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飞跃_藏族论文

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飞跃_藏族论文

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藏论文,历史性论文,人权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八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7届人权小组委员会会议以及九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组织论坛(NGO)上,个别非政府组织一再杜撰出所谓西藏难民的故事,以为如此便能说明所谓西藏存在人权问题。但是谎言无论怎样包装都改变不了其本来面目。西藏的人权状况到底如何?西藏人民最有发言权。

众所周知,自西藏人民摆脱封建农奴制后,如同中国其它民族一样,享有的人权水平不断提高。今天的西藏,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宗教信仰自由,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任何一个尊重事实的人都会承认,西藏人民从未像今天这样享有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西藏人民的生存权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生存权是人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存权是人权的前提。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

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把劳动者束缚在土地上,这也是农奴制经济的主要剥削手段;而农奴对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则是这种经济制度赖以生存的条件。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在100万人口中,上层僧侣、政府官员和贵族三大领主不足5%,农奴占90%以上,此外还有少数手工业者和商人。正是这不足5%的少数人,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牲畜。

三大领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剥削。三大领主将自己70%的好地自营,其余作为“份地”划给农奴。种“份地”的农奴每年要拿出三分之二甚至四分之三的时间,在农奴主的土地上进行无偿劳役。农奴主获取的粮食占到全部土地收获量的65%到85%。三大领主都放高利贷,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强制性,农奴借债户高达80%到90%。因利率太高,许多农奴一旦借债,就掉进无底洞,成为越还越多的“子孙债”。

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农奴主如果把庄园转给别人,农奴就连同土地、牲畜、农具一起转移到新领主手中。农奴的子女从一出生就被登记在簿子上,成为农奴主“会说话的牲畜”。

农奴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在旧西藏,不仅各级地方政权设狱办案,而且大的寺庙、农奴主、部落头人都可以办案,设立监狱,备有各种各样惨无人道的刑具,光是把农奴整死的方法就有十五、六种之多,至于借宗教活动需要而滥杀无辜更是触目惊心。达赖在境外鼓吹,他统治西藏时期,“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与幸福”。在此仅披露一封至今仍保存在西藏档案馆的信件:致热刀头目:

为达赖喇嘛念经祝寿,下密院全体人员需念忿怒十五施食回遮法。为切实完成此次佛事,需于当日抛食,急需湿肠一付、头颅两个、各种血、人皮一整张,望立即送来。

束斯基稍夏帕空

人们不难想象,随着这道散发着血腥气命令的发出,农奴在血泊中挣扎的悲惨景象。这就是今天个别非政府组织让我们“尊重和恢复”的“西藏人民独特的生活方式”!

西藏民主改革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解决西藏人民的温饱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和紧迫任务。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进行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坚持“稳定发展”的方针;实行农牧民个体所有制;改革开放后,又实行了“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农牧民的生产成果完全由自己支配,而国家向农牧民供应的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价格补贴;为减轻藏族群众负担,十几年来一直对农牧民免征农牧业税;对生产销售民族必需品的集体、个体工商企业免征工商税;农牧民个人和集体上市出售、交换农牧副业和手工业产品一律不收税等等。这些富民措施,使西藏的社会生产力不断得到新的解放和发展。1994年西藏经济增长速度为8.6%,全区国民生产总值达到42.3亿元,工农业总产值33.7亿元。粮食总产量64万吨,牲畜存栏头数2297万头(只)。

绝大部分农牧民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一部分农牧民已经富裕起来。1994年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817元,比1978年的119元增长5.87倍。农牧民家庭已拥有数量可观的生产资料,平均每户拥有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8000元左右。年人均肉食品消费量农民达19.69公斤,牧民达102公斤;奶的人均年消费量达到57.6公斤。收录机、自行车、缝纫机大量涌入农牧民家庭,部分农牧民家庭已拥有彩色电视机、摩托车、音响等高档消费品。

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明显改善。1994年全区职工人均工资4000余元,比1978年的861元增长3.65倍。人均消费水平3083元,比1979年的800元增长3.91倍。中心城镇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彩色电视机96台,洗衣机77台,录音机43台,电冰箱39台,照相机39架,空调器4台。拉萨液化石油气储备库及罐装站的建成,使拉萨市80%的市民告别烧柴和烧牛粪的历史。

人民住房有了很大改善。据旧西藏地方政府统计,1950年西藏有人口100万,其中没有住房的就有90万人。目前农村居民平均每人住房面积20.36平方米,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居住面积12.59平方米,85%左右的农牧民家庭盖了新房。

西藏人民的发展权受到特殊照顾

发展权是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发展的权利。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但人们生存的条件是从低级到高级,从少到多不断发展的。发展权与生存权是密切联系的,发展权是更高层次意义上的人权。

旧西藏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使西藏社会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农业生产是使用“二牛抬杠”的木犁耕地,牦牛踩场脱粒,在少数地方甚至保持着“刀耕火种”、“烧荒肥田”的原始耕作方式。牧业是靠天养畜,自然灾害经常造成牲畜大批死亡,1952年全区牲畜总头数仅为974万头(只)。西藏和平解放前,公文传递一直沿用最原始的驿站方式。全西藏没有一条公路,货物运输全靠人背畜驮,从内地运送货物到拉萨往返一次需一年之久。能源状况落后,1951年以前,西藏仅有一座125千瓦的水电站断断续续地供电。这种极端落后的生产力,严重影响了社会进步。

民主改革后,党和政府把加快西藏的发展作为根本任务。由于自然、历史的原因,西藏要加快发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难以做到。邓小平同志提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中央政府要帮助,其他省市要帮助,汉族要帮助,这是长期的、坚定不移的任务。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党和国家及全国各地对西藏建设给予了巨大的援助。进入八十年代以来,中央先后三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把如何加快西藏的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10年间,由国家和各省市在西藏援建了105项工程,总投资超过35亿元。这些项目对于改善西藏的工农业生产、能源、基础设施、城市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西藏农业的发展,中央投资10亿元,实施“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年楚河、尼洋河)改造治理工程。这是西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西藏三分之一的人口,二分之一的可耕地。到2000年建成后,“一江两河”开发区将实现工农业总产值24.7亿元,提供粮食5.7亿公斤和大量油菜籽、奶类和酥油,同时将成为轻纺手工业和科技示范推广基地。为加快西藏电力工业的发展,国家投资15亿元兴建羊卓雍湖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1.25万千瓦,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抽水蓄能电站,也是西藏最大的能源基地。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国家投以40亿元巨资建设西藏交通,使西藏的交通从无到有,形成了以拉萨为中心,以地区行署所在地为枢纽,以川藏、青藏、中尼公路为主骨架的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国家投资3亿多元发展西藏的邮电通讯事业,使全区的邮电通讯一步跨过几个时代。现在全区80%的县电话可以直拨到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央财政不但没有从西藏财政拿走一分钱,相反从1952年到1994年,国家对西藏的各项资金投入累计达350多亿元。

为加快西藏经济的发展,中央为西藏制定了8大优惠政策:(1)财税政策。中央对西藏的财政补贴,实行“核定基数,定额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税收实行“税制一致,适当变通,从轻从简,征税退还”的政策。(2)金融政策。继续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保险政策。(3)投资政策。对西藏的能源、交通、通信以及综合开发等大中型骨干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由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建设周期长的实行动态投资;对西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在资金上给予优先保证。(4)价格补贴政策。对中央出台的重大调价措施在西藏的涨价影响,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5)外贸政策。对现行外贸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变,并实行“放宽政策,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政策。(6)社会保障政策。帮助西藏逐步建立健全离退休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商保险体系。(7)农业和农村政策。继续免征农牧业税;免征乡镇企业所得税;对农用生产资料实行财政补贴;在安排扶贫专款,“以工代赈”资金时,对西藏实行倾斜。(8)企业改革政策。分期分批解决国有企业历史包袱问题,优先解决效益好的企业。中央给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为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是西藏发展的坚强后盾。

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

政治权利即民主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参政权、议政权、监督权等,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1959年以前的西藏,既具有封建农奴制的一般特征,又保留着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保护和维系农奴主利益的是神权与政权相结合的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它从精神和政治上对人民实行统治和压迫。西藏地方政府,由地位显赫的僧侣和贵族组成,拥有一套等级森严的政治法律制度——《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按血统贵贱,身份高低,把人划分为三等九级,即: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命无价)、上中:高级僧侣和高级官员(命价三百至四百两银)、上下:中级官员和僧侣(命价二百两银)、中上:一般官员、小吏(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银)、中中:中级公务员(命价五十至七十两银)、中下:平民(命价三十至四十两银)、下上:政府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银)、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等(命价二十两银)、下下:妇女、流浪汉等(命价草绳一根)。“法典”就是从这种极不合理、极不平等的等级出发,对广大藏族人民进行残暴的统治。遭到迫害的农奴甚至连喊一声“冤枉”都是非法的,“法典”第三条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械击之”。占西藏总人口不到5%的“上等人”,在“法典”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农奴如果“触犯”了农奴主的利益,西藏地方政府的“称康”(法庭),就可以根据“法典”第四条的规定,“按其情节不同或挖其眼睛,削其腿肉,割舌,戳手,推堕悬岩,抛入水中,或杀戮之”。农奴主荒淫无耻的兽行也受到“法典”保护。“法典”第十二条规定:对下等人家的妇女,“男子欲强奸而遭妇女拒绝未遂者,罚女方一钱”;“强奸已遂者,仍然罚妇女三钱”。实际上,《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只不过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寺院可以根据“法典”制定详细的“寺规”,贵族可以在自己的庄园制定详细的“家法”。这些“寺规”和“家法”对藏族人民的统治比“法典”更加残酷。

民主改革以后,藏族人民才摆脱了奴役和压迫。我国少数民族公民,不仅与汉族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中国所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特殊的权利,即实行民族自治制度。中国历届宪法都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条款,现行宪法中就有8条针对少数民族各方面的权利作了规定。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藏族人民获得了直接管理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全区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以及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县、乡人民政府都是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它们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人民代表汇集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各种提案,交给政府去办。

我区自治机关享有民族自治的充分权力。主要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包括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实际情况的,我区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管理地方财政和自主安排、管理本地经济建设;依照国家法律,自主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整理本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本民族文化;保障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有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法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西藏召开的历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以上。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干部队伍已经形成,全区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2400多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70.3%,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主要领导人都由藏族干部担任。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区一级干部中占71.7%;在地厅级干部中占65.3%,在县级干部中占60.9%。以藏族干部为主体的干部队伍的形成,为藏族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是我国政府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在西藏自治区,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具体含义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部,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但是在旧西藏,尽管信仰藏传佛教的人很多,但是这种信仰受到很多限制。其表现在:第一,由于当时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女性被视为不洁之物,邪恶等不良习俗被归诸女性。寺院以未婚少女的身体器官做法器,许多寺院禁止妇女进入某些殿堂。第二,处于最底层的广大贫苦喇嘛实际上是上层僧侣的奴隶,他们终日辛苦劳作,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责,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教义,有的人当了一辈子喇嘛,却连藏传佛教最基本的知识也没有学习过。第三,强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庄园中规定了一种名叫“扎差”的制度,规定三人抽一人,轮到谁的头上,不管愿意与否,必须削发为僧。而另一方面,有些愿意当喇嘛的人,由于是铁匠、屠夫,又被拒之门外。

经过民主改革,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压迫剥削制度被推翻了,真正虔诚的喇嘛和教徒,得以无忧无虑地学习经典,诵经和祈祷。

为了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从1980年至今,全区共维修、恢复和开放了1700多处包括寺庙和拉康在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国家先后拨专款2.16亿元,对布达拉宫、大昭寺、桑耶寺、萨迦寺、甘丹寺等一批寺庙和宗教圣地进行维修;先后修建了五世至九世班禅合葬灵塔和十世班禅灵塔祀殿。西藏现有僧尼46000多人,寺院实现民主管理。全区七地市都成立了佛协,同时建立了西藏佛学院和北京藏语高级佛学院,有400多人学习深造。恢复了各大教派的宗教节日,信教群众朝拜、转经、祈祷不受任何干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西藏人民享有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充分自由。

李鹏同志曾经指出:西藏的人权状况如何,是在过去的封建农奴制度下享有人权,还是在现在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享有人权,西藏人民是有着切身感受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任何不带偏见的人,只要把新旧西藏状况作一个对比,就不难得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标签:;  ;  ;  ;  

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飞跃_藏族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