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与基础:政治稳定与制度创新_政治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提与基础:政治稳定与制度创新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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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16)02-0027-05

      一、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稳定的特殊内涵

      政治结构概念具有普遍化的内涵,但与社会质料对接时又产生特定含义。中国社会独特的精神气质塑造作用,使得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具有特殊的含义。

      (一)政治结构的一般性概念

      政治结构是政治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普遍化含义是以政治权力为承载基础,对政治权力格局进行外化形式的描述,着重揭示政治权力关系的运行态势,关注政治权力主体的行为逻辑。为此,政治结构的一般性概念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解读:第一,从构成要素上来看,是指构成国家政治制度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搭配和排列的组合方式。作为单元结构存在的各种政治力量,是以原子排列式的定规结构组成政治系统。其主要功能是确定各个政治力量的主体身份地位,赋予其特定的政治权力内容,行使其应有身份的特定职权。第二,从内容要素上看,是指由政治主体、政治权力和政治文化构成的政治制度体系。包括从内层的“软内容”到外层的“硬内容”,从“理念”到“制度”逐步使之现实化,从内核部分的政治制度价值到逐步外显的政治制度设计与操作,体现了政治生活的现实性特点。第三,从关系要素上看,是指由处理政治关系的基本秩序原则所构成的政治权力关系网络。在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权力关系网络的作用首当其冲。它是连接各个政治机体的“血管”,其相互联通的交换功能具有内在的秩序性规范作用。基本秩序原则使得各个政治要素各居其位、各得其所,共同构成政治生活的良好运行图景。

      政治结构关系要素是政治结构概念的本质所在。政治结构关系要素的基础是政治权力关系,或曰政治结构是政治权力关系的外化形式。就政治结构的外化性质而言,政治权力关系具有内生性特点。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内部互动所形成的关系网络,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政治权力的组合方式根本上是受政治权力关系制约。相对于政治权力关系的内生性特点而言,政治制度设计更多地体现人的创造性活动。但是,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是对政治权力关系轮廓的描绘。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一是政治结构作为“整体”性概念而存在的方式是政治系统。政治结构以政治系统作为其载体形成内部政治权力的互动模式,通常表现为政治系统内部由政治权力关系作为规范内容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在众多政治权力力量对比关系中,尤为明确的是集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状态。整体通过外部性的手段对个体有超强的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作为整体而存在的政治系统对以原子方式存在的系统单元具有内在的制约力。在政治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国家出于提高社会福祉的目的所必须拥有的强力保障。二是政治结构反映政治权力关系的内在稳定性特点。政治结构的稳定性取决于政治权力关系的内在黏合程度。政治系统是以整体性为其存在状态,整体对于个体而言具有自发的向心力作用。作用方式是利用个体对于整体有天然的归附倾向,提供整体所特有的舒适感觉而收归个体。舒适的感觉产生于个体有被保护的需要。个体由于力量对比的缘故,期盼整体内部存在稳定的结构。政治制度作为政治结构的刚性外化形式,更加固化整体意义上的稳定特质。三是政治结构决定政治权力的运行模式。政治权力概念的根本意义体现于政治运行过程之中,政治结构则是对于政治运行中权力关系的把握。政治结构作为政治权力关系的连接节点,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政治权力关系的框架制约,更是运行过程中政治权力结构的铰接方式。因此,政治结构对于政治权力而言具有宏观意义上的规制作用。政治结构确定了基本的政治制度框架,政治权力有运行所依据的“法则”与行为止步的边界。

      (二)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独特内涵

      政治结构稳定是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重要特点。生存质料的不同,导致文化内涵的迥异。中国社会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特质,悠久的历史造就了独特的国家治理方式、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1]。文化内敛于制度设计之中,起到观念塑造的作用。中华文化对于“安定”与“和谐”等内容的特别关注,不仅是非正式制度的构成根基,更是正式制度的思想来源。社会环境的无秩序变更对于人们的生存状态造成极大的影响。人们出于自身生存状态改善的需要,期许安定与和谐社会环境,这一点在中国社会尤为明显。从学理上讲,对于社会需求的满足是政治权力存在的条件。所以,政治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们发展的需要并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提供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理应是首当其冲。在中国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政治生态稳定的关键作用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社会蓬勃发展之动力,得益于政治制度所提供的稳固定力。中国文化独特的精神气质逻辑自洽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形成了中国独特的社会治理经验。政治结构的内部黏性是以这一“精神养料”所充当的。政治结构的实质是制度安排的外化形式,而精神气质是刚性制度安排的文化内核。政治制度安排作为人类的发明创造受到文化观念的影响与制约。为此,安定与和谐的理念会注入到政治制度设计之中,使政治结构具有内在的稳定性因素。政治结构的稳定特点由此凸现,不仅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彰显了对于外界的友好态度与坚决立场。当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这一特殊时代内涵时,稳定性的内在气质更能够有足够的理由作为社会发展的考量对象而值得关注。换句话说,只有首先清楚中国现代社会的特质所在,才能够因地制宜地解决“中国式”的问题。

      系统整合的政治结构要素是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突出优势。政治系统的整合是建立起对政治结构运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游戏规则”和连接机制,利用具有现代性的政治文明成果统合政治系统内部诸要素[2]。政治行为普遍模式经过规范化途径上升为社会共识,使得政治领域拥有了必要的规约方式。规约化的手段使得政治行为有趋于理性的可能,政治领域成为理性化地带。自从宪法确定了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体系以来,执政党和政府从未放弃对于政治体制机制完善以及对社会化变迁需要的回应,形成了政治模式的内部完善路径:在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之内,对于政治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外部的驱动力来源于世情、国情和党情的变化事实,内部的回应力则是对于政治结构要素进行符合时宜的调整。党和国家对于政治系统整合力的时刻关注,为中国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实的领导基础。同时,中国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在历史实践层面验证了这一政治智慧。政治系统整合得益于政治结构的向心力,而政治机构的向心力来源于中国社会的凝聚力。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内部具有强大的整合力,是区别于其他国别社会特质的关键所在,其优势就是存在力量高度聚合的条件并且能够使行动成为可能。

      总之,稳定的政治结构保障了国家基本的政治生态,同时不断优化的政治系统需求使之不乏创新动力。一方面,基本的政治制度设计提供了框架结构的说明作用;另一方面,政治结构内部组合方式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治理经验。

      二、政治结构稳定是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前提

      (一)政治结构要素的稳定保障了多元的政治主体地位

      中国社会的政治结构是由执政党、国家机构和群众团体等要素组成。多元的政治力量分化了原本单一的政治权威基础,并且获得了政治身份得以确认的现实结果。经过宪法与法律确认的合法化过程,多种政治力量获得社会政治主体的身份地位。政治权力分化的趋势是现代政治文明进程的必然结果,而对于法律的尊重与遵守,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为的必然要求。法律给予政治过程以确认标准,合法化的过程使得对于程序的遵守成为必然选择。定规划的制度操作有利于形成普遍化的政治沟通模式。多元政治力量置身于中国社会政治生态之中,在政治互动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对于其他而言独特的政治沟通模式。多元政治参与所构成的良好政治图景,得益于稳定的政治结构框架。在稳定的政治结构框架中,政治权力的运行“法则”明确,边界清晰。框架范围内的自主活动使得原则方向性的错误没有生存空间。但是,框架性的约束并不挤压制度创新空间,相反,为制度创新提供理性思考的维度。人们是有原则性地思考,遵守内在的秩序性原理,而不是出于否定一切的目的。理性思考对于政治领域尤为重要,因为政治领域无处不是对于理智的运用。政治结构要素顺应时宜地不断调试,充分地各施其能,又不超出框架之外。社会的理想状态是充满活力,但又不至于狂热而失去理性。所以,作为动力机制的“引擎”系统与作为安全机制的“刹车”系统必须相互配套、相辅相成。尤其是当社会处于迅速发展的上升期,变革的急切心情容易将社会稳定机制看作保守色彩的阻碍力量。其实不然,虽然稳定与变革的矛盾性需求显得尤为激烈,发展的迫切心情不能够成为失去社会安全机制的理由。社会变革必须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进行,否则其成果往往是最初设想的异化。社会稳定机制最根本的是宪法、法律与制度。可以说,对政治结构参与要素的最终身份确认,从根本上是由以上内容所决定。为此,身份获得者必将对赋予身份方负责。所受到的方向性制约使得系统内部有收有放:既不至于过分控制而僵化至死,也不由于充分放权而不受羁束。

      (二)政治结构内容的稳定塑造了认同度较高的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政治制度的镜子,映射出政治制度的运行轨迹。政治制度相比较于政治文化而言,带有一定的“人造”成分。为此,政治制度是政治文化的外化形式。政治制度的运行并非是胡乱为之,而是受政治观念的作用,其轨迹才变得有迹可循。中国政治制度的运行轨迹可以概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具有中国独特气质的政治运行轨迹,源自中国独特的文化内涵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治理经验。长期以来的多民族共存状态,达成对于国家团结的社会共识。对于社会发展的渴求,使得人民群众对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有特殊的情感。因此,中国的政治文化中本身就具有“安定”“和谐”的因子。它满足了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由此可见,与其说中国政治结构稳定是出于政治制度设计者的“妙笔”,不如说是政治制度设计者的“妙笔”恰好描绘出中国社会的政治文化脉络。为随之而来的政治制度定型起到规整划一的统领作用,使政治文化意识得到相当程度的集中。政治文化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的集中,是社会良性运转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充满意见纷争的社会对于发展动力的凝聚本身就是一大阻碍。同时,政治制度设计中的“留白地带”给予异质性“声音”以生存空间。异质性声音对于社会运行的“修正”作用,永远是避免走向“一极化”的有效“闸门”。对于“主流”与“支流”话语各自功效的合理利用是理性社会所必须掌握的能力。完善的社会发展空间需要多元意见的共同参与,甚至是对于其他声音的宽容对待,只要其是出于良好本心并且以理性表达的方式。认同度较高的政治文化绝不是对于一种声音的高高挂起,而是对于多元价值的合理凝合。当然,政治结构内容的稳定也绝不是说仅仅存在一种政治成分,它同样也是多元政治成分的合理组合。稳定的含义是,构成政治结构内部的政治成分比例是变化系数偏小的。而比例参数的合适程度是一个社会所特有的样本,在理论上是没有其他样本参考可循。它需要对于以前经验的合理延伸与现代政治智慧的充分摄入,才能显现功效。

      (三)政治运行模式的稳定有利于形成定型化的制度基础

      政治运行模式的稳定有利于政治体系的制度化和政治生活的秩序化。政治权威基础分化是现代政治发展方向的重要趋势之一。政治权力主体多元化使得政治生活真正成为“众人之事”。政治参与扩大化是政治生活领域的重要特点之一。政治参与扩大化的外部效应是使政治生活秩序存在危险。既有政治权威主体对于新增的政治要求具有抵制情绪,甚至在争执焦灼地带难以实现权威模式转换的平稳过渡。问题的症结则在于,政治运行模式缺乏定型化的制度基础而难以进行合规化的程序化确认。政治运行模式的基础是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力关系结构的稳定有利于形成政治运行模式的内在普遍化规则。内在秩序性原理所具有的稳定基础能够有利于形成外化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经过法律的确认所获得的合法性认同,为变革中的社会治理提供稳定的制度化基础。合理、稳定、定型的制度设计是高效、定规化制度操作的依据。政治生活的秩序化因对于程序的关注而变为可能,身在其中的每一个政治权力主体都因为渠道畅通而心情舒畅。1978年以来,中国致力于完善宪法并且制定了一系列的政治法律规范,通过定规化的制度设计与制度操作初步建立起具有良性基础的政治生活秩序。处理社会政治关系的基本秩序原则已经为大多数政治主体所接受,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意义的固定化政治运行模式。固定化的政治运行模式以定型化的制度基础为保障,按照正当的操作程序吸纳公共领域的意见。政治系统内部的异质性意见应该得到包容,通过协商式的公共沟通手段进行理性沟通。公共领域中的理性沟通是政治权力运行模式的最终目标。它借助于定规化的制度资源作为保障,成为破除公共领域沟通障碍的重要途径。弥补由于制度变迁所呈现的制度缺口成为当务之急,将政治制度创新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

      三、政治制度创新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

      政治制度创新是指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以执政党、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政治主体参与的,对于原有政治原则、政治关系、政治组织以及政治规则进行调试、建构的活动。政治制度创新是消除制度剩余和补齐制度短缺的重要途径,逐步完善的政治制度设计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

      (一)制度创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3]。公正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原则,是人类对于自己的终极关怀[4]。公平正义作为原则性的伦理要求具有道德的意味,体现了治理的人民性[5]。它的概念化内涵揭示了社会的应然状态,提出了理想社会可获得的现实性图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是法律,法律的定规化特质在于对程序正义的坚守。程序正义的实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特权的例外性而取公度之意。制度创新的起步阶段不仅应该关注其内容要件,而且更应该关注程序要件。因为,人类的智识受历史阶段制约,具有不完善性。为此,制度创新应该是对于程序正义的充分运用。虽然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样具有公度性,但是历史的局限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存在实质内容考虑欠缺的可能。所以,将程序正义前置,弥补实质正义由于价值多元可能存在的缺陷就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条文主义强调:规则的如何制定与规则的内容如何是同样重要的问题。历史转向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殊时间节点,对于程序合法化问题的特别强调是有充分理由的。作为政治权威主体的中国执政党与政府,一直努力完善“作为公平的正义”式社会秩序构建[6]。通过修改宪法将保障人权、尊重人权写进宪法;制定了物权法,使合法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修改了选举法,使城乡选民具有平等的权利[3];通过上升为法律所确认的制度化定型方式,着力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基础。其实质是以法律化的途径为制度基础提供合法性要件,为向实质正义过渡提供转向的可能。可见,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对法治精神的引入,依法治国必然成为加快政治民主化步伐的推动力量。

      (二)制度创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7]。社会和谐的对立面是社会关系紧张,其本质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理顺。就目前中国社会语境来讲,突出的问题是公共领域缺乏理性沟通。理性对话无法达成是社会关系紧张加剧的重要原因。桎梏的根本所在是作为社会和谐基石的公共理性精神没有着力之处。具体体现为公共领域理性沟通方式缺乏现代文明成分,达成社会共识空间受到无情的挤压。社会和谐的根基在于社会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而通力合作的基础在于社会共识的有效认同。共识基础的有效达成要依靠公共理性精神的塑造作用,理性精神作用的发挥则要依靠制度规则的保障作用。制度创新所需要弥补的空白地带就是要形成适合社会价值标准的政治制度体系,有力地凝聚社会公众的政治价值认同。客观的价值标准具有统领性作用,用较低的制度成本获得高效率的社会交往效果。政治制度对于合理有序的政治行为给予鼓励和引导,对于不正确的或者背离社会秩序的政治行为进行惩罚,增加违反政治价值行为的风险和成本,使得政治行为更加趋于理性和文明。规则理性对于公民具有很好的教育功能。作为“社会人”的概念而言,必须面对与他人相处,或曰在现代社会中,不存在与他人隔绝的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相处方式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政治制度创新是社会纷争重要的消解途径。公共领域的理性构建同样依靠制度化的规约方式。

      (三)制度创新有利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国家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国家制度现代化的重要现实基础是依靠国家制度能力的有效发挥。制度能力的有效发挥与否取决于制度资源缺口的弥补程度。制度资源缺口的弥补途径,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对于政治制度资源缺口进行必要性的补齐;另一方面,对制度资源内部剩余合理地清除。处理政治制度短缺与制度剩余要通过“有增有减”的方式才能方显其效果。主权国家是世界格局存在的现实政治基础,国家制度能力的有效发挥与否必然成为首先关注的内容。制度资源的功能性现实成效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制度资源的功能性的发挥要依靠制度资源的合理整合。对于制度资源合理整合的过程是制度创新的关键环节。制度创新是一种新质性活动,需要深入社会肌理得出实质性问题。实质性问题必然是带有“中国式”的底色。对于“真正”问题的识别能够规避“第三类错误”。为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注意“制度设计仿效”问题。正如前文所述,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社会精神文化内涵,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社会治理经验。对于中国语境的关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关注中国治理经验所具有的独特内涵,是提高国家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也为制度创新提供了基本的社会质料依据。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将具有中国气质的治理经验内容制度化,由此中国所特有的制度优势将能够使之成为可能。因为,文化内敛于制度设计之中,并作用于其内生基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设计作为文化内核的外化形式,以发挥制度能力的方式解读国家治理水平的现代意义。

      四、政治结构稳定与制度创新契合的社会发展功能

      稳定的政治结构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秩序前提,制度创新则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二者在一“静”一“动”中,为社会和谐关系的达成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二者既是实现政治生活和谐的保障,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途径,对社会发展具有消弭功能、推动功能和塑造功能。

      (一)消弭社会矛盾,达成社会谅解

      制度化途径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窗口”。完整的政治制度结构与创新的制度设计安排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公共意见”输送渠道的规范化。政治领域的“公共意见”通过正当的规范化程序进行表达、讨论、输送以及反馈。“公共情绪”有释放的场所空间,并且在传送的过程中就会得到缓解。紧张程度的减弱有利于“公共意见”在问题终端的成功解决。程序性正义在公共沟通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对于公民有培育功能,而且对社会有稳定机制的作用。对于程序正义基本理念的尊重,必然要将公共理性作为基本素养。公度意义上的程序安排,以统一标准作为准入口径,别无其他。诉求之事的参与方式与途径是程序所明示的,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参与能力成为基本前提。以理性对话方式取代有失体面的无端谩骂,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理性化所在。公共领域理性对话的目的在于社会共识的有效达成,并且通过制度化途径使其沟通方式形成常态。完善的政治结构以及创新的制度设计是理性沟通的制度基础,公共理性精神是制度化设计的重要价值基础之一。理性化的制度设计提供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化途径。通过程序化的问题审视过程,社会问题能够在公众的视野中得到有效解决。公开化的程序安排本身就具有一种秩序规范作用,文明的社会行为需要以这一方式培养。社会谅解达成是建立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制度化途径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机制。

      (二)提高治理水平,推动社会发展

      制度创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突破途径,必然要借助于政治结构稳定这一前提条件与政治制度创新这一动力基础。这不仅是对中国以往政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国家治理活动特殊性的重要要求。具体方式是在保证基本政治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对于原有政治制度资源缺口进行补齐并且进行系统优化整合。合理整合后的制度资源的突出特质就是稳固定型,体现为对规约对象、规范内容具有程序的可预见性特点。程序的可预见性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因为,现代社会是个体特质的充分彰显,每个人出于自我生存的需要而参与社会活动。对于行动的预先算计成为行为主体的必要思考。理性的计算是以程序的可预见性作为前提条件,构成行动发生的内置基础。当定型的制度设计与稳固的政治结构要素构成二者共同作用于社会发展活动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震荡因子”作祟。原因就在于,以法治精神存在的程序性规则,会自动将失序倾向的不良行为排除在外。因此,在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过程中,建立正确的规则意识与稳定的心理预期,是减少沟通障碍的重要途径。同时,正确的规则意识也是促进合作意识的重要前提,而合作意识则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制度创新所带来的定规化要求使得政治结构稳定成为可能,并且在其发展过程中通过政治制度完善更加巩固这一特质。

      (三)塑造公共精神,保障个人权利

      政治制度是以宪法共识作为基础。宪法共识作为社会共识的法律化文本,是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作为价值基础。公民的个人权利与政治制度具有内生性关系。宪法作为规约性手段得以确认公民个人权利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同时,宪法对政府一般结构与政治运行的确认,形成政治沟通的一般模式。在政治领域,公民在个人权利诉求与政治制度回应的互动过程中,有利于形成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的政治生态。如果这种政治生态再具有稳定性特质,即稳定的政治结构组合与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将会自动提高人们的公共理性精神与政治参与能力。每一个公民都会因为诉求个人权利的目的,自动地将公共理性作为必要的政治参与素养加以培养。公共领域内的政治沟通方向将更加趋于理性化特质。公共理性对于现代社会构建的益处,方显于政治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它能够基于个人权利保障的理性化需求,联通培育公共理性精神的政治生态环境,建立公共领域的理性沟通方式,达成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谅解关系。能力的获得与权力的保障的内部联通关系成为现代公民所必须关注的实现性问题。同时,理性思考能力与个人权利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推动因素。总之,政治领域因公共理性而有序,因程序的可预见性而规范。

      综上所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把握基本前提与动力源泉。就中国目前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而言,识别出以上两点尤为关键。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稳固而定型的,其应该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国家制度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源泉,进行制度创新成为必然选择。稳定的政治结构组合与创新特质的制度性安排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与动力基础。二者“动”与“静”的有机配合,有补充有清除,有限制有突破,以政治结构稳定的“守”来把握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以政治制度创新的“进”来整合政治制度资源。在“守”与“进”之间寻求二者的均衡点,力求政治结构稳定的程度与政治制度创新的维度恰好落在均衡点处。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前提、动力要素以及二者均衡点之后,更应该重视的问题是:治理现代化的概念一定要赋予其具有中国内涵。中国独特的文化内涵塑造了中国独特的社会政治生态,而政治生态的内容决定了中国社会治理路径。所以,必须关注中国社会的独特精神气质,以免犯了“前提假设误判”式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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