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与危害性的法学思考
——兼对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分析
曹 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 近年来国内某些互联网平台滥用其相对于上下游企业与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他们从事以“二选一”为代表的强制不兼容行为。这些行为有其深层次的成因,需要从市场势力、网络外部性、资产专用性与不完全契约、平台经济与双边市场、依赖性等多重视角加以细致梳理。这些行为对包括相关互联网企业与终端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合法权益、行业发展以及包括公平竞争秩序与社会整体福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等均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对其施以必要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为了更全面、明晰地认识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有必要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加以总结归纳:其大致可分为综合类和单一类两类,而单一类案例可根据其表观样态具体分为多个子类。上述解析为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判定与法律规制提供了坚实的学理支撑。
[关键词] 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危害性;典型案例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相应地,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新型反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特别是近年来,某些互联网平台滥用其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优势,实施了以“二选一”为代表的强制不兼容行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相关规制部门对此却一筹莫展。遗憾的是,当下国内学界对此类行为体系化的研究还较少,可供立法和实务部门借鉴参考的对策建议也较少。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以从中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遏制该行为频繁发生的态势。鉴于此,笔者拟先对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成因与危害性进行多维度的理论探析,进而对国内相关典型案例加以总结归纳,一方面希望对这类行为有更全面的认识和更准确的定性,以期日后规制时能有的放矢;另一方面也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对其施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一、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的理论分析
所谓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在互联网领域,优势主体为达到其打击竞争对手或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目的,通过以强制不兼容为代表和主要途径的行为方式,不合理地利用其对依赖主体的相对优势地位,并已造成或很可能造成损害依赖主体合法权益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后果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频繁爆发且愈演愈烈并非某种偶然现象,这是其内在规律与必然性的集中体现。下面笔者分别运用多种理论对该行为的主要成因略加梳理,并就此展开分析探讨。
(一)自水床效应与市场势力理论视角的成因分析
尽管受到市场效率等理论的有力挑战,但市场势力理论仍不失为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作出较合理解释的有力分析工具。该理论所对应的市场势力可进一步分为卖方势力与买方势力,而具有双边市场特质的互联网平台往往兼具卖方势力与买方势力的双重角色。具体运用到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分析框架中,那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其入驻商家/增值服务开发商等处于供给侧的客户而言,通常是广义上的买方,而对终端消费者而言,则处于广义上的卖方地位;若其针对这两侧客户均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则其对其入驻商家等处于供给侧的客户即具有广义上的买方势力,而对终端消费者则具有广义上的卖方势力。鉴于买方势力则相对更少见些[注] 尽管随着消费社会的到来与消费文化的普及,买方市场及其势力在现实生活中将越来越普遍,甚至有学者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买方市场将超过甚至逐步取代卖方市场成为主流的市场类型。但在经典的经济学著述中,学者们仍倾向于将卖方市场及其势力作为分析的标准模型。 ,笔者将关注与探讨的重心放在买方势力上,对卖方势力的分析可仿照此分析路径类推。买方势力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自然受到不少经济学家的关注,其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果,亦可进一步细分为买方势力的正效应与负效应,由于其正效应如中和并抗衡原有的卖方势力、在一定程度上能提升消费者剩余等[注] 因此买方势力就其正效应而言,又被学界称为抗衡势力。 ,均易被广大民众观察到,故并非本节论述重点;而其负效应在学理上被称为水床效应[注] 所谓水床效应,是指作为需求方的大型企业倚仗其买方势力,从其供应方处获取低价或折扣优惠等较大实惠,这迫使其供应方为了弥补其利润损失,而提高供应方和与需求方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其他企业交易的价格,进而使后者经济条件恶化,甚至可能逐步退出市场。 ,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密切相关,因而才是本文真正的论述重点。
短期来看,需求方持续拥有买方势力可带来上述正效应,但长此以往,水床效应可能会迫使与具有买方势力的需求方处于同一经济环节的其他企业逐渐退出市场,进而滑向双边垄断的纵向市场结构,这对该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无疑是弊大于利的。经济学家们的上述研究得到实证数据的充分支持,故笔者认为,它可具体应用于对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分析中,进而可解释现实的强制不兼容行为中一些看似很费解的经济现象。
以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为例,面对天猫要求其入驻商家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后,许多同时入驻京东的商家在京东平台的店面上不得不作出自行调高价格的举措,甚至个别售价远超市场售价,与天猫平台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差距可达3倍之多。尽管京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违背承诺者对其因此受损的顾客进行价差赔偿,但由于那些入驻商家在天猫的诱导下,认为背信于京东顾客的收益远高于其因守信所可能获得的收益,故京东的“止血”措施收效甚微。许多民众乃至部分业界人士不明就里地认定京东及其入驻商家违约、不讲诚信、存在价格虚高乃至欺诈等行为,从而对京东等电商平台倍加指摘。
(2)通过比较关键词与关键词之间连线的粗细程度,可以发现,创客教育与创客课程之间的连线是最粗的,说明创客教育的实施与创客课程的开发密切相关。早期创客教育处于一种较零散的状态,随着创客教育的深入发展,以课程为载体的创客教育模式逐渐成为现实需要,创客课程的设计与研究也成为近年来创客教育研究的核心话题[9]。
但若依前述理论观之,则可看出,那些入驻商家提价确实有其难言的苦衷,他们这样做乃是为弥补其利润损失、获得天猫等优势主体在待遇上的奖励或避免压货等,从而造成作为平台的京东承担兜底责任,进而导致顾客及其流量逐渐减少等一连串后果,形成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将会使京东的信誉与经济实力大打折扣。京东这样的大型电商平台尚且招架不住来自天猫的“底线竞争”的凌厉攻势,遑论那些中小型电商平台。整体而言,这种负效应短期内对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损害不算很大,但对其他中小型电商平台,则杀伤力极强甚至是致命的,使之成为被殃及的“池鱼”。即便对京东这样的大型平台而言,这种恶性竞争状况久而久之,其自身也将难以承受,从而很可能滑向最坏的后果,即京东等电商平台逐渐退出市场,天猫得以获得其梦寐以求的垄断地位和超额收益,最终此类行为短期的正效应将被其长期的负效应所覆盖。
(二)自正反馈、冒尖、转换成本及锁定诸效应与网络外部性理论视角的成因分析
鉴于网络外部性理论与正反馈、冒尖、转换成本、锁定等诸效应存在天然的紧密联系,构成一条紧凑而严密的因果链,且共同作用于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的形成,故笔者将其合于一处,逐一进行讨论。
由于现代竞争法已实现其终极保护目标自其保护的主体向其保护客体的成功转型,故我们要把握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存在的危害性,还需从该行为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的破坏这一视角加以探究。
其次,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会进一步引发正反馈、冒尖、转换成本、锁定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详言之,即使用某平台产品的用户数目越多,该平台对其他用户产生越大的吸引力,形成正反馈机制,进而正反馈通过马太效应及经累积形成的赢者通吃效应,导致冒尖现象出现,而因上述用户的转换成本较高,易被锁定于原有技术或产品上[注] 拥有优势产品的企业甚至会采用各种手段强化其锁定效应,提高其用户的转换成本,以避免他们转投其他更优的产品;该企业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增值服务端适度提高该产品价格,以图谋取更丰厚的收益。由此对以价格变化为分析重点的SSNIP测试构成有力挑战。 ,由此导致更优的同类技术或产品,甚或该市场的新进入者愈发难以吸引并获取新用户,故原有技术或产品很可能因此大获全胜。且在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若某些偶然因素致使更多用户择取某些次优技术或产品,由于上述效应共同作用,很可能迫使更优的同类技术或产品因此退出该市场,最终甚至可能形成垄断市场格局。这对解释双边条件下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的形成与巩固机制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自资产专用性与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的成因分析
资产专用性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对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的形成与巩固机制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参照《肺结核中医证候规律的临床研究》[7]:临床控制: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证候积分减少>95%;显效:临床症状、体征明显改善,证候积分减少>70%;有效:临床症状、体征均有好转,证候积分减少>30%;无效:临床症状、体征无明显改善,甚或加重,症候积分减少<30%;分别于治疗前、治疗后每月复查。
首先,可根据纵向交易合同的具体特性,将该合同关系分为偶然、零星的交易合同关系与长期、持久的交易合同关系两类,后者又被学界称为关系型/不完全契约关系。两者在交易成本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而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即往往存在于后一种情形中,故下面以不完全契约为考察重点。在此类法律关系中,交易相对人基于对未来长期交易关系的期许,为节约交易成本或赢取对方信任,将其通常具有高度专用性的一定资产投入该交易中,以利于提升整体效率。但因此类投资往往具有高度专用性,故当面对优势主体一方存在违约之虞时,该投资即转化为沉没成本,而大量沉没成本积聚起来,则会导致上述锁定效应,即从事上述专用性投资的交易主体被锁定于该交易关系中难以脱身,进而使其转变为依赖主体。在此类合同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及前述锁定效应等因素的作用下,优势主体便会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及不完全契约的上述特性,向依赖主体“敲竹杠”并迫使其就范,从而最终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损。
(四)自平台经济与双边市场理论视角的成因分析
双边市场理论作为一项较年轻的理论,尽管侯利阳等学者指出其存在诸多缺陷[1],西方学者对其核心概念即双边市场的界定也宽窄不一,该理论还面临着双边市场与单边市场等其他相邻概念的关系问题等多重挑战,在适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规制理论时,也无需严格界定相关市场及某企业在其中的具体份额,但鉴于相对优势地位中的优势主体往往具有作为双边平台的诸多特质,双边市场理论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平台经济理论[注] 陈永伟等学者认为,平台的范畴应略宽于双边市场的范围,即后者是前者的真子集,亦即除双边平台外,尚有少数单边平台存在。但在通常语境下平台应与双边市场大致同义,因此,双边市场及其理论与平台及其经济理论具有高度相关性。本文提到的平台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双边市场。参见陈永伟:《平台经济学:一份个人学习笔记》,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9-07/101141763.html,2017年9月7日。 ,仍不失为解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相关作用机制有力的分析工具。
通常构成双边市场须满足三大要件:一是必须存在两组或两组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群体;二是这几个群体间存在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联系或协调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三是存在一个把某一组群体为其他另一组群体创造的外部性内部化所必需的平台。据此学界还认为,相较于单边市场等相邻范畴而言,双边市场具备了如下三项具有高度普适性的特性:一是双边平台的各边用户对彼此间通过该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了相互依赖与互补性;二是该平台的各边用户间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三是该平台对不同用户群体的价格结构具有非对称性。而此类双边市场经不断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形成了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与双边市场理论之所以能有效解释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相关作用机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尽管有用户的多归属行为、市场容量及用户异质性等多种因素相对冲或制衡,但作为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平台,可将其对其各边用户所具有的定价平衡优势及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等其他优势转化为相对优势地位,使不同用户群体对其产生依赖性;二是它可借助上述相对优势地位,通过种种手段进一步增强其对依赖主体的锁定效应,并伺机向依赖主体“敲竹杠”;同时通过跨域经营与赢者通吃等手段,进一步扩张其市场,巩固其对依赖主体的相对优势地位。
(五)自依赖性理论视角的成因分析
尽管公平与效率这对范畴向来都是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具体情境下,由于种种原因,它们间往往具有微妙的紧张甚至抵牾关系,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因而需要在二者间认真权衡和拿捏,以在二者间实现张弛有度和动态均衡。同时,鉴于创新在互联网领域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或推动作用,且其未必能为效率与公平等范畴所完全涵盖,因此,笔者在检视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对我国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与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时,除公平与效率外,也将创新独立出来,作为第三重考察维度。
笔者认为,较为科学的分析方法应兼采徐士英、袁嘉等学者的研究思路[注] 参见徐士英,唐茂军:《滥用相对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3期,第39-41页;袁嘉:《德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规制研究》,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第125-127页。 ,并作适当精简和综合,即以Pedamon的供求关系倾斜分析法为主,辅之以Williamson的专用性投资分析法及袁嘉源自德国法的依赖性分析方法,力求不重不漏,避免杂糅和歧义,并对依赖性认定要件等予以严格限定,以防具体适用时被不恰当地泛化或滥用。
没多久,市里要建一个新电厂,公开招工人。李红怂恿齐海峰和她一起考:“这可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难道你要在菜站当一辈子临时工?万一哪天菜站解散了怎么办?”
首先,在适用时不应拘泥于对优势主体具体是处于买方还是卖方一侧的考量。其次,可将依赖主体对优势主体的依赖性细分为对名牌产品的依赖性、因物资短缺的依赖性、因主体间长期契约/合作形成的依赖性、对优势购买力量的依赖性、对有利店址和商业圈或特定时段的依赖性、对关键设施或特定用途资产的依赖性、对人力资本的依赖性、其他依赖性等8类。再次,依赖性的判定标准可依循由法国学者Pedamon等首先提出并在法德等国盛行的逐层递进分析法,即以依赖主体欠缺足够且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为评判准绳,其具体可细化为三个循序渐进的步骤:(依赖主体缺乏)选择的可能性、足够/充分性与合理性等三个依次深入的步骤,后一步骤的启动均以前一条件的成就为前提,但具体每步的满足条件均需严格限定。
我们看到,在实际的科学活动中或者理论探索过程中,对计算的解读已经不再局限图灵计算,图灵计算只不过是对计算的一种狭义的解读,而这种狭义性决定了图灵计算的局限性。这一切都源自于图灵计算,也就是对计算的狭义定义。
总体而言,由于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副作用及饱受各界批评的社会观感,加之各方间利益博弈极为复杂与国内相关规制部门可通过约谈各方等方式强力介入,这种极端的强制不兼容形式通常持续时间较短。
二、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危害性分析
尽管很多国内学者基于规模经济等理由,为我国互联网中以“二选一”为代表而广泛存在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合理性辩护,但即便是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最坚定的支持者,也不得不承认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存在多种弊害。笔者认为,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确存在多方面严重的危害,这决定了对该行为确有施予法律规制的必要。
(一)侵害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及阻滞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对优势主体以外的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乃至整个产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均可带来严重损害,有时该行为甚至会对优势主体本身的部分利益带来短期内的损害。由于其讨论颇为复杂,笔者遂从定性方面对此略作分析。
其次,这些强制不兼容行为具有互联网中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具备的打击和排斥竞争对手、剥削与之相对应的依赖主体并由此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效果,从而会固化相关领域的市场竞争,抑制其竞争活力,同时其还会进一步筑高该领域的市场进入壁垒,因其往往具有跨域经营的传导效应,使得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趋于恶化。
其次,实务中此类损害往往体现为一些可量化或不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如在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中,许多被迫“二选一”的入驻商家在饱受商誉失信指责的同时,还蒙受因切断与优势主体以外的多个平台连通而带来的往往不可逆的商机方面的损失,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故这对整个电商领域长远发展的影响显然是弊远甚于利的;又如在360和QQ“二选一”之争中,因为某方的“二选一”行为,部分用户很可能会放弃使用其中一种软件平台,由此会给该平台的增值服务开发商带来较严重的经济损失,这对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二)减损互联网终端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样也可能成为依赖主体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其相对应的优势主体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时,也往往会受到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常可体现在企业提供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多样性等多重维度。互联网平台作为优势主体的强制不兼容行为,无论其表现为何种具体样态,表观上貌似赋予依赖主体以相当程度的选择权,实则已变相限制了依赖主体的选择权,进而降低消费者福利,这可从该行为的形式和后果层面作进一步分析。
首先,形式上若被直接要求不兼容的对象为该平台的终端消费者时,则其所受损害是直接而即时的;若被直接要求不兼容的对象为该平台的上下游企业时,则使得该上下游企业的多归属行为受到严重限制,由此致使其消费者基于需求等考量,在选择机会、范围、内容乃至选择权等方面,均同时受到间接限制,并通过破坏不同平台同时使用所产生的协同效率,降低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
其次,在后果层面,无论其具体表现为哪种行为,也无论作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双方彼此是处于跨域还是同业状态,其后果都使相关消费者选择权受限,但又有细微不同:若该消费者在该细分领域处于单归属状态,且在强制不兼容行为中被拒斥的一方恰恰是其所接入的平台,则对其来说,损失相当严重,其要么完全弃用该领域的产品,要么转向并重新学习使用其他平台的同类产品,由此需要相当高的学习成本;若该消费者在该细分领域处于多归属状态,设其原先接入同类平台数为n,且在强制不兼容行为中被拒斥的一方恰恰是其所接入上述n个平台之一,则其损失相对而言稍小些,即其此后可接入的同类平台数减为n-1个,但其在相关产品的多样性上,也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特别是在被拒斥的产品在该细分市场中,各项指标均名列前茅且对消费者吸引力很强时。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减损了作为终端用户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此,即便有诸多抗辩理由存在,也难以阻却对该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这……”海力还算冷静,马上拔通了急救中心的电话,中心告诉他,他们已经接到求救电话派车去抢救了。他这才对客人打了个招呼致了歉,交待副总经理陪客,自己拉着竹韵出了酒楼,开车朝医院飞驰而去……
(三)破坏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得对网络外部性及其相邻概念作简要分析,以免后文出现理解上的混乱。笔者并不赞同国内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应以该效应能否内部化为标准,对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作严格区分,并基于此,引入Lapo Filistrucchi等外国学者将双边市场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等观点。网络外部性通常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但与本文论题最密切相关的,乃是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这一分法,特别是其中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这一概念。其又被称为交叉网络外部性,依据通说是指两不同用户群间的外部性,即若双边平台一侧用户数目增多,会造成另一侧用户使用该平台时的效用或价值发生相应变化(通常是提高),反之亦然,这是双边市场中广泛存在的网络外部性形态,且往往表现为正外部性。互联网平台作为典型的双边市场,针对平台两翼的客户而言,通常即具有此类网络外部性。
首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来看,即便互联网中形态各异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该行为也违反了正常的商业道德,背离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竞争与交易秩序的价值取向,且无论在手段还是目的上,均具有抑制竞争的明显不合理性。从长远来看,其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弊远大于利的。
首先,因优势主体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使得优势主体的同业竞争对手陷入其上下游企业、消费者等客户不断减少的恶性循环中,进而使得更多相关上下游企业、消费者“背叛”原先接入的平台,转而流向优势主体甚至形成新的依赖关系,这自然造成上述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减损。而优势主体可通过其数据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限制其上下游企业的多方面选择权、强化其对依赖主体锁定效应等诸多手段,巩固其优势地位,或伺机向其上下游企业等依赖主体“敲竹杠”,以榨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高度依赖而难以转向的情况下,这些依赖主体不得不接受这些滥用行为,并承受由此造成的合法权益减损等后果。这对该细分领域中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产业结构固化、恶性竞争加剧、扼杀创新动力与效率低下等不良影响。同时,优势主体还可能借助其优势地位扩张其市场份额,或通过提升依赖主体对其的转换成本,进一步筑高该市场的进入壁垒,这对其现存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均是极为不利的。
此处所称的单一类案例,其实就是与上文综合类案例相对而言表现形式较单一[注] 相关主体间仅存在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或优势主体实施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与其从事的其他反竞争行为作出较为明确的区分。 的一类案例。因其表现样态相对较纯粹单一,故而可从直观上作简单区分,并分别举隅加以说明。在我国此类案件较为普遍,笔者根据其在表观上的差异,粗略分为以下四类。
明代阿什哈达附近的长白山区森林茂密,雨量充沛,松花江水滨阿什哈达峭崖滚滚而逝。在今朱雀山一带崇山峻岭的上游砍伐松木可就近放排江中顺流而下,至今阿什哈达山口捞取靠岸。船厂位置极有可能在崖下对岸地势平坦的江畔,这里既可临水造船,又可屯兵积木,便于就地取材,占有水利和木材的优越条件。
(四)妨碍社会整体福利提升与经济健康发展
国内学界普遍认为,依赖性已成为认定相对优势地位时至关重要的评判标准,由此发展起来的依赖性理论,则为相对优势地位及其滥用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解释,并逐渐与其他较成熟的相关理论交汇融合。前述诸多学者对依赖性的系统研究,为源自西方的依赖性理论的本土化作出了开拓性贡献,但他们尚存在将来自不同法域学者的观点或立法例简单杂糅在一起、理论多有交叉重复之处等软肋。尽管郭学兰等学者对依赖关系从多重维度作了精细探讨及进一步分类[2],笔者认为该观点颇有见地,但其划分仍未切中其要害,故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尽管互联网中优势主体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并非垄断行为,但仍会在相当程度上阻碍该领域的技术创新,而这恰恰与互联网产业鼓励创新的特质背道而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会扑灭优势主体自身的创新热情,扼杀其创新动力,很可能使该领域固化;二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会扼杀优势主体的竞争对手的创新意愿。
其次,互联网中优势主体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会降低该领域的经济效率,特别是其中的资源配置与利用效率,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势主体的强制不兼容行为会阻断其产品价格在资源配置时的有效调节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进而降低该细分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对该领域竞争机制造成的实质损害不可低估;二是优势主体的强制不兼容行为使之无需经历激烈竞争,即可轻易攫取到高于同业竞争对手的丰厚利润,从而使其偏安于现状,丧失技术创新或改进经营管理方式的进取心,这很可能导致该优势主体内部的资源配置效率显著降低,使其成本最小化与利润最大化等经营目标难以达致。
再次,互联网中优势主体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会显著提升该领域的交易成本,这不但包括交易相对方或依赖主体的搜寻、信息、议价、决策、监督和维权等多种传统管理和交易成本,而且还包括学习、关系、机会和风险等多项转移成本,其往往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显然是不经济的。故无论从公平、效率还是创新维度来看,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对我国社会与经济健康发展都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三、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近几年媒体报道和亲身实地了解,笔者认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在我国互联网领域是普遍存在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很多细分的互联网产业链中都存在此类行为。因某些规制部门规制不得力与部分媒体的不恰当宣传,致使该行为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在近期集中、频繁地爆发,这种状况值得我们反思。整体而言,依据下述案例是否与其他互联网中新型反竞争行为相伴而生,这些案例大致可分为综合类和单一类案例两类,而单一类案例又可根据其表现样态作具体划分。鉴于这些案例数目实在太多,笔者在每类案例中各撷取一至两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例证加以探讨。
经过多次调试和优化,测试结果显示,频率源输出中心频率为24.125 GHz时,其相位噪声可达-87.1 dBc/Hz@1 kHz,如图6所示。
(一)综合类案例
所谓综合类案例,简言之,就是互联网中的优势主体在从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同时,还同时作出其他新型反竞争行为的一类案例。此类案例由于行为具有复合性与共生性,故其影响通常较为深远,甚至广为民众所熟知。在我国此类案件主要包括360和QQ“二选一”之争、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
1. 360和QQ“二选一”之争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年和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水利部的有力指导下,全市各级水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优化治水思路、提升水务能级,以更高的标准,全力做好申城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四篇大文章,以防汛、供水、水环境、改革四个提升,为美丽中国梦和水润大上海作出新贡献!
一体化模型还包括了地图出版的内容,因此,这要求该数据模型不仅要具备CAD软件灵活的图形数据组织能力,同时还要兼具GIS软件强大的地理信息管理能力。出于对地图出版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双重考虑,数字地图制图系统同时采用了2种分层模式。尽管这2种分层模是同一地图数据,但却是2个完全不同的索引方式。为了满足人们对阅读传统纸质地图的视觉习惯,制图系统通过出版分层的组织来对地图符号的压盖顺序加以控制,地理分层则仅为生成地理信息时的一种索引机制,但并不会对要素的压盖和压印关系造成影响。2种分层模式之间“视口互换”的实现需通过简单的界面转换。
尽管3Q大战早已家喻户晓,但为保持行文的一致性,有必要对其中堪称经典的两平台“二选一”之争[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三终字第4号)。 案情略作介绍:2010年11月初,为反击奇虎公司对QQ软件“偷窥用户隐私”的“不实指控”,为了对冲奇虎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和360扣扣保镖给QQ软件“正常运行”所造成的冲击,腾讯公司在QQ软件的主界面中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确宣示“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同时也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了QQ用户通过360浏览器对QQ空间的访问,从而凭恃QQ软件作为当时国内第一大客户端软件的优势地位,暗中诱导QQ用户卸载360软件,即为典型的“二选一”行为;加之腾讯公司还存在强制安装/搭售QQ电脑管家软件等其他反竞争行为,故其行为显得颇为露骨,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这场“二选一”闹剧虽在工信部行政手段的强力干预下被制止,未给广大用户造成直接损失,但其强制不兼容力度之强、潜在的危害后果之巨仍令人后怕。随后腾讯与奇虎互将对方诉至公堂,其中有关“二选一”之争的诉讼经广东省高院一审、最高法二审,以原告奇虎公司败诉告终。尽管两级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的阐释迥然有别,但最终都不支持原告奇虎公司认为的被告腾讯公司具有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求。此案因波及面较广而为大众所熟稔,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对后来诸多同类判决产生了垂范作用。
尽管该闹剧在外力干预下未付诸实施,并未产生更为严重的直接后果,但据腾讯公司当时所称要强行停止运行QQ软件这一说辞来看,假如腾讯公司得逞,该案例将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中性质最为恶劣的一起,对后来相关领域的效尤者具有显著的标杆意义。尽管腾讯公司声称,此举是出于对奇虎公司先行行为被迫自卫的因应措施,且两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进行了详尽的说理:由于对QQ软件这种免费产品很难通过SSNIP测试等传统方法界定其相关市场并测算其份额,加之司法机关更倾向于保护这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从而判定被告并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而认定上述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遂不予惩处。此判决既出,坊间哗然,因为这不但为腾讯公司日后在互联网领域横行无阻提供了极大便利,也成为其他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竞相效仿腾讯公司上述行径的发端。
2.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
设有6辆集装箱拖车同时工作,每辆承载量为4 TEU;船舶最大承载量为200 TEU,平均日租费为7 500元.以此为背景,水上“巴士”与集装箱拖车运输的成本价值量之差如图4所示.
近年来颇受各界瞩目的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不但以案情复杂一波三折(从价格战升级为口水战)、具有周期性和阶段性等特点著称,而且其中双方某些行径的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360和QQ“二选一”之争。相关案情[注] 尽管该纠纷在坊间影响很大,但至今双方都未曾将此纠纷上升至诉讼层面(有学者怀疑他们进行舆论造势甚或“碰瓷营销”);而行政执法方面的“进展”也仅有浙江省工商局或出于保护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考量,对其已受理的2015年光棍节期间京东举报阿里“二选一”一事,刻意通过拖延战术,使之长期无法进入实质性处理阶段,至今两年有余仍无下文。 概要如下:据国内多家主流媒体报道,近几年每逢6.18或双11等国内大型网购节期间,京东和天猫在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夺入驻商家、拉拢潜在消费者、攫取经济利益等方面都不遗余力。除去一些与“二选一”并存但并非其直接表现形式的反竞争行为(如“碰瓷”或商业诋毁、因低于成本价销售而炮制的“黄牛订单”等),据笔者不完全统计,双方所采取的“二选一”及其直接附随行为竟有十余种之多,而且其影响和破坏力正从上下游企业(入驻商家端)向终端消费者(客户端)蔓延,加之相关规制部门管控乏力,此类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一直倍受广大消费者和处于夹缝中的入驻商家诟病。综合上述报道,笔者将双方所采取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简单归纳为如下几大类:一是诱导类行为,以部分有明显倾向性的入驻商家和天猫以天猫小二名义发布的公告为最典型,即在网购节前后,电商平台依恃其相对于入驻商家的相对优势地位,通过物质鼓励或“导正”等方式,诱使入驻商家采取有利于本方的行动;二是强制(较温和)类行为,即在网购节前后,电商平台依恃其相对于入驻商家的相对优势地位,通过相对温和的命令或“处罚”等方式,诱使入驻商家采取有利于本方的行动,如要求在双方打口水战时公开为某方站队,实行最惠国待遇条款,提出不得提价等要求,对“不听话”入驻商家采取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差别待遇等处罚措施;三是强制(较激烈)类行为,如强制入驻商家及其品牌商品参加某一方举办的大促活动或强行锁死其后台,无正当理由将某一入驻商家全部商品从本平台下架或要求某一入驻对方的商家从对方平台完全撤店,全平台屏蔽“不听话”的入驻商家等具体表现样态,其性质最为恶劣[注] 其实三者仅在强迫力度上存在轻重差异,实则彼此间界限并不明晰,且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这些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每年都在电商领域多次重演,且有逐年升级、更趋隐蔽之势,加之相关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对该行为的规制一筹莫展,让作为依赖主体的入驻商家和终端消费者深感无奈。
尽管上述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强弱之分,但作为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它们都是电商平台间进行“底线竞争”的低劣手段,共同(直接)损害了同业竞争对手及入驻商家的合法权益,进而(间接)波及终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信赖利益等合法权益,并最终损害了全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它们的本质区别很小。双方这种让人唾弃的“泥巴战术”年复一年、周而复始,并将唯品会与苏宁易购等其他电商平台也扯入其中,给整个电商行业乃至社会整体福利均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损害。从体量来看,甚至可以说该行为社会影响之深远、恶劣,并不逊色于前述“昙花一现”的360和QQ“二选一”之争。
(二)单一类案例
再次,优势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并通过“敲竹杠”等方式对其加以滥用外,还往往通过强化其对依赖主体的锁定效应等多种手段,将其相对优势地位加以巩固和扩展,企图通过相关效应进一步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以达到进一步排除、限制竞争并攫取更丰厚的经济利益等目的,这样将对我国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更严重的破坏。
1.多去一类案例:360与百度强制不兼容之争
在互联网领域的强制不兼容行为中,与平素常见的“二选一”行为相对应的还有在特定领域出现的多去一行为,其中最典型者莫过于360与百度强制不兼容之争。360与百度在robots协议、恶意插标和流量劫持、恶意拦截和篡改浏览器主页等诸多领域,虽有过数次正面交锋,而相关行为貌似均与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互联网中强制不兼容行为相去甚远,但其实两平台间也曾发生过强制不兼容行为,只不过变成了多去一,受众范围较小,且未上升至诉讼层面,故不为广大民众所熟悉。据《北京商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3],百度为其推广客户专门设计了一套客户管理系统,但若欲通过360浏览器登录该系统时,则会通过强制安装安全控件(否则压根无法登录该系统)等形式,弹窗提示“推荐”五款浏览器(不含360浏览器)用以登录该系统,而将360浏览器排除在外,事实上拒绝了360浏览器及其使用者的访问。尽管嗣后360和百度为此隔空进行了一番激烈的口水战,后续结果相关媒体并未跟进报道,但确定无疑的是,使用360浏览器的百度推广客户是该冲突的主要受害者。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多去一行为,即从若干种选项中排除出一个或多个选项(无论是通过明示还是默示)行为,其实质仍是广义上的强制不兼容行为,可视为“二选一”行为的衍生变体。尽管有不少业内人士以受众(百度推广客户)范围较小、为客户安全着想等为由为百度辩护,但其实这仍属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范畴,因为针对每个百度推广客户而言,百度都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地位,并凭恃此地位要求其推广客户不得使用360浏览器等“不受待见”的浏览器,且上述抗辩理由并不充分,符合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诸要件。因而其属于“二选一”之外的另一种互联网中较典型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
2.封杀/拦截类案例:微信对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等非腾讯系音乐平台的屏蔽行为
据国内媒体报道,与上述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中较激烈的强制不兼容行为相仿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最近几年在国内屡屡发生,如微信与淘宝、支付宝等阿里系APP曾相互屏蔽对方、微信为一己(QQ音乐等腾讯系音乐平台)私利屏蔽网易云音乐和虾米音乐等非腾讯系网络音乐平台、作为应用分发服务软件的百度手机助手与豌豆荚间相互屏蔽等,均在业界产生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其通常表现为屏蔽(全面封杀或拦截)、下架等典型形式。
以微信屏蔽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等非腾讯系音乐平台为例,据《北京晨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几年前在腾讯完成对海洋音乐的收购前,尽管拥有网络音乐市场四成左右的用户渗透率,但腾讯公司仍不知足,通过屏蔽阿里系的天天动听和虾米音乐及网易云音乐面向微信的分享接口,从而使这些网络音乐平台用户无法将来自该平台的音乐分享到微信中去,进而通过微信极强的用户粘性,迫使阿里系、网易云音乐等非腾讯系音乐平台的很多用户转而使用QQ音乐,加之在网络音乐领域大多数用户都是单归属的,该行为在打击同业竞争对手并从对手处挖走不少用户的同时,也借此攫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可谓“一石数鸟”。尽管它们在国家版权局的积极斡旋下最终达成和解,恢复了微信与这些音乐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但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仍显得较为恶劣[4]。
由此可知,依赖性的范畴略小于前述锁定效应中各方间关系所对应的范畴,但在实务中依赖性往往异化为互联网平台对其各边客户所产生的粘性,对此相关规制部门应予以足够重视。
3.诱导/威胁类案例:滴滴出行对同时使用美团打车和嘀嗒拼车等软件司机的威胁行为
据国内媒体报道,与上述京东和天猫“二选一”之争中较温和的威胁类或诱导类强制不兼容行为相仿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最近几年在国内也频频发生,且随着技术进步,在Android客户端可轻易检测到其他同类软件且所需成本很低,而被相关领域的优势主体广泛采用,成为某些优势主体“要挟”多归属用户进而打击同业竞争对手的有力工具。典型者如滴滴出行对同时使用美团打车或嘀嗒拼车软件司机的威胁行为等案例,又如前文所述的京东要求其入驻商家封杀阿里—苏宁系物流企业,这一复合型案例中也存在着较典型的诱导/威胁类行为[注] 只不过该案实现了线上与线下亦即互联网与传统领域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完美对接”,而且倚仗其相对于入驻商家的优势地位,以“推荐物流名单”等为名行强制不兼容之实,其手段较隐蔽,但仍属于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范畴。此外,该案还兼具切断数据端口等下文所述的数据争夺类案例的若干特征。 。
当时光进展到二十一世纪时,计算机科学这个领域已经拥有了非常广阔的研究领域与众多不同方向的科研人员。而此时,计算机科学在很多方面地发展,已经开始从相反的方向来推动数学的发展。但是,在其中,一个始终没有发生变化的核心主题便是,计算机科学的数学基础,也就是理论计算机科学。
以滴滴出行对同时使用美团打车或嘀嗒拼车等软件司机的威胁行为为例[注] 参见杨林:《滴滴美团,南京鏖战》,微信公众平台“36氪”https://mp.weixin.qq.com/s?_biz=MzI2NDk5NzA0Mw==&mid=2247497827&idx=1&sn=d1e9f169ebb9aec92176ec6c56e355a2&source=41#wechat_redirect,2017年4月12日;罗聪冉:《嘀嗒与滴滴“开怼”:“二选一”还是碰瓷》,《法治周末》2017年12月19日;商西,秦楚乔:《三问嘀嗒呛滴滴:滴滴披露被封号司机行车轨迹,嘀嗒如何接招?》,网易新闻http://news.163.com/18/0126/22/D941RHQI000187VE.html,2018年1月26日。 ,据自媒体36氪报道,为遏制美团打车在南京正式上线后的强劲势头,滴滴出行可谓小动作频频,除了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等渠道劝说出走的司机回归滴滴出行、通过卧底玩突然无理由取消订单的小把戏外,还在APP内警告滴滴司机不得同时接入美团打车软件,甚至派员工作为卧底去“钓鱼”,将经查实存在多归属行为的司机从客户端上下线,这些都还算是较温和的强制不兼容手段。据《法治周末》等媒体的相关报道,在深圳滴滴出行与嘀嗒拼车软件间的关系则更趋紧张:两平台间的第一波纠纷肇始于2017年12月初入网约车市场的嘀嗒拼车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致滴滴出行的一封信》,该信指责深圳滴滴出行通过客服对同时下载使用嘀嗒拼车软件的司机采取二者不得同时上线或兼容,否则封禁其滴滴账号等威胁行为,滴滴出行予以否认,并反称嘀嗒拼车的公开信是博取同情的“碰瓷”行径,最终因二者均未举出具体证据或作进一步说明,该风波遂告一段落。两平台间的第二波纠纷源自2018年1月,由更名后的嘀嗒出行再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滴滴,尔要战可以,但不能这么战!》一文,该文再次指责深圳滴滴出行通过封号“处罚”多归属的司机,在后者卸载嘀嗒APP后又解封的行径,滴滴出行则出示行车轨迹以表清白,并反指嘀嗒出行利用“碰瓷营销”手段不正当竞争,二者亦未就此进一步说明,也未通过举报或起诉维权,由此它们再次陷入真假难辨的“罗生门”中[注] 作为国内网约车行业首屈一指的巨头,滴滴出行平台对其用户所具有的粘性是相当明显的,如果嘀嗒拼车上述指控属实,则滴滴出行此举显然是软硬兼施,即在保留“处罚”多归属用户的最终权力同时,也通过诱导或威胁手段,拉拢这些用户“弃暗投明”,只接入滴滴出行一家网约车平台,该行为妨碍了多归属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竞争对手正当合法的收益权,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
总体而言,由于这些行为通常发生在优势主体与作为个体的依赖主体间,情节较轻微,且往往防不胜防,加之优势主体大多拒不认账、证据难以及时取得而无法彻底查清,故也具有较严重的危害性。
4. OTT/数据争夺类案例:华为—腾讯的多次数据争夺战
另外,还有另一类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案件,由于作为其中两主体间竭力争夺标的数据信息的特殊性和新颖性,笔者特意将其单列出来。要言之,此类行为即是由于作为公共运营商(common carrier)的手机生产商、网络运营商及电商平台等为(被动)避免其自身被OTT(即通道化),或为(主动)攫取并非由其享有的数据信息及由此可能带来的丰厚经济利益,而使用种种手段与其上下游企业争夺大量终端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注] 由此该行为可进一步细分为OTT/被动类与攫取数据/主动类行为两类,但其实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异,因篇幅所限,后文中笔者对该行为不就上述更精细的分类作进一步探讨。 。此类行为在国内信息保护欠佳的大环境中也时有发生,且有日趋恶化之势,较典型者除前述京东要求其入驻商家封杀阿里—苏宁系物流企业一案外,主要包括华为与腾讯为荣耀Magic手机上的智能关联提示与指纹支付功能等数据争夺问题发生的不同层级的基础设施间的数次正面交锋,苹果公司为向iPhone上运行的APP收取打赏费而与运营微信的腾讯等企业发生的激烈交锋,菜鸟网络与顺丰快递各自关闭与对方相连的数据传输接口、互相切断两者间的数据交换连通并就此相互指责等案例。
以华为与腾讯间的多轮数据争夺战为例[注] 参见Yang Jie, Alyssa Abkowitz, Dan Strumpf:《华为和腾讯陷入用户数据之争,后者要求政府介入》,华尔街日报中文网http://cn.wsj.com/gb/20170804/tec092935.asp,2017年8月4日;周源:《华为腾讯数据冲突将成行业常态,个人用户几无存在感》,财经网http://yuanchuang.caijing.com.cn/2017/0805/4311928.shtml,2017年8月5日。 ,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等媒体的相关报道,近年来作为公共运营商的手机生产商与作为ICP的互联网平台间曾多次为获取用户数据信息问题而爆发激烈冲突,除小米和腾讯间因手机内置密钥数据问题发生过龃龉外,即便是同在深圳且同为国内民企中翘楚的华为与腾讯也不例外。自2016年12月华为推出荣耀Magic这款手机及其内部配置好且引发不小争议的“智慧助手”后,华为与腾讯就曾为该款手机上的智能关联提示与指纹支付功能及借助华为APP分发渠道的网游注册和支付等数据争夺问题,发生过上下游基础设施间的数次激烈交锋,其中两平台就智能关联提示问题发生的数据争夺战,是与本段内容紧密相关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详言之,即在2017年8月初,腾讯透过媒体指责华为刚推出不久的荣耀Magic手机攫取了本应属于腾讯的数据,侵犯了手机用户的活动信息和隐私等数据,并宣称已请求相关规制部门介入此事;而华为旋即矢口否认,坚持认为所有用户数据都归属于用户本人,而不属于微信或荣耀Magic手机,华为在荣耀Magic手机上的相关数据处理行为都已事先获得用户本人授权。嗣后国内外媒体未就该案进展作进一步报道,上述口水战也就偃旗息鼓了,相关规制部门是否介入和结果如何都不得而知。
式中:是包含构件i的模块,如果mi=mj,则δmi,mj=1,反之则为0。Q的最大值为1,Q值越大,表示系统划分后的模块化程度越高。采用Q作为优化目标的优点在于,设计人员可以直接判断一个系统划分之后是否表现出模块化的结构,例如当Q>0.3时,便可认为系统具有模块化的组织结构[15]。
近几年来该行为实例较多,但因其特有的新颖性与隐蔽性,加之许多公共运营商或电商平台掩人耳目的善后工作,这类行为往往不为公众所知悉和警惕。随着《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施行及诸多典型案例带来的沉痛教训与警示,对此类行为违法性的讨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中。另外,此类行为之所以构成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因为其中的公共运营商或电商平台等优势主体充分利用其拥有基础设施(如手机操作系统、通信网络或供应链平台等)之便而相对于其上下游企业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通过向依赖主体滥收费用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滥用行为,以攫取可观的经济利益,符合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诸构成要件,故亦属于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范畴。
结 论
通过上述对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成因与危害性的理论分析及国内相关典型案例的举隅,我们已可窥见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泛滥成灾的态势和亟待规制的紧迫性。藉由笔者上述层层深入的解析,加之现实中此类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及对该行为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少问题,我们可初步得出以下几项结论,谨供立法和实务部门参考。
汽车发动机电控系统维修、汽车自动变速器维修、汽车电气系统维修等课程的核心知识和操作技能,如果仅凭教师的讲授和演示,学生很难真正理解和掌握。教师普遍采用单一的课堂讲授的形式,有的会配合多媒体及案例进行讲授,但学生反映还是理解困难,学习积极性差,教学效果很难得到保证。
首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非一个纸上侈谈的概念,此类行为在国内频发(无论是在互联网还是传统领域)及由此带来的危害已是有目共睹,该行为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也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对其施以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与急迫性。其次,尽管传统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与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可将后者视为前者在互联网行业的新型样态,但鉴于作为优势主体的互联网平台所独具的跨域经营及其作为双边市场的诸多特质,使得相关滥用行为更具隐蔽性、复杂多变而难于判定,且后者现实中已产生或潜在的危害远甚于前者,这使得对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有别于对传统领域同类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但需要秉持适度干预、合作监管等重要理念,针对不同细分领域的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分别对症下药,在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完善具体规制措施;而且还要自顶层设计入手,从该行为所具有的不正当竞争特质出发,针对该行为构建起一整套协调高效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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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雨.微信封杀范围在扩大[N].北京晨报,2015-02-05(7).
[中图分类号] D912.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227(2019)04-0151-10
DOI: 10.16601/j.cnki.issn1002-5227.2019.04.026
[收稿日期] 2019-06-10
[作者简介] 曹阳(1987— ),男,河北平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引用格式] 曹阳.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成因与危害性的法学思考:兼对我国互联网中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典型案例分析[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4):151-160.
[责任编辑:易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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