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规则与企业竞争方式的变化——兼评全球竞争政策和竞争方式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竞争论文,方式论文,发展方向论文,规则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的产生改变了国际经济规则的基本格局。(注:严格说来,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者除去WTO之外还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它国际组织。本文的重点是考察WTO规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但并不否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机构在制定全球金融等领域规则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国际经济规则涵盖的范围大大扩展。原有的关贸总协定所确立的规则只适用于货物贸易领域,而WTO规则不仅扩展到了服务业,还扩展到了国际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领域。其次,国际经济规则的约束程度加强了。在WTO诞生之前,大多数国际经济规则是非强制型的。关贸总协定只是成员方就国际贸易问题进行磋商的一个论坛。就规则的实施而言,它所确立的规则对成员方的约束是有条件的。尽管关贸总协定中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也更容易被阻挠,而且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乌拉圭回合协议引入了一个结构上更健全、各阶段界定更明确的程序。正如WTO前总干事鲁杰罗所说:“与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从一开始就更有力、更自动、更可靠”(WTO秘书处,1999)。第三,国际经济规则给民族国家政府行为(干预贸易事务)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地给企业行为留下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大。发达国家的经济自由化浪潮反映到国际领域便是不断地限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传统意义上民族国家政府为加强国际竞争力而采取的各种政策手段正在不断地被“剥夺”,如关税政策、非关税政策、产业政策、外资政策等等;相应地,企业所得到的自由活动空间越来越大。例如,跨国公司受东道国政府的约束越来越小,它们运用像“转移价格”之类手段的行为没有受到限制;虽然大多数国家都有反垄断法,但在世界市场上却不存在反垄断法,等等。
国际经济规则的这种变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国际经济竞争的重心正在从国家层次转向企业层次。依靠政府制定保护性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如在传统的“进口替代”战略或“出口导向”战略中所实施的那样)来保护民族产业,应对国际竞争越来越困难。因此,如何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力量(market power),已成为民族国家政府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课题。90年代以来,伴随各国政府不断放松反垄断法的趋势,全球范围内企业购并和各种形式的“市场合作”方兴未艾,便是对这种规则变化的一种反应。
一、国际范围内竞争政策的缺位
目前WTO的规则已涵盖了与全球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大多数领域,惟独作为维护和管理世界市场正常运行的一种规则—全球竞争政策却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虽然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所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但迄今为止却不存在国际范围内统一的反垄断法或竞争政策。(注:本文没有对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做严格的区分。事实上,虽然反垄断法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它还只是竞争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竞争政策还包括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措施、放松管制行为、削减对企业的补贴、减少不利于外国产品和外国生产者的政策,等等。)
造成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在国际范围内“缺位”的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民族国家政府普遍存在“重商主义”倾向。在一国市场上,如果企业获得市场力量并滥用这种市场力量的话,毫无疑问会损害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福利。政府既不会单纯维护买方的利益,也不会单纯维护卖方的利益,理论上它应该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为此,制定反垄断法是一种自然的选择。而在国际市场上,民族国家成了一个市场活动主体,它(们)既是卖方(出口者)又是买方(进口者)。同时,它(们)通常把“重商主义”意识置于首要地位,即尽可能增加出口,减少进口。于是,具有垄断能力的出口商提高价格会损害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但却不会受到进口国政府的限制。没有一个国家政府会因为进口品价格过高而对其征收惩罚性关税。相反,如果进口方的企业拥有垄断能力并滥用这种权利,阻碍外国产品的进入,那将会受到出口方的反对(80年代的日美贸易冲突中,美国就曾指责日本的综合商社体制是一种贸易壁垒,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相应地,国际经济规则的核心是致力于减少对进口的干预,而不关注对出口的干预。客观上,这就为出口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留下了空间。
其次,民族国家之间竞争政策存在差异。不同类型国家市场规模和发育程度的差异造就了不同的竞争政策。一般说来,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更为完备。即使在发达国家之间,竞争政策也有明显的差异。例如,历史上有着紧密联系的美国和加拿大,因其市场规模的差异,其反垄断法也各不相同。针对垄断的判定标准,加拿大采用“市场份额”(market share)指标,即假如一家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超过了所规定的标准,就被判定为垄断。而在美国,垄断的判定标准是集中指数(concentration index)或赫芬德尔—赫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HHI),该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把同一行业中各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相加而得到。按照加拿大的标准被认定的垄断企业,很多情形下在美国则不违反反垄断法。这种差异为制定国际统一的竞争政策设置了巨大障碍。况且传统上,反垄断法被认为是一国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
最后,也许是最重要的,发达国家是国际反垄断法“缺位”的最大收益者。能够获得足够大的市场力量或具有垄断能力的企业大多是发达国家的企业。我们只要看一下世界最大500家企业的分布就可以清楚这一点。世界范围内各个产业中位居前列的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而目前的国际经济规则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发达国家。从这一点也可理解为什么在WTO未来规则的谈判议程中,竞争政策问题还排在环保和劳工问题之后。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国际竞争政策的“缺位”,并不意味着人们尚未认识到制定全球性竞争政策的必要性,或者尚不存在任何超越民族国家的竞争政策。贸易、投资和竞争政策之间的紧密关系很久以前就为人们所认识。早在40年代末起草GATT时,其中一个意图就是使投资和竞争规则与货物贸易并列,但由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努力遭到失败而中断。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前,许多评论家呼吁多边贸易体制应该扩展到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但这种要求只部分体现在所达成的协议之中。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第8条规定:允许成员方政府在某些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禁止或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以避免对市场竞争和技术转移造成负面影响。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乌拉圭回合的成果承认服务提供者的商业行为可能会限制竞争,但没有就竞争政策的范围和实施对成员方做出规定。成员方只是有义务应要求参加协商,以消除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在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中,它局限于要求考虑将来在这一领域制定规则的必要性(霍克曼、考斯泰基,1999)。此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竞争政策领域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倾向于把实现市场准入作为竞争政策的目标,而发展中国家则把限制跨国公司滥用市场力量作为竞争政策的目标(Hoekman,Holmes,1999)。
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对制定全球性竞争政策的呼声仍在继续。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来自WTO成员国家的各位部长决定建立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从更广泛的角度考虑贸易与投资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把乌拉圭回合的服务业贸易协定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具有反竞争性质的政府措施和企业行为被明文列入禁止之列。尽管如此,从整体看来,就竞争政策而言,WTO目前的规则仍存在下述四个明显的漏洞(Hoekman,Mavroids,1994):(注:转引自霍克曼、考斯泰基(1999))。
(1)限制市场准入、不受政府支持的纯粹商业行为不在GATT(这里是指WTO之下的关贸总协定)和GATS的管辖范围之内。
(2)WTO不要求其成员有竞争政策,更不用说达到一定的最低标准了。
(3)WTO涉及国家政策,而一些企业十分庞大,拥有全球生产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竞争规则原则上应该是全球性的,单个政府无法控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
(4)现在WTO的管辖范围仅限于一国领土内影响竞争状况的政府措施,而不能处置企业在出口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这也就是说,企业在出口市场上的行为规范和政府影响出口的政策实际上不受WTO的管辖。
除去WTO目前达成的协议部分涉及竞争政策之外,在国际范围内还存在另外一种超越民族国家的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这就是在某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和主要发达国家之间形成的统一反垄断或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这方面最突出的要数欧盟。为推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1995年美国与加拿大也签署了反垄断法合作协定。1991年美国与欧盟就反垄断法的相互应用签署了协议,该协议的基础被称之为“建设性礼让”原则("positive comity"principle),即如果A国某一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违反了B国的反垄断法,并损害了B国的利益,那么B国的管理当局可以要求A国采取措施制止该企业的反竞争行为;1998年美欧之间就该协定作了进一步的改进。同年,加拿大和欧盟签署了反垄断法相互适用草案协定,这一协定类似于美加之间的合作协定(Warner,1999)。然而,这种区域性的反垄断法国际合作并不能替代全球性的反垄断法。理由是:(1)其适用范围局限于少数发达国家;(2)它们只是竞争政策或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欧盟的情况例外,它有统一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实施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3)发达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它们的企业最有可能获得市场力量或拥有垄断能力。如果这种国际合作能够部分地减少企业反竞争行为所带来损害的话,那么获益的也只是少数国家。
二、企业竞争方式的变化
由于WTO所确立规则的约束力越来越强,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民族国家政府行为受到的约束越来越多,再加上世界市场上反垄断法的“缺位”,企业的竞争方式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基本趋势便是利用现行国际经济规则的“漏洞”,扩大自身的市场力量。
企业扩大自身市场力量的主要方式,一是限制竞争者的“进入”,二是消灭已有的竞争者。微观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如果企业目前所处的就是一种寡头市场结构,它们最佳的选择便是“合作”;如果企业处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兼并与收购则是一种最常见的选择。当然,现实中同一产业也会有购并和“合作”并存的现象。因此,90年代以来我们可以目睹世界市场上大企业的一系列购并和“合作”行为。我们之所以把“合作”加上引号与购并并列,是因为这种“合作”具有共谋的特性。它所造成的后果与购并一样,市场“进入”的壁垒可能会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可能会下降。对企业所属国政府而言,竞争程度的降低无疑也有害于本国市场。但是站在全球竞争的角度来看,只要减少竞争给国内消费者带来的成本能够由它带给企业的收益所抵消,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大部分成本由外国消费者承担,则本国将获益(Jacquemin1994)。这就是为什么各国政府都在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合作”和购并的原因所在。
1.大企业的“合作”行为
在无法吞并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大企业之间为扩大市场力量而进行“合作”已成为一种流行的选择,其“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形式。
(1)共同制度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企业间从事联合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技术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技术的垄断也就意味着对市场的垄断。因此,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从事联合技术开发,就成了寡头行业的重要进入壁垒。以世界汽车工业为例,近年来,经过大企业之间的兼并与重组,市场寡头格局已基本形成。先后有福特汽车公司收购瑞典沃尔沃公司、美洲虎公司、阿斯顿马丁公司、马自达公司,夫宇公司通用公司收购欧宝汽车公司、入股五十铃和铃木汽车公司,戴姆勒-奔驰与克莱斯勒合并,法国雷诺公司向日产汽车公司注资,等等。于是,2000年初日美欧三大汽车公司丰田、大众与通用就实质上统一汽车和零部件的设计与开发系统达成了基本协议。根据协议,从2001年起,三家公司可以相互间在计算机画面上交换信息,迅速建立起联合开发体制。从而使它们在统一世界标准的下一代技术开发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同样,不久前包括摩托罗拉、德州仪器、康柏、松下电器、思科、英特尔在内的13家高科技公司决定组成Homeplug PowerLineAlliance,联合发展和推广通过一系列家用电子产品连接电脑、打印机和其它外部设备的技术,并希望制定一项技术标准,并入消费产品标准。(注:http://finance.Sina.com.cn,2000年4月11日,道-琼斯。)面对这种技术壁垒,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新进入者”而言,要想进入这一行业就必须接受寡头企业所制定的技术标准,置于国际分工的低技术“链条”上。
(2)组建准垄断意义上的经营联盟。即使没有相互持股关系,大企业之间也有可能建立经营联盟。在世界航空运输业,近年来先后成立了五大联盟,它们分别是“明星联盟”(占全球航空客运市场的19.3%),“一个世界”联盟(占14.9%),由美国西北、大陆、荷兰皇家等5家航空公司组成的联盟(占12%),“空中联队”(占11.7%)以及以瑞士航空公司为核心组成的联盟(占3.3%)。加入五大联盟的航空公司已超过40家,占全球航空客运市场的份额超过60%。随着航空公司结盟的趋势日增,专家预计未来加盟的公司会接近百家,占全球航空客运市场的份额至少达80%。这对尚未加盟的公司来说将是严峻的挑战。(注:“世界航空运输业形成五大联盟”,http://finance.Sina.com.cn/globe,2000年6月26日。)
2.企业购并浪潮
如果说80年代企业购并还局限于美国,那么90年代以来已成为全球性浪潮。按照经合组织的统计,过去10年中全球企业购并增加了4倍;1999年企业购并总额达到2.3万亿美元;2000年第一季度再次创造新的记录,达到1.14万亿美元,比1999年同期增长了68%。在全球企业购并中,90年代期间跨国购并占1/4左右。1999年欧洲的购并活动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企业购并最活跃的地区。以拉美和东亚为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加入到全球企业购并浪潮之中(OECD,2000)。
有关企业购并的动机有多种理论假说,诸如无效率管理者假说、经营协同效应假说、财务协同效应假说、战略重组假说、价值低估假说、信息与信号假说、代理问题假说、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市场力量假说、税收假说,等等(J·弗雷德·威斯通,等,1998)。无疑这些理论假说都有助于说明90年代以来全球企业购并现象,但我们在这里更强调民族国家政府面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变化而主动推动的企业购并。这具体地表现为各国都在放松反垄断法的限制。
以美国为例,从早期的谢尔曼法(1890年)到后来的克莱顿法(1914年)、瑞欧法(1970年)、哈特-斯科特-罗迪奥法(1976年)体现的都是一种市场结构理论的思想:产业的高集中度会导致竞争的削弱。而“1982年司法部合并指导原则”和“1984年司法部合并指导原则”则改变了以往的思路,体现为一种市场动态竞争理论的思想:(1)在动态竞争环境中,高市场份额和高集中度可能是竞争者效率差异的结果,而不是垄断引起的;(2)动态竞争使企业间的共谋非常困难;(3)由于组织结构性知识和其它企业效率会随时间而发展,单个企业会形成对竞争者来说明显的、不会迅速持平的优势。高效率带来高利润是这一体制的驱动力量(J·弗雷德·威斯通,等1998)。正是反垄断法指导思想的这种改变直接推动了美国企业购并的繁荣。美国放松反垄断法之后,其它发达国家乃至众多发展中国家开始步美国的后尘。放松反垄断法已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趋势,成为民族国家政府在新的国际经济规则环境下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手段。
从理论上说,如果所有民族国家执行严格的反垄断法,世界市场上反垄断法的“缺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会大大缩小(但并不能消除)。然而,当国际经济规则使得民族国家政府抵御市场垄断势力的能力下降,而同时竞争者却在放松反垄断法时,民族国家唯一的选择便是仿效对手。其结果是进一步加剧了全球性竞争政策的“缺位”。当然,所有国家都不会公开承认放松反垄断法是为了促使本国企业获得垄断优势或抵消竞争者的垄断优势。在发达国家,一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是,以技术进步为主导的动态竞争环境不仅需要放松原有的反垄断法,而且放松反垄断法不会造成市场的垄断,反而会提高企业的效率。一旦购并危害到市场的竞争,反垄断法能够有效地予以约束。
但现实证据并不支持这种假说。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8年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市值1770亿美元)对位居其次的美孚石油公司(市值600亿美元)的兼并。众所周知,世界石油工业是一个垄断程度很高的行业。许多研究显示,70年代和8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很大程度上都和石油公司的垄断相关。在美国之外,英荷壳牌石油公司一直是美国石油公司强有力的竞争者。而由于这项兼并的完成,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超过了壳牌石油公司成为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更有意义的是,美国这两家公司从渊源上说原同属于洛克菲勒家庭的标准石油托拉斯,1911年因涉嫌垄断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照反垄断法裁决分家,而经历了近一个世纪之后又是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重新走到了一起。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美国第一大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与第二大飞机制造商麦道公司的合并(实际上是前者对后者的兼并)。在只有三家飞机制造商(且第三家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很小)的美国市场上,合并的结果使新波音公司处于绝对垄断地位。飞机制造业是一个资本,技术壁垒极高的行业。60年代开始,西欧的飞机制造公司因规模太小无力负担发展新型喷气式客机的巨大投资而陆续退出市场。全球民用客机市场几乎完全被美国的波音、麦道和洛克希德三家公司所垄断。为打破国际大型民用飞机市场上美国飞机制造商一统天下局面,1970年12月英、法、德、西创建空中客车公司。最近几年,空中客车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1996年空中客车已占领30%以上的市场(1999年取得了与波音公司平起平坐的地位)。而美国一直就空中客车公司受到欧盟的补贴指责对方,但因欧盟庞大的市场使之无可奈何。这就迫使美国最终接受波音对麦道的兼并。其结果是世界大型民用飞机市场被波音和空中客车所完全垄断。
与此相反,近来为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反垄断法有效性辩护的人们经常举出的一个典型案例是,美国最高法院因微软违背反垄断法而被一分为二。那么这一案例是否表明美国的反垄断法是人们所称道的那样呢?我们只要稍微仔细看一下微软被起诉的历史就可以得出否定的答案。199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开始调查微软公司垄断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指控,其结果不了了之。1994年9月网景通讯公司推出导航器。这种导航器很快成为进入因特网世界范围网络的最受欢迎的浏览器软件。1995年6月微软公司和网景公司的代表秘密会谈。微软公司对网景公司进行威胁,并提出由两家公司分占浏览器市场。由于网景公司没有接受微软的条件,微软利用它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取得了在新兴浏览器市场的控制地位,开始挤掉网景公司。到1998年网景公司亏损了100亿美元,并最终为因特网巨头美国在线公司所并购。同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对微软公司提出反托拉斯诉讼。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做出裁决,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从信息革命的发展历程看,微软开创了信息革命的第一次浪潮——计算机的商用时代。微软作为信息技术的第一代领导者不仅是这一领域技术标准的制定者,而且还垄断着全球计算机操作系统,但这并不构成它解体的真正原因。当微软取得成功的同时,信息革命第二次浪潮正在酝酿,这就是代表着截然不同于计算机观念的互联网。它的代表者就是以吉姆·巴克斯代尔所领导的公司—网景通信公司。正是微软试图利用它在操作系统中的优势扼杀第二代技术革命的领导者时(并且事实上取得了成功),反垄断法的“厄运”才真正降临。因此,严格说来,并不是微软的垄断地位触犯了反垄断法,而是反垄断法继续维护它垄断地位的成本太高了。
既然民族国家政府放松反垄断法、鼓励企业购并的动机是扩大本国企业的市场力量,那么民族国家在全球企业购并领域的冲突就在所难免了。当一国的企业购并损害到另一国家的经济利益时,就必然会受到受损国的反对。当然,这种反对行为只有在双方实力相近时才会有效。发达国家之间,尤其是在美欧之间,这种冲突很大程度上为业已存在的反垄断法合作协议所缓解。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的购并行为必须考虑对方的反应。即便如此,这种冲突仍时有发生。由于在传统产业(如银行、汽车、石油、化学等行业),技术发展较为成熟,发达国家之间处于势均力敌状态,“追随”战略是一种常见的反应。而在技术进步较快的新兴产业,冲突是最容易发生的。今年上半年,美国两家互联网公司Sprint与WorldCom计划进行高达1290亿美元的合并,遭到了欧盟反托拉斯当局的反对,它担心这项合并会导致互联网领域的垄断。7月份,因担心微软公司垄断欧洲数字电视软件市场,欧盟委员会决定将阻止微软对英国有线运营商Telewest30%股权的收购。反过来,7月24日德国电信公司宣布以507亿美元收购美国斯普林特公司,遭到了美国参议院强烈的反对。理由是,美国联邦电信法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电信公司最高持股份额为25%;美国法律还禁止国有股权超过25%的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而德国电信59%的股权是由德国政府控制的。此前德国电信公司曾试图兼并美国数家电信公司,均告失败。对此欧盟委员会提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准则。同样,今年5月8日日本电信巨头NTT宣布出资50亿美元收购美国和世界最大的网络服务商Verio公司,也遭到了美国政府的反对。(注:上述文献分别来自于:http://finance.Sina.com.cn/dow jones/2000-07-13; http://finance.Sina.comcn/globe/2000-07-06; http://FINANCE.Sina.com cn/globe/2000-06-29;http://www.economist.com.editorial/freeforall/current/wb7648.html.)类似冲突不仅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有发生。当香港盈科数码动力公司与新加坡电信公司在竞购香港电信公司获胜之后,新加坡政府官员公开表示不满。
如果说发达国家之间企业可以进行势均力敌的购并和以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来免受购并的损害,那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靠什么来保护呢?这是国际经济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三、全球竞争政策与竞争方式的发展方向
目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权主要为发达国家所控制,其基本发展趋势是难以改变的:涵盖的范围会越来越广,对民族国家的约束力会越来越大,民族国家政府受到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这种基本发展趋势同时也必然要求建立统一的全球性竞争政策。
1.全球竞争政策的发展方向
尽管经合组织在业已达成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中包含了竞争规则,但在WTO的议程中制定出全球性竞争政策看来短期内还是难以实现的。鉴于发达国家对环境和劳工问题的强烈关注,它们将会成为未来WTO多边谈判的首选议题,退一步说,即使竞争政策能够在不久的将来纳入到WTO的谈判议程,如上所述,其制定和实施的困难也是短期内难以克服的。此外:
(1)作为全球竞争政策“缺位”受害者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全球竞争政策的制定。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发展中国家已开始投入到全球企业购并的浪潮之中,如新加坡近年来在东亚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购并活动;没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发展中国家对外国资本有着强烈的需求,况且在很多领域民族经济受到WTO“例外条款”的保护。
(2)全球性竞争政策在实施上存在诸多的障碍。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垄断程度差异的判定、企业内部交易与外部交易垄断程度差异的判定、东道国与母国垄断程度差异的判定等,都会影响竞争政策的有效实施。
(3)发达国家反垄断法指导思想的改变必然会反映到全球竞争政策中去。这就为发达国家维护在世界市场上业已取得的垄断利益开了绿灯。以微软案为例,尽管所有人都承认,微软滥用了在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权,但对微软的拆分方案采取的却是“横向”分柝(即分成一家出售视窗操作系统的公司和一家出售软件办公与其它应用软件系统的公司),而不是“纵向”分柝(即分柝成多个视窗销售商)。因为后者的结果是,多家公司相互竞争会降低销售视窗操作系统的价格,用克鲁格曼的话说,那相当于剥夺了微软的知识产权,美国是不能轻易开创这种先例的(克鲁格曼,2000)。
全球竞争政策的形成和实施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目前的国际经济格局所决定的。
2.企业竞争方式的发展方向
国际经济规则的变化推动了民族国家对反垄断法的放松,改变了企业竞争的方式。随着WTO把全球竞争政策提到议事日程和各种国际组织制定越来越多的(非约束性)企业行动规则,企业寻求扩大市场力量的能力将会受到限制。在WTO之外,经合组织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建议联合国与私营部门之间就人权行为、劳动条件、环境保护等问题签署“全球协定”;国际雇主组织提出了“行为准则意见书”;一批跨国公司合作起草了以美国著名人权领导人沙利文教士的名字命名的“沙利文全球原则”。这些规则虽然没有强制约束性,但它们会影响企业的竞争行为。
发达国家大企业之间的购并高潮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当世界市场被瓜分完毕,主要行业形成寡头市场结构之后,为适应新的全球性竞争政策的要求,“合作”将会是维护其垄断地位的流行选择。
目前全球企业购并的热点已从美国转向了欧洲,下一轮的热点将转到发展中国家。这可以说是新一轮的国际竞争,谁在这一轮竞争中落伍,谁就会在未来的国际分工中被“锁定”在低级别的链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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