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防治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黑社会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集团。黑社会犯罪,长期来成为困扰各国政府和国际刑警组织的一大难题。黑社会与贩毒、恐怖主义活动共同构成当今世界三大灾难性犯罪,是人类和平生活的一大祸害。在新的形势下,境外的黑社会势力通过各种途径向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同时,国内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也不断增长,对我国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为此必须加强防范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在我国,黑社会组织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我国刑法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但对黑社会组织未作出规定,黑社会组织只是犯罪集团中的一种最高层次的、特殊的形式。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黑社会是当前资本主义世界各国社会中,一股被刑事司法界称为“有组织的犯罪”的无恶不作、手段残酷、组织严密、结成帮会、有政治后台的黑势力犯罪职业集团。有的认为“黑社会犯罪集团是指由各种社会职业的亡命之徒多层次化地有序组成的一种完备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犯罪集团的力量雄厚,可控制一定社会面并能与司法机关相峙,其属性是一种秘密的大型犯罪集团。我国目前还没有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集团,但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已经存在,并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着国家的统治。”(曹子丹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6页)。还有的认为:黑社会组织是指境外黑社会在境内组建的分支机构,或者受境外黑社会控制,按其旨意发展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犯罪团伙。凡有帮名、帮主、帮规、入伙履行一定的手续或仪式,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区域或行动,施行一种或多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虽不受黑社会组织的控制,但与其有关联,进行一种或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为带黑社会性质违法犯罪团伙。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一般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形成长期的、固定的以犯罪为职业的秘密组织,有组织名称和稳定的、众多的成员;
(二)在组织内部等级森严,纪律严密而残酷,有绝对权威的最高领导核心和称为“老大”、“龙头”之类的首恶分子;
(三)组织内部有专门的“犯罪专家”,并且形成内部分工网络,通过各种内部分工来进行有计划的、有领导的犯罪;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谋取暴利和掠夺大量不义之财;
(五)犯罪手段灵活,方法多种多样,其中包括走私、贩毒、贩运军火、伪造、诈骗、敲诈勒索、绑架人质、组织卖淫、非法开赌、行贿、施加武力、恐怖活动等等;
(六)成员之间的联系非常秘密,使用暗语、暗话、密码,相互之间订立攻守同盟;
(七)善于用重金收买、贿赂政府官员,在政权机构内部建立保护和政治靠山;
(八)在某一地区或某些领域称王称霸,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形成“坏人当道、好人受气”的局面,严重危害一方社会治安,使当地群众失去安全感。
在国外,有些黑社会组织甚至还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与政权机关相抗衡;并且大多从事跨国犯罪,与别国犯罪组织相互勾结,形成国际性犯罪集团,如哥伦比亚麦德林地区的毒品犯罪集团,拥有一支三千人枪的黑社会武装,并有直升飞机、小炮艇、装甲车等军用武器装备,致使该地区的政府武装不敢贸然进入其领地。
二、境外黑社会组织对我国的渗透
境外黑社会组织趁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不断向我国特别是沿海开放城市进行渗透。1983年以来的10年间,广东、福建、上海、广西、海南等10余个省、市、自治区发现或查获境外黑社会成员千余人,涉及黑社会组织80余个,其中香港40余个,台湾20余个,澳门15个,还有日本的“山口组”、“住吉会”、韩国的“高圣丽洁”、英国的“中国龙”、美国的“福州飞龙帮”等。
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渗透活动,发展组织,扩充势力,进行走私、贩毒、盗窃、聚众赌博、逼良为娼、敲诈勒索、结伙斗殴和杀人抢劫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其渗透犯罪活动呈现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渗透范围不断扩大,入境组织增多,成员级别升高。
80年代初期,境外黑社会组织主要在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进行渗透活动,80年代中期逐步发展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及东南沿海一带,近几年在黑龙江、江苏、湖南、辽宁、四川、北京等省市也陆续发现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犯罪活动。1982年9月深圳市发布了《关于取缔黑社会组织的通告》,并开展了“打黑”斗争,一举查处入境和境内发展的黑社会分子75名。1983年在严打斗争中第一个战役便查处黑社会分子140名。到1989年底,全市历年来查处了“14K”、“和胜和”、“福义兴”、“新义安”、“水房”等十多个香港黑社会组织成员338名。
80年代初期深圳市只发现香港“14K”、“和胜和”、“新义安”等少数几个黑社会组织进来发展成员,至90年代已发现入境发展组织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多达30个左右。80年代的入境渗透活动的成员基本上是港澳黑社会组织最底层的“四九仔”;近年来却发现不少“红棍”、“白纸扇”等中层以上的骨干分子入境搞渗透活动。
(二)以投资办企业为名,进行洗钱等非法活动。
境外黑社会组织为了在我国大陆立足并扩大影响,往往以投资办企业的面目出现,且较多投资于酒吧、舞厅、卡拉OK、饭店、夜总会、打靶场、游乐场等娱乐服务性行业。如某市52家涉外卡拉OK厅、歌舞厅中有黑社会背景的占50%以上。据海南省调查,境外黑社会组织全部都是以投资经商为名取得合法身份进来活动。他们每人都有自己的公司企业,有的一人甚至有四、五个公司企业。江苏省已经发现有18名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南京、无锡等地建立合资合作企业19家,以公开掩护秘密。由于许多建设项目需要引进大量外资,而我们对资金的来源却了解不多,境外黑社会组织利用这一点,将他们在境外走私、贩毒、拐卖、诈骗、收取保护费等非法活动所得的黑钱,以投资名义转来大陆,使之变为合法,掩盖其真正的犯罪来源,同时娱乐场所的高消费又可以用营业利润的形式来洗黑钱。如台湾黑社会成员熊金刚于1992年在台湾诈骗巨款后潜逃来沪,开办了熊本卡拉OK,用这样的方式来洗黑钱。同时黑社会组织利用这类经办的企业,掩护他们的非法犯罪活动,有的成为地下聚赌、色情场所,有的成为秘密联络、接头、策划犯罪活动的据点。卖淫嫖娼、陪酒斩客等丑恶现象屡屡发生,个别场所一度被外界称为“红灯区”,不仅败坏外资企业名誉,而且污染社会风气,在境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
(三)被境外警方通缉而转移到大陆避风。
境外有些黑社会组织为逃避当地打击风头而趁机转移至我境内另谋出路。台湾警方为遏制本地黑社会势力的发展,对黑社会头目采取了一系列意在驱逐的措施和手段,客观上促使台湾黑社会头目外逃避风,对我构成极大威胁。如近年来发现被台湾警方通缉的案犯潜来福建省的就有32人。美国主要黑社会组织“青龙帮”头目黄某等人,是美国警方多年来下大本钱缉捕的对象,近年来却活跃于福建、广东等地,1993年9月被福建警方捕获。台湾“莹桥帮”头目张真,在台作案累累,1991年被台湾刑警局列为潜逃海外十大案犯之一,其潜逃来沪后,以台商名义,开设“厦门中山贸易公司”,往返于厦门、上海之间,猖狂进行走私活动,不仅走私文物、珍稀动物,还走私武器和毒品。境外黑社会成员窜入我境内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避风,更多的是寻求“东山再起”。
(四)与境内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使当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活动更加猖獗,危害严重。
境外黑社会分子为扩充势力,与境内地痞流氓、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或聘为总经理、或结拜兄弟,或收买为心腹、爪牙。如境外黑社会成员韦某在江苏每年花费10万元人民币网罗一批“两劳”释放人员,成立“花都歌舞厅”保安队,队长是一个“几进宫”的解教人员。有的还购置冲锋枪、手枪等武器,持强逞凶,无恶不作,称霸一方,形成一股与基层政权相抗衡的恶势力。1992年澳门黑社会分子刘某在莆田市组织网罗一批地痞流氓,先后持枪抢劫赌场、劫持勒索个体户和侨属等作案多起,总案值达10万美元。1993年8月台湾黑社会分子在厦门市碧宫酒店大都会与人斗殴,竟雇佣2名枪手,持冲锋枪进行恐怖性扫射。拒捕枪杀韶关市刑警大队中队长何勇案和枪杀惠阳县淡水派出所指导员彭宝林案均是香港黑社会分子所为。
(五)策反腐蚀我党政军干部,寻找保护伞。
境外黑社会分子使用金钱、美女、吃喝玩乐等手段,拉拢腐蚀我们队伍中意志薄弱者,为他们扯大旗、拉虎皮,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如黑社会分子毛某来海南省后与公检法等部门广泛接触,拉拢腐蚀一些国家干部。有的干警不但充当其保护人,还将自己的枪支借给他使用。黑社会分子曾某使用金钱、美女打通了南方某军区的某些环节,使之将该军区的车牌借于走私汽车活动。境外黑社会成员范某某到南京洽谈投资意向时,将某县一名副县长和一名镇党委书记发展入门,分别封为“心腹大哥”和“堂口老大”。
三、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
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渗透和境内黑社会性质犯罪抬头现象已引起中央和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1985年到1990年,乔石同志先后就广东、福建、海南等地的境外黑社会渗透和国内一些地方出现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问题做过十余次批示,要求公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不能任其形成气候”。1993年年底,李鹏总理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要坚决打击犯罪团伙,特别是决不允许‘黑社会’在我们社会里存在,一旦发现就要坚决把它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这一问题,上海市委领导也十分重视,明确指示:一是不能让黑社会、有组织的犯罪在上海立足生根,要坚决打掉;二是上海不能成为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成员的避风港,决不允许在上海发展组织;三是坚持露头就打的方针,把黑社会问题、入境犯罪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央和市委领导的指示,为我们及时制定反黑对策、开展反黑斗争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为了有效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犯罪,需采取以下几项对策:
(一)坚持“严打”方针,进行综合治理
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也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从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但首要的一环,是给予严厉打击,决不能让黑社会组织形成气候。因此必须坚持“严打”方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尽可能打早打小,坚决消灭在萌芽状态,严禁境外黑社会组织分子入境定居或从事投资办企业等活动。
(二)组建反黑网络,建立反黑研究中心
在境外黑社会渗透活动比较猖獗的城市和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应有主要领导专人分管负责本地的反黑斗争,组建从省市厅、局到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精兵强将,建立和充实反黑专门机构和队伍,为在本地范围全面地、持久地开展反黑斗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为指导和促进反黑斗争卓有成效地进行,省、市级公安机关还应建立专门的反黑研究中心,收集和掌握本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建立本地反黑情报信息网络,收集、总结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动态、经验,以建立本地反黑情报信息网络,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律、政策和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反黑斗争的策略方案和建议设想,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调整特情队伍,扩大情报来源
情报是刑事侦察工作的生命线,对反黑工作而言,更具有决定意义。为此各级刑侦部门要将反黑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情报工作上。情报工作的重点是刑事特情。我们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积极调整刑事特情队伍的构成。反黑工作是一项相当专业化的工作,特情队伍必须经过严格挑选,强化教育和管理,宁精不滥、讲究实效。
(四)协同作战,发挥整体优势
黑社会犯罪不但具有组织化特点,而且具有企业化和国际化等特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对内必须强化各部门的配合,协调作战,要打破地区之间的界限,警种之间的界限,公安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的界限,要本着“一盘棋”的思想,强化情报共建共享,战斗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外,必须加强国际刑警合作和司法协助,特别是加强同港澳台警方的联系和广泛合作,共同构筑防线,堵源截流。
(五)加强反腐蚀斗争,消除内部隐患
一些地方恶势力、黑社会组织之所以能称霸一方,往往同当地政治靠山的庇护和纵容有极大的关系。寻求政治靠山和保护伞是他们的惯用伎俩。他们将非法所得的一部分用以铺路、拉关系,搞权钱交易,腐蚀、收买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大小官员,作为他们的靠山或代理人,甚至直接打入基层政权组织内部,参与执掌地方基层政权,为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开绿灯。一些地区的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内部的一些意志薄弱者,因此而成为蜕化变质者已时有发生。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惕。一旦政权机关内部与黑社会分子内外勾结,沆瀣一气,则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政治影响。为此,必须加强反腐蚀斗争,毫不留情地惩戒和清除各级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内部异己分子。特别是对处于反黑斗争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必须坚持从严治警,制定严密的纪律、措施,坚决切断与黑社会成员经营、操纵或插足的娱乐业、餐饮业等场所的非工作来往,以防被腐蚀、拉拢,以维护公安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