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制度伦理_正义论论文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制度伦理_正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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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影响。他所阐发的理论 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引 起了西方社会伦理学理论的转向,把人们的目光引向了对制度的伦理基础、制度本身所追求 的价值等制度伦理问题的研究上来。尽管罗尔斯在这部著作中没有明确提出制度伦理这一概 念,但是就其内容和所探讨的问题来看,它实际上是一部论述制度伦理学的著作。中国正处 于制度的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制度伦理观的探讨和分析,有助 于我们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能促进我们对制度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制度伦理研究的主题和意义

在《正义论》发表之前,西方学者对制度伦理思想的研究往往是从某一具体学科的较为具 体的问题出发,如在政治哲学理论中,阐明西方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观念和政治价值,为西 方社会的民主制度确定基本的框架,寻找这种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基础等。在法学理论中,学 者主要就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价值、正义与法律、法律与道德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而 制度伦理涉及的是广泛的综合性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制度伦理的研究不仅仅限 于伦理学,他对社会正义(注:“正义”(justice)一词,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与道德理论中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 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的被专门 用作评价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做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其《正义 论》中,则明确地规定,正义是社会主要制度的价值体系。

)问题的考察涉及到了多学科领域:如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 济学等。其目的是要提出一种综合性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伦理观,以突显制度伦理对于现 代社会结构、制度的选择、设计的意义。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即制度伦理原则暗示着社会基 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他把 制度伦理研究的主题集中在“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上,其实质是社会的 公平分配及其分配体制。他认为制度伦理就是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的主要制度,在基 本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问题。制度伦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使社 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社会首要善(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人的基本权利或社会首要善主要归结为:权利和自由、机会和 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 )得到公平分配。同时,基于一种社 会合作观念,罗尔斯阐述了制度伦理的作用和意义。他指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 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 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 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 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 配。”[1]从而维持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定、有效和继续发展。

二、关于制度的伦理价值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明确地肯定了社会制度有其伦理道德基础,有它们自身所诉求的 价值原则,同时制度本身所包含的这些价值原则又成为评价制度的合道德性的根据。他在书 中指出:“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 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是正义的。”[2]因此,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 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即制度的价值原则是一个 价值体系序列,为此他提出了他设想的两个正义原则,也就是他理想中的制度所诉求的价值 序列。这两个正义原则可以简要的概括为:第一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包括两个子 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第一原则是调节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它优先于第二原则 ;第二原则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 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我们且不论罗尔斯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内涵与实质,值 得注意的是,在这里他把制度的伦理价值原则规定为具有先后秩序甚至是有冲突的价值序列 。事实上罗尔斯在这里阐明了制度伦理的一个基本思想: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它的价值目标 都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制度所诉求的价值是一个价值体系序列,既有基本性的 价值又有派生性的价值;既有意义性的价值又有工具性的价值;这些价值之间因为方向性不 同,必然存在着冲突。那么如何调节价值之间的冲突呢?罗尔斯在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 。他认为制度的价值体系序列是一种词典式的序列,“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 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 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4]他赋予自由价值以优先性。优先性是一种对 核心价值的确认。因而,处于体系序列中的价值又可划分为核心价值与次核心价值。制度所 诉求的核心价值是居支配地位的,具有优先性,而次核心价值处于附属地位,但它对核心价 值具有约束作用;核心价值既有可能是基本价值,也有可能是派生价值;既有可能是意义性 价值,也有可能是工具性价值。罗尔斯在他的正义原则中对第一原则的优先性规定,是确认 了自由是一个核心价值。制度伦理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处于次核心价值地位,它是在确 保了自由价值在制度价值序列中的支配地位之后,从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对 自由的某种限制主要是对经济领域内的自由作恰当的限制,从而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 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可以看出,他对制度价值体系的这种安排是从自由 主义的传统和立场——即社会中的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罗尔斯在谈到制度伦理的两个原则 与自由主义传统价值观念的关系时明确表示:“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传统 的自由、平等、博爱观念与 两个正义原则的解释如此地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 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5]在这里,他的倾向性 是非常明显的,但他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进一步对制度伦理原则所具有的形式特征即制度伦理原则的特性 进行了分析。他认为这些形式上的特征“不仅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而且对所有伦理原则的选 择有效”。这就是原则“在形式上是一般性质的;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它们要被公开地 作为排列道德人的冲突要求之次序的最后结论来接受”。一般性表明了它们“必须能够始终 作为一个组织良好社会的公开蓝图。它们是绝对的,是在正义的环境里始终有效的,任何时 代的个人都一定能知道它们”。普遍性“引导我们根据原则是否被所有人理智地和有规则地 遵循的情况来评价它们”。“公开性条件的目的是使各方把各种正义观作为被公开承认的和 充分有效的社会生活道德法典来评价它们”。次序性就是为了调整各种冲突的要求,并在这 些要求中确定先后地位。终极性就是“各方把原则体系看作实践推理的最后上诉法庭。没有 更高的标准来作为能提出的要求的论据”。[6]罗尔斯在这里把他所构造的制度伦理原则体 系看成是一种适用于一切时代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逻辑体系。问题是对制度伦理原则的优先 性 规定,只有相对于某种历史处境才有意义,一旦作为一种脱离历史处境的抽象普遍性,就使 本来包含着某种历史真理的东西变得荒谬了。因此,罗尔斯后来遭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攻击 与批判。

三、关于制度伦理原则的逻辑根据

在制度伦理学说中,制度伦理原则的建构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支配着对制度的批评 与改造,反之,对制度的批评与改造必须也根据既定的制度伦理原则来进行。于此相关还 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所建构的制度伦理原则本身的存在,即制度伦理原则合理性 的 根据是什么?也就是制度伦理的逻辑前提与基础问题。在罗尔斯那里,问题的方式是:正义 原则如何可能?对于西方学者,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寻找伦理原则的根据可以有两条途径: 一条是循经验的感性的途径,从人所处的环境、从历史、包括从人的本性的某一方面去 寻找理由,为提出的伦理原则提供依据;另一条道路则是寻理性而行,为伦理原则提出纯粹 的理性证明。对此,罗尔斯选择了第二条途径,以抽象思辨的方式给予了正义原则逻辑上的 论证。他并不认为制度伦理原则是自明的公理,它们需要被证明。但这种证明不能从历史中 的人性和社会经验出发,他把自己构造正义原则的方式说成是“康德式的构造主义”。说它 是康德式的是因为他也像康德一样,认为不能依赖于历史发展中变幻莫测的人性和因时而异 、因地而异的感性经验去证明制度伦理原则的存在根据;说它是构造主义的是因为他先构造 了一种公正的用于选择伦理原则的“状态”或“环境”,如果状态或环境是公正的,那么人 们在其中所选择的结果也将是公正的。这就是他在《正义论》中所设定的“无知之幕”基础 上的“原初状态”。在这个状态中,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被人们选择成为可能。他认为制度伦 理原则就是在它们被选择的过程中得到证明的。这个过程就是一个契约过程。由于,罗尔斯 借助经他改造过了的西方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他的制度伦理原则。

契约论本身是一种虚拟构造,它对社会的描述是一种非历史状态的解释。它的合理性不在 于它是否符合某种现实国家产生的历史事实,而在于它是否为某种现实国家或理想国家的存 在提供了合理的理性证明。契约论的实质是一种理性精神和对伦理原则的强调。罗尔斯的制 度伦理观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复兴了社会契约论。他在《正义论》中继承并改造了以洛克、 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他在此并不是用契约的观念来 解释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和基础或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借此 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制度设计的制度伦理原则。传统的契约论是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出发点 ,以自由、平等为前提,关注于制宪、立法、执法等问题,从而构建完整的民主制度,而对 作为其基础与前提的自由、平等等价值原则本身却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探究。于此不同,罗尔 斯则想进一步探求作为这不证之明的价值原则本身,探究比制宪、立法、执法更为根本的制 度伦理原则的确立问题。他认为一个契约是否公平完全在于缔约的环境,为此他在《正义论 》中设定了一种严格限制的原初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或者说在这种公平的环境中,任何人都 不 会因偶然的因素得益或者受损,也无人能够设计特别有利于自己的程序和结果,因而也就保 证了人们所选择的制度伦理原则是合理的,这就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还在新契约论的基础上对在西方一直居支配地位的主流思潮——功利主义进行了批 判,借以与自己提出的正义原则相对照,来进一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 的创始人在批评功利主义者边沁时曾指出,功利主义的理论误区之一是“合成说”,即把社 会 利益当作个人利益的总和,认为整个社会利益随着个人利益的增加而增加。罗尔斯从制度伦 理 原则与个人道德原则的区别出发,赞成对功利主义的这一批判。他认为功利主义是通过 个人与社会的类比把个人的合理选择原则扩大到社会,应用于制度本身了。然而,制度的伦 理原则并非是个人的道德原则的简单延伸和扩大。这两种原则的主体和对象并不一样,个人 可以为长远利益牺牲自己的眼前利益,而社会若要求一部分人为另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就对他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使有必要,这种要求也应是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而不 能用强制手段推行。功利主义提出的功利原则是涵盖一切领域的最高道德原则,自然也包括 制度领域。因此,在原则上它就允许制度以社会整体或大多数人的利益之名,去侵犯少数人 或 个人的权利。在批判功利主义的过程中,罗尔斯的制度伦理原则得到了更加深入的阐述。

四、关于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关系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重要贡献还在于他特别强调了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区别,二 者不宜混淆。伦理道德可以分为两大领域:社会伦理和个人道德;而制度伦理则是社会伦理 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即公共伦理。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可视为专门探讨 制度伦理问题的著作。为什么要区分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呢?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实际 上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运用到制度中的伦理原则和运用于个人的道德原则是有别的,因为 两者的主体、对象以及目的都各不相同。制度虽然是人的实践产物,但它一经建立就具有一 种非人格的特性,或者说具有某种客观属性。它没有如个人一样的统一的、单纯的意志动机 ,而是揉合了多种人的动机与利益,是“多种合力的产物”,因而对它的要求和评价就不能 从人的善良意志和崇高的品德出发。此外,两者的约束方式与依靠的力量也不同,制度伦理 依靠一套社会机器来运作,是强制性的;个人道德则主要通过舆论宣传和人的良知、义务心 起作用。如果忽视制度本身也有一套伦理原则,用对个人的伦理道德附加到制度上,无疑会 使制度的发展与道德的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均受到损害。

那么,制度伦理与个人道德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 会首先选择制度本身的伦理原则,然后才会是个人的道德原则。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 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制度伦理比个人道德更重要。因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分配与社会利益的分享取决于制度的正义与否,它决定人们的社会前景,决定人们的最初机 会或出发点,而这一点对人的影响十分深刻广泛且自始至终。更重要的是,这种深刻的影响 又是个人无法选择和逃避的。他进一步指出制度伦理原则决定个人道德原则的选择,因为有 关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确定必须以制度伦理为前提,个人的义务和职责必须以支持制度伦理 为基础。罗尔斯在强调制度伦理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谈到了个人的德性作用。他认为,人们 所具有的正义感,“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它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7]由于罗 尔斯的主要工作是在构筑制度伦理学的大厦,他把制度伦理从传统的伦理道德学说中剥离出 来,因而他更着力于强调制度伦理对个人道德的决定作用,而非个人道德对制度伦理的影响 作用,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没有给予个人道德以足够地重视。

罗尔斯的贡献是巨大的,《正义论》规范了制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等等一系列的基 本问题,然而仅此还是不够的。他全部思想的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是对近代以来西方自由主 义传统价值观念的维护而不是怀疑和批判,是学理和方法的重建而不是实质内容的更新。他 把他的制度伦理视野严格的限制在现代西方社会,更确切的说是限定在美国式的自由民主制 度范围之内。他提出的制度伦理原则以及对功利主义的批判都是基于他的自由主义的立场。 正是这一立场,使得他不可能真正解决和调和西方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价值原则的冲突即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更无须说建立一个适合任何时代任何社会的普遍有效的制度伦理原则体 系。罗尔斯在他的制度伦理学说中,努力把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个人道德与制度伦理联系 起来考虑,但是他在谈到社会制度塑造人时,并没有说明对于人的道德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 什么力量。换言之,制度伦理决定个人道德,那么我们要问制度伦理又是由什么来决定的? 他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则对此给予了明确的回答——物质生活的生产方 式 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契约论在《正义论》中,既是罗尔斯制度伦理原则的逻辑前提和基础,也是制度伦理原则 的论证方法,但他更为强调契约论作为一种论证方法的应用。契约论遭到攻击最多,最为人 诟病之处恰恰是在它的方法而非它的精神内涵与结论,这种方法是虚拟和抽象的。问题不在 于不能用一种思辨的方法来探究制度伦理问题,而在于用虚拟的契约式的原初状态来证明某 种制度的伦理原则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原初状态就其实质也不过是制度形式合理的一种价值 依据。制度的伦理原则还必须结合人类社会与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规律,必须结合人自身的存 在和发展,才能够得到深刻地说明,才会有更为深厚的根基,也才可能使制度伦理理论成为 更彻 底的理论,也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为制度的创新和变革、选择和设计提供指导,为个人 道德的建设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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