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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基金发展速度很快:先是有规范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出台,后是有老基金的重整与退市,再其后有开放式基金的试点,现在又传出私募基金被写进《投资基金法》的消息。如果按成份论来划分,现在已有基金都是姓“公”,如果推出私募基金的政策将来实施的话,则就意味着基金可以姓“私”了。这实际上是一种观念上的突破,一旦付诸实施必将引发一次基金业的革命。正因为如此,自去年11月私募基金被写入《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的消息传出后,立刻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一、处于灰色地带的我国私募基金
1.私募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所谓的私募基金实际上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与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而进行。在国际上私募基金不仅是很普遍的东西,而且是市场上的绝对主力。历史上,击溃英镑固定汇率和引发亚洲金融危机,都是私募基金的杰作。在我国私募基金目前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但却又已经以各种形式出现多年。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大概始于1993年,而且完全是市场供求规律作用下的产物。
从需求方面看,由于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开始实行了紧缩型的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增长连续6年持续下降,其间又出现买方市场向卖方市场的转化、关闭“十五”小政策的出台和亚洲金融危机,大量个人资金和企业的资金开始从实业中逐步退出。其中,绝大部分资金在既无法进入国际市场、又找不到新的实业投资机会的情况下,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几乎成了它们最理想的投资场所。但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尽人皆知。对大资金的所有者而言,要想在风险最小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委托专家替他们理财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其后,由于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迅速增多,同样是由于缺乏其它的投资途径,一些上市公司将发行股票募集来的部分资金,也通过专家委托重新进入了股市。再其后,为了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三类机构获准可以公开入市,私募基金又多了一批客户来源。
从供给方面看,证券业经过十年的快速发展,为私募基金培训了一大批专家队伍。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而且其中不少人还是证券业的精英。这些人由于专业知识稔熟,客户关系密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有的甚至就是原先券商的操盘手,他们利用原来的关系从社会募集资金,或者干脆是几个朋友凑钱委托其中一个人来操作,很快就能进入实际运作。
正是由于我国的地下私募基金极大程度上适应了当前的市场需求,所以其发展时间很短,但速度非常快。尽管目前的规模究竟有多大,谁也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我们能够完全肯定,那就是,私募基金规模要远大于已有的公募基金。用一个很简单事实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因为到目前为此,所有的公募基金总规模只有几百个亿,但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的资金却能够达到6000个亿。据估计这其中最少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可以归类为私募基金。
2.现阶段私募基金的特点。
(1)其组织,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
由于我国私募基金完全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自发成长起来的,却一直没有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障,这些基金现在只能以各类改头换面的形式(如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甚至某个专用账户等)存在。所以,他们从外表看都有合法的身份,但如果对其经营进行苛刻的追究的话,估计其中一些机构则又容易让人与“非法集资”、“地下集资”等活动联系在一起。
(2)其经营,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
从国际上看,相对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在运作时投机性较强,其风险也较高。但如果把国外的私募基金与国内私募基金比较,我们就能发现从某些角度看,后者的风险可能更高,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还没有正式承认它们的合法地位,虽然它们大多以各种合法的面目出现,但其经营活动往往难以经受得住最严格的检查,因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目前国内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如果客户和基金管理人中的一方不遵守彼此之间订好的合同,作为受损的一方一般都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因而,存在着较大的道德风险。当然,高风险与高收益历来相伴而行。据说,目前客户在将资金交给基金运作之前,基金管理者一般都会给他从10~30%回报率的承诺。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则一般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其客户交易时,按一定的比例与证券营业部对交易佣金进行分成;二是在投资成功时,除了提取少许费用以维持日常开支之外,基金管理人将按约定的比例从年终利润中提取红利。
(3)其管理,不规范与严格自律相统一。
由于在法律上就没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在管理上实际上就没有办法做到完全规范。比如从法律上看,基金管理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保障。为了削弱这种不规范基础带来的不利影响,私募基金管理者采用的对策就是加强自律,以给外界树立良好的形象。据透露,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在运作上都基本上是依据国际惯例而进行。与目前公募基金偏向于学习香港台湾制度的做法不同,大部分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运用的都是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基金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文本格式和条款基本也参照国外标准。在监管方面,大部分基金是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也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更关键的是,大部分私募基金采用的都是开放式或半开放方式的运作模式,客户的进入与退出都拥有相当高的自由度。与此同时,在风险控制方面,往往还比国外基金更严格。比如,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国内这些基金管理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更高,至少都在10%以上。比例之所以定得这么高,主要是更好地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因为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基金管理者损失将更为严重。
二、还原私募基金的本来面目正当其时
1.可使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落在实处。
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有一个重要标志,即看它的投资主体是否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十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根主线就是进行结构调整,而实现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场所就是证券市场。正因为如此,“十五”时期我国证券市场还需要有个大的发展,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也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任。从国外的经验看,真正的主流机构投资者不是公募基金,而正是私募基金。对目前已经存在的这些地下私募基金而言,本身也希望有个合法身份,这样他们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前面提到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降低经营成本,因为今天无论是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或实业公司等面目出现的私募基金,实际上面临着双重纳税的问题,一方面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得面临随着作为公司必须应付的工商、税务、年检等一大堆麻烦事情,并且按照公司的架构设置一大堆行政人员。如果还他们的基金本来面目,不仅他们的收益具有法律保障,而且其有关支出还可以明显减少。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较快,所以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也比较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是如果始终处于一个没有法律明确保护的状态,私募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没法进一步发展了。否则,可能容易出大乱子,私募基金存在于财务杠杆基础上的金融风险可能会显示出来。前不久的“中科”事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因此最好在目前相对较好的大环境下,将私募基金公开化、合法化、规范化,这样真正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健康快速发展。因而,如果我们将私募基金公开化、合法化、规范化,这样将真正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健康快速发展。
2.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多种需求。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投资者的构成也日趋多元化。而对不同的投资者而言,其风险的承担能力不同,投资的理念也不一样,为此,就需要有不同类型的投资基金来配套服务。在目标客户的选择方面,我国现有的公募基金都是面向所有投资者,一般由基金发起人确定基金的所有事项,而投资人只有被动接受。实际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私募基金则把中小投资者完全排除在外,倾向于选择拥有资金量较为巨大比如在100万以上的客户。在投资品种选择方面,目前我国公募基金虽然也有不同的投资战略定位,如指数型、成长型等等,但一是这种分类不太简单,二是在操作中并没有体现出不同的差异来,所以,实际上还是没给投资者不同的选择。解决此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鼓励发展私募基金,由于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投资者,所以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发起人协商,共同确定基金特定的投资方向及目标。
3.解决公募基金中利益主体严重缺位问题,促进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市场上无论是已有的封闭式基金,还是即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都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的最大问题就是基金的发起人、经理人、托管人、投资人这四个利益主体存在着严重缺位问题,对基金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欠缺,其投资行业与切身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存在着严重利益主体缺位问题,因而就会出现了令投资者失望的“基金黑募”。而私募基金的最大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如果运作失败,基金发起人和经理人不仅损失巨大,而且可能导致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被追究无限责任(对无限责任公司而言)。由于基金运做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问题,在私募资金中实际上就消失了。正因为如此,私募资金的出现和发展不仅将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而且也将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
4.为迎接来自WTO的挑战做准备。
尽管最近我国在加入WTO的进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障碍,但最终加入应当是不远的事情。按照WTO金融服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不断扩大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准入范围。按照协议,我国加入WTO后,外资参股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以达33%,三年后达49%。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投资基金业将面临海外成熟同行的挑战与竞争,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份额将遭到海外同行的“瓜分”。而具体到基金市场,海外同行显然比我们更为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也更有实际经验,必然对我国现有基金形成强大的竞争力。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熟悉私募基金的运作,并尽快尝试实践之,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正因为如此,在外方进入之前,在国内尽早开放私募基金也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5.形成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国外的历史表明,良好的基金竞争秩序及格局实际上是提高整个证券业整体素质的最重要条件。目前我国证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原因有多方面,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在于缺乏同业竞争。在目前基金品种单调、利益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基金在开展同业竞争方面既没有太大的压力,也没有太大的动力。但在引入私募基金以后,基金数量和品种都将迅速增加,基金市场的竞争自然就会加剧,两极分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就会得到充分发挥。另外,私募基金由于有效解决了基金发起人和经理人的利益机制问题,为最优秀人才创造了发挥最大潜能的制度条件,将全面调动这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培育出一批世界一流投资大师及研究专家。与此同时,基金竞争的加剧必然也给证券监管部门带来了压力,促进他们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以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
三、私募基金推出后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
尽管从目前的情况看,私募基金的推出至少是明年的事情,但许多投资者却非常希望了解私募基金的推出后将对市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而可以提前为将来抢先一步占领制高点,做好充份准备。
1.导致投资品种的多样化。
由于许多私募基金是为客户量身订做,客户有什么新的需求可能就会相应地产生新的投资基金品种,所以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基金品种创新的主力。除了私募基金本身业务的创新之外,私募基金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为了避免或降低风险,客观上就会要求市场提供一些必要的避险和对冲工具,比如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以及货币市场的诸多金融工具。如此一来,市场的投资品种就将进一步增多。
2.对公募基金构成人才方面的挤压。
由于私募基金操作空间更大、省去了很多繁琐披露的事情,操作更为灵活,回报更高,所以能够吸引更多有才华和能力的基金经理人加盟。据报道在一家不愿透露姓名而实际打理地下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公司中,170位员工中,专业人士占60%,其中博士17人,硕士30人。这其中一些人就是直接从公募基金中跳槽过来,诱使他们跳槽的因素就是在该私募基金干同样的活,收入却可达过去的2~3倍。
3.促使上市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投资基金资产规模较大,克服了个人投资者不能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不足,若投资基金占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份额达到一定比例,便可以派员进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通过改变公司基本面,来为自己在二级市场解套。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市场这样的事例已经很多。在国内,这种事例虽然少见,但也已经出现。例如,新疆德隆对湘火炬、天山纺织等上市公司的运作。
4.有助于抑制过度投机。
由于现在的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大都是证券公司,往往是注册资金1亿元,管理20~30亿元的资产。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不考虑背后大股东的利益。同时由于目前基金均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做些小动作也很方便。基金管理人很可能会动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在新股承销、配股过程中输送利益。这样得益的将是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和基金管理人,受损的则是广大基金持有人。而对私募基金来说,如果有人由于做出有损于基金扭持的事情,比如高价接庄、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那么该基金管理人不仅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很快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以至于无法再在业内存在下去。由引可见,私募基金的出现和发展,会使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逐步减少。
5.可望延长牛市的持续时间。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看,出现了“民营机构做长线,国有企业跑短线”的市场偏差,其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缺少职业经理人,人为导致了证券投资的短期化行为。而私募基金由于产权关系明晰,利益约束硬化,激励机制透明,从而决定其必须将目光放得更长远,在证券投资中必须以价值发现为唯一标准,以长线持有为主要手段。尤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结构上的先天不足如二元持股结构和指数期货市场缺位的情况下,基金缺少必要的风险对冲保障,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会选择控盘(或相对控盘、交叉控盘)等手段来解决系统风险的问题,被控盘的股价一般上升时间就会较长。与此同时,随着基金产品种类不断细分和增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的投资者都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基金类型进行投资,这也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间接加入股票市场,股市的资金供应会不断增加。另外,在多数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的情况下,牛市期间,吸引前来加盟的资金也会随着行情的上升不断增多,从而有效缓解加速扩容所导致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窘状,进一步延长牛市的持续时间。
四、有关政策取向的讨论
现在虽然私募基金已经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但在草案中未对有关政策进行细化。所以,将来对私募基金到底将如何定位,以什么方式进行监管,大家感到还需进一步研究。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资格审查从严,风险防范工作做在业务开展之前。
第一,对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资格应该有严格限定,基金管理者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注册资金、经营业绩、人才、经营场所等。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有关要求甚至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第二,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风险大,所以必须要求有一定的资金规模投资者,这样的投资者才能承受私募基金的风险。在美国,对冲基金属于投资风险最大、联邦金融管理最松的一种私募基金,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投资者的资格界定如下:如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最近,根据有关部门的人士透露,对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资格设定的门槛可能为100万元。但这实际上还不够,还不能保证能一次拿出100万的人就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应该对其年收入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10或20万元人民币。
2.强调公平原则,加大有关惩处力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私募基金实际上是富人的俱乐部,所以对其监管从原则上讲不宜过细过宽。比如,在国外私募基金完全被视为当事人按照民商法上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而达成的商业契约,只要有人愿意把资金交给基金去运作就行,而无需经过监管当局审批。但是,细处不管,并不意味着大处也可以放松。相反,我们还必须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进行强化,尤其需要强调公平原则比如,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每只基金”、“利用基金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利益”、“作出重大投资战略的改变,必须取得投资者同意等等”否则,进行重罚,甚至终身不准进入。
3.业务放宽,鼓励私募基金的业务创新。
业务创新历来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地下私募基金自始至终就是根据市场的变化,不断进行业务创新,才发展到了现在这个地步。所以,未来投资基金法出台后不应该在这方面起负面作用。前不久,个别专家指出,私募基金主要应用于风险和产业投资,原因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不可能承诺其可上市交易,选择公募不现实,而选择有兴趣的少量投资者参与投资的私募方式更适宜。与此同时,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具有高风险性,也只有私募基金有能力承担。我们认为尽管这位专家的分析很有道理,但是并不全面,因为,私募基金虽然有能力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在主观愿望上还是愿意在低风险甚至没风险的领域运作,过去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一直滞留在一级市场,就是这个道理。现在一级市场的安全性没有过去强了,但我们相信许多私募基金仍愿进入股市二级市场也不会去进行创业或风险投资,因为股市毕竟有许多投资机会而且变现能力强。如果基金法硬性规定私募基金主要应用于风险和产业投资相信这个法规将失效,绝大多数私募基金将继续维持现状而不浮出水面。由此看来,在私募基金的经营方面,我们不应该给予太多的条条框框,只要它不违法,应该允许它投资任何领域。这样才能有助于它们更好地发挥业务和金融创新能力,推动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