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重要内容论文,所有权论文,生产要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是任何社会生产必须具有的两个基本生产要素,生产要素包括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劳动力属于人的因素,生产资料属于物的因素,这两个要素是人们进行物质生产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条件下,科学技术也是要素内容之一,它是体现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上面,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发展状况和水平,标志着科学技术进步程度,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增强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素质,又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提高的结果。
生产要素所有权是指一定的社会中,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处置的权力。作为这种社会权力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人们通过生产要素所有权而获得的物质利益。
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就是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在产品分配之前,先有生产要素的分配。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社会成员作为劳动力的分配,就是一个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处置的权力。只有当生产要素—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和在一定的生产单位按一定比例结合起来时,才能进行生产,才有生产成果(产品)可供分配。真正可供分配的产品只限于从总产品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生产资料的部分之余净产品(或国民收入)。如何对这部分净产品(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呢?是按照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配,生产要素归谁所有,决定了生产成果(产品)归谁所有,就是说,生产要素所有权这种社会权力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人们通过获得物质利益来表现的。这就是“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如此,而且就形式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32—33页。)。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的分析得出来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工人丧失生产资料,只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因而资本主义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和劳动力属于工人个人所有制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时表明,资本主义商品的价值形成后,它的分配取决于参与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的各生产要素占有状况,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2 页。)。从这里看到作为劳动力所有者雇佣工人从商品中取走自身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工资,即商品价值中的V的部分, 活劳动的提供者的工人并没有拿走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全部,还剩下与V相对应的部分m的新价值被资本家集团按照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分割。在商品经济中,净产品价值就是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V+m),它是各种收入的源泉,各种生产资料要素所有权不能创造这个新价值,而是新价值形成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它们只是对已经创造出来的新价值提出索取权。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发达的成熟的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一切内在质的规定性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得到充分展现。在这个经济活动中,一切生产要素都通过资本表现出来,所以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就表现为按资本分配。因此,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主要的重点放在资本对剩余价值(m)分割上。 各资本家集团如何按资本所有权对剩余价值进行分割?各资本家集团通过激烈竞争,特别是部门之间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的趋势,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分配成为必然,在此基础上,产业资本家获得企业利润,借贷资本家获得利息,土地所有者获得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它的实质是高于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
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在社会主义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不同,生产资料属于公有,劳动力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基础之上。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存在于国民收入之中,即创造的新价值(V+m)之中。从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看,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和占有,但它通过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此所有权属于国家。而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分散在全国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几十万个企业,不仅不可能由全体劳动者直接经营,而且不可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只能分别由同生产技术条件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部分劳动者——企业去经营。经营权属于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在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权与经营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为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层次,而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它决定经营权和影响经营权。国家把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委托给企业经营,实际上就是国家把生产资料所有权一部分委托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从这里可以知道,经营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权构成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国家,生产资料经营权(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一个层次)属于企业,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这样,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就成为分配的主体。
不同的生产要素按一定的比例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进行生产并出成果。企业按创造的新价值——国民收入(V+m)进行分配,这是初次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状况进行的。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工人从中取走自身劳动力价值的等价——工资,即新价值V的部分,剩下的是新价值中V的对应部分m, 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以税利的形式取走,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另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要素经营者——企业以企业留利形式取走,是生产资料要素经营权—所有权的一个层次在经济上的实现。
剩余产品价值(m)是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的。 按照现实经济活动情况,初次分配可以说已经完成或到此结束,但按客观经济运动还不能说完成。我们知道,在企业中劳动力已经同生产资料按一定比例结合起来,而这种结合是通过劳动者在市场上让渡自己的劳动力,进入企业实现结合的,劳动者者直接使用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属于每个劳动者,这才是名副其实地体现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有每个劳动者的一份,每个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平等的。根据剩余产品(m)是按生产资料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原则, 剩余产品价值(m)大部分应归社会和集体所有, 但必须还应把其中一小部分拿出来给每个劳动者进行分红,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每个劳动者在经济上对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一份权利,分红就是每个劳动者对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权一份权利在经济上的实现。
全民所有制企业所需的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只能通过市场获得,同时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通过货币表现为资金。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能单靠企业自身的资金满足需要,必须要同银行或其它企业融通资金。由于客观的生产要素——资金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新价值(V+m)或国民收入还要进行再次分配,作为资金的所有者以利息形式从企业利润中取走一部分,是资金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利息是连结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资金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产物,凭资金的所有权从平均利润中获得利息,资金的使用权实际获得平均利润扣除利息的余额(企业利润)。这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一致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就是获得资金的使用权,从而把它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这时购进的生产资料是属于企业占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银行,企业只要按期付息,到期还本,企业利润仍是按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作为场地和房屋地基,在旧体制下,城市土地是无偿使用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城市土地是一种地产,它是商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从中还要取走一部分,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由上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可以表现为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必要产品价值(V )和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剩余产品价值(m)。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竞争, 生产要素价值表现为资金,因此剩余产品价值(m)的分配就是按资金所有权进行的, 经营者也是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
那么,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m按资本的所有权分配, 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同社会主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剩余产品价值(m)按资金所有权分配, 等量资金获得等量利润就是一回事了吗?资本同资金也就没有区别了吗?不是。首先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它们之间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区别的方面,相同的方面都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必要产品价值(V)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m)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其次,劳动力都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区别的方面,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而社会主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所以m按生产资料所有权分配, 在资本主义就归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集团瓜分,而在社会主义就归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或集体)分配。
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V+m)分析,我认为中央与地方同国家与企业、集体与个人利益的划分一样,也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原则来划分的,就是按照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程度高低和范围大小划分利益。我们知道,国家既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管理者,那么,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划分还需联系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管理,可以扩大为对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程度和范围大小。当然这种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划分,必然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确定的,不是主观的、任意的,要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分配是同一的
按劳动力所有权分配,是分配必要产品价值质的规定性,除了质的规定性外,还需进行量化,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它的量化。必要产品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而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所以社会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可见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同一的。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上,有的同志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是矛盾的,不能等同。我们认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动分配并不矛盾,两者是同一的。这是因为:
第一,劳动力商品是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它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而劳动力商品才是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相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这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在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存在商品和货币的,只能把按劳分配说成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因此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不存在按劳分配,只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实际上也是把两者对立起来了。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强调的“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的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等价交换与等量劳动相交换是通行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二是如果存在商品交换和货币形式,必然是以等价交换原则进行,所以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的思想是一致的,而且有了伸延和发展。同时,按劳分配必然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等价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原则,它以商品为出发点,商品经济是它的经济条件,从而可知,按劳分配是以劳动力商品为出发点,劳动力商品是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所以,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两者并不矛盾,是同一的。
第二,劳动力商品价值决定与按劳分配中“劳”的决定是一致的。劳动力价值是由劳动者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且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按劳分配中“劳”不是由劳动者全部劳动时间决定的,亦如马克思所说的“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来决定, 而是由已经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劳动部分(即剩余劳动时间)以后剩下的那部分时间,即劳动者为自己劳动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也不是由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按劳分配可以说成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社会主义工资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转化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资本主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可以转化为按劳分配。
劳动力是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一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分配是相同的,但资本主义不存在按劳分配。首先,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而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其次,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就不存在剥削,人与人之间是平等互利关系;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就存在剥削,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按劳分配存在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平等的,因此,按劳分配实质是消灭剥削,不承认剥削,这就说明了资本主义按劳动力分配不能转化为按劳分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劳分配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因果关系,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按劳分配的决定条件或前提。这种观点同前面的看法有某些相似。所以会有这种看法,主要是忘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质,它的实质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不允许人剥削人,这是公有制的要求。但如何实现消灭人剥削人的要求,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没有其他分配形式可以实现这个要求。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按劳分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分离。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很低,生产力发展又不平衡和多层次,同这种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因此随着改革的深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生产要素逐渐进入市场,劳动者的收入由过去单一性变为多元化。尽管如此,个人消费品分配仍以按劳分配为基本的主要的形式,不过,这些形式都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原则不同的表现形式。下面就不同阶层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多种收入分配形式作一些分析。
首先,不同阶层收入分配形式。它包括职工工资收入、经营者收入、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和私人企业主的收入。
(1)职工工资收入。工资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实现, 也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连结着企业与劳动者的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交换交系,是按劳分配转化形式,工资一方面作为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可变资金(或资本),另一方面又作为劳动者的收入。工资的量是由再生产劳动力费用决定的,就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或价格决定的。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工资量又同劳动力类型和素质以及社会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相联系。劳动能力有大有小,有优有劣,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表现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繁重劳动的差别。同时社会(市场)对各种劳动力需求不同,有些劳动力短缺,有些劳动力充足。因此,扩大差别,拉开档次能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上进心。奖金不过是工资的一种辅助形式,是超额劳动的补偿。在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职工工资,同样是劳动力个人所有权的实现,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但不能转化为按劳分配,只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2)经营者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有企业的企业家, 经营者经营能力所有权的实现。是凭借经营能力所有权的一种收入。企业经营的好坏和效益高低,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起着主要的关键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企业总体经营能力可以分成三个层次:一是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二是各级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是各类劳动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和能力。三者配合协调,发挥综合效应,形成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就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者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经营风险补偿。经营风险是随着公有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方式的出现而产生的。承包人在承包或租赁企业时,要有财产作为抵押,在企业出现亏损时用抵押财产赔偿。承担企业经营风险而获得的一种收入,这是经营风险补偿,企业经营风险越大,抵押财产越多,获得经营风险补贴越高。这部分收入的产生条件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经营者个人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获得的经济收入,是财产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
(3)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收入。 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虽然大多数都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但整个社会财富的创造也离不开它们,它们是社会再生产过程和社会财富创造的不可缺少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分配是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工作人员的收入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也是按劳动力所有权进行,这应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相适应,但要适当高于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
(4)个体工商业者的收入,也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 个体工商业者既是生产资料和资金的所有者,又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自己劳动经营。他们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生产资料和资金所有权的收入,另一部分是自己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他们的收入再多,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应给予鼓励和扶植。有少数个体工商业者雇请一、两个帮工,当然他的收入中存在着一小部分帮工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不必大惊不怪的。但的确有极少数人趁改革之机,钻国家经济政策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的空子,在经营过程中投机取巧,牟取暴利。主要表现在对国家计划物资的倒卖,对国家专卖商品的倒卖,以及走私。市场上的转手买卖,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哄抬物价获得投机收入,这是通过侵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商品所有权而获得一种非法收入。
(5)私人企业主的收入。私人企业主的收入, 主要是凭借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私人企业主还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经营管理能力,也支出了脑力和体力,私人企业主的收入中包括他的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部分。私人企业主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以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是主要的;另一部分是以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的收入。这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次,多种收入的形式。它包括:福利收入、银行储蓄的利息收入、股票的股息收入、佣金、回扣的收入和工作机会收入。
(1)福利收入。它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收入的一种形式, 包括个人所得福利性各种生活补助金、救济金、退休养老金(或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以及其他福利性收入)。个人的福利性收入可以表现为货币收入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实物形式的收入,还可以表现为消费支出的节省等。
(2)储蓄的利息收入。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 对消费品选择性的增强,并对高档消费品需求欲望增大。职工工资收入用于消费后,还有一部分剩余收入存入银行转为储蓄。因此,职工储蓄必然会获得一笔与储蓄额相适应的利息,即按一定的利息率获得的利息,作为推迟消费的补偿。利息的实质是一种货币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只能凭货币所有权才能获得利息的收入。这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的一种形式。
(3)股票的股息收入。 这种收入目前在我国还不是普遍存在的形式,但确实已经开始出现,并有了一定发展,它同储蓄的利息收入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其相同之处在于,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一样都是一种所有权的实现,股息收入是股票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股息收入与利息收入对广大职工(劳动者)来说,仍属于一种消费基金,因为广大职工不可能拥有或购买大量的股票。其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储蓄还属于一种消费基金,经过银行贷给企业使用,才能化为生产资金,变为资金。而股票在持有者手里已经是一种资金。其次,一般地说,股息率要高于利息率,股息收入高于利息收入,这是由于股票持有者有较大的风险,它的命运同该发行股票的企业经营直接有关。
(4)佣金和回扣收入。 佣金和回扣是企业(经营单位)为了加快商品销售,从商品销售获得利润中拿出一部分或按一定比例转让给中间人或购买商品者(企事业单位),是一种部分利润的转让。因此,佣金是中间人(商)凭借他的信息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获得的收入。既然回扣是一种利润的转让,应该归购买商品的所有者,不应归购买商品的经办人或经办单位。如由购买商品的经办人或经办单位占有回扣或瓜分回扣,这是对商品所有权的侵犯,是非法的。如此继续下去,购买商品的经办人或经办单位为了占有回扣,获得私利,可以损害本企业的利益。由此可见,它绝不是按劳分配的收入。
(5)工作机会收入。 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利用自己的职能、职权和工作条件,从别人或别的单位获取的一种收入。它的存在同经济制度与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同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以及少数干部腐败有关,主要表现为受贿收入、贪污收入、勒索收入和舞弊收入等。这些收入都是违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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