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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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之后,现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处于关键时刻。供销合作社应是中国共产党从经济上组织农民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政府同农民在经济上对话的窗口。所以,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从中共中央80年代几个一号文件到1995年五号文件,都是讲要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对“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涵义,社内社外认识并不一致;改革的措施不得力,治标多治本少;一些工作人员缺乏办供销合作社的事业心;有的地方政府把供销合作社当作国营商业企业或一般商业企业看待。所以,改革十几年来,虽然在各个方面都有成就、都有所改进,但离改革的目标尚甚远。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重要标志是:①自愿入社,退社自由;②独立自主,互利互惠;③民主决策,一人一票;④联合经营,利润返还;⑤私有财产,合作制度。这里第一条讲的是自愿原则;第二条讲的是自主原则;第三条讲的是民主原则;第四条讲的是经济原则;第五条讲的是前提条件。现分述于下:

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小农户(或农场主)为了加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联合起来,用自己的劳动产品和资金组织合作社,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所以,合作社是在农民社员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联合经营。这是办合作社的基本条件或者说是前提条件。不认同这一点,就不是在办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几十年来,受极左思想的影响,不承认或不敢讲农民社员的劳动产品和投入合作社的资金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社是入社农民个体所私有。这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最根本分歧点,是回避不了的。但是,合作社的财产又是社会财产。因为社员退社只能退入社的股金,而不能退合作社的其他财产。合作社的积累是不可分割的。这也是合作社经济同个体私有经济质的差别之处。所以,合作社财产是该合作社社员共有的社会财产(“其他财产”是不能退也不能分的)。合作社财产也可以称之为该合作社社员共有的集体财产或公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合作社归之为公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也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同一般意义上的或泛指的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加以区别。由此看来,合作社既有私有成分也有公有成分,但私有财产是基础。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合作社虽好,但不是所有农民都想或都需要加入。在中国,国营农场的产品数量多,往往有自己的储运销售设施,它们不需要或不太需要加入供销合作社;小农户的产品数量过少,可以在附近集市出售,也不太需要加入供销合作社。中国大约有几千万农户有较多农产品商品,需要组织或加入供销合作社合作运销、加工农副产品和合作采购农用生产资料。总之,供销合作社并不是全体农户都参加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全体农民的合作社。所以,自愿入社,自由退社就成了第一条原则。可以讲,中国供销合作社能组织六七千万有一定数量农副产品需要联合销售的农户自愿参加,就是天大的成就。这应该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合作社既然是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联合经营,不同于一般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同于国有企业。那么农民社员应该完全独立自主地经营管理自己的供销合作社,既有互利互惠的一面,也有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的另一面。地方政府可以对当地的合作事业进行政策指导,并在金融、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予以扶植,但不能对合作社的人事、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干预。供销合作社不是乡镇企业,也不是社区组织,它是跨地区的合作经济组织。过去出现过和发生过的那种把供销合作社内部隶属关系随意“下放”和“收回”,或者不经农民社员同意随意任免供销合作社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做法,都是同合作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的。对于合作社干部的任免,地方党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向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推荐或建议,但是决定权在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合作社接受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也接受政府的政策指导,这是不言而喻的。一个不能独立自主的合作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做到互利互惠的,也不可能回避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不能独立自主的合作经营企业只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而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这是它同股份制的根本区别。因为股份制是一股一票。这表明合作社不是资本入股,而是以劳动产品和少量资金入股,或者说以劳动入股为主、资金入股为辅。目前,这一点认识是基本一致的。

合作社实行利润返还的经济原则。供销合作社对社员出售的产品和采购的农用物资实行代理制。合作社的赢余按章程规定留下公积金、公益金以及发展基金等之后,再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比例分配。如果股金可以分红,但也很有限,一般不高于市场利率。现在供销合作社实行的保息分红,也不无不可。总之,合作社赢余的分配要以农民社员的意志来决定。没有这一条利润返还的经济原则,合作社仍旧同社员是买卖关系,那么农民参加供销合作社还有什么经济意义呢?

目前,令人担忧的是一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已经同农民没有多大关系。它们已经多年不经营农产品了。这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到底占多大比例尚不清楚。但是,可以看出,供销社退出经营的或基本退出经营的农产品,其质量下降,市场萎缩,其中茶叶最为明显。水果产量增加很快,亟须加工成原汁,方可开拓市场,避免损失。这些都是个体农民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果农民组织起茶叶供销合作社和水果供销合作社,就为解决问题创造了条件。另一个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供销合作社有向或已向职工合作社异化的倾向。并且有一种理论,说什么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全部是职工创造的,从而也就否认了农民社员是供销合作社的主人地位,否认了供销合作社的原始积累是农民社员的股金以及现有财产主要是数十年来社员股金的铢积寸累。因此,某些地方政府和供销社就主张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干部职工,唯独不量化到农民社员。

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也要坚持合作制原则。可以设想试行“一社多制,而以合作制为主体”的方针。在以合作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应该允许非合作制的多种体制在现有的供销合作社内存在和发展。现在,要防止和纠正那种“一卖了之”和“一分了之”,把供销社异化的错误做法;同时,也不要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说“不”。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同情况要不同处置。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关系到几千万户农民的经济利益,也是农民达到富裕的一条道路,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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