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机会和权利平等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机会和权利平等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权利论文,机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平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一条无须证明的公理。然而,平等一词有两个在一定程度上互为矛盾的基本含义。一个含义是指每个人拥有的社会财富以及其他利益大体一致,即财富均等、结果平等;另一个含义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实现利益、取得财富的可能性,即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机会平等的法律用语)。那么,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呢?是财富均等?还是机会平等?抑或还有其他平等形式?这是社会主义与平等相关的所有问题的核心,是确定社会主义一切以平等为原则的具体制度的基础。可是,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这一最基本的问题却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甚至连寻求答案的尝试都尚未开始。这是令人遗憾的。今天,学术界在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争论不休,其实就是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不明确的表现:长期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平等化进程即旨在缩小一切差别(包括三大差别)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其实就是理论含糊其辞的结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序幕业已拉开的今天,如果继续在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内涵方面不置可否,我们就要在实践中支付越来越沉重的代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成就有因此而迟延的危险。因此,探讨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对于我们澄清理论的认识迷惘,对于指导社会主义平等化的具体实践,都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平等问题的基本观点

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的内涵是什么?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在无产阶级平等要求方面所作的理论阐述,为我们正确把握和理解社会主义平等原则指示了明确的方向。

马克思指出:“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1〕。 恩格斯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2〕。在这里,“消灭阶级”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 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才有实现的可能性;而如果业已消灭阶级(仅指阶级的本义,即是否占有生产资料而形成的对立集团)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以此为平等原则的内容,那么岂不意味着平等原则的虚无?于是,长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平等问题的理解也就多半停留在“消灭阶级”这一著名的论断上,很少有人去论及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当然有的学者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机会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出发,把消灭阶级之目标实现以后的平等原则理解为结果平等即实质上的平等。理由很简单,机会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也是一种虚假的平等(相对于其结果而言),机会平等的实质就是结果不平等,因而机会平等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只能与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社会主义的平等高于资本主义的平等。因而必然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消灭阶级”就是为实现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而设定的先决条件。因此,无产阶级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的本质就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实现财富与利益的真正均等。

平等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这一愿望产生于对极端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的一种自发反应。由于现实的不平等往往以贫富差别的形式表现出来,人们所能直接感受的是结果不平等而不是原因不平等、条件不平等,于是,人类的平等理想很自然地表现为平均财富的愿望。从秦末农民“苟富贵,勿相忘”的互约,到太平天国“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尝试,从耶路撒冷的基督福音,到巴黎的巴贝夫密谋,不同历史条件下肤色各异的人们却不约而同地将平等理解为财富上的均等。人类为实现这一美好的理想,千千万万的先行者曾付出了极大的努力,这对历史进步的历程是有促进作用的,历史唯物主义者不应该将此简单地斥为阻碍社会进步的绝对平均主义幻想。作为人类向美好目标科学迈进的社会主义运动必然包含着这种自发的纯朴愿望。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如果不能实现人人共同富裕的目标,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如果没有一定程度上的平均主义精神,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因此,把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理解为经济上的平等,理解为一定程度上的平均主义,在根本上说是不错的。

那么,阶级消灭以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其实,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话的表述已经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近乎明确的答案。马克思首先写道:“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框里”。之后,他详细地阐述了这个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的权利”的本质(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及其弊病(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等),并认为,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接着,马克思说:“但是所有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可见,马克思认为,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摆脱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平等的权利”,即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平等的原则仍然是具有“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机会平等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都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那么二者是否还有区别呢?诚然,如果就纯粹的字面意义而言,二者的确是一样的,它们都是起跑线上的平等,都是形式上的平等,都被限制在资产阶级法权的框框内。但是,平等一词并不是纯粹抽象的,作为社会观念和法律形式的机会平等也只有在与特定历史条件联系在一起时才具有实在意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机会平等必定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机会平等。前者,是消灭阶级之后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条件下的机会平等,后者,是存在着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这两大对立阶级条件下的机会平等。是否存在着阶级,是否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决定着机会平等原则不同的实施结果。在阶级社会中,机会平等必然带来社会成员贫富悬殊的极端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机会平等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对立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的客观结果。我们不应该把机会平等导致的收入差别与生产资料私有制造成的贫富悬殊混为一谈,更不应该把机会平等当作私有制的替罪羊。导致人类痛苦的根源不是机会平等,而是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机会平等只需要对基于个人天赋、工作能力、勤奋程度、家庭负担的不同而产生的那一部分收入差异负责,而超出这一幅度的财富不平等则必须由资本主义制度来承担。可见,如果我们撇开阶级和阶级社会而纯粹地去指责机会平等原则,那是有失公允的,而且也是很不恰当的。机会平等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适用机会平等。从资本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到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决不是在形式上的平等的这一级台阶上原地踏步,而是人类平等化进程中的一次质的飞跃。

二、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不论是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伦理原则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还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存在于宪法和基本法律的条文上,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反映。恩格斯说:“而这个公平(指永恒的公平——引者注)却始终只是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4〕。因此, 世界上并没有永恒的公平和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根源只能到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和不断发展的生产方式中去寻找,只能到生产力进步的过程中去寻找。

在纯粹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关系中,人们只与大自然发生经济关系,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因此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不平等原则都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纯粹的自给自足经济几乎是不存在的,生产者总是要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与其他人发生经济关系。纵向关系是贡品经济关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中,一方纯粹索取,一方纯粹奉送,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在上层建筑领域产生了等级依附制度和专制特权制度。前资本主义社会以纵向经济关系为主导地位,因而等级、特权原则就成为这些社会形态的主旋律。横向关系是商品经济关系;在这种经济关系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谁也不能强迫谁,彼此都必须尊重自由和平等,从而产生了商品交换双方在交换过程中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马克思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物而已”〔5〕。不过,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生产与交换只能处在从属的地位。因而自由和平等都只能局限在交换双方的交换之时,而无法上升为社会的基本原则。马克思说:“古代世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的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它产生了具有完全相反的和主要是地方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6〕。

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日益丰富,为市场的统一创造了条件,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原则应运而生。“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来说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来说全都是平等的(至少在各该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从手工业到工场手工业的转变,要有一定数量的自由工人为前提,他们可以和厂主订立契约出租他们的劳动力,因而作为缔约的一方是和厂主权利平等的。最后,所有的人的劳动——因为它们都是人的劳动并且只就这点而言——的平等和同等效用,不自觉地但最强烈地表现在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价值规律中,根据这一规律,商品的价值是由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而自由通行和机会平等是首要的和愈益迫切的要求”〔7〕。在这里, 恩格斯详细地阐述了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上升为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原则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动因,为我们理解和认识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紧密关系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方向。沿着这一方向,我们可以发现机会平等、权利平等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内在联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社会形式,往往以高度统一化的市场手段来实现商品交换的目的,故又称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被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认可和采纳,原因就在于它能够创造出比其他经济手段更高的经济效益,能够更快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生产力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既定目标与要求。市场经济能够创造出高效率的原因是什么呢?一般认为,这一原因就是市场经济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资源尤其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的成本,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要做到这一点,就必然有统一的大市场(包括生产要素市场和生活资料市场)和充分的自由竞争机制为先决前提。马克思说:“自由竞争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最适当的形式。自由竞争越发展,资本运动的形式就表现得越纯粹”〔8〕。有生产要素的自由竞争,才可以选择最低的要素价格,才可以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生产要素能够在多大的市场范围内自由竞争,就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本。反之,如果竞争不是充分自由的,市场不是统一的市场而是互相封闭或半封闭的市场,那就必然造成各类生产要素在每个狭小市场上的丰缺程度不一。对特定生产要素而言,在有些市场上可能过剩,而在另一些市场上可能供不应求,这样就必然意味着要素过剩的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而要素稀缺的市场上的商品生产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生产成本。这两个方面都不是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都是低效率的,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初衷相背离的。充分的自由竞争和统一的大市场对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来说意味着什么呢?无非是意味着每一单位的生产要素都有进入统一的大市场参与竞争的同等机会。对于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即资本而言,则意味着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机会平等,对于劳动力要素及其所有者来说,则意味着每一个劳动者都有竞争某一个岗位的同等机会。这就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机会平等。交换价值的生产是机会平等的基础,社会化大生产及其所要求的高效率是机会平等得以成为社会普遍原则的根本原因。

当生产要素要求的机会平等上升为经济关系主体的平等要求时,机会平等就往往以法律用语的形式表现为权利平等。而且,“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虽然这一要求是为了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的,可是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不能不要求废除封建特惠、贵族免税权以及个别等级的政治特权。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的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9〕。 经济领域内的机会平等上升为宪法上作为人权基本内容之一的权利平等,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要求上升为现代平等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0〕,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生产方式的结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取得全面胜利的标志。

社会主义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机器大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分工更细致,协作更紧密,商品经济和市场手段非但不能消失,反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获得了更大的规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是经济效率继续提高和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的需要。既然资本主义条件下交换价值的交换产生了资本主义的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发育也必然造就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并不是社会主义无法实现结果平等原则之后而不得不接受的一个候补物品,而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唯一选择。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是社会化大机器生产的生产方式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的结果,是生产力继续向前发展和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客观需要。

三、我国重新确立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自从资产阶级将机会平等奉为一项社会重要原则并写入根本大法以来,机会平等原则就遭到了多方责难。不仅一切信仰社会主义理想的人要抨击机会平等原则的虚假性(就其实施结果而言),就连不少具有正直心的资产阶级学者对此也大力指责。《正义论》的作者约翰·罗尔斯说:“机会的平等仅意味着一种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11〕。长期以来,我们对资本主义国家机会平等原则的批判是不遗余力的,进而把机会平等贴上了资产阶级性质的标签。从此,我们在谈论社会主义的平等原则时,对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字眼噤若寒蝉,无论是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上,还是在学术理论的争鸣中,都找不到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蛛丝马迹。而且,我们在排斥机会平等原则之后,又苦于找不到可以替代机会平等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自从一时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平均主义幻想破灭以来,尤为如此。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理论上的长期虚无状态,导致宪法中平等权内容的苍白。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宪法上,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民族平等”这么三处有关平等权的条款,既没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原则规定,又没有公民的参政权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受教育机会平等、享受社会福利和国家救济的机会平等之类的条文表述,更不用说如何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反对社会歧视的制度保障了。

对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原则的长期忽视和否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平等化实践中导致了两种尝试和两种结果。一方面,我们曾试图在微观层面(即在国有企业和人民公社内部)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的愿望,结果造成了低效率的平均主义,其消极影响至今尚未彻底消除;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总财富的有限性,我们不得不在宏观领域建立起户籍、粮油供应、劳动用工之类的城乡隔离制度,以保障在城市内部实现所有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由国家包下来的福利制度即一种低水平的财富平等制度,结果导致了城乡居民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国家机关就业的机会不平等、享受国家福利保障的机会不平等和参政权利的不平等。接着,城乡居民这些机会不平等和权利不平等又加重了二者之间的收入差别。建国几十年来,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非但没有任何缩小,反而继续增大,由50年代初的2倍多扩大到现在的4倍以上,足以令大喊了40多年要缩小城乡差别的国人汗颜。也就是说,几十年来平等化的实践,我们既没有实现收入、财富平等或接近平等的宏伟目标,反而把形式上的平等也丢掉了。今天,我们不得不痛苦地承认,我们在城乡关系领域的平等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又倒退回前资本主义时期的水平。这是与社会主义不断向人类最终平等的理想目标前进的正道相背离的。城乡隔离、户籍身份、就业垄断权、一部分公民缺乏受教育的机会以及城乡悬殊的收入差别,决不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决不是社会主义的。而且,这也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封建主义和小农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残余形式。

因此,在理论上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平等问题的基本观点,明确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在宪法上确立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原则和增补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具体条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今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大锅饭”体制及其在新形势下的变态要继续打破,小农性质的平均主义观念要彻底剔除,城乡隔离体制要拆毁,户籍、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等制度要改革,都需要社会主义机会平等、权利平等原则的确立、普及和实际推行,都需要机会平等、权利平等的观念支持和制度、法律保障。唯此,中国社会主义的平等化进程才能真正彻底摆脱小农平均主义观念和封建等级特权思想的双重干挠,从而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唯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可能从蓝图变为现实。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83页。

〔2〕〔7〕〔9〕〔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146页。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22页、第18 卷第310页。

〔5〕〔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77页、 第478页、第160页。

〔11〕〔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标签:;  ;  ;  ;  ;  ;  ;  ;  ;  ;  ;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机会和权利平等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