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新探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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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应包含三个层次——事实层次、思想(认识的和价值的)层次与政策层次及其相互关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现代社会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有两个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模式与90年代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主义和集中主义模式;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出现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目前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儿童和青少年的劳动问题和教育问题及其关系乃是最本原、最直观、最基础和最朴素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应有相应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 教育 生产劳动 结合 探索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是一个大课题,也是一个老课题。在历史上教育家和思想家们都曾有过自己的认识和看法。到马克思的时代,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产生了一个飞跃。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这个问题都各有自己的研究和认识,在这些认识中,不少是有价值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些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需继续探索。本文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供研究讨论。

一、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三个层次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个什么问题?是事实,是思想,还是政策?在人们的看法中并不一致。有时被当作思想或理论,有时被当作政策,但更重要的它是一个事实。这就是说,对它至少应该从这三个层次上来把握,才能对它的认识更全面,才能达到真理性的认识。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首先是一种社会存在的状态和过程,是一种社会现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个事实。它是不依赖于人的认识而存在的,有它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这是超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

其次,是关于人们对这一存在的认识和看法,思想和理论。这个认识也是一个过程。这里有真理性的认识,有科学认识的颗粒,即有“是什么”的认识;也有主观的期望和臆测,需要和期待,即价值问题。越是早期思想家们的认识,价值的因素越大,越是后期的认识,科学的因素可能会多一些。例如,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和民主主义教育家们关于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多是“应如何”的问题,较晚的欧文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就有了一些科学的因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首次科学地论证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历史必然性,使这一思想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回答了“是什么”的一些问题。当然,他们也从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需要的角度提出了他们的价值取向。

再次,是国家机关、政党、政治领袖提出的纲领、政策、方针、法规等,这也是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的一种认识,是认识向规范和操作方向的转化,具有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社会存在认识的一般特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认识,还有它自己的特点:这就是它一旦被确认,它就具有强制性,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这就是说,同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在上述不同层次上其性质是不同的。在第一个层次上是客观的社会存在,人们对它的研究追求的“是什么”的问题,这就是第二个层次上的科学性认识;但在第二、三个层次上,特别是第三个层次上,主要追求的是“应如何”的问题。前者是事实和科学真理问题,后者是思想和价值问题,两者不能混淆。政策不等于科学,科学也不是政策。

“是什么”并不是赤裸裸地摆在那里,看上去就马上一目了然的。往往是在“应如何”的实践中通过成功与失败逐渐“看”到和“悟”到“是什么”的——因为人的行为总是由需要和利益驱动,而促使人们提出“应如何”并去实践的——从“应如何”找到“是什么”。

因此,我们研究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是什么”的问题,研究它的实质,它的规律性问题,就不能不去研究人们对它的认识史(教育思想史)和关于实施它的政策及其实践自身。

真理和价值不是一回事,科学和政策也不能混为一谈。但它们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正确的政策是奠定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更大的科学性,因而容易成功;错误的政策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具有更大的主观性;违背客观规律的任意性的政策甚至具有反科学性。1958年推行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立意是好的,但其中的若干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没有认真地进行科学论证,因而是不成功的。“文化大革命”中所推行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若干措施,如上山下乡,开门不办学,大学生和工农划等号,……不但是主观的,而且具有明显的违背客观规律的任意性,因而使中国的教育甚至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了很大损失,因而这些观念和措施是反科学的。

我们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研究它“是什么”,研究它的实质和客观规律性。一是对历史和理论的宏观研究,一是对过去政策成功与失败及其原因的研究,从而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更科学,更符合事物自身的规律。

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研究却不是这样。那时的研究,主要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若干前提出发,制订方针政策,是在没有研究“是什么”的情况下提出“应如何”的问题的。包括权威文件和权威文章在内,总是说,这方面需要,那方面需要,应该如何,必须如何;而很少说,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如此,何以可能?

这是因为当时并没有研究和确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什么”,就决定“应如何”。当时不认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因而它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会同样出现的;而是认为它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是由政治决定的,因而才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社会的分水岭之说,才有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教都反对它,只有无产阶级才赞成它之说,也才有仅以政治手段推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做法。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这就混淆了真理、价值和政策的界限,从而离开了历史唯物主义。

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两个模式

如前所述,在现代社会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乃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说,它是超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因此,它在当代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曾多次召开国际会议讨论这个问题。不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因而,关于它的具体对待方式和实施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是不尽相同的。

放眼世界,我们发现,对于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对待方式和实施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由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一类是理想主义的和集中主义的。

在很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例如英、美、德、日等国家,从历史到现实,它们在对待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上,尽管不同国家之间也有区别,但总体是采取了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态度的。德、日政府干预还多一些,美国则更典型,干预极少。

德国的双元制被看作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受到政府的支持和法律保护,日本的产、学合作也是这样,因而又叫官、产、学合作。美国当然也不是完全不管,对重大问题也要干预。例如1958年的国防教育法要求加强新三艺:数学、科学和外语就是一例。从表面看来是直接针对前苏联的卫星上天的,实际上,或者本质上,是在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因而科技成为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结合点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美国联邦政府对教育的干预,其目的是在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牢固的奠定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

为什么这些国家总的来说采取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呢?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高度完善的国家,市场经济和现代资产阶级民主使它们采取了这种态度。对于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这类问题上,它们不是看作意识形态问题和其他什么政治问题,而是被看作是一种生产、就业和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公众、企业家和家长要求到什么程度(这实际上是客观社会要求在社会主体身上的反映),社会各界就努力去做到什么程度。政府起一个协调和调节的作用,表现为一种自发半自发的、渐进的形式。

另一个类型是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我国,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看成是政治理想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和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特征问题,认为必须坚决执行,甚至认为有条件的要执行,没有条件的也要千方百计地设法去执行。普遍的做法是把它列入党纲,定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通过党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在全国强力推行。这就是这个问题上的理想主义和集中主义。

过去和现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说都是不同发展水平的现代国家。把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定为教育方针并制订政策推行,原则上都是正确的。问题在于这些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而且大部分国家的发展水平较低,是刚刚进入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实施,极容易提出过高要求,但所提供的物质文化等条件又很不够,一旦通过行政权力强力推行,往往造成欲速而不达,事倍功半。受挫后又左右摇摆。这几乎成了这一类型国家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过程中发生的通病。

另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是,在现在看来,在现代社会的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水平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动力和实施的必要条件。而前此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但原来的市场经济水平发展不高,而且后来原则上否定了市场经济的作用。这就为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仍然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列为教育方针,也要求努力实施。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未像过去那样靠行政权力强力推行,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状况反而比过去更好了。最为明显的:一是各种类型的职业性中等学校高速发展,在中等教育中的比例大大提高,达到了大大高于普遍高中的水平;二是各种形式和种类的成人教育高速发展,其速度、规模及其所取得的成果是过去任何时候都不能比拟的;三是各种岗位培训,转业和转行培训规模很大,……这是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得到一定程度发展的结果。这充分说明,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水平是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动力和实施的条件。

上述两种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模式各有长短。第一种模式的优点是,它符合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社会过程和社会状态的出现是唯物主义地自发地发展的历史事实,它是生产、经济和社会生活自发发展的结果。人们首先是适应它,逐步认识它,需要时予以必要的干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不会有过头行为,不会造成人为地驱赶历史照着人们的主观意志发展,最后导致失利。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是不是对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是否在较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发展过程的条件下对事物发展的合理干预不够?

第二种模式的优点是发挥人改造世界的主观能动性。当人的认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又能顺应其规律并进行适当干预时,对社会的发展就会产生积极作用。问题是,人能恰当地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吗?即使在其总体进程大体上认识了,但在具体进程上也不见得认识得那么准确。如果在总体进程上大体认识了,就认为在具体进程上也认识了,不小心从事,那就会发生错误。1958年大跃进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关于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方针的错误就属此类,即有人为地驱使历史依人的意志发展之嫌。问题就在于人还不可能准确地认识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还要通过随时修正自己的认识和以正确的方式近似地接近这个进程。科学研究本身的任务就在于认识事物自身“是什么”、它的实质和发展的客观进程。

当时认为我国已是社会主义国家,方向是共产主义,因而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作为教育方针,总体上是正确的。但是,当时又认为我国马上要进入共产主义了,因而多次要消灭资产阶级权利,即取消按劳分配,就是错误的和冒进的。一系列理论和政策的错误,包括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上的错误,概源于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上述错误,认识到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必须发展市场经济,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由此制订了相应的社会政策,包括执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政策,从而使我国社会和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必须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主观顺应客观,而不是客观顺应主观,但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综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更健康地发展。

三、市场经济是推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出现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共存和密切联系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但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问题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化,产生了教育从生产劳动中和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的第一次分离,产生了古代学校和古代知识分子,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开始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化,产生了教育从生产劳动中和脑力劳动从体力劳动中的第二次分离,产生了现代学校和现代知识分子。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问题正是在现代社会教育与生产劳动第二次分离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经济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动力之一。

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产品的质优价廉,导致了产品的优胜劣汰,导致了生产过程和生产组织的变革和管理的科学化,导致了生产由家庭走向社会,从小生产走向大生产,引起了从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的转变。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生产对技术的吸收和技术革新,推动了技术和科学的发展,引起了劳动的知识化和劳动者的知识化,引起了社会分工的大变革。

在这个过程中,生产从家庭生产变为社会生产,劳动者从目不识丁变为有一定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过去在家庭式作坊中,在劳动过程中就可以学到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而现在学习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则必须到劳动过程之外教育过程——学校中去,这时候大量的现代学校出现了,这就是学校教育从生产劳动中的第二次分离。过去,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这一教育和生产劳动未分化的过程中,既劳动,又学习,而现在,他们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习。但这两个过程又不能完全分开。在教育过程中学习是为了参加劳动过程的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又必须以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学得相应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为条件。

这说明,在现代社会里,生产劳动过程和教育过程这两个过程在形式上是分离的,而实质上是内在地密不可分的。这就是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所以说,在现代社会里,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就是教育过程和生产劳动过程这两个相互独立的社会过程的这种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结合点就是科学技术,或者说是文化科学技术知识。

过去我们在分析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社会历史背景时及分析其动因时,总是强调大生产、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分工,这是正确的。但是,不要忘记,这些都是因交换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推动下产生的。正如市场经济是推动现代社会产生和完善的最主要动力一样,市场经济也是推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分离和结合的最主要动力。而这一点过去是很少讲到的。

可以把市场经济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出现的推动作用分为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直接作用的方面;一个是间接作用的方面,或中介作用的方面。

先说第一方面。在马克思的时代,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引起了资源的重新配置,引起了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才出现了童工问题,才导致了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的出现,才使这个问题不但成为当时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还成了培养一代新人和改造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当前,也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出现了民工潮,才出现了庞大的流动人口,才出现了少年民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也才出现了并急需解决的其中儿童青少年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新人的培养问题、发展生产问题和社会安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问题极其类似。前此,在我国,这些问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不尖锐的。而今天不同了,今后如不妥善解决,还可能更尖锐。

再说第二个方面。如前所述,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的出现,直接的动因是大生产的出现,现代科学技术的出现和在生产中的应用及现代分工的出现,而推动这三者出现的动因则是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当然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又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这就是说,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出现的上述三个动因的动因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发展的终极动因则是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出现的三个动因和生产力的发展这个终极动因之间的中介动因是极其重要的。

由于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现代大生产和现代分工是发展的,而且在不同时期的水平是不同的,因之,它们推动下的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也是发展的,不同时期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也是不同的。

例如在18~19世纪的蒸汽机时代及其以前,由于生产中的科技因素相对较少,因而要求脱离农村作坊到城市工厂工作的儿童少年只要有读写算的起码文化知识就能适应新的生活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描述的,这些儿童少年只要一边劳动,一边学习,达到小学的文化水平就行了。

进入20世纪的电气化时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中科技因素的增加,过去那个深度的结合就远远不行了。青少年不但应有中学的科学文化水平,而且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因而不但在学校中增加了这些内容,而且还举办了各种职业学校以及其他各种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式。

到了当代这个信息时代,由于生产中的科技因素急剧增加,很多生产都属于科技生产,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深度已今非昔比。科技已成了第一生产力,生产就是科技的物化,教育则是这种物化的中介,科学、生产、教育已走向三位一体,密不可分,高等学校已成了科研、生产、教育三结合的基地。因此,在当代,科学技术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基础或结合点显现得愈益清晰了。在当代,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不但进一步向深度发展,而且进一步向广度发展:成人教育、岗位培训、远距离教学、双元制、产学合作、开放大学、终身教育、农科教一体化,……。生产高科技化,高智力化,劳动者知识分子化,社会走向学习化,教育—学习和生产劳动—社会生活正在纵深全方位地走向结合。

四、流动人口中儿童少年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

《流动人口与义务教育》[①a]披露,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8000万人,而且还在增加。其中,随父母流动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和少年在200万人以上。再加上不是随父母的流动人口中的义务教育人口,数目就更大了,比例也更高了。据另一资料推算,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人口当在560万以上[②a]。这说明,这是我国当前义务教育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只强调了义务教育问题,而未提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这是很大的一个缺陷。事实上,这些少年儿童有两个迫切问题,一是生活问题也即劳动问题,一是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儿童生产劳动和童工有联系也有区别。在社会物质生产未达到剩余产品足以使儿童脱离生产劳动以前,儿童参加生产劳动是不可避免的。他们在古代社会就参加家庭生产劳动和为奴隶主或地主从事奴役性生产劳动,在现代社会则为受雇于雇主的童工。在古代,由于儿童劳动不需要文化知识,因而不存在儿童生产劳动和儿童接受文化教育的矛盾。现代社会则不同,由于市场经济以及劳动的智力化,现代社会相当数量的儿童,不但必须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而且还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二者必须得兼。这就是现代社会最朴素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出现的动力与催化剂,也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出现的动力和催化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无情的。用较低工资雇佣的童工和女工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劳动,而且更具竞争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及其分配方式还不足以解决全体少年儿童的温饱之前,童工的出现就成了必然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童工的出现有二重性:一是使他们离开了愚昧闭塞的穷乡僻壤而参加到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来,使他们获得了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使儿童过早地受到剥削和承受过重的劳动负担,影响他们的发展,又是一种坏事。现代的对策是趋利避害;而不是利害全弃,禁止童工。

当然,童工不是永恒的现象。它会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有所减少。只有社会财富大大增加并彻底消灭剥削之后,童工现象才会完全消失。这就是说,童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有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就禁止童工而言,也是随社会进步而变化的一个有规律的过程:先是禁止低龄童工(由10岁以前、逐步到12岁以前的小学学龄的),后来才禁止中龄童工(14~15岁前初中学龄的),最后才能禁止大龄童工(16~18岁高中学龄的,连发达国家至今也未禁止)。因此,我们只能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先认识它,顺应它,驾驭它,而不能反其发展之道而行之,否定它,对抗它。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但存在而且还要进一步发展,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有类似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童工在我国出现也是必然的。另外,我国的众多企业还是手工劳动、简单机器劳动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其他较发达国家更适合童工劳动的存在。同时,我国还有广大的欠发展地区,因而事实上,儿童和少年还得以劳动为主,养活自己。因此,随着民工潮和流动人口大批涌入城镇和较发展地区,童工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是不以我们的意志和善良的道德愿望为转移的。反过来,为什么过去没有童工问题?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市场,更没有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也没有流动的自由。只存在儿童劳动问题,而不存在童工问题。

既然童工问题是在我国当前会必然存在的问题,那么对它就只能趋利避害,正确引导,而不是冒然禁止。就是说,应该采取一系列保护童工的措施和保证他们受教育权的措施,而不是一律禁止16岁以下儿童受雇劳动。

马克思对童工问题所阐明的原则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他说:“‘禁止童工’!这里绝对必须指出年龄界限。”“普遍(着重点是本文作者加的)禁止童工是和大工业的存在不相容的,所以这是空洞的虔诚的愿望。”“实行这一措施——如果可能的话——是反动的”[①b]。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在资本主义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否一样呢?就其出现的必然性来说是一样的,但就其对待童工的政策来说应该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又应更自觉更人道地和更有效地保护童工的身心健康发展和保证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有人认为,使用童工是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我们认为,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相容的不是童工的存在,而是国家和社会没有尽到它们保护童工和保证童工受教育权应尽的责任。

童工这个当前必然存在并有利于社会和儿童发展的问题是禁止不住的,是禁而不止,是越禁越不止[①c],或越禁越多[②c]。这是因为它是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的需要,这是劳动人民和少年儿童生存和生活的需要,也是他们发展的需要。正如马克思说的:“现代工业吸引男女儿童和少年来参加伟大的社会生产事业,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和合乎规律的趋势”[③c]。处理得当,它可成为儿童和少年从无知走向发展和从古代式生活方式走向现代社会新生活的一个桥梁。

有人认为童工违反义务教育法。但我认为,不能一般地讲童工违反义务教育法,只有下列两种情况是违反义务教育法:一是雇佣了法定年龄以下的儿童做工(规定16岁以上才是受雇劳动的法定年龄还应商榷);二是不依法保护童工身心健康发展和保证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目前流动人口中大批学龄儿童失去受教育的权利正是因为国家和社会没有尽到它们应尽的责任所致。因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护童工身心健康地得到发展:

第一,要科学地规定儿童和少年受雇参加劳动的年龄。

目前规定16岁以下儿童少年不得受雇从事生产劳动的含义不清,应予明确。如果这是指16岁以上的人才算完全的劳动力,才能被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从事全日劳动,那是正确的。就是说法律禁止16岁以下少年儿童作为全日劳动的完全劳动力的正式工是正确的。但如果认为16岁以下者,即使用部分时间被雇劳动也不允许,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因而是不正确的。这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在不少地区成年劳动者没有足够的剩余劳动可供养儿童的情况下,不许他们从事部分时间的劳动,这无异于剥夺了贫苦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和我国现行学制及普及教育的现状也是矛盾的。因为不少地区小学、初中学制共八年,不少地方是6岁入学,因而不少地区14~15岁就读完了初中,有的地区只有小学,没有初中,12岁左右小学毕业后就无学校可上了。这些少年儿童必须等待1~2年甚至4~5年后才能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甚至连用部分时间参加也被禁止,这是完全不现实的。

合理的规定应该是:13岁(或12岁)以下儿童(即小学毕业年龄前)完全禁止被雇参加劳动。13岁(或12岁)以上少年儿童(即小学毕业年龄以上少年儿童)可以参加部分时间的劳动。

第二,要具体规定一定年龄以下少年儿童不许被雇参加劳动的工种。

第三,要具体规定一定年龄少年儿童劳动的时间。

第四,禁止夜间工作。

第五,禁止在不合卫生条件的场所工作。

第六,保护少年儿童的足够睡眠时间和合理的营养水平,保证一定的福利设施。

第七,对女少年、女童规定特别的保护措施。

同时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

不是禁止16岁以下(12~13岁以上)的少年被雇参加生产劳动,准确地说,不是禁止这个年龄段的少年被雇参加部分时间的生产劳动,而应该是禁止在规定劳动时间以外不同时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被雇参加生产劳动。因为在这个年龄段的少年被雇参加部分时间的劳动是以接受义务教育为前提的,不接受教育的雇用劳动是非法的,雇主、家长或保护人都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为了让他们受教育,国家、雇主、社会必须为这个年龄段的少年在法定劳动时间以外的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要为他们增设学校、班级,增聘教师,增添设备和场地等等。因为这是政府、雇主的义务。政府和雇主不尽这种义务就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应受到法律制裁。目前流动人口中少年儿童大量失学而迟迟得不到解决,乃是政府的一种违法行为。这部分少年儿童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应受到同样的免费教育,要他们交费乃是一种歧视,也是违法的。况且他们的劳动已创造了财富,已比其他少年儿童多做出了贡献,而且其父母也已依法交过了税。让雇主作必要的投入倒是合理的。

这是一项艰巨而伟大的社会工程,因为它涉及到众多人的利益,涉及到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贯彻和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为此要制订相应的法律和修改相应的法律,同时还必须做大量的组织工作,建议有关法律吸收作者的上述建议,并规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司监督工作。

上述这些内容,从原则上讲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讲过的思想。儿童和少年参加生产劳动的问题(童工问题)和他们的学习问题,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民工潮和流动人口中少年儿童的劳动问题和教育问题,与马克思所讲当时英国发生的情况基本相同。

不要把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讲得神乎其神,不可捉模,事实上很实际,近在眼前。其实,它是市场经济使劳动力和原来的小生产条件分离后,儿童要生活,父母养活不了,就必须劳动。而要劳动,没有文化不行,劳动人民和社会也不允许他们的后代成为文盲和愚昧的人,因而必须受教育。又要劳动,又要学习,两者紧密相联,密不可分,这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最直观的、最基础的、最朴素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现在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问题,首先要作为社会问题,作为最直观、最基础层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问题去解决;否则,就成了叶公好龙了。我们不是天天喊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吗?过去不是还要让城市中、小学也半工半读吗?现在流入城市的数百万青少年需要用半工半读的方式,既解决生活问题,又解决教育问题时,我们倒退缩了,用禁止童工这个办法拒绝在这个领域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现在是采取实际行动的时候了,再不要空喊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抽象口号了。

可以说,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两大方面军:一个方面军是正规的现代化方面军,这是我们正规学制中大、中、小学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面军,还有科研和生产部门的高精尖领域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面军;另一个方面军就是非正规部队这个方面军,这就是流动人口中少年儿童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面军,以及成人教育……等方面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面军。两个方面军都要解决好,要互相配合,一个方面军是解决不了中国现代化的问题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非正规兵团更有群众性、基础性,这里不解决问题,正规兵团也上不去。流动人口中义务教育年龄以上青年的文化教育问题、职业教育问题以及思想教育问题,也是一个重大而迫切的问题,这也是我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注释:

①a 载《人民教育》1996年第6期,见1996年7月7日《光明日报》。

②a 《警场城市“棚户区”蔓延》(1997年1月11日《光明日报》)披露,流动人口中14岁以下儿童约占9.9%,据此推算全国流动人口中7~14岁学龄儿童约为450万人,再加15~16岁少年(姑以同一比例计算)则约为560万人。

①b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4~35页。

①c 1988年4月23日《光明日报》报道:《各地应重视中小学生辍学当童工问题》。

②c 《人民教育》文章中所指的200万学龄儿童中的少年事实上是童工,还未包括不是随父母流入城市的童工,恐怕二者相加,数目庞大。

③c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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