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反思和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陈思[2](2021)在《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优化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信托业率先发展于上海,中国商通信托公司在1921年正式成立,1949-1978年的计划经济体制期间,信托业务处于停滞状态。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外宣布恢复经营。在这之后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纷纷在市场涌现。据统计,在1988年国内信托公司达到一千多家,资产超过六千亿元,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问题和隐患,我国的信托行业也是历经了六次大的整顿,而现存的68家信托又即将面临第七次的整顿。信托行业在一法三规的法律体系确定后,从2007年到2017年是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虽然也面临过金融危机,但是信托的制度红利和隐性刚兑还是一直在助推着野蛮发展,时至今日信托资产规模也在金融四大支柱中仅次于银行,高峰时达到空前的26万余亿。因此从2017年十九大开始习总书记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就有化解金融风险,在此强监管的大背景下,去泡沫就成为大趋势,多地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出台了相关政策,集中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整治行动。特别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后,信托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一系列风险都在发展放缓后暴露了出来,上市公司、地产、包括政府平台的风险项目不断增多、发酵,还有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的自融资金池问题更是尤为突出。接踵而来的就是各家信托都必须面对如何处理风险项目的问题。经济周期有起有落,信托行业亦是如此。每个阶段的项目风险不同,虽然处理的手段各异,但管理的目标却不尽相同。本文对信托行业经济发展环境、政策环境等进行分析,根据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的特征、表现和风险成因等,运用PEST和7S分析模型,结合项目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从事前风险识别,事中项目管理和事后处置三个阶段提出优化改进建议。提出适应于该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案,助力在标准化产品的发展背景下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满足新时期市场多信托产品的需求,形成可持续健康绿色发展。希望能够为XS信托公司或其他信托公司在项目风险管理中带去有效的参考。
李子钰[3](2021)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尽管现行规则要求禁止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但是实践中刚性兑付行为仍旧存在。本文通过分析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理论基础及产生原因,探讨刚性兑付行为的类型、禁止刚性兑付的合理性以及应如何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第一章分析了现行规则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刚性兑付”行为是指在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负担义务或者实际出资,向投资者偿付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与预期收益的行为。具体而言,刚性兑付既包括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因与投资者达成合意负担义务,或因违反信义义务而负担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资产管理人通过自有资金、管理的资金或关联方资金实际向投资者偿付的行为。究其实质,投资者获得的本金和收益来源于资产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而非资产管理产品的底层资产及其收益和固有增信措施。首先,现行规则并没有对刚性兑付行为下定义,而只是列举了三种常见刚性兑付行为。其次,现行规则提出的三种刚性兑付行为类型并不明确,不仅相互重合,而且没有包含一些典型的刚性兑付行为。例如,违反净值原则的概念较为模糊,实质只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在描述刚性兑付,并不属于类型化。且现行规则强调滚动发行这一种违信行为,却忽略了其他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同样会使得资产管理人最终应以自有资金向投资者为给付。第二章分析了现行规则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理论基础,用以分析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目的和手段的合理性。首先,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目的是使得资产管理关系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该目的不具有理论基础。《资管新规》通过统一的上位监管规则将资产管理关系统一确定为信托关系,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并非信托关系的本质。信托关系的特点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以及受益人权利的特殊性。这其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在责任承担维度是单向的独立,即信托财产不为信托当事人承担责任,但信托的责任有可能溯及至受托人。刚性兑付行为作为对信托财产的补充和保障,并不会有损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而受托人义务的性质为信义义务,有任意法化的特点,即便刚性兑付行为改变了受托人在资产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仍旧未改变信义义务这一性质。同时,大部分刚性兑付行为也并不会改变受益人剩余索取权人的地位。因此,刚性兑付行为并不会使资产管理关系背离信托关系的本质,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目的并不具有合理性。其次,现行规则通过将刚性兑付行为视为无效来规范刚性兑付行为,这一手段也不具有理论基础。从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看,刚性兑付行为既不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本章探讨了常被援引的刚性兑付可能危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现实实践和数据证明这类经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本章还从不正当竞争、资产管理人股东利益等角度考察了现行规则,最终得出结论,目前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理由较难成立,规则的目的、手段均不具备合理性。第三章分析了现行规则的效果。不同类型的刚性兑付行为有各自的产生原因:承诺类行为主要由利率管制与低风险偏好、超额管理费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违信类行为主要是因为信义义务体系和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健全;其他行为则应当归因于历史监管规则对风险的过度重视、声誉机制对资产管理人收入的影响以及外部维稳原因。现行规则并没有试图解决这些原因,而希冀通过直接禁止刚性兑付行为的规则达到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应有的纠正效果,更有可能无法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第四章以上述三章为基础对如何规制资产管理业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信托的角度,应当完善信义义务体系和信息公示制度,尤其是建立谨慎投资义务标准和以信托文件进行财产登记的制度;从资产管理业务本身,应当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和忠实义务标准限制资产管理费的定价。
徐依虹[4](2020)在《我国信托公司经营效率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文中指出2007年,信托行业一法两规体系建立,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随之迅速扩大,2018年末其资产总额已达到23万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银行业,在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伴随着“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以及经济下行、监管趋严等因素的影响,传统信托业务与证券资管、银行理财等产品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2018年,信托行业的总资产规模与利润总额双双出现了负增长,经营承压。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如何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打造经营品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研究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并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提出提升信托公司经营效率的相关建议。首先,本文结合金融机构的效率内涵以及信托公司的经营特色,从理论上界定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并分析了效率测度方法。其次,本文对经营效率的影响因素以及实证方法进行了理论分析并选取了具体的指标进行实证检验。在效率测度中,本文选用我国64家信托公司2013年-2018年的经营数据进行具体分析,通过主成分分析法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再利用DEA方法测算信托公司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并通过超效率DEA模型对信托公司进行充分排序。在效率影响因素的实证中,本文结合信托公司经营特色,以公司内部因素为主,并选取了可量化的宏观因素和行业因素,利用T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两极分化明显,体现资源配置能力的纯技术效率值较低,信托公司各年的效率波动也较为频繁,无法长期保持领先地位。同时,信托行业的集中度、每年平均管理的主动类信托资产规模、手续费收入占比均与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显着负相关,高净值人群增速、资产负债率、金融机构控股、融资类信托收入占比均与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显着正相关。基于此,本文从宏观、行业和信托公司三个层面提出经营效率的改进建议。宏观层面呼吁改善区域营商环境、完善信托行业法律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行业层面强调降低垄断程度、加强金融同业合作;公司层面提出服务高净值客户、业务创新、股权多元化等建议。
陈虹雨[5](2020)在《信托公司对退出类平台公司债权类投资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Z信托的案例分析》文中指出近年来政府债务问题成为了中央关注的重点,为更好地管理政府隐性债务,银监会陆续出台了银监发[2011]34号文、银监发[2012]12号文,建立了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并将平台公司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和“退出类平台”两类;其中“退出类平台”要求自身现金流全覆盖,其新增贷款要求按照一般公司贷款条件审批,不算作政府隐性债务。财金[2018]23号文发布后,金融企业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意味着信托公司新增“仍按平台管理类平台”公司融资业务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向“退出类平台”公司展业将成为未来的长期趋势,而缺少“退出类平台”业务的风险评价体系则可能给信托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基于此,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是:信托公司如何评价退出类平台公司债权类投资业务的风险。本文所研究的案例Z信托公司是国内信托业龙头企业,政策发布后其“退出类平台”业务显着增长,但是其“退出类平台”公司业务的开展还存在部分缺陷,其对融资平台客户的风险评价主要为“政府信用导向”,缺少专业的“企业信用导向”风险评价标准,且过于简单粗暴,从而埋下了后续的违约隐患,不利于“退出类平台”业务的扩展。因此,对于Z信托公司而言建立专属于“退出类平台”公司的风险评价体系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本文研究退出类平台业务的风险评价:首先,从客户的融资人职能重要性、融资人资质、营商环境和资金运用四个方面构建了“退出类平台”业务风险评价体系,并通过层次分析法量化相应的一级、二级风险指标权重,并对二级指标下的三级风险指标的打分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次,划分了“客户禁入”、“谨慎考虑”、“正常展业”与“优质”四个风险评价等级,并按照这些风险等级与实际业务相结合,设计相应的投资方案;最后,通过运用所设计的“退出类平台”风险评价体系对Z信托公司曾审核通过的A客户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是“客户禁入”,与其目前已存在难以偿还金融机构负债的状况相符合,验证了风险评价体系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了融资平台中的“退出类平台”作为对象,通过三级细分指标、量化指标权重的方式,提出了“退出类平台”客户风险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并与实际业务案例相结合,验证了体系的有效性。期望本文所构建的风险评价体系能对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业务的发展做出贡献,并对“退出类平台”公司债权投资业务风险评价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
罗文栋[6](2020)在《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案例分析》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速度放缓,金融风险问题突显。由于缺乏统一监管,银行资金违规出表,信托机构偏离主业充当影子银行角色,信托机构违规开展通道业务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产品近两年出现了大量的违约。由于信托产品资金体量庞大,一旦出现“暴雷”现象,不仅会对广大投资者的本金造成威胁,而且会加大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对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环境带来巨大威胁和不稳定性,危害我国经济健康发展。2019年3月,A信托公司与C银行合作发行的X产品出现了实质性违约,违约金额高达7.2亿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这是A信托公司近年来第一起事务管理类信托违约事件,该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故本文选择此违约事件作为案例研究对象。首先,本文对信托行业违约现状和现有的信托违约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对案例中X产品的相关信息和违约过程做了详实介绍;其次,通过对各方参与主体研究分析,认为A信托公司未做尽职调查,B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且发生债券违约,C银行受到大股东的决策干预,G集团债务负担严重且对外担保过多,建筑行业景气度不佳与钢筋水泥价格波动剧烈,评级机构评级缺乏客观性是导致X产品违约的原因;再次,本文将违约事件对各方参与主体的影响做了详尽分析,认为X产品的违约基本上对各方参与主体都有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有助于商业银行为开展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提供新的思路;最后,基于X产品违约对各方造成的影响,本文认为可以从规范信托机构业务操作流程,拓宽信托机构业务发展方向,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评估融资方信用资格,慎重选择企业担保人,制定融资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纠正评级机构评级乱象,缩短评级滞后性等方向做出改善,以降低信托产品违约率。
刘佳[7](2020)在《慈善信托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的特殊型信托方式,将公益性目的与投资性管理有效结合,是未来慈善发展的重要方向。2001年《信托法》第6章提出“公益信托”概念,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设立、管理与终止事项。2016年9月1日颁布的《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单章列入并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对“慈善信托”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备案部门为民政部门。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财产的管理、监管和信息公开等具体事务作出了清晰规定。慈善信托在英美等国有着上百年的历史,在公益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财富和慈善意愿的双重增长,慈善信托凭借资金运营的优势,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慈善信托发展被认为前景一片光明。然而事实上,从2016年至今的四年时间里,慈善信托一直叫好不叫座,成功案例有限,发展势头锐减。文章研究的慈善信托具体案例显示,慈善信托的监管机构、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不健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有鉴于此,论文以慈善信托监管为研究对象,分别从慈善信托的运营方式、监管模式、监管对象、监管困境四个维度开展研究,通过现状考察和成因分析,以层层递进方式将四个维度贯穿起来。论文以我国目前慈善信托的三种运营模式为介入点,基于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三种不同运营模式的优缺点及其存在的的问题。在考察我国慈善信托监管模式现状的基础上,按照慈善信托受托人、委托人、执行人、受益人四个不同主体的视角对监管对象进行研究,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分析了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内容。围绕监管内容和模式,重点讨论了我国目前慈善信托监管的困境与问题,并从慈善信托准入、实施和退出三个环节深入剖析问题的深层原因和必然因素。最后,根据慈善信托监管现状分析研究成果,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从监管模式构建、立法完善和联防机制三方面促进慈善信托监管发展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需要在监管模式层面上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委员会进行集中监管,通过在国家民政部设立专门性的慈善管理部门和下设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立法权限和监管职责;二是通过人才引进、队伍培养和规划建设,逐步完善慈善信托管理部门的专业性队伍建设;三是在立法完善层面上,通过制定统一的慈善信托行业评级准则和管理办法、在制度建设中采用联动机制,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等措施来统一规范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四是通过完善备案制度、补充慈善信托业务范围、细化受托人资质认定条件、明确监察人的任职条件、责任认定和解任变更条件、细化清算阶段的监管规定等措施健全补充完善慈善信托法律条例;五是在联防机制层面上,与文教卫环保、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税务等业务交叉部门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的互联互通。
王晓丽[8](2020)在《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民可支配财富量增加,高净值人群大量出现。人们考虑自身财产的安全传承问题时,不再满足于传统的继承方式,而更加关心财产的增值、避税,以及后代人生活保障等问题。相较而言,遗嘱信托制度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财富传承需求,具有遗嘱等继承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除此之外,其还能够实现财富的隔代继承,在遗产继承时也能更大程度体现委托人的意愿,有效避免财产纷争。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我国现行《信托法》侧重对商业信托的规制,关于遗嘱信托的规定极少,未将该制度存在的特殊性予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该法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足。在遗嘱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当事人,担负实现委托人意愿和保护受益人利益的使命,关乎遗嘱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对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研究显得格外重要。针对我国《信托法》在遗嘱信托及其受托人方面存在的不足,本文参考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完善受托人委托权规定、细化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的规定、引入申请法院选任模式的受托人选任规则、完善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规定以及增设受托人监督机制的建议,以期对未来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构建有所参考。
尹炜杰[9](2020)在《我国私益信托登记效力研究》文中认为私益信托登记连接起了信托公示与信托财产的公示,是大陆法系在移植或者嫁接信托时所创设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信托登记本质上是信托当事人主动地借助登记来寻求对信托关系对抗力的保障,效力问题则是其中的核心与关键。虽然古今中外都存在许多“信任托付”的现象,但现代的信托理念是由英国的衡平观念孕育的。信托登记实质上是由立法进行主导。英国信托则以司法的方式,通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互补与区分保证了信托关系的对抗力。但受中世纪基督教经院哲学对“确定”的追求以及欧洲大陆资产阶级革命对私有财产神圣化的影响,大陆法系需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在信托移植时就要通过登记制度来完成或保障信托的对抗力,以达到灵活运用信托的目的,但并不苛求强制登记。信托登记体现了信托理念从“司法中心”到“立法中心”的转变。我国《信托法》第10条实际上将信托的登记效力附随在信托财产的登记效力上,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与适用上的生硬。信托登记的客体包括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两个方面,财产登记只是信托登记的一部分。物权登记与信托登记虽有重合,却具有各自独立的效力,研究的视角应向“人—人”“人—物”并重转变。信托登记的价值在于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来保障信托关系的对抗力,目的在于灵活运用信托,其效力应及于信托各方当事人。若最大程度追求信托之便利,发挥其财产设计之功效,似不必强求登记生效主义。在信托关系内部,由于信托合同是信托关系的重要载体,信托的合同性多少有些反客为主。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行文混淆了信托的设立与信托合同的设立和生效。信托是否登记不会影响信托合同的效力。信托登记生效主义规范的重点在信托法律关系内部,通过自我限制的方式来保证信托关系的外部对抗,禁锢了信托的灵活,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则面向信托关系外部,直接强调信托关系的对抗力。信托登记的对抗效力在服务经济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金融安全以及平衡信托内外当事人之间关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出现权利或者登记上的冲突时,受托人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主张救济。受托人需要秉持受益人利益化最大化原则来切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撤销权可以越过受托人直接及于第三人。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局面将会被逐步打破,不利后果最终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如有过错,则需由其固有财产来承担损失。当信托关系结束,信托终止登记也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我国私益信托登记的效力应由登记生效主义模式调整为登记对抗主义模式,这也是对财产对抗力的再认识。
钱俊成[10](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反思和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反思和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主要分析方法 |
1.5.1 PEST分析法 |
1.5.2 7S模型 |
2 相关理论基础 |
2.1 信托 |
2.1.1 信托概念 |
2.1.2 信托构成要素 |
2.1.3 信托运行的过程 |
2.1.4 信托业务分类及主要特征 |
2.2 信托项目风险概念 |
2.3 项目管理概念 |
2.4 项目风险管理 |
2.4.1 项目风险管理概念 |
2.4.2 信托项目风险管理框架 |
2.5 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 |
2.5.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5.2 篮子理论 |
2.5.3 项目生命周期(Project Life Cycle)理论 |
2.5.4 “人情与面子”理论模型 |
3 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现状 |
3.1 XS信托公司简介 |
3.1.1 公司简介 |
3.1.2 业务经营范围 |
3.1.3 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图 |
3.1.4 公司操作项目流程 |
3.2 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的现状 |
3.2.1 信托项目风险情况概述 |
3.2.2 信托项目风险管理现状 |
3.2.3 信托项目风险的不良影响 |
4 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典型案例 |
4.1.1 神州长城贷款项目 |
4.1.2 遵义市播州区政府平台贷款项目 |
4.2 信托项目风险管理问题总结 |
4.2.1 事前识别环节存在的管理问题 |
4.2.2 事中控制环节存在的管理问题 |
4.2.3 事后处置环节出现的管理问题 |
4.3 原因分析 |
4.3.1 外部原因 |
4.3.2 内部原因 |
5 其他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的经验借鉴 |
5.1 其他信托公司对项目风险的管理 |
5.1.1 外贸信托公司对项目风险的管理 |
5.1.2 四川信托公司对项目风险的管理 |
5.1.3 中融信托公司对项目风险的管理 |
5.2 对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优化的启示 |
6 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优化的建议 |
6.1 事前识别项目风险 |
6.1.1 完善战略规划,调整业务指引 |
6.1.2 关注市场风险,优化业务流程 |
6.2 事中管理决策控制 |
6.2.1 完善公司治理,注意操作风险 |
6.2.2 加强信用风险评级管理 |
6.2.3 项目风险管理合法合规 |
6.3 事后处置 |
6.3.1 设立后期管理部,建立监测体系 |
6.3.2 建立救助机制 |
7 相关保障措施 |
7.1 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外部机构监督 |
7.2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 |
7.3 隐性刚兑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
8 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关注问题 |
(一)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问题 |
(二)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理论基础问题 |
(三)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效果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一)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 |
(二)禁止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的理由 |
(三)资产管理业务刚性兑付行为产生的原因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界定 |
一、界定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 |
(一)刚性兑付行为的定义 |
(二)刚性兑付行为的类型化 |
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界定规则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界定规则梳理 |
(二)现行规则对刚性兑付行为的界定分析 |
第二章 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资产管理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前提:资产管理关系的本质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违反信托财产独立性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受益人权利的性质 |
(四)刚性兑付行为与受托人义务的性质 |
二、刚性兑付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公序良俗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公平原则 |
三、现行规则反对刚性兑付行为的其他原因分析 |
(一)刚性兑付行为与信托法上的关联交易 |
(二)刚性兑付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
(三)刚性兑付行为与损害资产管理人股东利益 |
第三章 禁止刚性兑付规则的效果 |
一、刚性兑付行为历史原因分析 |
(一)承诺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二)违信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三)手段类刚性兑付行为产生历史原因 |
二、现行规则对刚性兑付行为的治理及效果分析 |
(一)直接禁止规则效果分析 |
(二)其他相关规则效果分析 |
第四章 刚性兑付行为的规制思路 |
一、完善资产管理业务信义义务体系 |
(一)资产管理业务谨慎义务的标准 |
(二)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
二、完善信托公示制度 |
(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资产管理费定价限制制度 |
(一)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 |
(二)建立资产管理费的忠实义务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本文涉及的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及刚性兑付案例 |
附录2: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案例 |
致谢 |
(4)我国信托公司经营效率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经营效率的理论基础 |
2.1 经营效率的界定 |
2.2 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 |
2.3 信托公司的经营效率 |
2.4 效率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2.4.1 宏观因素 |
2.4.2 行业因素 |
2.4.3 内部因素 |
2.5 DEA测度模型理论分析 |
2.5.1 前沿分析法概述 |
2.5.2 传统DEA模型 |
2.5.3 超效率DEA模型 |
3 信托公司经营效率的测度与评价 |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2 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构建 |
3.2.1 投入产出指标初选 |
3.2.2 基于主成分分析的指标体系构建 |
3.3 基于DEA模型的经营效率测度 |
3.4 经营效率总体分析 |
3.4.1 技术效率分析 |
3.4.2 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分析 |
3.4.3 超效率值分析 |
3.5 经营效率分组分析 |
3.5.1 基于主营区域的分组分析 |
3.5.2 基于控股股东的分组分析 |
3.5.3 基于主动管理规模的分组分析 |
3.5.4 基于信托资产投向的分组分析 |
4 信托公司经营效率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4.1 变量选择与定义 |
4.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3 相关性分析 |
4.4 基于Tobit模型的影响因素实证 |
4.4.1 Tobit模型构建 |
4.4.2 Tobit模型实证结果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5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相关建议 |
5.2.1 宏观层面 |
5.2.2 行业层面 |
5.2.3 公司层面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信托公司对退出类平台公司债权类投资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Z信托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问题 |
1.2 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不足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 |
2 文献综述、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关于政府举债和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研究 |
2.1.2 关于政信合作的研究 |
2.1.3 关于风险评价的研究 |
2.1.4 文献评述 |
2.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2.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概述 |
2.2.2 风险评价理论 |
3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风险评价现状 |
3.1 Z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
3.2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现状 |
3.3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管理流程介绍 |
3.3.1 业务流程介绍 |
3.3.2 风险评价流程介绍 |
3.4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
4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风险评价体系的构建 |
4.1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风险评价指标 |
4.2 确定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风险评价权重 |
4.2.1 构建风险评价层次结构 |
4.2.2 确定各层次的判断矩阵赋值权重 |
4.2.3 计算整体组合权重 |
4.3 构建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债权类投资业务风险评价标准 |
4.3.1 融资人职能重要性 |
4.3.2 融资人资质 |
4.3.3 营商环境 |
4.3.4 资金运用 |
4.4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客户风险评价表 |
4.5 Z信托公司“退出类平台”风险评价应用 |
5 A公司风险评价案例分析 |
5.1 A公司基本情况 |
5.2 Z信托公司对A公司的投资情况 |
5.3 基于本文所建体系的A公司风险评价分析 |
5.3.1 A公司职能重要性 |
5.3.2 A公司融资人资质 |
5.3.3 A公司营商环境 |
5.3.4 A公司资金运用 |
5.4 A公司风险评价结果 |
6 结论 |
6.1 结论 |
6.2 本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信托产品违约原因的研究 |
1.2.2 对信托产品违约预防方法的研究 |
1.2.3 对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案例介绍 |
2.1 主要参与方简介 |
2.1.1 A信托公司 |
2.1.2 B公司 |
2.1.3 C银行 |
2.1.4 G集团 |
2.2 产品信息与交易结构图 |
2.3 产品存在的风险 |
2.4 产品违约过程 |
3 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原因分析 |
3.1 A信托公司的原因 |
3.2 B公司的原因 |
3.2.1 资本结构不合理 |
3.2.2 产品存续期间债务违约 |
3.3 C银行的原因 |
3.4 G集团的原因 |
3.5 评级机构的原因 |
3.6 市场的原因 |
3.6.1 全年宏观建筑行业景气度不佳 |
3.6.2 钢筋水泥原材料价格波动剧烈 |
4 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影响分析 |
4.1 对A信托公司的影响 |
4.1.1 主营业务的影响 |
4.1.2 通道费的影响 |
4.2 对B公司的影响 |
4.2.1 声誉影响 |
4.2.2 主体评级连续下调的影响 |
4.2.3 提前到期条款的影响 |
4.3 对C银行的影响 |
4.3.1 对银行资金的影响 |
4.3.2 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影响 |
4.4 对G集团的影响 |
4.5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
5 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案例启示 |
5.1 信托公司的角度 |
5.1.1 规范操作流程 |
5.1.2 拓展业务发展方向 |
5.2 商业银行的角度 |
5.2.1 选择优质融资方 |
5.2.2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
5.3 融资企业的角度 |
5.3.1 选择合适担保人 |
5.3.2 制订合理战略计划 |
5.4 评级机构的角度 |
5.4.1 改变第三方评级机构乱象 |
5.4.2 缩短评级的滞后性 |
5.5 监管机构的角度 |
5.5.1 完善法律法规与信息披露制度 |
5.5.2 普及投资者教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慈善信托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安排 |
一、慈善信托的运营方式 |
(一)信托与项目执行相结合方式 |
(二)捐赠与信托相结合方式 |
(三)共同受托方式 |
(四)小结 |
二、慈善信托的监管模式 |
(一)民政部门的监管模式 |
(二)银保监部门的监管模式 |
(三)其他部门配合监管模式 |
(四)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补充监管模式 |
三、慈善信托监管的对象 |
(一)对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平衡调控受托人权利 |
(二)对信托委托人的监管——保证受托财产的合法性和持续性 |
(三)对信托执行人的监管——实现委托人慈善信托目的 |
(四)对信托受益人的监管——保证慈善信托财产的有效使用 |
四、慈善信托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慈善信托准入环节存在的监管问题 |
(二)慈善信托实施过程存在的监管问题 |
(三)慈善信托退出环节存在的监管问题 |
五、慈善信托监管的完善 |
(一)设立专门的慈善监督委员会集中监管 |
(二)完善慈善信托立法 |
(三)强化专业指导和协调联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遗嘱信托制度及其受托人概述 |
1.1 遗嘱信托制度概述 |
1.1.1 遗嘱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1.1.2 遗嘱信托制度的概念及结构 |
1.1.3 遗嘱信托制度的价值功能 |
1.2 遗嘱信托受托人基本理论 |
1.2.1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概念 |
1.2.2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资格 |
1.2.3 自然人担任遗嘱信托受托人问题分析 |
1.2.4 遗嘱信托受托人与遗嘱执行人的比较 |
第二章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
2.1.1 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物的权利 |
2.1.2 取得报酬的权利 |
2.1.3 补偿请求权 |
2.1.4 辞任权 |
2.2 遗嘱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
2.2.1 忠实义务 |
2.2.2 谨慎投资义务 |
2.2.3 分别管理财产义务 |
2.2.4 亲自管理义务 |
第三章 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遗嘱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确 |
3.2.2 遗嘱信托受托人委托权的规范不合理 |
3.2.3 遗嘱信托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 |
3.2.4 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制度不合理 |
3.2.5 受托人不当处分之责任规定不利于受益人权益救济 |
3.2.6 遗嘱信托受托人监督机制缺失 |
第四章 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遗嘱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 |
4.2 完善遗嘱信托受托人的委托权 |
4.3 细化受托人审慎投资义务 |
4.4 受托人选任规则采用申请法院选任模式 |
4.5 完善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规定 |
4.6 增设遗嘱信托受托人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私益信托登记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信托与信托登记的界定 |
一、难以界定的信托与立法描述 |
二、信托登记的界定与我国立法现状 |
(一)信托登记内涵的限定与效力平衡 |
(二)我国信托登记的立法沿革与前景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信托登记的制度源流与效力基础 |
一、英国法中信托理念的源起与对抗效力 |
(一)英国法对信托理念的孕育与登记阙如 |
(二)英国法对信托对抗力的认定 |
二、大陆法系继受的信托理念与登记效力 |
(一)经院哲学对大陆法系的塑造 |
(二)资产阶级革命对大陆法系所有权观念的重塑 |
(三)大陆法系对信托理念的改造与登记选择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私益信托登记的现状与效力取舍 |
一、我国现行私益信托登记的现状 |
(一)《信托法》第10条的尴尬 |
(二)信托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 |
(三)信托业的信托产品登记 |
二、私益信托登记的效力作用与取舍 |
(一)私益信托登记的效力作用 |
(二)对登记功能的再思考——信托财产独立于谁 |
(三)对登记价值的再思考——信托登记是否强制 |
(四)私益信托登记的效力取舍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私益信托登记的内部效力——兼论信托与信托合同的关系 |
一、信托、信托合同与信托登记 |
(一)“反客为主”的信托合同 |
(二)信托登记对信托关系与信托合同关系的区分——兼论信托设立与生效 |
二、信托登记与信托内部关系的调整 |
(一)再论信托设立与生效 |
(二)信托登记与信托行为的展开 |
(三)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私益信托登记的外部效力 |
一、信托当事人的外部对抗 |
(一)外部对抗的基础与依据 |
(二)冲突登记与救济 |
二、信托的责任承担 |
(一)责任承担的对象与限度 |
(二)信托终止登记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反思和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XS信托公司项目风险管理优化研究[D]. 陈思.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刚性兑付”行为研究[D]. 李子钰.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我国信托公司经营效率测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D]. 徐依虹. 浙江大学, 2020(02)
- [5]信托公司对退出类平台公司债权类投资风险评价研究 ——基于Z信托的案例分析[D]. 陈虹雨.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A信托公司X产品违约案例分析[D]. 罗文栋.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7]慈善信托监管问题研究[D]. 刘佳. 吉林大学, 2020(08)
- [8]我国遗嘱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 王晓丽. 兰州大学, 2020(01)
- [9]我国私益信托登记效力研究[D]. 尹炜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6)
- [10]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