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探讨_级别工资论文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问题探讨_级别工资论文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关工作人员论文,级别论文,工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于1993年10月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内容是: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工资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已明确。公务员级别共有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职务所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如科长、主任科员对应12级至9级;副处长、 副县长对应11级至8级。这里12级、11级分别为科长、主任科学员和副处长、副县长的最低级别,9级、8级分别为科长、主任科员和副处长、副县长的最高级别。在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建立并实施了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增长机制主要内容有: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等。新工资制度实行五年来,各项政策已入轨运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也得以较好地贯彻,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新工资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就级别工资而言,突出的问题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后如何解决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问题。有关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对此许多同志认为需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提出具体合理的对策。

二、当前几种主要观点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如何晋升级别工资问题,当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延长级别,使工作人员不论在何种条件下,都可以按照正常增资机制享有级别和级别工资待遇,使级别的晋升和级别工资的正常增长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否则,就不能坚持和完整体现正常增资机制,甚至导致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增长呈下降态势。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作人员在原级别任职期间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并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这样可以在对工资制度不作大的调整情况下,较好地解决正常增资问题。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为大多数职工利益着想,不必在这些问题上作文章,向前看等。以上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充分表明最高级别及其工资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但通过对上述观点进行具体研究分析,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商榷:一是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所对应的级别关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如司长、厅局长,对应7至5级;副司长、副厅局长,对应8至6级;处长、县长,对应10至7级;副处长、副县长,对应11至8级;科长、主任科员,对应12级至9级;副科长、副主任科员,对应13级至9级;科员,对应 14级至9级;办事员,对应15级至10级。这种对应关系,是我国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管理实践而制定的,从实施情况看,是符合我国公务员队伍管理实际的。如果延长级别序列,必将引起一系列的关系变化,繁衍出许多新的矛盾。二是在原级别任职时间内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并到达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可晋升一档职务工资问题,由于各职务人员职务工资档差不同,职务工资档差与级别工资档差也不同,实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法,势必造成相互攀比,以致造成旧的矛盾未解决,新的矛盾又接踵而至的局面。

三、解决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问题的对策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和认识,为更好地解决级别工资的正常增长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构想,具体是: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明确的部分职务最高级别上设置若干工资档次,档次以设三档为宜,档差按各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与低一级级别的差额为标准。详如下表:

部分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标准表单位:元

级别/标准/档次 级别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档次

123

5 298

333 358 393

6 263

298 333 358

7 228

263 298 333

8 193

222 251 280

9 164

193 222 251

10 135

159 183 207

注:副省、副部以上人员,每任职满五年,晋升一个级别或一级级别工资。

部分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标准表,结合年度考核办法实施。即:凡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从达到最高级别的当年起,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在其已有的最高级别不变的前提下,晋升一档最高级别工资档次。设置部分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标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机关中科长、主任科员以下职务人员占干部总数的 96 %。1993年10月机关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据广西初步测算,县级及以下机关中,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占25%;地、市级机关中占15%;自治区机关中占10%。在职务层次上突出集中在副处、副县、科长、主任科员职务上。原因主要是这部分职务人员工作31年即可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在区域分布上多集中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首先,这些地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文化教育滞后,工作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参加工作较早,一般16、17岁就参加了工作,如今这部分人员中的多数都在县级中层领导岗位上。其次,经过1986年一次性定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进一步明确职级等,又使相当一部分干部被确定为正副科级。三是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在校未计算工龄的时间,可以作为确定级别的工作年限,也使得部分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前延。上述几部分人员的年龄现一般在47—52岁之间,按国家退休政策距退休年龄还相差8年到13 年不等,若他们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而不能晋升级别工资,势必影响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达到最高级别的人员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不增加级别工资,他们将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同级同类人员正常增加的工资档次即额度差距拉大,尤其在1997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后,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依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为例,将机关科长、主任科员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级职员正职作比较。科长、主任科员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工资档差20元,月增资20元。事业单位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个部分。1997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后,机关科长、主任科员的职务工资档次没有变化,四级职员五档以前的职务工资档差为18元,加上按比例计取的活的部分,月增资25.7元,比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多5.7元。四级职员六档以后的职务工资档差为24元, 加上按比例计取的活的部分,月增资34.3元,比机关同级同类人员多14.3元。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增资幅度,经10年各增加五档职务工资为计算单位,机关科长、主任科员比四级职员少增资71.5元。若机关科长、主任科员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晋升级别工资,其增资水平将会显得更加偏低。另一方面,如继续晋升级别工资,每个级别增资额为29元的话,10年增加二档级别工资,再加五档正常增加的职务工资档次,共158元, 仍低于四级职员的171.5元的增长水平。

3.在最高级别上设置三个工资档次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也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大批有文化、有专业、有技术的中青年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在中央国家机关、30岁出头担任处长职务已屡见不鲜,在地方党政机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基层30岁出头担任乡镇长、局长职务已较为普遍。按一般参加工作年龄计算,他们在不变动职务的情况下,达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尚有8年至13年的工作时间。因此, 可考虑设两个级别工资档次,但如果把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升一档级别工资的因素考虑在内,则应设置三个级别工资档次为宜。

4.最高级别工资档次的档差,是根据机关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资平衡关系来确定的。最高级别工资档差的确定,是以机关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平衡关系为基础,以最高级别的级别工资标准减去低一级级别工资标准的差额作为最高工资档差。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与原级别的级差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另一个方面则考虑1997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后机关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关系的大体平衡。这种方法,同时也是沿袭建国以来处理工资问题的一般习惯。

5.设置、实施最高级别工资档次,符合正常增资机制以及级别工资在职级工资制构成中的作用内涵。即正常增资机制中包含着晋升级别工资的内容,确定级别又以资力和能力为基础。总之,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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