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的“剥夺”理论与我国农民工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社会学论文,理论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社会学的剥夺理论
本文使用的是一个比较激烈的词汇,即“剥夺”(deprivation)。剥夺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常常为冲突学派所用,尤其在解释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运动、犯罪问题时被频繁使用。本文采用剥夺理论的视角,绝不是仅仅从社会学理论出发。笔者长期以来参与对农民工的调研,亲身体验到,确实存在着剥夺的现实。任何一个直面现状的中国人都可以看到,在GDP以近8%的年增长率前提下,一方面是财富的巨大增长,富裕者阶层和他们拥有的财富在急剧膨胀,另一方面是与之形成不啻天壤之别的贫苦的农民和农民工。没有人能否认在改革以来20多年的时间里,廉价的农民工为我国660个城市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没有他们的劳动就没有城市里鳞次栉比的大厦、厂房、高档住宅区、商业区,然而,与此形成尖锐反差的是不少贫苦的农民工到年底连工钱也拿不到。笔者以为,其他的理论都不足以解释此类社会现象的严酷性和残酷性。
本文使用此概念的目的是试图探索,在中国场景下,针对农民工的现象,剥夺具有怎样的新特点,造成的社会后果如何以及怎样避免冲突型的社会后果。因此,本文的理论视角是冲突理论,但所得结论不一定是冲突型的。本文没有使用剥削一词,因为剥削的概念经马克思的阐释,专指的性质更强,与本文所指的并不完全一致。本文的剥夺是指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福利保障方面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即他们本应得到的一部分经济待遇被别的人或群体拿走了。这一点与社会学传统上解释的“剥夺”概念是相似的。笔者以为,社会学解释剥夺(deprivation),不是指剥夺的行为,而是指被剥夺的一种状态。
当然,作为被剥夺的状态,仍然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指客观经济的被剥夺状态,另一方面是指被剥夺者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人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一种状态。所以,在研究某一群体的剥夺问题时,一方面要研究该群体陷于贫困的客观经济状态,另一方面也要研究该群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心理状态。对于前一方面的研究,社会学主要使用“绝对剥夺”(absolute deprivation)的概念。所谓绝对剥夺,是指由于不公正的待遇,一些人群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状况。 对于后一方面的研究,社会学主要使用“相对剥夺”(relative deprivation)的概念。相对剥夺是指在与其他地位较高、生活条件较好的群体相比较时,个人或群体所产生的一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心理状态。当实际的收入不能满足期望时,当人们看到了经济的繁荣,而又感到与自己无关时,相对剥夺感就会变得尖锐起来。当相对剥夺感高涨时,一些人会采取违法行为或参加社会运动,以此来表达他们的不满或以此去改变现状。这就是剥夺的后果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工的剥夺问题,究竟是属于相对剥夺,还是绝对剥夺呢?从最近一些研究看,不少农民工在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受到的是一种非人待遇,确实是典型的绝对剥夺;从农民工的恶劣劳动条件、超高强度的劳动和几乎耗尽精力的劳动时间看,他们受到的剥夺确实具有绝对的意义。当然,另一方面,农民工具有很强的外出动力,农民工在家乡挣不到什么钱,出来后虽然吃很多苦,但是,挣钱比家乡要高很多。从这方面看,似乎又是一种相对的剥夺。关键是,农民工究竟和谁去比较。如果与城里人比较,那么,剥夺就变得极为残酷。但是,迄今为止,农民工主要并不是与城里人比较,而是与没有出来的家乡农民相比,这就是农民工仍然大量涌出的原因。所以,我们不应该忽视相对剥夺问题,当然,笔者认为现阶段在农民工问题上绝对剥夺显得更为尖锐。
本文在解释农民工受剥夺现象时,提出了“多阶剥夺”的概念,是指一个人或群体在他的生命周期中,受到的前后相继的、多次的和累加的剥夺现象,该概念与代际没有关系,是一个人一生中受到的反复剥夺现象。即,农民工所受到的剥夺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比如,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压低工资的雇主的剥夺;然而,剥夺并没有就此打住,由于过度劳累,他的劳动透支、留下残疾;这样,到了他年龄较大,无法胜任工作时,雇主就将他解雇,于是,他由于没有医疗、养老保障,而在社会上再次受到剥夺。总之,本文提出的“多阶剥夺”,是指一个人所遇到的数次剥夺。这几次剥夺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即由于受到第一次剥夺,后来又受到连续剥夺。从“多阶剥夺”的角度看,剥夺就分为前期剥夺和后续剥夺。
二、中国农民工的绝对剥夺现象
绝对剥夺现象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发展的初期是比较常见的,随着西方国家进入后工业化时期,绝对剥夺现象已经不多见了。当然,绝对剥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还是可以看到的。而在中国,在农民工的身上,绝对剥夺现象是频繁发生的。这恐怕与中国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初期有关。由于工业关系、市场关系的规范化程度不高,表现在中国农民工身上,就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最为基本的需求和最为基本的权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本文试图对绝对剥夺现象进行剖析,特别列举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现象:第一,收容问题;第二,过长的劳动时间问题;第三,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以上任何一个方面,都涉及到基本生存权,毫无疑义属于绝对剥夺问题。
1.收容
首先必须申明,收容已被废止了。2003年6月20日,中国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于已经被废止的现象为什么还要进行讨论呢?笔者以为,我们管理决策不能只“交学费”而没学到东西,我们要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9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入城市,城市中的农村外来人员明显增多,正是针对这种情况,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91年对于该法规又作出修改,将收容对象从原来的“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者”扩大为“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所谓“三无”人员。根据《收容遣送办法》,民政和公安部门可以将“三无”人员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其人身自由,省内的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过规定时间的也时有发生。
由于“三无”的审查标准并不十分清晰,所以扣押“三无”人员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于在收容的特定时刻,所谓“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并不容易验证,所以,实际收容过程中主要依据就是“无合法证件”,而这里的“无合法证件”并不是指“身份证”,而是指城市外来人口需要办理的一系列复杂手续,所以多数外来“农民工”或“打工者”很容易被视为“无合法证件”而被扣押。例如,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外来人员需要“五证齐全”,即暂住证、务工许可证或经商许可证、住房许可证,妇女还需要计划生育证,而这些证件需要到不同部门交费办理,手续繁杂,所以,在北京的多数外来农民工只有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件而很难做到证件齐全,再加上即使证件齐全的人也不总是将所有证件都随时带在身上。所以,城市里的多数农民工都有可能被收容。正因为如此,实际被收容的人数是相当巨大的。虽然公开的资料中还没有全国总计的收容人数,但是仅仅看一下已经公开的资料,就可以窥见一斑。根据广州政府网页的资料,2000年广州市全年收容117044人。2003年8月,笔者在调研中获知,废止收容以前北京每年收容的人数均为十几万人,高的时候能够达到17万人。就连一些中小城市,年收容也达到千人以上。(注:王少波:《最后的收容遣送站》,《丽水日报》2003年7月31日。)所以,如果将全国所有被收容人员累加起来,数目肯定是惊人的。
笔者在北京市基层管理单位的调研中得知,收容是常规型工作,基层单位是有指标的,遇到重大庆典活动时指标会剧增。被收容的主体是农民工,在北京收容以后,通常送到昌平去挖沙子,干一天记5毛钱工钱,挣够了路费,遣送回去。送水、送煤、送菜的农民工,最容易被收容,因为他们蹬三轮车,是无照经营,收容经常抓的就是蹬三轮车的。
在收容站里对被收容人员的欺压和暴力侵害频频发生,敲诈勒索成了家常便饭,有些被收容者甚至被迫害致死。于是,围绕着收容遣送点出现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他们通过各种手法把收容遣送的人保出来,目的是收取高额的保金,很多地痞流氓也借机勒索农民工。我们知道,1982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行为准则有明确的规定,强调不许打骂、虐待、敲诈、勒索被收容人员,法规本身还是要保障被收容人的权益的,但是,为什么侵害被收容者成为普遍现象呢?为什么有法规可依的收容最终演变成对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的残酷欺压的手段了呢?
笔者以为,从剥夺理论的角度看,收容法在双重意义上遇到了绝对剥夺问题。一重意义是,收容法本身就具有绝对剥夺的涵义,根据收容法,一个人在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仅仅因为没有携带某些证件时就会被关押在收容所里而失去人身自由,这当然是属于绝对剥夺。第二重涵义是,在收容过程中和在收容所里,被收容人员的权益受到极大侵害,这种侵害是违反收容法的,但是,这在收容站居然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被普遍纵容。
2.超长的劳动时间
雇佣者压榨被雇佣者的一个基本手段就是延长劳动时间,从劳动力维护的角度看,超长的劳动时间属于绝对剥夺。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的劳工组织通过与资方的谈判,劳动时间逐步规范化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每周的劳动时间不是44小时,而是普遍超过70小时,甚至超过90小时。所以,我们看到的尖锐对立现象是,一方面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是普遍的违法行为无人过问,管理部门也熟视无睹。所以,绝对剥夺在中国的重要表现是剥夺的行为违规甚至严重违法,但却又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行为。政府不追究,司法部门也不追究。
根据笔者2002年在北京的抽样问卷调查,北京市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劳动时间平均每天10.36小时,最长有时达到24小时。2000年笔者在丰台调查时亲自看到,因为要赶任务,女性农民工已经连续缝纫24小时以上的情况。2003年笔者的研究生在北京抽样问卷调查,农民工劳动时间平均每天10.14小时,最长达到24小时。谭深等人对深圳一家玩具厂火灾废墟中遗留信件的分析发现,女工们每天都工作12小时,如果干8小时反而是不正常了。一位女工在信中说,“现在我厂缺货每天只能上8小时,这个月可能只有百把元钱。”(注:刘开明:《边缘人》,新华出版社,2003年,第148-150页。)也就是说,靠每日8小时劳动是难以维持生活的。
超长劳动时间的绝对剥夺是违反中国劳动法的,但是,违法的绝对剥夺却又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实。这种现象与上文分析收容问题有相似之处。为什么法规上禁止的绝对剥夺,却又会被普遍纵容呢?后文将做进一步分析和总结。
3.关于拖欠工资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工资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条件,拖欠工资使劳动力无法生存和再生产,当然是典型的绝对剥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拖欠民工工资居然成为普遍现象。2003年底、2004年初,由于中央的干预,拖欠民工工资的局面才有所扭转。那么,具体拖欠多少呢?目前有多种说法,恐怕很难得到准确数据。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左右。(注:齐中熙、孙玉遐:《全国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在千亿元左右》,新华网北京房产频道,2003年11月24日。)当然,在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最为普遍,而且建筑工程欠款的数额更为巨大。根据全国建设系统工会2003年初的数据:“有的省约有55%的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据建设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约5000亿元,主要是业主拖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政府拖欠,另外是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根据北京市的调查,全市70万农村进京施工队伍,被拖欠劳务费总额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注:马国英:《建筑业农民工状况扫描》,《人民日报》2003年1月16日第14版。)2003年底对北京几个大的国有施工企业的调查,总体劳务结算率仅为50%,差的单位只有30%,(注:王文韬、葛素表:《“一票否决制”——北京清理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不留死角》,新华网北京新闻中心,2003年11月24日。)由此可见,就连全国的首善之区北京也高比例地拖欠民工工资,其他地区的拖欠恐怕就更严重了。
其实拖欠和克扣工资的问题在笔者以往的研究中已有表现,当时笔者用的是克扣工资的概念。笔者2002年的问卷调查证明,受访农民工中被老板、雇主克扣工资的占被调查总数的24%,其中,被克扣最多的达45000元,平均被克扣3504.31元。最近,人们更多地使用拖欠的概念,根据新华社记者在北京、浙江、安徽采取偶遇方式的小样本调查,72.5%的受访民工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注:新华社记者:《一项关于拖欠民工工资现象的调查》,《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14日。)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2003年底的调查证明,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例为72.2%。(注:北京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北京统计信息网之观察分析:统计报告及资料,2003年11月28日。)拖欠的比例非常高。
进一步剖析拖欠,我们就会发现,这里面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第一,常规型的工资拖欠。目前多数用工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到年底才与农民工结算工资或者按工程长短来结算,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城调队的调查“建筑和装修企业中仅有6%的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注:北京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所以,实际上拖欠是普遍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所以,合法的应该是“按月支付”,多数单位按年结算工资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是拖欠行为。所以,这里再次出现的违法行为,也是社会通行的准则。第二,长期积累的拖欠工资问题。拖欠民工工资是个长期问题,据调查,有的拖欠四、五年,长的竟拖欠达十年。(注:北京统计局城调队:《部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部分企业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调查分析》。)为什么长期的拖欠和违法没人追究呢?第三,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近来的一些材料证明,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居然是拖欠大户。政府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大兴土木呢?深入探究一下就会发现:“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往往与政府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注:景志强:《政府拖欠民工工资谁来追》,新华网安徽频道,2003年12月4日。)一些地方政府还以势压人,建筑企业又往往不敢得罪政府,这就造成了常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所以,拖欠工资、绝对剥夺问题的实质是某些执法者违法,使违法成为常规行为。
4.为什么违法的绝对剥夺成为常规行为
通过对以上三种绝对剥夺现象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绝对剥夺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违反了现有法律、但是又都是为人们长期容忍的、普遍的社会现象。剥夺他人的人没有提出疑问还可以理解,被剥夺的人也没有提出疑问就很令人深思了。为什么会如此?当然,一种解释是被剥夺者没有意愿表达的渠道,本文第四部分在分析相对剥夺时将进一步讨论意愿表达渠道问题。另一方面,笔者在调研中通过长期接触农民工发现,在中央政府干预收容、民工工资等问题以前,很多农民工并没有对违法的绝对剥夺提出质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接受了此种违法的剥夺现象。笔者认为,深层原因是中国人的身份不平等观念。中国的上层群体对侵权意识是很强的,如果有人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他们一般会通过法律解决。不要说绝对剥夺,就连损害名誉权也要对簿公堂。对于数额巨大的经济纠纷案,律师们更是趋之若骛。反之,社会下层群体,比如农民工,他们遇到侵权纠纷,包括绝对剥夺,一般都不会诉诸法律。虽然会有少数人采取底层的逻辑,如拳头解决问题、诉诸暴力(这就是后文后提到的个别冲突问题)等,但多数人在遇到收容、超长工时、拖欠工资问题时,都采取了忍耐的态度。他们的逻辑是,自己是农村人,是低人一等的,忍耐是唯一的出路。所以,问题的核心是身份不平等的社会观念通行。比如,我们常常见到地方上有“警车开道”的作法,这与旧时代官员出行鸣锣开道相似,但没有人对此提出置疑,因为人们认为他们是上层人物。与此相对应,对农民工违法的绝对剥夺也被人们普遍接受。所以,如果没有身份平等,也就没有法治社会可言,因为没有身份平等就做不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就出现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人的现象。所以,正如托克维尔所说:身份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它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注: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所以,只有身份平等了,“执政者”和“被治者”才会共同养成法治的习惯,身份平等是消除普遍违法现象的前提,由此可见,要真正实现法治社会仍然任重而道远。
当然,中国绝对剥夺状况已经开始有所改善。2003年以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诸多不合理限制,惩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这些,都使得农民工的绝对剥夺问题有所缓解。不过,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作出更为实在的努力。
三、中国农民工的“多阶剥夺”及其它剥夺现象
1.“多阶剥夺”
笔者进行此项研究时,发现了“多阶剥夺”的现象,即,农民工不仅在现实的工资等收入方面受到剥夺,而且,由于他们过度地支付了自己的劳动力,比如长期超时劳动、长期从事有害身体的劳动以及没有医疗保障等,实际上是将未来的劳动力也支付出去了,等到他们年老以后,当初身体透支的后果就会暴露出来,而雇佣他们的单位、老板,并不会补偿他们的损失。笔者将此种既剥夺现在的劳动力、也剥夺未来的劳动力的现象称作多阶剥夺。所以,提出多阶剥夺的目的,是探讨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能力,如何使农民工的劳动能力不至于受到过多的损失,并关注农民工未来的养老问题,探讨现在的劳动力与将来的劳动力的关系问题。
多阶剥夺与前述的绝对剥夺的重大区别在于,绝对剥夺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而多阶剥夺的特点是,很多符合现有法规的行为仍然存在严重的剥夺问题。所以,多阶剥夺与相对剥夺一样,解决起来难度要更大一些。笔者以为,目前,多阶剥夺现象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超时劳动所造成的身体损害。关于农民工劳动的超长时间,上文在分析绝对剥夺时已经谈到,那是指现实的剥夺,还没有涉及对未来的剥夺。从超长劳动时间损害农民工身体、损害他们未来的劳动能力来衡量,这种剥夺是一个链条。第二,工伤所造成的多阶剥夺。农民工所聚集的制造业是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的产业。在不少地方,因打工造成断手、断指的农民工居然成为一个巨大的人群。比如,仅深圳因打工造成短手、断指的农民工就有上万人。而在工伤的赔付问题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又往往受到损害。对于受害者的追踪调查证明,补偿远远不够他们的医疗费用。有些人成为终生残废,丧失了劳动力,一生都处于为生存而挣扎的境地。第三,劳动场所的损害。农民工没有外出之前一般从事农业劳动,农业劳动虽然辛苦,但是,大体是在自然状态下的劳动,劳动力并不会受到致命的损害。出来后从事的多是工业劳动。工业劳动,特别是在产业发展的原始阶段,劳动保护较差,在工业的有毒、有害、粉尘、污染的情况下,农民工所受到的侵害是相当严重的。笔者亲自调研过的河北白沟2002年发生了“胶水事件”,几个女性农民工从事胶水粘贴箱包的工作,由于吸入有毒有害物质过量,回到家乡后死去了。不仅如此,劳动场所的有毒有害,对于妇女的伤害尤其大。怀孕妇女受到的损害不仅损害了她们自己未来的劳动力,而且损害了子女的健康。此外,从国际角度看,制造业云集中国,大量有毒、有害、粉尘、污染的产业转移到中国,过多地损害了中国劳动力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潜力,这本质上也是一种多阶剥夺。第四,外来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如果有社会保障体系作后盾,农民工受到多阶剥夺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也就是说用保障体制实现后期的补偿、避免后期的剥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雇主要为雇工交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住院医疗、失业救济等保险费用,根据规定,雇主应按所雇工人工资20%的比例交纳保险金,个人交工资的8%,计入个人帐户。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去做,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雇主普遍不愿意交纳这笔钱,或者将该费用转嫁到雇工身上,而雇工由于受到转嫁的压力或不相信此种保障,也不愿意交纳。其结果是,大部分农民工并没有交纳保险金。
总之,“多阶剥夺”理论表明,由于工业原始阶段的残酷性,剥夺作为一种“病毒”或“癌细胞”已经生存于农民工的生命周期之中,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难以逃脱未来的厄运。解决农民工的剥夺问题,绝不是仅仅靠取消收容、补偿拖欠工资、取消办证费等就可以解决的。由于剥夺的链条已经植根于体制内部,所以解决的办法只能是创建新体制。要对农民工的全部生命周期予以关注,要在他们贡献最大、生命力最旺盛的时期,为他们老年以后、生命力衰落以后做准备,防患于未然,而这些只能靠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等体制来解决。
2.社会上对农民工形形色色的剥夺
对农民工剥夺现象的分析使我们看到,剥夺的形式和内容是极其复杂的。
有些是属于制度型剥夺,即合乎制度法规的剥夺。比如,办证收费。农民工本来就是低收入群体,然而,城市管理部门却又收取比较高的办证费。在2003年中央明令取消外来人口的办证收费以前,在北京、广州这样的大城市里,如果真的按规定去做,每一位外来人口在办证上每年至少要花600元钱。
有些是属于制度漏洞型剥夺。比如,在公共安全方面就有明显漏洞。虽然大城市都十分注重公共安全,但是,外来人口的安全却常有空白。笔者在北京市丰台区的调查发现,流动人口犯罪基本上发生在流动人口之间,而且70-80%都是在老乡之间,一般不与当地人关联。所以,外来人口感受到的城市犯罪和受到城市犯罪的侵害,大大高于市民。
最频繁的还是受到老板的剥夺。比如,有所谓试用期的欺骗手法。一些老板剥夺农民工的一个常用的骗局就是所谓“试用”。他们雇佣农民工时说是需要先试用,而在试用期是不付工资的,结果,当农民工白白为这些老板干了一个月以后,老板以各种借口将他们解雇。
剥夺民工的不止是老板。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势力,也都看中民工,视为剥夺对象。比如,很多民工从事保安工作,要当保安首先要交800-1000元的制装、培训、押金等费用,而分享这笔费用的是诸多部门。就连邮局也对民工进行剥夺,据赵树凯先生的调查,农民工打工寄回家去的汇款,寄100元邮局只给95元甚至90元,说是扣邮费或所谓集资。此外还有社会上的恶势力、地痞流氓对农民工的欺压。至于年轻女性农民工在外受骗,甚至被拐卖的事例则更是不胜枚举。
除了经济上的剥夺以外,还有政治上的剥夺。实际上,农民工到城里以后,完全不能享受公民待遇,这也存在着政治上的剥夺问题。“在珠江三角洲的许多城镇(例如深圳),常住人口中的外来人口已经大大超过了本地户籍人口。前者既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注:喻希来:《新市民运动》,《中国社会报》2003年8月2日第3版。)最近,在个别地区,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出现积极变化,比如浙江义乌市的一些乡镇规定,在义乌人民代表中,农民工要占有相当比例,2001年,义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将外来人口纳入镇人大代表选举范围。(注:吕学静:《农民工就业的新突破》,《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1期。)
3.怎样看待相对剥夺问题
上文讨论了绝对剥夺现象,种种社会现实让人触目惊心。中国绝对剥夺问题的严酷性,使得相对剥夺问题相形见绌。这一点表现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不同。在剥夺研究上,发达国家学术界常常集中于相对剥夺的探讨,这恐怕与发达国家绝对剥夺的现实问题已经不突出有关。当绝对剥夺问题初步解决了以后,相对剥夺问题就会登上舞台。所以,这里涉及到绝对剥夺与相对剥夺之间的关系,即有绝对剥夺就必然存在相对剥夺,而有相对剥夺却不一定存在绝对剥夺。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农民工的相对剥夺问题并非不严重,而只是暂时被绝对剥夺掩盖了。其实相对剥夺的现象几乎随处可见,最明显的是户籍差异,由于农民工与市民处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户籍体系中,所以,在所有户籍相关的利益中,农民工显然都受到了相对剥夺。比如,就业、工资、住房、医疗、教育、保障等诸方面,农民工与市民均处于两个不同的体系中,所以,相对剥夺也是全方位的。其实,对外来移民的剥夺与歧视,世界各国几乎也无一例外,但是区别在于,其他多数国家一般剥夺和歧视的是非本国移民,而对于本国的外地人口通常并没有剥夺和歧视。然而中国的情况却是,对于外国人的就业反而不歧视、不剥夺甚至给予高薪,歧视和剥夺的却是本国的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村来的农民工。
总之,对农民工的相对剥夺确实存在,只不过与中国现实中存在的严重绝对剥夺相比,还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将来绝对剥夺弱化以后,相对剥夺会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此后文将有阐述)。特别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与市民处于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中。从农民工的心理状态看,他们并没有把市民作为参照群体,所以,农民工并没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与之相比,反而是普通市民,由于他们总是以富翁、老板为参照群体,产生了较强的相对剥夺感。
四、剥夺的社会后果:剥夺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绝对剥夺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冲突。整个19世纪,英国以至欧洲工业革命过程中对产业工人的绝对剥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满和产业工人的反抗。从19世纪初直到19世纪末,工人的抗议、罢工、暴动及暴民对工厂和机器的破坏,频繁发生,冲突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
不能否认,对中国农民工的绝对剥夺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绝对剥夺激化社会矛盾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绝对剥夺夺去了农民工的基本生存条件,将农民工逼到了难以生存的境地,所以,出现了农民工以死相拼的众多案例。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因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所激化的矛盾,此类事件频繁发生。一些民工为讨回工资甚至以自杀相威胁,一些民工真的因此而丧命。比如,因讨不到工资,有跳楼死亡的、有撞墙死亡的、有服大量安眠药死亡的、有自焚的、有跳塔吊的;再比如,一些民工一时冲动采取了极端的报复手段,结果常常酿成大祸。至于民工上访、到政府门前静坐等事件,更是不胜枚举。
所以,任何一种绝对剥夺,不管是制度体系内的还是制度体系外的,其直接后果是引发冲突和犯罪,给社会不稳定制造干柴烈火,制造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不仅如此,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绝对剥夺完全背离了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残酷压榨为经济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制造着疏离于主体社会之外的社会群体。受到排斥的农民工,当然不会认同主体社会,于是形成冲突的恶性循环。因此,如果长期纵容绝对剥夺,其结果是制造社会分裂和社会的异己力量。
当然,目前的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个别冲突而不是总体冲突。农民工的不满目前还是“个别归因”,即认为剥夺是个别老板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社会冲突的理论。什么样的情况会是个别冲突,什么样的情况会是总体冲突呢?根据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注:Neil J.Smelser,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New York:Free Press,1962.)大规模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形成“共同信念”(a generalized belief),即人们对于问题的存在,对于结构紧张形成了共识,也就是本文所讲的“归因”。
个别归因导致的是个别冲突。个别归因一般并不会导致总体的或总动员型冲突。原因在于受到绝对剥夺的农民工的共同归因是,党中央和政府还是主持公道的,违规剥夺是因为老板太黑或者某些部门太黑。笔者以为,农民工形成什么样的共同信念,受到下列一些因素影响。第一,政府法规的公正性,如果法规本身就不公正,人们当然会归因于法规的制定者。第二,政府行为的公正性,比如,如果政府自身就拖欠民工工资,受剥夺者当然容易怨恨政府。第三,政府是否长期、普遍地纵容绝对剥夺,虽然政府法规并没有倾向于绝对剥夺,但是,如果基层、单位、老板、工头的绝对剥夺长期无人去管,那么,这也容易使受剥夺者归因于政府。第四,公安司法部门的公正性,其重要性正如上文所述,群众一般认为公安司法部门是政府命令的执行者。第五,制度型剥夺,即现行制度中合法的剥夺因素,比如我国的户籍制度就剥夺了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剥夺是政府规范所允许的,受剥夺者当然会将怨恨归因于政府;所以,虽然各国的制度中都隐含着剥夺的因素,但是,世界各国都会随形势的变化而减少此种剥夺的因素。第六,对于违规剥夺的查处,即阻止普遍违规的现象。近来,中央严查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这样民工就会使用个别归因。
既然知道影响公众形成共同信念或形成归因的因素,那么,我们就应采取措施,使它们朝向有利于稳定的方向发展。
2003年以来,中央在减少绝对剥夺方面作了很多工作,近来所提出的一系列政策(废除收容法、取消对外来工的证件收费和行政收费、严查拖欠民工工资等举措)都是针对绝对剥夺现象的。所以,可以预见,对我国农民工的绝对剥夺会趋于减弱。
绝对剥夺减弱以后,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是否就会实现社会稳定了呢?事情决非如此简单。社会学的研究证明,剥夺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是异常复杂的。根据斯梅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即使具备了“共同信念”的因素以后,是否发生不稳定,也还受到三重因素的影响。第一,“行动动员”,即在共同行动中产生领袖,领袖又会动员群众,如果没有“行动动员”也不会发生大规模的不稳定。第二,促发因素,也就是说,大规模的不稳定必须有导火索、导火线。第三,社会控制,也就是说在具备了上述所有因素以后,也还要看政府的控制能力,只要政府有足够强大的控制能力,大规模的不稳定也不会发生。
关于经济发展、政治自由会带来不稳定的观点最初是由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来的。托克维尔对法国大革命的研究发现,经济越是繁荣,旧的统治的法规消失得就越快,政治自由越能在一些区域获得广泛基础,这些区域对于革命的支持也就越强。法国革命证明,经济和政治进步最快的区域竟成为革命的最主要源泉区域。托克维尔的研究发现,在法国大革命发生以前的一、二十年时间里,人民的生活和自由受到了尊重,国王开始关注贫困者的疾病问题,政府很少对于穷人采用暴力手段,反而减免他们的税额或给穷人以救济。在这一时期,法国经济比较繁荣,增长率比较快,个人比过去也更为富裕。于是,托克维尔得出结论:“革命的发生并不总是由于萧条、衰退和条件恶化。一个习惯于忍受的民族,根本不知道有压迫的存在,而当这种压迫减轻了时,他们反而意识到了压迫,于是开始反抗。被革命摧毁的统治,往往就在它作出改进和改善的时候,往往就在它接受恶劣统治的教训的时候,往往就在它迈出改革第一步的时候,革命却发生了。”(注:Alexis De Tocqueville,The Old Regime and the Revolution.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856,pp.211-214.)
所以,传统的研究证明,政治不稳定并不一定是来自于绝对剥夺,而在更大的程度上是来自于相对剥夺。在托克维尔以后,涂尔干也阐述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并不是说财富越多越幸福,满意与财富的关系不是直线上升的关系,财富上升有可能使人的幸福感下降。他发现,经济越繁荣,人们的普遍幸福感反而越下降。(注:涂尔干:《社会分工论》,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91、204、206页。)
上述研究向我们提出警告,所有降低绝对剥夺程度的措施并不必然带来社会的稳定,反而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从最近的一些观察看,收容法废止以后,社会治安形势反而恶化、群体事件剧增,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了上述原理。
而且,当绝对剥夺程度降低以后,相对剥夺的问题必然接踵而来。这也就是说,在解决农民工的剥夺问题上,我们要走的道路还很漫长。上文证明,中国农民工的问题主要是绝对剥夺,而不是相对剥夺。但是,随着绝对剥夺程度的降低,相对剥夺的问题必然会提上议事日程。为此,本文最后尝试对未来农民工的相对剥夺问题作出分析。
解释相对剥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理论,主要有三种,笔者将其归纳为:J曲线理论、隧道理论与ABX理论。
J曲线理论实际上是区别于托克维尔上述观点的,或者说是对托克维尔观点的进一步解释。托克维尔认为,不稳定发生在经济增长和政治自由化的条件下。这个矛盾现象似乎在质疑关于人类行为具有理性的观点。人们会奇怪,为什么在经济处于繁荣的时候会发生革命?J曲线理论解释说,(注:James C.Davies,Toward A Theory of Revolution.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ume 27,No.1,1962.)客观生活状况的改善会导致人们产生更高的期望值。当期望值增长得比客观状况改善的速度快时,差距就会拉大,就会导致更高程度的被剥夺感。戴维斯和格尔都曾阐述过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动乱发生于长时期经济繁荣之后突然萧条的状况,因为,这时候期望值不断上升,而满意度大大下降。是期望值和满意度之间的巨大差距导致了动乱。这就是有名的J曲线理论。倘若针对中国情况,就是说,只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不稳定就难以发生,如果在高增长之后出现经济滑坡,那么就要警惕动乱的发生。
至于隧道理论与ABX理论都是典型的相对剥夺理论。所谓隧道理论是赫西曼提出来的。他说:假设我驾车行驶在封闭的隧道里,隧道是两道的、向同一方向行驶的道路,相互之间禁止越线,我在左道上,前方车辆双道都堵塞,大家都不能行驶,虽然沮丧,但也只好等着。这时,我看到右道车辆开始行驶,于是,我认为有希望了,然而,如果期望受阻,即右道的车辆不断地前进,但左道始终不能前进,这时,我就会感到很愤怒、感到不公正,甚至会采取违规行为,试图跨过不许跨越的双线,进入右道。如果把这个例子阐述为社会经济现象的话,那么就是,一个人的满意度,既受到现在的收入的影响,也受到他对未来期望的影响,当一个人完全不知道未来收入如何变化时,他也不会有什么怨言,但是,如果他的朋友、亲戚、熟人的收入开始增加了,他就会产生期望,而如果别人总是在增加,而自己总不能增加,他就会感到不公正,甚至就会采取违规行为。(注:Albert O.Hirsehman,Essays in Trespassing:Economics to Politics and Beyo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pp.40-41.)
如果按照隧道理论,中国的情况很特殊,今天的农民工处在一条单独的隧道里,与城市居民是两条完全不同的隧道。处于同一条隧道里的农民工,他们相互之间的差距还不大,农民工也仅仅做相互之间的比较,所以,他们还没有产生很强的剥夺感。反倒是,没有受到严重剥夺的外来人口的白领群体,他们感到自己是与城里人在同一个隧道里,他们常常感受到更强烈的剥夺感,激烈地抨击户籍制度。可以预见,将来,当户籍制度发生变化以后,当外来农村人口与市民处在同一隧道里、将城市居民也作为自己的参照系时,他们会产生很强烈的剥夺感。所以,本文认为,提高农民工的地位和待遇是历史的趋势,但是,提高的同时也必须密切关注,农民工可能产生更大的不满。因为,研究证明,社会群体的不满,不是发生于他们的待遇、地位提高之前,而是发生于他们的待遇、地位提高之后。对于这种变化,托克维尔的研究已经提出了警示。收容法废止以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有了提高,近来各地实验的户籍改革也是朝着同一方向的努力。但是,根据上述原理,管理者也必须警惕,这一阶段也正是相对剥夺感最容易产生的时期。
所以,在解决农民工的剥夺问题上,我们遇到了一个难题,究竟把农民工放在哪一个隧道内,是让农民工单独走一个隧道?还是让农民工进入城市居民的隧道里来?权衡利弊,让农民工进入城市隧道,更体现社会平等,但是,放到同一个隧道,会增强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由此,马上会引发一系列的相对剥夺问题。因为,制度的很多方面还不配套、还无法完全取消户籍利益差别。目前与户籍联在一起的利益如:教育、高考、城市的医疗、住房、养老、就业保障等等,还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全体国民均享。反之,如果放在两个隧道里,在实现社会平等方面显然是滞后的,但是却可以暂时缓解相对剥夺感。中国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制造了许多不同的隧道,让人们在各自的隧道里生活,相安无事,从而缓解了相对剥夺问题。比如,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农民等不同的身份,再比如,长期以来的单位、行业部门制度等。广东、上海等地实行的蓝印户口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是为一部分比较成功的外来人口,创造了一个新的隧道,既与普通民工不一样,也与城市居民不一样,在新的隧道里缓解相对剥夺问题。笔者以为,不同隧道的现象,本质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当代中国社会新的“差序格局”。(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0页。)
所谓ABX理论是朗西曼提出来的,(注:W.G.Runciman,Relative Deprivation and Social Justic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Berkeley,1966,p.10.)它与隧道理论相似。A、B代表两个人或两个群体,X代表财富或资源。假设A不拥有X但是他期望得到X,这时候,与拥有X的B相比,A会产生强烈的剥夺感。但是,假设A和B都拥有X,又假设A的期望值本身就比B的期望值高,假如A过去的状况比B的状况好,现在A和B的实际状况一样,但与自己的过去相比A仍会感到受剥夺。反之,假如B从来就不拥有X,B也并不期望得到X,所以,不拥有X的B也并不会产生剥夺感。所以,是否产生剥夺感和不满情绪以及社会不稳定,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资源自身的状况及其分布,而是取决于一个人或群体的主观期望。
因此,在农民工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了解农民工的期望,知道他们的需求是什么。迄今为止,农民和农民工的期望,往往是由其他阶级或群体代言的,比如,由地方领导转达农民的意愿,或者由知识分子、研究人员提出农民工的期望。但问题是,农民和农民工真的是这样想的吗?在很长时间里农民工的意愿并没有被反映出来。上文已述,农民工的绝对剥夺之所以在很长时间里无人过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工没有表达意愿和期望的正式渠道。在村庄里,农民的意愿还可以通过村庄组织而逐级反映上去,到了城市里,农民工是外来人,他们不真正隶属于城市里的社区组织,他们也并不信任城市里的社会组织。因此,农民工长期的、严重的绝对剥夺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被城市政府和管理部门重视,这也是违法违规的绝对剥夺现象比比皆是的一个原因。再比如,在户籍等问题上,当我们认为,农民工会因为没有户籍而产生剥夺感时,我们还是要先了解社会事实,看看农民工是否期望得到城市户籍。中国户籍改革的步伐要与农民和农民工的期望相一致。否则,有了户籍改革的地方不一定就没有剥夺感,没有户籍改革的地方不一定就有剥夺感。笔者在一些地方的调研就证明,许多农民希望保留农村户口,因为由此可以拥有保留土地的权利。一些地方的管理者打着城市化、户籍改革的旗号实际上是要剥夺农民的土地。所以,创建农民工意愿表达的渠道,是解决剥夺问题的重要一环。
本文研究表明,在农民工绝对剥夺问题逐步缓解以后,剥夺将越来越难以找到一个衡量的客观指标,那时,什么样的剥夺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将更加难以琢磨。所以,随时了解农民和农民工的意愿及期望就会变得异常重要。
总之,在农民工的绝对剥夺问题减轻以后,相对剥夺问题将会更加凸现,这时,相对剥夺的上述三个理论视角,都会给我们以有益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