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思考
徐 航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吉林 四平 136000
摘 要: 本文主要从值班律师制度概况角度出发,阐述了值班律师制度和值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明确值班律师制度和其他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叙述了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并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援助方式
在新时期环境下,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对被保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引起重视,对此,不同地区都积极应用值班律师制度,开展值班律师试点工作,并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现状进行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对值班律师定位、服务内容进行明确,积极加强值班律师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力度,从而加强相关管理模式、工作制度的完善力度,为我国司法援助体系的完善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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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班律师制度概况分析
(一)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
随着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随着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在法律援助制度中频繁出现值班律师相关一词,尤其是在我国《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意见》当中定义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值班律师制度实施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同时,实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能够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国内法律援助的受众群体比较少,相关法律规定比较严格,导致很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审判或审讯过程中得不到律师的援助,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时期,容易侵害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权益。因此,人们逐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优势和作用,不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对象范围进行约束,并以案件类型和经济标准来设置门槛,从而提供相应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值班律师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值班存在区别
由于人们对法律相关概念理解不清,常常混淆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而两者在内涵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是律师值班内容和值班律师都属于一种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并以免费的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两者在服务对象上存在巨大却别,值班律师针对是针对刑事案件,服务对象比较特殊,即针对性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律师值班制度主要是指的是一种值班方式,由专门的援助中心来向社会招聘律师,在法院相应的办公区域设置专门的岗位,或者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基于当下我国信访工作现状,很多地区都积极加强信访工作的创新力度,在信访接待过程中积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此可见,基于值班律师制度在基本职责、法律依据以及工作范围与信访接待律师的职责和规范要求存在巨大差异,对此,要进行有效的区分,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措施探究
(一)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
在对值班律师定位过程中,要避免出现定位失效和定位形式化现象,对其限度进行明确,作为我国法律援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要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律师,从而展现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基于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分析,比如以香港、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规定的值班律师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为这些特殊社会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从而有效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群益,并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指导意见。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要积极明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并充分展现出自身的特点,第一,突破法律援助有关条件限制,针对提出法律帮助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要及时进行受理,舍去审查经济类型的案件。第二,及时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尤其是在案件侦查时期,及时提供有效的帮助。第三,扩充服务的内容,包括告知权利义务、提供建议、AI写作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服务等,从而为报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享受知情权提供保障。第四,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资金,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不需要服务对象支付任何费用。对此,在定位值班律师制度及值班律师过程中,要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主要起到桥梁作用,只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申请值班律师援助,或值班律师发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值班律师依照相应制度能够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并递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从而为相应的对象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强值班律师主体的完善
基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实际情况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分别为混合模式、社会律师模式以及专职律师模式,不同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比如依照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实际情况来分析,专职律师模式难以在值班律师制度中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国内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比较少,难以实现每天在法院和看守所进行轮流值班的目标,同时,由于值班律师报酬往往不高,难以满足专职律师的需求,因此社会律师模式同样难以有效实施。对此,要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主。积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社会律师综合能力的提升,从而对其进行有效的选择。与此同时,部分行业学者认为应该积极解决值班律师人数较少的问题,加强法学院与法院、看守所的联系,积极建立志愿服务制度,为高校法学院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积极参与到值班律师岗位实践工作中,但是由于法学院学生实践经验不足,不建议将该群体纳入到值班律师主体当中。
(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资质和培训模式的创新
在选择值班律师资质环节,国外一些国家基于值班律师的实际情况对准入门槛进行标准化设置,例如以英国的值班律师为例,要想获得值班律师的资质,必须参加并通过对应的资格考试。首先,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尚且处于初期阶段,导致很多律师往往不会主动参与到值班律师工作当中,同时,由于不同区域的律师资源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对值班律师资质进行明确和统一难以有效实施,往往需要基于不同区域的值班律师实际情况来设置适资质。比如针对一些律师群体比较庞大的区域,可以将值班律师资质门槛相应提高,例如规定从事律师职业的年限、拥有处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等。而针对一些律师资源比较稀缺的区域,可以降低值班律师的引入门槛,可以仅仅规定律师的办案经验等。其次,针对律师工作时间的不固定因素,在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国家相关部门规划不同的培训时间,由律师自主进行选择,但是要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并完成对应的考核后才能够证明通过培训,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最后,积极引入网络资源,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以网络授课的方式为值班律师提供培训,从而满足值班律师的学习需求,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学习,同时要设置网络培训考核测试模块,值班律师只有完成网络授课考试测验后才能够证明其完成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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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制度和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的受众范围。维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从而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值班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加强值班律师定位的明确性,明确服务对象,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服务内容,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相结合的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值班律师的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高度重视专职值班律师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开展值班律师培训活动时,积极建设相应的考核制度,对值班律师参加培训的课时进行规定,积极搭建专业化的网络授课系统平台,满足值班律师培训需求,从而有效提升值班律师的专业能力水平,提供有效的司法援助和救济,针对达到标准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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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13-02
作者简介: 徐航(1963- ),男,法律本科,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研究方向: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取保候审、劳动争议纠纷实务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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