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笔试(二)_考试作弊论文

“诚信考试”笔试(二)_考试作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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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一个文化生态学视角

高乐田

见缝就钻是人的本性使然,有缝不钻则是一种文化。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与其周遭的其他现象互相关联而成一个整体的文化生态链。因此,一种文化现象产生、改变或缺失的根由,只有在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中才能找到。对于时下人们热谈的诚信考试问题,亦当作如是观。

考试是一种制度、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检验和评判受考人的真实能力与水平,从而客观公正地选择和录用人才;诚信是一种价值,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诚实无妄、信守诺言,不自欺欺人、投机取巧。可见,考试制度与诚信价值的统一是考试制度的内在诉求,或者说考试从其本性上就应该是诚信考试。然而,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层面上看,给考试加上一个“诚信”的前缀,也绝非多余。因为自有考试制度以来,它与诚信价值就没有真正统一过。考试作弊,古已有之。据报道,近来不断从民间和古玩市场中发现一些古人专门用来考场作弊的作弊书或夹带物,有纸做的也有绢做的,其中不乏做工精美考究的珍品。足见古人对于考试作弊也是下了功夫的。不过,古代科举考试作弊,无论就其形式、手段还是规模来看,都无法与今人相比,无非是少数考生递递小抄、传传卷子、做个暗记、请个枪手罢了。反观今日,在广大学子、考生中,作弊早已成为家常便饭。作弊的规模之大、人数之众,作弊手段之高明、技术含量之高,作弊时的心理之从容、合作之严密,都令人瞠目,远非古人可比。

当考试作弊由少数人的行为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考试的诚信要求,践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规则,从而使考试的检验结果失实、衡量功能失效。这引起了全社会尤其是教育界人士的极大担忧,人们见仁见智,献计献策,使诚信考试问题热闹地讨论了起来。

综观时下的讨论,尽管人们对于考试中诚信缺失的具体原因与对策看法不尽相同,但基本的思路却是大同小异的,大都归结为这样两个结论:

其一,认为考试诚信的缺失主要是道德教育的不够导致的,因此,要实现诚信考试,重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其实,道德教育在我们国家历来都是受到重视的,但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道德教育中偏执崇高,将教育者本人也无法做到的“圣德”作为“常德”加以推行,把理想的道德目标混同于日常的道德规范,其结果只能是把道德教育本身变成了不诚信的“假德”。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于加强考试诚信教育的呼唤,除了表达一种善良愿望外,并没有什么好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助长社会上的“假、大、空”风气,强化考场上的不诚信。因此,思想道德教育失效的关键不在于抓得不够,而在于做得“不诚”。

其二,既然教育失效,似乎就只剩下一种途径,那就是加强制度建设。主张实现诚信考试须用重典;提出“依法治考”,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考试不诚信的风险和成本,似乎这样就能杜绝考试作弊。但实际情况却是你有政策我有对策,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治标不治本。考场作弊非但没有得到抑制反而愈演愈烈。为什么呢?因为严格的制度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不信”色彩,它强化了制度与受考人的对立与敌视,动摇了主考者与受考者之间的互信基础。

那么还有没有别的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诚信考试的文化之路。诚信考试不是文化之根而是文化之果,它的根在我们生活的文化语境、文化土壤、文化生态中。文化不仅仅是一种观念与习俗,它同时还是一种积淀、一种传承、一种生活方式。因此,从根本上说,诚信考试的实现不能仅靠撕心裂肺的道德义愤,也不能靠冰冷严苛的酷罚重典,而是要靠和风细雨、润物无声的文化生态的培育。这里面既有对于断裂的原生态文化的修补,也有对于外来文化的理性嫁接。

一方面,在经历了五四新文化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对传统的批判之后,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之链断裂了。与传统的割裂,使人们失去了做人之根,缺乏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当人与人之间不能做到彼此信赖、真诚相对时,原生态文化中的诚信基础也就丧失了。另一方面,我们虽然引来了西方流行的一些价值观念,但由于我们从根本上缺乏西方文化生态中的原罪宗教精神、个体自律意识、社会契约思想以及完整的市民社会形态,西方式的理性道德和伦理关怀并没有真正在我们中国的文化土壤中扎下根来。旧的道德已然失落,新的道德又无从建构,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混乱与价值真空,使社会失去了诚信的基础。因此,诚信及诚信考试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建构。其主要思路有如下三点:

(1)建构诚信的形上基础,让人们有所信仰。西方传统社会是基督教社会,基督教文化构成人们道德生活的基础。虽然经过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反复冲击,最终实现了政教分离。政教分离,并不意味着基督教文化的根本断裂,而是宗教的世俗化。对于基督教和上帝的信仰,在西方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盛行的今天,依然是大多数西方人的一个共同的文化与价值选择。儒学传统中,虽没有西式的“上帝”概念,但也表现出对于终极境界的追求。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将诚视为哲学本体,既是天道自然,也是所有人道的本源。信仰的作用就在于让人们有所敬畏而拒绝作恶。因此,离开信仰这个层面,诚信与诚信考试就不可能得以建构,一贯的诚信只能奠基于信仰,有了坚定的精神信仰,才能恪守不撒谎和兑现诺言的原则。

(2)建构诚信的理性基础,让人们能够守信。人们常常说“中国古代社会并不缺乏诚信精神”,这话有些似是而非。中国传统文化生态下的诚实基础是脆弱的,很大程度上是靠血源亲情或其他私人联系方式来维系的,是靠情理意识而不是理性精神来支撑的。现代社会的诚信是以市民社会中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所体现的是公民、法人间的一种契约精神,是对契约、规则、法以及自身人格的忠诚和信誉的保证,血缘亲情和社会人情关系并不参与其中。因此,诚信就是订约者对于契约的信守。订立契约、许下诺言,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要立誓执行和遵守。订约和许诺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如果只有订约而不守诺,就是自相矛盾,就意味着自己否定自己,这是人们的理性所不能容忍的。由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理性基础上的契约精神,也就缺失了责任伦理精神。对于考试而言,既然没有一个订约的前提,必然没有了守约的顾虑。相反,枪手们“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哥们意气,监考人睁只眼闭只眼的“宽容”,倒体现了传统文化中情理意义上的真诚。

(3)建构诚信的人格基础,让人们找到自我。诚信不仅是人际交往中的互信,契约意义上的守信,同时还是一种人格建构。诚信文化的建立是一个人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的过程,也是一个人自我完善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就是一个人的生存方式和人格境界。诚信考试必须以承认个体的自由为前提。没有自由竞争,没有个性独立,就不可能有对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不可能有对取得信任必须承担的责任的规范,因此,无论是互信还是守信都是以自我或自信为前提的。试想,如果一个人失去了他的自主人格又怎么能够期望他在考试中诚信呢?

作者简介:高乐田,湖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考试诚信的教育学思考

解飞厚

回顾我国考试历史,尽管在考试中(如科举考试)有作弊的记录,但是总体上考风是好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人们无不以考试作弊为耻。然而,短短的十几年,“考”风日下,考试作弊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作弊者不仅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由于学生在考试中反映的问题最为突出,绝大多数的考试又是与教育直接相关的,因此在分析考试作弊的原因时,人们往往归咎于教育。2005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专门就考试作弊颁布《教育部关于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的通知》,足以说明考试作弊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以及学校教育所承受的社会压力。事至如此, 不能不说是教育的悲哀!

考察考试作弊的表现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把与考试有关的群体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成年人4类,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试作弊愈演愈烈。凭心而论,小学生是最诚实的,他们一般不会在考试中作弊,在学生群体中大学生作弊最多,而以成年人为主体的各种社会考试,作弊的普遍性和公开性令人瞠目。讨论考试诚信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根据上述现象很容易得到这样的结论:一个人接受教育越多,考试作弊的可能性越大!教育不仅没有把人教好,还把人引入歧途!那么,还要学校教育干什么?

按照教育心理学中知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四者之间的关系,考试诚信或者作弊是行为表现,背后是知识、情感和意志的共同作用。从小学生到成年人,谁都知道考试应该遵纪守法,作弊是不光彩的行为,就是说在知识这一要素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要真正认同这一知识,上升为价值观,且能经受得住各种诱惑而表现出坚强的意志,就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教育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教育仅指学校教育,广义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教育有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之分,相应地教育功能也有正负之分。以考试诚信为例,正面教育带来的正向功能是鼓励和嘉奖考生在考试中讲诚信,反面教育带来的负向功能是怂恿和教唆考生在考试中作弊。总体上说,学校教育是正面教育,一方面教育学生在考试中应该讲求诚信,另一方面促进情感、意志的转化并落实在行为上。然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亦渗透在人的成长之中,由于整个社会诚信度不高,物欲横流,不正之风盛行,对考试带来的直接影响中大量的是反面教育。相当多的人因为考试作弊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受益多多,作弊的结果诱使后来者仿效,社会教育的负向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着学校教育的正向功能。

在小学、中学、大学不同学段,学生受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进入社会的成年人更是如此。因此,考试作弊随考生年龄的增长而愈演愈烈的现象就不足为怪了。那么,不可据此得出接受教育(这里指学校教育)越多考试作弊的可能性越大的结论;不可简单地把考试作弊归咎于学校教育;考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学校难以也不应该承受考试作弊的全部责任。

考查考试作弊我们还可发现另外一种现象:诊断性考试和形成性考试作弊较为少见,终结性考试作弊较为普遍。诊断性考试和形成性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学习目标,发生在教育的起始阶段和过程之中,一般是由学校组织的;终结性考试的目的是为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成员的分流与分层,发生在教育终结之时或终结以后,一般是由社会组织的。

考生们十分清楚,诊断性考试和形成性考试是为了学得更成功,是为终结性考试服务的,考试作弊是自欺欺人,因此一般不会作弊;而终结性考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前途,甚至是一生的荣辱贵贱,考试作弊一旦成功将终生受益。经济学界有一句话,当利润超过了30%,人就不惜铤而走险。考试作弊带来的效益不是用利润可以衡量的,由此可见,中、高考,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研究生考试,职称考试,干部竞聘考试等等,那么多的人作弊应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了。

尽管考试诚信缺失的主要责任在社会,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仍然负有考试诚信教育的责任。教育的目的在于“求真、向善、唯美”,知识教育是解决“真”的问题,道德教育是解决“善”的问题,美育是解决“美”的问题。考试的结果能直接反映学习“求真”的能力,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诚信可间接反映学生“向善”的道德素质。诚信是每个人立身处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人类的道德底线。如果学生在考试中作弊,特别是大面积的作弊,那么学校花了很大气力的道德教育就谈不上成功。学校切实做好考试诚信教育,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言教。小学课本中一篇“狼来了”的故事使几代人懂得诚信的重要性和不讲诚信付出的代价。学校要通过寓言、故事、身边的先进事迹等教育学生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将诚信教育寓于知识教育之中,使诚信融入到学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变为他自觉的行为。

二是身教。身教指广大教师的行为对学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教师既是人类优秀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又是社会道德的守望者。“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一举一动都是学生仿效的榜样,诚信教育尤其如此。据报道,沈阳一个10岁小学生,因其家长向校长反映了班主任乱收费的问题,班主任便当着同学的面用红领巾勒这个学生的脖子报复,致使其颈部环枢椎半脱位。媒体调查时,班里的同学却众口一词地为老师作伪证,直到法院介入后才有四名同学说出真相。这一典型案例是因为老师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法院介入而被披露,其实在学校教育中有相当多教师自身诚信缺失,从语言上和行为上自觉不自觉地对学生带来消极的影响。如果教师在要求学生讲诚信,考试中不要作弊的同时,自己不讲诚信,在学生面前常常言行不一,这样的教育本身就失去了诚信!没有诚信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只能是“两面人”,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还是一句老话,“身教重于言教”。

三是依法治考。其实,作弊者中很多人初衷并不愿意作弊,是因为看到作弊者没有受到处罚心理不平衡而参与作弊。当然,多数学校都有考试作弊处罚制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学校处于两难境地。处罚不严难以遏制考试作弊的蔓延,处罚过严又违背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还可能招来打官司的麻烦。教育部2005年6月份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学校依法治考提供了政策依据,该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据此,学校有权制定考试处罚制度,对于严重作弊的学生给予严肃处理,直到开除学籍。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为高校依法治考提供法理依据。

作者简介:解飞厚,湖北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考试伦理的失落与拯救

韩东屏

所谓考试伦理,简单说,就是适用于考试活动的伦理理论和道德规范。考试伦理向所有与考试有关的人员提出道德要求。“考试伦理”显然是个出现不久的新词,这个词之所以会在现时浮现,可说是当前严重存在的考试舞弊现象的一个直接催生物。曾几何时,考试舞弊还是学校、学子中的重大丑闻。可是现在,人们早已司空见惯,不仅不觉得它是丑闻,相反还觉得它是能耐;不仅应考者之间不再为此相互监督、检举,而且还会相互掩护、包庇、协作;不仅应考者本人舞弊,而且还出现了专门为应考者服务的“枪手”和考试舞弊公司之类;不仅校园中有偷偷摸摸的考试舞弊,而且社会上的各种资格考试中更有明目张胆的考试舞弊。更有甚者,很多地方的出题者、监考者和主考者也都参与到了考试舞弊的行列之中。像今年河南濮阳县的高考集体舞弊案,前两年广东电白、湖南嘉禾、陕西南郑等地先后发生过的高考舞弊大案等等均是明证。这就给了我们一个不容置疑的信息:考试伦理正在我们的国度迅速失落。

情况为什么会是这样?苏格拉底说,无知是一切不当行为的万恶之源。可这里的问题显然不是这么回事。“考试不能舞弊”这个刚上小学老师就会教导讲解的道理,怎么可能还会有人不知道?由此可知,无知从来就不是“万恶之源”,充其量,它也只是导致部分恶行出现的原因。

有人从市场经济社会的层面对此作出解释。认为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过分注重利益或强调利益的社会,而考试,不论是入学考试、学位考试、学历考试,还是职业、技能的资格考试,均关涉个人的就业、晋升、事业、出国等终身大事。由于考试的成败往往会决定个人一生的命运,结果那些对考试没有把握却又想通过考试的人们,便开始不择手段地作弊。至于那些替人代考的枪手和帮人考试舞弊的公司,同样均是出于利益的驱动即为了金钱而弃伦理道德于不顾。

这个解释似乎很有说服力,也能顺理成章地说明为何计划经济时期没有考试舞弊问题——因为那个社会不重利益重革命,那时的人们学习也都不是为了自己。可是稍微多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解释实在难称有效。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该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社会吧?可是当我们管教育的官员向他们询问他们国家的考试舞弊现象时,他们先是不解其问,继而甚感惊奇,因为他们那里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既然同样是市场经济社会、同样是要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和决定个人前途的西方国家没有考试舞弊问题,这就表明,市场经济社会无论如何看重利益,也不会是导致考试舞弊问题发生的必然原因。

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儿?我认为,只能是出在制度上。确切说,是考试制度上。

如果说考试伦理是关于考试的非正式规则,那么考试制度则是关于考试的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靠个人内在信念维系的自律规则,相反,正式规则是靠外在强力维系的他律规则。考试制度也一样靠外在强力,它通常是由负责管理考试事务的政府权力机构制定和维系的。其内容,不仅有与考试伦理相重合的关于考试不准舞弊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如何制定考试科目、如何组织实施考试、如何预防考试舞弊、如何惩处考试舞弊者的种种规定。

言之及此,或有疑问:这些考试制度我们并非没有,而是从来都有,既然如此,凭什么要把考试舞弊的板子打在考试制度的屁股上?所以问题的关键恐怕还是要设法提升个人的道德自律精神。如果有防止考试舞弊的制度存在而仍有考试舞弊发生,我们就只能到制度之外寻找原因,寄希望于伦理道德。那么如前所说,我们实际上更早就有“考试不能弄虚作假”的道德观念和传播这种道德观念的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什么就不能再怪它的逻辑,我们何以能说考试舞弊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缺道德?当然,“缺道德”也许是指考试伦理没有成为人们的自律。但是,为什么反复说教、妇幼皆知的道德观念现在却不能进入人的心中成为他们的自律?这不也恰好说明伦理道德其实并不是这里的决定性因素吗?

不错,我们是一直都有考试制度,但有了考试制度的安排之后,如果仍有被考试制度禁止的恶行即考试舞弊出现,并非就能断定此事与考试制度本身无关。道理很简单,制度有有效、无效、低效之分。有效制度能够彻底杜绝或大量减少被它希望禁止的行为,顺利实现制度安排的目的。无效制度则相反,被它希望禁止的行为不仅未见减少,甚至不减反增,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低效制度尽管能够减少一些被它希望禁止的行为,但与预期相差颇大颇远,制度的目的还是不能达到。这就说明,我们要想预防和禁止考试舞弊,没有制度是绝对不行的,但也不是只要有了制度就绝对行,而是必须提供有效率的好制度。只有好的考试制度才能达到我们的公平考试、公平竞争的预期,解决我们想解决的考试舞弊问题。

在有好的考试制度的情况下,即使内心缺德想舞弊的人也不敢轻易舞弊。于是至少在行为层面,遵守考试纪律的人会越来越多,考试舞弊的人会越来越少。而在考试制度不完善或漏洞百出的情况下,不仅缺德即考试舞弊的人会肆无忌惮,而且遵守考试伦理的有德性的人往往还要为德吃亏。比如在录取名额有限的情况下,用真本事竞争的考生就会被那些通过考试舞弊获得好成绩的人挤掉。一个人做一二次为恪守考试伦理而吃亏的事也许不难,难的是总在为此而吃亏,尤其是要为之付出改变自己的命运的代价之时更难。是故在考试制度表现为无效或低效的时期,不论我们如何为考试伦理造势,也不论当初考场风气有多正,现实的结果仍然只能是如“劣币淘汰良币”一般:考试舞弊的人越来越多,考试守纪的人越来越少。目前人们在考试舞弊问题上如此淡漠,如此没有羞耻心,就是低效的漏洞百出的考试制度长期存在而得不到改观的一个必然苦果。由此可知,我们现在最缺的并不是考试伦理,也不是一般的考试制度,而是有效率的好考试制度。同时可知,我们若想真正解决那些至今还在继续蔓延的考试舞弊“老大难”,就必须首先从改善考试制度入手,而已经做得不少也不错的考试伦理说教则在其次。

现有考试制度的弊端甚多。有人认为是监考制度不完善——发现不了考试舞弊者;有人认为是惩罚制度太软——阻吓不了考试舞弊者。这些观点都对,但不是最主要的,我认为,最主要的考试制度弊端是:默许让考生的考试结果与其利益直接有关的人或机构充当主考者,组织实施考试。结果这些主考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有意授意监考者放纵考场舞弊。比如,当一个地区的高考升学率成为评价这个地区的教育机构的业绩时,这个地区的主考者即教育机构就不会有严把监考关的积极性。又如,当各种资格考试的主考者被允许可以办赢利性的考前辅导班后,这些主考者就会愿意向辅导班的学员泄漏考题,或者在考试时“放水”。因为只有如此,辅导班今后才会招募到更多的学员,从而也为主考者带来越来越多的利益。由此可知,所谓“监考不力”往往并不是真的无能为力,而是有力而故意不为也。

作者简介: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诚信考试的经济伦理原理

冯军

考试若失去了诚信,考试就完全失去了其应有的工具价值。因为,诚信考试是经济伦理原理的内在要求。

诚信是所有追求自身最大幸福与利益的人们的行为规则。这一规则并不是人们主观的发明创造,而是人们生活实践中发现的,因为生活本身中就有许多逻辑,就存在着它自身不证自明的法则。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则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共存之时必须遵循的对等定律:我对别人怎样,别人对我也就怎样;别人就是我的一面镜子,在别人对我的反应中就可以看到我对人家的态度。孔子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个意思。从这一生活的黄金规则中自然就可以推导出诚信所指向的最高目标:善和公正。它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使人类能够实现和拥有一种人道的存在。人类的诚信有其人性根据,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因为如果没有诚信,则人与人之间就丧失了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否则,社会便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回到我们所有的人或我们的大多数人的状况比现在要恶劣得多的自然状态,即前文明时期;要么是回到以暴力威慑来避免任何行为过失的极权主义专制统治。

诚信考试是通过利他而达到利己目的的行为。长期以来,诚信作为伦理道德中最基本的行为规则似乎总是体现着利他主义的价值取向。其实不然,以诚信所指向的善和公正的基本内涵来看:其一方面,强调欲善待自己就应善待他人,欲获得尊重就应尊重他人,欲避免伤害就应勿伤他人,欲受到慷慨的回报就应宽容他人。因为假如我处处只为自己着想,长此以往别人就都不愿与我合作,那我最终就没有成功的希望。而另一方面,它还强调要以一种公正、合宜、均衡的态度来处事,不偏激、不过分。要知道任何人都拥有其不可侵害的尊严与自主自决的权利,这是一种最高的价值,个人的所有正当欲求与利益都是从这一价值中派生出来的。这样就不难理解,他人拥有维护自身欲求与利益的权利,作为行为主体的我自然也应有这样的权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讲,善待自己与善待别人一样,也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正如弗兰克纳所言,道德具有推进个人良好的生活之功能,而不是(让道德)无端干扰它(生活)。道德是为了人而存在的,并非人为道德而存在。正是合宜、公正原则杜绝了走极端的倾向,要求人们做事合宜、适度,既善待他人,亦能善待自己。唯有如此,诚信对于所有人才真正算得上是有益的行为规则,既有利于他人,也有利于自己,是使生活达到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对诚信的价值的这种认识意义非常重大。传统观念认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策略行为和道德行为是完全对立的,在这种对立中,行为要么只是利己主义的,要么就马上接受利他主义的牺牲精神。这样一种二元对立论在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的《伦理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被予以否定。彼得指出,把策略行为和道德行为分开,这是不可能的,可以考虑增进社会合作的形式,把关心个人的行为与关心他人的行为统一起来,即经济道德上的合作和策略上的对策论与伦理学亦即实现伦理经济学的统一。由于合作(考试也是社会成员合作的一种方式)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本特征,而信任又是合作的必要条件,只有信任才能使合作的利益由可能变为现实,正如阿克塞尔罗德认为的那样,信任也不是一种利他主义的态度。信任基本上不是想要别人的利益,而是要共同的利益,增进相互有利的合作。如果信任出自合作的各方,那么相互的信任也就表现出彼此具有诚信。因此,现代经济伦理所要求的诚信其本质含义是:市场经济中的诚信行为之所以存在,其实质在于可以通过利他的行为而达到利己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要求。在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现代经济伦理对诚信考试的本质含义的如下理解:市场经济中诚信考试的行为,其实质在于可以通过利他的行为而达到利己的目的,同样具有道德性。如此看来,“诚信”这一充满传统道德色彩的词汇,理应含有经济和利己的意义,因为在本质上它客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的真实存在。

诚信考试就其具体含义而言,也就是考试承诺方履行和实现自身承诺的行为。从经济伦理意义上理解,大致可以归纳出诚信考试的一些基本性质:(1)诚信考试存在的前提是有分离的、各有利益的各方。诚信考试的实质就是通过接受他方对考试规则的承诺并提供自己的承诺,以消除考试参与各方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确定的预期,在此基础上计划自身的考试行为,通过考试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考试参与各方尽管有时利益重合,但仍会存在局部的冲突(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各方都认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包括设立考试制度及考试规则)是一定条件下的最优选择。(3)必须使用合法的手段监督和惩罚那些失信考试行为,因此需相应的方法,设立机构履行这一职责。

必须强调,我们应该承认考试活动中的各方是理性的,他们总是在各种可能情况下寻求最佳方案和行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遵守诚信能够达到这一点,他们就选择遵守诚信;假若处在不诚信的环境中(指考试主体和考试制度的诚信缺失),那么他们会另寻办法即失信考试。由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信考试已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而是人们凭借其伦理智慧依靠其道德理性和经济理性,以人性为根据、以对人的总体关怀为指归、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考试主体(设考者和应考者)共同制定的行为规则系统。

经济伦理一般理论解释指出,经济活动内在的具有其伦理维度。第一,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人类的经济活动本身既具有天然的合目的性,同时又具有天然的社会性,并且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当且仅当运用正当的手段获取价值物,并用合理的方式来使用这些价值物时,以获取和享用这些价值物为基本目的的经济活动才是合乎道德的,其道德善意义才是可认可的。这就是我们确立人类经济活动之内在道德价值的基本准则。第二,人类经济活动本身存在其伦理向度。它主要是指,存在于经济活动之中的、规范和调节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的经济活动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以及这些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的作用方式与作用限度。第三,人类内在的生活目的有超越其经济目的的伦理诉求。很显然,经济生活不是人生的全部,因为经济的价值目的也不是人生价值目的的全部,无论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于人生和人生的目的具有何等显要的基础意义。上述研究表明,考试目的若要得到经济伦理善的证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考试活动有其合目的性和社会性,并且考试设计者与应考者都有正当的目的,以及当且仅当运用正当的手段得到其考试结果时,其道德善意义才是可认可的。其二,考试活动中必须有调节其(设考和应考)活动行为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原则,如非“寻租”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其三,除有追求考试良好结果以获取社会生存权利的价值以外,人还应有人格、尊严、自由等价值取向等人生内在价值追求。显然,上述经济伦理分析告诉我们,社会通过考试方式以配置社会资源、提高效益,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社会成员对考试良好结果的追求、以扩展个人生存与发展空间,都有其正当性,可以获得经济伦理的辩护。

作者简介:冯军,湖北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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