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建设的伟大愿景:党的权力、政治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消长与互动_政治论文

民主建设的大视野:党权、政权、民权的消长与互动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民权论文,政权论文,民主论文,大视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主问题,包括党内民主(或执政党内的民主)与人民民主及其关系的问题,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和前途命运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也是世人最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逐渐展开、不断深入,从各种不同角度加以分析论述的著述日益增多。笔者拟把民主政治建设放在政党(党权)、国家(政权)和社会(民权)三者的消长与互动这个宏观大视野下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

一、对几个基本概念的简释

在当代中国,研究和探讨民主问题,不能不涉及“党内民主”(“党权”)、“国家民主”(“政权”)和“社会民主”(“民权”)。而要弄清和界定这些概念,必须从“社会”、“国家”与“政党”这些基础性的概念说起。

1、关于“社会”及“社权”(“民权”)

“社会”概念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政界,不仅使用频率很高,而且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情况相当复杂,理应深入系统地加以分析研究和界说。但是,迄今学界对“社会”概念的专门研究与其实际使用很不相称。在众多词典中,对“社会”一词的释义往往语焉不详或含糊不清,甚至在有关学科专业性词书中,也很少列有或根本不列“社会”的条目加以解释。如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和我国出版的《社会主义辞典》中,竟然连“社会”的条目都没有。而在现实中把“社会”作为一个多义词来运用的情况又随处可见,使用频率高得惊人。例如,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社会”一词的使用频率高达200次之多,其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中大不相同。

根据“社会”一词在不同语境中的实际运用情况,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归纳和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的用法。

第一,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社会”与“自然”相对,凡属人类活动未曾涉及的“自然界”以外的事物或现象都归之于“社会”范畴。如说“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至于通常所说的“思维规律”之类,从主客观的关系来说,它作为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与作为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区别、相并列而单独使用;但是,从人类是否有所涉及的角度来说,“思维规律”又可以归于“社会”的范畴,在这个意义上,“思维规律”与“社会规律”一样,也是属于“纯自然”以外的“社会”范畴。

第二,与“国家”相对的“社会”,同与“自然”相对的“社会”相比,其涉及的范围就狭窄得多。如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又凌驾社会之上,这里的“社会”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前一种广义的“社会”是包括国家在内的,而与国家相对、并提的“社会”则不把“国家”包括在内。

第三,“社会”往往专指一种特定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制度。如通常所说我国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里的“社会”就是指一种新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经济制度之类)。

第四,“社会”有时指与“公(共)权力”所涉及的领域(在我国往往包括党和国家等)相对的领域。此种意义上的“社会”,应该就是“公民社会”。还有,目前所说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这五大建设并提中的“社会”,实际上就是指除了“经济”、“政治”、“文化”、“政党”(主要是执政党)以外的其他社会现象。

第五,“社会”概念还有一种特殊的用法,有时是指一个组织、部门或单位等等所处的“周边环境”。如通常有所“党内矛盾是社会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军队内部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学校或企业内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等等说法。这里所说的“社会”实际上就是指某一组织、部门或单位与其周边环境的关系。它们所处的周边环境就被称之为“社会”。此种意义上的“社会”具有相当大程度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其“边界”究竟到达哪里,是相当模糊、难以说清楚的。

本文中所说“社会”,大多或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上即与“国家”相对、相区别的意义上或在与政党和国家相对、相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的。“社权”或“社会之权”,也就是“民权”或“人民之权”,既区别于“国权”或“政权”,也区别于“党权”或“执政党之权”。

2、关于“国家”以及“国权”(“政权”)

关于“国家”概念,在不同时代的思想家、理论家的著述中已有各不相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及其后继者都对国家问题作过相当系统的论述。总的来说,“国家”或国家政权概念与“社会”概念相比研究得比较充分和清楚。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对“国家”作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并在初版序言中强调了社会主义革命对国家态度问题的重要性。他指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对国家的态度问题不仅具有政治实践上的意义,而且具有最迫切的意义。”①

与本文有关的主要就是,“国家”与“社会”相对而言,它与社会既有紧密的联系,又相区别。其主旨在于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以国家为中介,来阐明“国权”(或“政权”)与“党权”(政党之权,主要是执政党之权)、“民权”(“社权”,社会之权)的关系问题。

3、关于“党”及“党权”

一般而论,所谓“党”,即指“政党”。从学理上说,在我国,党既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也包括参政的各民主党派。而从现实考虑,本文所说的“党”一般是指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权”,在广义上,在我国应该包括执政党之权和参政党之权,而在狭义上,则专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之权。本文主要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党权”,即“执政党的权力”。

“党权”概念,在我们党内,虽然至少已被使用过半个多世纪了,但由于从未给予过应有的研究和明确界定,因而迄今还基本上是一个认识盲区,很有必要加以专门研究,给予尽可能明确的界定或界说。又由于我们党在政治社会中处于领导和执政的特殊重要地位,它所拥有的权力之大、之多,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之重大、之深远,在世界上绝无仅有,因而深入而系统地加以研究就显得异常之重要了。

二、关于“党权”概念的历史渊源和界定问题

1、“党权”问题的历史渊源

从历史上看,“党权”问题的提出,由来已久。从我们党的文献来看,至少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开始出现了“党权”及其与“政权”、“民权”的关系问题。

1940年3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使用过“党的领导权”的概念。他指出:“必须保证共产党员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因此,必须使占三分之一的共产党员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只要有了这个条件,就可以保证党的领导权,不必有更多的人数。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②

1940年12月,刘少奇在《论抗日民主政权》中指出:“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作为民主的势力,愿意为大多数人民、为老百姓服务,为抗日各阶级联合的民主政权而奋斗。这种政权,不是一党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八路军新四军所到之处,如果能够建立政权的话,就要建立统一战线的革命各阶级联合的政权。即或因为人民的组织程度不够,而不得不委任临时的地方政府人员的话,那么,只要一有可能,当人民的组织已有相当的程度,人民能够自己选举所愿意的人来管理自己事情的时候,共产党和八路军、新四军就毫无保留地还权于民,将政权全部交给人民所选举的政府来管理。共产党并不愿意包办政府,这也是包办不了的。”③这里所说“党的领导权”也可以简称为“党权”,它是与“政权”、“政府管理权”以及“民权”(“还权于民”)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

1941年4月,邓小平不止一次直截了当地使用过“党权”的提法或概念,同时也使用了“党的领导(权)”的概念。他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指出:“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他还批评有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以致“非党干部称党为‘最高当局’(这是最严酷的讽刺,不幸竟有人闻之沾沾自喜!)”④

1943年8月,周恩来在揭露蒋介石的“民权主义”的实质和虚伪性时指出:“蒋介石口中的民权主义,实是党权高于一切,早就没有民权。各级参议会、新县制等,都是粉饰门面的欺人摆设。进一步说,连党权也不是,还是军权高于一切,特务高于一切吧!”⑤

综合起来解读,是否可以从中悟出以下几个要点:

(1)“党权”是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来使用的。

(2)“党权”是相对于“政权”而言的,“党权”与政权的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党政关系”。

(3)党政关系或“党权”与“政权”的关系,又涉及到党(对政权)的领导,亦即“党的领导(权)”。

(4)党领导人民组织政权,要逐步走向“还政于民”,这实际上也就涉及到了“党权”、“政权”和“民权”三个基本概念及其关系的问题。

(5)“党权高于一切”,实际上主要是指“党权高于政权”、“党权高于民权”,这是我们所反对的或应该加以反对的;反对“党权高于一切”,实际上主要就是反对“党权高于政权”、“党权高于民权”。

2、新时期“党权”及其与“政权”“民权”关系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领导体制改革)的展开,如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问题不断提上日程。这就不能不涉及到什么是党的领导(权)的问题。由此而曾一度引起了对这个问题的争论。1989年5月和1994年10月先后出版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版、第2版,都把他1941年4月发表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收入其中,重新问世,使人们有幸重温该文关于什么是党的领导(权)、“党权”与政权的关系以及反对“党权高于一切”和“以党治国”等一系列精辟论断。以后,我们党又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等等任务。所有这些,实际上都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程度上使得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党权”及其与政权、民权的关系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专家学者随之而逐渐关注起“党权”及其与政权、民权的关系问题,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如:2004年6月,高放在《发展人民民主才能优化政治运行机制——兼评介施九青著〈当代中国政治运行机制〉》一文(哈尔滨《理论探讨》2004年第6期)中,有一个小标题就是:“核心问题是如何理顺民权、政权、党权这三权的关系”。文章开宗明义指出:“如果说要完善当今中国经济运行机制,主要是解决好国家、企业与市场这三者之间关系的话;那么,要优化当今中国政治运行机制,我认为核心问题是如何理顺民权、政权和党权这三权之间的关系。”⑥又如:2005年2月,郭道辉在一篇文章中说:“我认为,党内民主,最根本是体现在‘党权’有民主的制约机制……作为执政党,从防止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建立制约党权、特别是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的党内监督机制来考虑”。⑦再如:2005年3月,许耀桐撰文,在“党政职能、党权和政权的本质区别是什么”的小标题下说:“由于党不是政权组织,所以党的地位不能高于国家,更不能取代国家。列宁明确指出苏维埃政权‘高于各政党’。虽然党和国家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不是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直接关系,而是通过党员介入、思想沟通、路线指导、政策说服、获得转化的间接关系”。“党当然也有权力,但是,党的权力不同于国家的权力。”⑧

3、对“党权”概念的尝试性界说

“党权”概念由于它本身异常复杂,加之从未给予专门界定过,因而对它作出明确而又合理的界定或界说,是非常困难的。从考察问题的方法论来说,我认为,对“党权”的界定或界说,只有从它与政权(或“国家政权”)、“民权”(或“社权”,即社会之权)的关系中来考察,才有可能。因为很多概念特别是相当复杂的概念,往往只能从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关系中来把握,孤立地就一个概念来考察它的内涵和外延,几乎是不可能的。按此路径,笔者对“党权”概念试作初步界说。

“党权”,作为“党的权力”的简称,是相对于“国权”(“政权”或“国家政权”)而使用的一个概念。众所周知,党的权力是很大、很多的。历史上有过“党领导一切”、“党管一切”、“党的一元化领导”的现象和说法。这就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社不分、以党代社(包括‘党企不分、以党代企’,‘党事不分、以党代事’,‘党群不分、以党代群’等等)”。这就意味着,党不仅包揽了国家的权力,而且包揽了社会(人民)的权力(及权利),使“国权党权化”、“社权(民权)党权化”。这也正是邓小平所说的“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和“权力过分集中”——“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的问题。这样一来,“党权”与“政权”(“国权”)、“社权”(“民权”)的边界也就极其模糊不清了。

那么,经过具体科学分析和梳理,“党权”究竟应该是什么呢?我认为,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它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即“党权”,简单说,就是“政治领导权”,即党创制和主导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和重要干部的权力。之所以如此,这是由党作为高层次的政治组织所具有的特定性质和功能决定的。无论如何,不应当把党的性质和功能混同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和功能,并取而代之。作为执政党的“党权”,从大的范围或外延上说,包括党“对国家政权的政治领导权(亦即执政权)”和“对社会的政治领导权”这样两个大的方面。这样界定“党权”是不是把它轻看了或缩小和贬低了呢?不,一点也不。我们知道,正是党的这种权力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发动机和驱动力或第一推动力,决定着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及其兴衰成败和前途命运。

应当明确指出,“党权”是“大权”,而不是“小权”。也就是说,党所管的是“政治(的)领导”,无论是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执政),还是对社会(人民)的领导,都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行政事务、具体业务的领导和管理,也不应当是“党领导一切”、“党管一切”和“一元化领导”,不分巨细,什么都要管。毛泽东曾说过,“大权独揽,小权分散”。1957年10月,周恩来在谈到党对军队的领导时指出:“党一定要管军队。当然是管大事,不是管小事。毛泽东同志说,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如果什么事情都要中央政治局去管,那就要变成包办代替,就会形成小权多揽,大权不揽,把大的事情丢掉了。”⑨1962年3月,周恩来在谈到党对科学文化工作的领导时又指出:党如果什么事都要管,“反而把大事都丢掉了”。“小权过多,大权旁落,党委势必成为官僚主义、事务主义的机构。”⑩

三、关于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模式选择问题

1、三者关系在革命时期与执政时期的不同

从历史渊源来看,政党、国家与社会在发生学上是,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再后才有政党。大家知道,在原始社会是没有国家的,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和管理社会。社会和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又产生了政党。从此就出现了政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问题。资产阶级政党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一般地说,无产阶级政党从其诞生伊始就面临着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问题。只不过,在革命时期与革命胜利后的执政时期,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有质的区别而已。

中国共产党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诞生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其历史使命是领导人民起来革命,推翻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国家政权,建立新的国家和社会。在革命时期,我们党作为人民中的先锋队组织,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对旧的国家和社会的不满和变革要求,领导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直接依靠他们进行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政权,进而改造旧的社会,建设新的社会,使人民从旧的国家和社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的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在革命时期,我们党同旧的国家政权处于势不两立的敌对状态,处于“异己”的地位,不存在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和执政的问题,只有对社会(人民)的领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一刻也离不开人民群众,因而从总体上说,党与人民群众始终是一种鱼水关系,党不大可能脱离人民群众。

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以后,所面临的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就与革命时期大不相同了。从此,党如何给自己定位,如何处理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实际上就成为执政党亟须解决的重大新课题。但是,在一个长时期内,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我们未能重视和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致使这个问题在今天仍然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亟待加以解决。

“党的领导”在革命时期和执政时期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上:

第一,领导的对象和范围有别。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党只能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而不可能对作为异己力量的旧国家政权实行领导;而在执政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因而党不仅要对社会(人民)继续实行领导,而且还要对新的国家政权实行领导(亦即执政)。

第二,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方式不同。在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由于国家政权掌握在反动派手中,党不可能依靠和利用,而只能直接依靠社会(人民)的力量,因此,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就不能不是直接的。而在执政时期,我们党由于有了自己的国家政权,就必须依靠政权的力量,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以其作为中介来对社会(人民)实行领导,这就使执政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由直接领导变成了间接的领导。这突出表现在:党的主张和意志,如不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合法程序,使其变成国家意志,就不能对社会(人民)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第三,党的领导的依据不同。在革命时期,由于法律是旧国家统治的工具,党对社会(人民)的领导不可能依法进行,而只能完全依靠党的方针政策本身来实现领导。而在执政时期,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必须依法领导、依法执政,而不能再单纯依靠党的政策来领导,来执政。

2、执政时期党与国家、社会关系模式的可能选择和最佳选择

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基本关系,可以作如下简要描述。

(1)就党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党对国家必须实行政治领导(执政),但不能因此而使党凌驾于国家以及国家法律之上,不受国家和国家法律的约束,也不能使党“寓于”或“融于”国家之中,使党国家化、行政化,变成国家机器的“核心”部分。因为党与国家是具有不同性质和职能的组织,应该各司其职,而不能混淆和代替。

(2)就党与社会(人民)的关系而言,党对社会(人民)具有通过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而进行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它作为社会(人民)的先锋队或先进部分,只能或者应该始终置身于社会(人民)之中,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而绝不能置身于社会(人民)之外,更不能置身于社会(人民)之上,居高临下,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

(3)就国家与社会(人民)的关系而言,一般而论,国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管理社会的特设机关。像我们这样的国家(机关),从原则上说,它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组织和建构起来,并对其进行监督。国家机关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管理社会。国家公务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因此,我们的国家不同于旧的国家。但是,它既然是国家,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般国家的特征,就有凌驾于社会(人民)之上的问题。在这里,“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的反差问题,需要经过长期努力不断加以解决。

党、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四种模式示意图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由此看来,执政党与国家、社会(人民)这三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应该是,党始终处于社会(人民)“之中”,既不是在其“之外”,更不是在其“之上”,也不是在国家“之中”。这是三者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如果用一种图形来表示,大致如图四所示。但是,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以及有些人的构想中,对于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的处理,也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选择。一是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或者说“以党治国”,实际上就是国家处于社会之上,而党又凌驾于国家之上,这样一来党也就实际上双重地凌驾于社会(人民)之上。如图一所示。二是有人提出的所谓“寓党于政”或“党融于政”,实际上就是使党本身进入国家政权“之中”,成为国家机器的内在组成部分或“核心部分”。如图二所示。三是有的学者提出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桥梁”,这也就是说,国家在社会(人民)之上,而党在国家和人民“之间”,或者说,党在国家之外,也在社会(人民)“之外”。如图三所示。

综上所述,以上前三种模式不尽相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党处于社会(人民)“之外”,而不是处于社会(人民)“之中”。对于党作这样的定位,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党脱离人民群众的问题的。只有使党始终处于社会(人民)“之中”,领导人民组成国家政权机关,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并率领人民监督国家的活动和对社会的管理,才能使党不脱离社会,不脱离人民群众。因此,这应该是党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关系模式的最佳选择。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关系的原理的。只有在这种模式的宏观架构下,才能真正理顺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建构起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合理的党政领导体制和社会运行机制。试想,如果党及其领导者处于社会(人民)“之外”或“之上”,而不植根于社会和人民群众“之中”,那就必然会听不到或听不得来自社会和民众的声音、诉求和意见,于是,脱离社会、脱离群众而最终被社会和群众所抛弃的命运也就在所难免。

四、改革的取向:从“党政本位”走向“社会本位”

30多年来,我们的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尚未解决而一直困扰我们的老问题也不少。最大、最难、最突出的莫过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了。政治体制改革,我们一直在许多方面不断加以推进,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大多是在一些单项的浅层次的非实质性的问题上有所推进,而在深层次的实质性的问题上却进展甚微,甚至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停滞、倒退。这集中表现在:“权力过分集中”,主要是“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和“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不但没有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反而在实际上还有日益强化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也不少,大多都与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有关。因此,今后的改革应当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把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提上日程,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进,应该着重在“抓住实质、精心设计、自上而下、综合配套、协调推进”上下工夫。一个时期以来,在改革的路径选择上又发生了不同思路的争论,意见分歧不小。笔者认为,对当前和今后改革思路或策略,不管作何选择,但社会主义改革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目标应当始终明确,坚定不移,一以贯之,而不能因为改革在不同阶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就模糊了改革的基本取向和目标。

那么,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什么呢?

我认为,如果从宏观上作高度的概括,那么,社会主义改革的基本取向应该是,从“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或者说,实现由“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和“党领导一切”、“党管一切”、“党的一元化领导”(实际上也就是“党本位”),逐步实现“党还权于政”、“党还权于民”(“党还权于社会”)以及“政还权于民”(“政还权于社会”)。其中也包括实现从“为民作主”到人民当家作主、从“民之主”到“民为主”以及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社会本位”取向。“社会本位”取向,实际上也就是“人民本位”或“民本位”(亦即“以民为本”)取向。我们针对原有体制的弊端,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科技文化体制等等所有的改革,都应当一以贯之,始终不渝地坚持“社会本位”的改革取向,大力促进公民社会的孕育、形成、发展和完善。

在这个进程中,必然伴随着民权与政权、政权与党权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此长的动态变化以及如何平稳健康地使这种动态变化得到有效实现,这是对决策者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一大考验。对此,笔者在这里主要是提出问题,期望有志于此的专家学者能够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注释:

①《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172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42页。

③《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第1版,第176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第11页。

⑤《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⑥高放:《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心声》,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73页。

⑦郭道辉:《对“警示教育”的一点异议》,纪检监察研究所主办《研究参考》2005年第1期第8页。

⑧许耀桐:《论政党执政文明与我国党政分开》,《改革内参》2005年第8期第10页。

⑨⑩《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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