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农场:一种新型的农业微结构:湖北省的调查_农庄论文

民营农场:一种新型的农业微结构:湖北省的调查_农庄论文

民营农庄:一种新型的农业微观组织形式——湖北省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省论文,农庄论文,民营论文,微观论文,组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一种具有突出特色的新型农业微观组织在湖北省的松滋市、监利县、鄂西自治州等地发展起来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为了弄清这种组织形式的一些基本方面,我们对湖北省的十多个地(市)、县(市)及其所辖典型乡(镇)、村、组和农庄进行了调查研究,本文就调查研究成果阐述如下:

一、民营农庄的内涵与发展概况

(一)民营农庄的概念及其特征 在实践中,湖北省的农庄经营并没有统一的称谓,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叫法,松滋市叫“私人农庄”,而该市的陈店镇叫“私营农庄”,监利县叫“家庭农庄”,鄂西自治州则既有叫农庄的又有叫“农业大户”的。各地把上述农庄式经营偶尔也叫“民营农庄”。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民营农庄”可以体现各种农庄式经营的实质内容,既符合政策,又符合实际,并能从一个方面对农业微观组织创新作出科学概括。因此,可以用“民营农庄”这个概念把对农庄式经营的不同叫法统一起来。

综合各地“私人农庄”、“私营农庄”、“家庭农庄”、“农民大户”的具体内容和作法,对民营农庄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整体上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同时,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打破所有制界限、区域界限、身份界限,由多元投资主体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买断等方式获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土地经营使用权,通过建立庄园开展种、养、加、销等经济活动,实行雇工经营、企业式管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新型经济组织实体。

民营农庄所显现出的内涵特征和庄园特征十分突出。从内涵特征来看,第一,以经营种养业为主,同时辅之以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其土地来源主要是集体所有的三种土地:“四荒地”、集体长期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本的多种经营基地、农民退包或弃耕的基本农田。民营农庄庄主对所获土地拥有经营使用权而不拥有占有(归属)权,是一种公有产权私用的产权实现形式,是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并存的经营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第二,以资本集约经营为主,农庄庄主是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受益主体。同时以非家庭经营和雇工经营为主,追求劳动高效率,利润最大化,绝大多数纯属商品化生产。从庄园特征来看,一是规模较大或特大,绝大多数土地连片,有独立而明显的边界;二是每个农庄都建有内部自成体系的水利和道路设施,规模大的还有电和通讯设施,且与外界衔接。三是均兴建有住宿、饲养、加工等房屋,独立于村庄之外,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这些内涵特征和庄园特征表明,民营农庄与农户家庭、国营和集体农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是一种创新型的农业微观经济组织。

(二)民营农庄的发展概况 从湖北省的实际情况看,民营农庄多出现在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较差,土地面积相对较多,经济生活相对困难的丘陵山区和水网湖区。如松滋市没有开发的丘陵、山地、经营管理不善而长期亏本的集体多种经营基地较多,民营农庄发展来势迅猛,至2000年底,全市已有经营30—7000亩的民营农庄150个,开发、兴建庄园面积2.1万亩。陈店镇是该市民营农庄的发源地,全镇建有民营农庄60多个,开发经营丘陵、山地、水域8000 多亩。其中“四荒地”4000亩,集体多种经营基地3000亩,农户退包、弃耕农田1000亩。监利县是典型的主产粮食和水产品的水网湖区,全县现有100—1000 亩以上种植业民营农庄2154个,开发经营土地面积21.5万亩,占全县种植面积的12.7%;100亩以上水产养殖民营农庄1549个,开发经营养殖水面18.4万亩,占全县水产养殖面积的70.8%;此外还有农庄式的养殖50头以上牲畜的大户346个,养鸡、鸭1000只以上的大户1065个。 该县桥市镇种养殖面积50-500亩的农庄式大户有750个,占全镇农户总数的1 /10。鄂西自治州是湖北省典型的大山区,根据抽样调查的样本数推算,民营农庄式的经营大户大约有5360个,平均每村约有1—2个,其中从事种植业的最大民营农庄是由教师出身的向发麓租赁4 万亩山地开发兴建的“楚业农庄”。京山县山区民营农庄的兴建和发展起步较早,至1997年底,拥有50-1000亩山地的民营农庄就有7395个,开发经营林、果基地近40万亩。襄阳县的平原湖区也出现了承包经营1000亩以上弃耕稻田的民营农庄。

从全省来看,民营农庄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概括地说主要有三个方面:(1)工业化、城市化和小城镇的发展, 既为农业培育了新的投资主体,又促使部分农民离土离乡进城从事二、三产业,为农业新的投资主体提供了投资场所。(2 )农业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土地流转机制的逐步完善、土地经营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搞活,使土地转换经营主体和适当集中成为可能。(3 )农民种田负担重、收入低,甚至亏本,出现大量弃耕现象;同时集体经济实力弱,无力增加投资使集体多种经营基地扭亏为盈,更无力开发利用“四荒地”,从而为立志从事农业土地开发经营的经济能人提供了活动舞台和地域空间。

二、民营农庄的经营特点

(一)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 民营农庄的投资经营主体主要是民营农庄的庄主。农庄主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农庄主的身份多元化、地域多元化、性别多元化、专业特长多元化等四个方面。

从身份方面看,民营农庄主不是清一色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既有农民,又有城镇居民、下岗职工、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体工商业主、大中小学及中专学校的教师和教授。从性别方面看,民营农庄主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从专业特长方面看,农庄主有的擅长种植业,有的擅长养殖业,有的虽无专业特长,但有投资能力、经营头脑、协调管理能力,有的则是集专业特长、投资能力和管理能力于一身。

(二)经营形式多样化

1.租赁经营。这是民营农庄的一种主要经营形式,一般是由村集体将“四荒”地和无人承包的耕地、水面出租给投资者兴办农庄,租金多是一次性交清,租期一般为30年左右。松滋市150个民营农庄有62 个采用租赁经营形式。监利县近千名城镇职工均采取租赁形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鄂西自治州鹤峰县太坪乡三台村一个1.5 万亩山地的民营农庄和恩施市白果乡油竹坪村一个4万亩山地的民营农庄也是采取的租赁经营形式。

2.承包经营。这是民营农庄的另一种主要经营形式,不同的地区,承包的客体、期限和费用不同。如松滋市承包的客体主要是过去集体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本的集体多种经营基地,包括果园、林场、茶场、渔场等,按20—30年的期限承包给农庄主经营,承包费用较高。在该市150个民营农庄中有68个采取了这种经营形式。 监利县的情况有所不同,民营农庄主承包的很多都是农户的退包、弃耕农田,如2000年春,该县有17.5万个农业劳动力外出打工,弃田41.2万亩,全县承包50亩以上的种植业农庄有3500个,承包面积占弃田总面积的68%,承包期一般为3至5年,因具有不稳定性,承包费用较低。对于已经脱离农村的农户退包的农田和无人承包的低湖田、水面、荒地,承包期一般为10—30年,承包费用较前一种高。

3.股份合作制经营。就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技术与集体或承包农户的土地均折成股份,采取兴建农庄的形式进行入股合作经营,一般由资金和技术的投资者任庄主。这种经营形式需要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故目前出现的不多。

4.转让经营。主要是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因种种原因自己不愿耕种,将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以再承包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兴建农庄进行经营,转让期限多为1-3年,主要由承包农户确定,因此,这种农庄经营形式的转让费较低,稳定性较差。其规模不稳定主要是每年既有增加的弃耕转让的农田,又有返乡重操旧业要回转让田的农户。

(三)雇工经营,企业式管理 民营农庄突破了封闭的以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局面,采取了开放式的雇工经营为主的方式。松滋市150 个民营农庄把雇请的常年工、季节工、临时工折算成整劳动力,共雇请了2171人,平均每个农庄雇请约14.2人。被雇请的人中大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经营管理者,二是直接生产劳动者。因为都是经过庄主严格挑选的,平均的综合素质较高。因此,民营农庄所集中的是来自各地各方面的种养殖业及其相关加工业的精华和能手。被雇的常年工、季节工的报酬一般采取月薪制,以现金支付。经营管理者每月500—1000元以上, 直接劳动者每月300—500元左右,均以技能、绩效为依据确定,有的年终还按效益分成或发给奖金。雇请的临时工的报酬一般采取日薪制,根据劳动强度、定额指标和所需技能以现金当天付给,每天15—30元不等,除付工资外,还免费供应中餐。

就大多数民营农庄来看,不仅突破了以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的劳动模式,还改变了传统的家长式管理方式,一般是雇请懂技术、善管理、有权威的人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形成农庄主——经营管理者(常年工)——直接劳动者三层次的格局,有一部分规模较大、层次较高、比较规范的农庄,特别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庄,则形成了股东会——董事会(由投资主体、农庄庄主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经理——直接劳动者五层次的格局,中间三个层次属于管理阶层,初步形成了法人治理结构。相当一部分农庄进行了投入产出的记载和核算,还有的制订了比较规范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和激励措施。

(四)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 民营农庄从一开始就以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的姿态出现。经营基本农田(多为弃耕田)的民营农庄其最小规模是30亩以上,最大规模近2000亩;经营山地、水域,特别是经营“四荒”地的民营农庄最小规模是50亩以上,最大规模至万亩以上,巨型民营农庄(鄂西自治州楚业农庄)达4万亩,即使是规模最小的民营农庄也是承包农户平均土地规模的4倍以上。因此, 民营农庄实现了土地经营规模化。

民营农庄一般是以种养殖业为主建立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经营基本农田的主要从事水稻、油料、杂粮等专业化生产;经营水域的主要从事甲鱼、乌龟、螃蟹、珍珠、黄鳝、莲藕等特种水产品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山地、“四荒”地和多种经营基地的主要从事林、果、茶、药材等专业化生产。民营农庄在从事专业化农产品生产的同时,还开展综合利用,产业化经营,一种是与大中型同类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使农庄成为加工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形成了企业+农庄的崭新经营模式;另一种是自办农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及其他配套产业,实行农庄内部的产业化经营。一般中小型民营农庄都开展了相应的酿酒、榨油、养猪、养鸡、养鸭等生产经营活动,既综合利用,又转化增值。

(五)投资力度大,机械化水平较高,注重先进技术的学习和运用,经营效益显著 民营农庄主要是农庄主及其合伙者的自有资金投资。松滋市150 个民营农庄主及其合股经营者在兴建和开办农庄的初期就投资1274.66万元,其中独资138家,合资12家。民营农庄投入的资金按市场规则运用,以回报率最高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故投入资金的运用效果普遍较好。松滋市至2000年底,民营农庄创综合收入1444.72万元, 纯收入590.8万元,亩平均纯收入465元,每个农庄平均纯收入40465元。

民营农庄为了适应经营规模大和克服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需要,十分重视运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凡是经营面积100 亩以上的农庄,都分别购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抽水机、耕整机、榨油机等机械,并经常租用农用汽车购物和运销产品,完全使用人畜力和手工操作的民营农庄几乎没有,机械化程度比普通农户和社区性集体统一经营组织高得多。无论规模大小,民营农庄主都非常重视学习和运用科学技术,很多农庄主不仅订购了多种农业科技刊物自学,还与高等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紧密联系,争取指导和帮助。

三、民营农庄发展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对民营农庄的认识 在认识上,人们对民营农庄存在两种疑虑和误解,一是因为有的地方把民营农庄叫“私人农庄”或“私营农庄”,故认为民营农庄有农业私有化之嫌;二是因为民营农庄庄主身份、地域的多元化,突破了地域封闭性的传统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且采取的主要是非家庭经营方式,故认为民营农庄冲击和动摇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与党的有关政策精神不相符。其实,从民营农庄的概念和内涵特征来看,其基础和前提及其实质性的权属与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和前提,二者均只拥有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及其相应的受益权,不拥有土地的占有(归属)权,而决定农业中一种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性质的是土地的占有(归属)权,不是经营使用权,因此,民营农庄与农民家庭承包制一样,不存在私有化的问题。

再从民营农庄的实际作用来看,它不会对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形成冲击,更不会动摇。因为民营农庄开发利用的主要是农民家庭不愿承包也没有能力承包的“四荒地”和亏本的集体多种经营基地,再就是农民家庭退包或弃耕抛荒的农田。因此,不存在民营农庄与承包农户争地的问题,这就不会从根本上造成对农民土地承包制的冲击,相反,恰恰是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积极有益补充、创新和发展,是完全适应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动态演进需要的。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市场化农业的逐步成熟,脱离土地,改变农民身份和农村户籍的人会越来越多,保留土地承包权,暂时或较长时间放弃或转让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农户也会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有新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采取新的组织形式和新的经营方式来接替离土和弃耕农户经营土地,民营农庄就承担起了这一历史任务。因此,民营农庄是解决农村闲置土地和退包、弃耕农田抛荒问题的一条重要新途径和有效的组织载体,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它将伴随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组织而长期存在和发展,并在规模经营、资金和技术集约经营,产业化经营、企业化管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方面起示范带动作用。

(二)优化民营农庄的发展环境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看,民营农庄发展的环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完善和优化:(1 )完善和优化生产环境。这方面主要是水、电、路、通讯不通或不完善的问题。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是民营农庄主要解决自身能力和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二是县(市)、乡(镇)政府以及村、组集体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如解决水、电、路、通讯设施占用土地等方面的协调问题,在人、才、物方面给予必要和可能的支持。(2)完善和优化制度环境。这里所讲的制度主要是土地的产权制度和流转机制。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基本思路是:淡化土地归属权,规范土地归属权主体的行为;强化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增强其物权特性,逐步实现土地由以归属权为中心向以经营使用权为中心转化;建立严格、规范、灵活、可操作的土地流转机制。(3)完善和优化政策环境。放宽民营农庄土地经营使用范围的政策,进一步改善民营农庄的资金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民营农庄的收费和税收政策。

(三)规范合同,加强管理 现有民营农庄绝大多数都签有书面合同,但合同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将土地转让给外地农庄主经营使用的,既未经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又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有的合同规定可以在基本农田上栽植经济林、开挖渔池等,这些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还有不少合同没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违背了《合同法》。合同不规范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矛盾纠纷的根源,因此,规范合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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