拥有良好基础资产的企业参与较少;第三,《管理规定》中明确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商业物业等基础资产类型,仍须进一步落地。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指出:“近年来券商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大多是基于实物资产的收益权,比如联通CDMA业务、华侨城的门票收入等。”

“事实上,在证监会《管理规定》出台前,所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资产并没有出表,其实是一种表内担保融资。”黄嵩认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邹菁分析,“资产证券化的精髓在于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独特的SPV制度设计进行‘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实现风险和收益的重组。”

她指出,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难点在于,很难将资产单独打包,进而通过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缺一部资产证券化法

“我一直呼吁,待时机成熟后应该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黄嵩向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及‘破产隔离’等制度也须明确,以防止后续隐患。”

黄嵩解释说,“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信托受益凭证,目前由《信托法》规范,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保障。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只有证监会发布的《管理规定》这一个部门规定,法律层级不高。”

“要尽快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条例,让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标准化。”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室副主任张明表示,还应重视风险防控工作,避免同一基础资产的重复衍生、防止资产证券化链条过长、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程度,等等。

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多个市场主体和多个职能部门,如何协调合作的问题也被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范围包括“信贷资产”,这意味着证监会也希望证券公司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3年年8月,证监会就曾表示正与相关部门积极磋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评估等问题,对这一金融创新持支持态度。当时有媒体报道说银监会也主动接触证监会,意图推动券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邹菁认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较为欠缺,在目前市场不统一、监管割裂的状态下,指望一些部门规章实现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显然不够,还应该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协调合作,形成更成熟有效的监管框架。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出售可流通的证券产品的一种结构性融资交易过程。它起源于美国,被誉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领域最大的创新之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2004年1月,“国九条”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005年8月,证监会开始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陷入停滞状态。

2009年5月,证监会以部函形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指引(试行)》。

2011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继续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2013年8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

2013年8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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