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风险控制论文,策略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银行业全面开放、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活跃的背景下,理财业务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稳定了基础客户群,加快了银行创新与综合化经营的步伐,成为银行实现发展战略调整的重要手段。但是,商业银行近期在办理理财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规避监管规则和不当操作等行为。具体而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理财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受限制的风险
在近期房地产行业资金链普遍紧绷的背景下,通过理财产品间接融通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现象“应运而生”。某银行2008年4月发行了一款半年期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的平台投资于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票收益权(主要包括派发的红利、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等)。在约定期限内,甲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按年化溢价率15.2%对信托计划进行回购,用回购资金兑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此外,乙公司提供相应的甲公司股票进行质押担保。
该行提供给投资者的产品说明书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理财产品报告只是说明理财资金投资于甲公司股票收益权。从这种云遮雾罩的描述中,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者都无从知道乙公司如何使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资金实际用途对他们而言如同“黑箱”,无法通过银行披露的信息了解资金的真实用途并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进行分析判断。不过,由于甲公司是上市公司,有心人可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甲、乙两家公司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和土地储备较多,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甲公司通过配股筹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但是,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不可能知道发行该理财产品的起因是乙公司参加配股有数亿资金缺口。发行该理财产品的目的是为乙公司筹集配股资金,理财资金划入乙公司后,先是用于配股,最后汇同全部配股资金投入了房地产开发。
通过抽丝剥茧的分析,我们可以勾勒出投资者、融资方和银行在这笔理财业务中取得的收益和面临的风险。
首先,对作为资金所有人和风险承担者的投资者而言,如果顺利收回本息,将获得10%的年收益率,这在经济低迷、金融动荡的2008年是不错的收益。但是,风险总是与收益相生相伴,高收益也往往意味着高风险。投资者主要面临以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即如果乙公司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可能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虽然甲、乙公司都有一定实力,但近期房地产市场低迷,开发商资金紧张现象日渐突出,乙公司对该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能否达到约定溢价率并按时足额回购信托计划存在不确定性。二是市场风险。当乙公司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回购义务时,兑付该理财产品的第二资金来源为处置质押的甲公司股票。不排除由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甲公司股价跌至预计价格以下的可能。三是流动性风险。该产品在投资期内全封闭,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但如果出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该行可将期限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投资者出现流动性需求,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其次,对银行而言,除收取4.2%的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外,乙公司将向该行支付年化费率高达9.8%的投资顾问费。三项合计,在不占用任何自有资金的情况下,该行将得到高达14%的中间业务收入。该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声誉风险,虽然该项业务只会影响客户资金安全,不会对该行的资金造成影响,但如果不能按约定条款兑付本金和收益,将对该行带来声誉风险,甚至可能影响后续理财产品的销售。
再次,对于融资方而言,其收益是在火烧眉毛的情况下及时筹集了一笔资金,风险是筹资成本高达25%(银行14%+投资者10%+信托公司1%)。融资成本的不断上升,将增加房地产企业的金融风险。如果开发商以20%以上的融资成本换取的资金只是为了解决短期问题的过桥借款,还勉强能够承受,但如果指望通过如此之高的成本解决整个项目或者企业的融资问题,肯定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威胁,最终也会影响到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而银行凭借其研发、销售、客户和信息资源,在议价和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实现了常人难以企及的高收益低风险。但是,银行如果在房地产企业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以高额资金成本为条件向其提供融资服务,无异于涸泽而渔,也不利于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理财业务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商业银行利用理财业务逃避规章制度、行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限制。例如,受到信贷政策和行业政策的限制,房地产企业近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然而,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的用途尚无限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泛泛地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上述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确实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但是,在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和配股等“中间衍生物”中兜了几个圈子后,我们发现,理财资金最终被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就是说,银行将房地产贷款做成理财产品卖给投资者,理财业务成为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新来源,逃避宏观调控和监管要求,实质上没有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风险仍然留存在金融系统中。而且,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的周期较长,如果这种利用理财产品融通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现象滚动发展下去,一旦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或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接到最后一棒的投资者将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下。除理财资金用途不受限之外,理财资金来源也没有限制,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用财政预算资金、教育资金和医疗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并不鲜见。应该说,理财资金来源和用途不受限制是目前理财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此外,目前监管部门仅制定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制度办法,法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无章可循状态。因此,建议监管当局尽快制定和修订法人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章制度,对理财资金的实际来源和用途进行限定和政策导向。
二、未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分开管理的风险
某银行发行了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的超短期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金融产品。为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和灵活性,该理财产品提供T+0的赎回方式,也就是说,客户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避免了流动性风险。但是,如果银行预留充足的资金保证客户赎回,则会影响投资收益;如果充分运用理财资金获取高收益,又可能会违背随时赎回的承诺。为了既充分运用理财资金又保证赎回,该行在赎回额超过理财账户资金余额的情况下,用自有资金垫付赎回资金,最高垫付时间长达7天,相当于为了保护理财客户的利益而侵占了存款客户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应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严格区分自营业务和代客资产管理业务,搭建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之间的防火墙,实现风险的有效隔离。对于无视监管部门要求,混用自营业务和理财业务资金、人员和账户的银行,要严肃查处,以免屡禁不止。
三、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
银行理财业务将直接融资渠道扩展、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资产证券化、本外币衍生产品开发等领域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具备了混业经营的特征,从而成功规避了各自为政的监管规则。理财业务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形成了挑战。在货币政策方面,现在很多商业银行把贷款打包成理财产品卖给客户,反映为贷款减少,使信贷规模的统计失真,也规避了央行对信贷规模的窗口指导。目前理财市场上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质上和表内存款差异不大,但央行调节流动性的存款准备金工具不能应用在这类产品上,缩小了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效应范围。理财产品对存款和贷款两方面的影响也造成存贷比的制约效应减弱。理财产品把银行的表内业务转移到表外,形成了整个金融业的表内业务,对整个银行业或金融业的资产负债表都产生了影响。如果央行不能准确掌握银行业或金融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将难以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的理财市场有很多机构参与,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公司的投联产品等。每个理财产品的外形和结构虽然不尽相同,但法律关系是一致的,都体现了一种信托关系,从本质上讲是同类产品。但是,分业监管造成不同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对这些理财产品进行监管。而且,理财业务把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信托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子市场联系在一起,迫切需要各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不留监管真空。监管部门要尽快对各种市场主体开展理财业务的经验教训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价,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设计统一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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