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律文化发展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发展论文,当代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反馈并控制世界的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法律实体,即国家设计和实现法律规范的立法司法活动,包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典文献、法律设施等;二是法律意识,即作为法律文化之源的人类认识与评价法律的思维活动,包括法律思想、法律理论、法律观点、法律技术与经验等。
在当代,各国法律文化建立在截然不同的社会背景、物质基础、价值标准等基础上,因而差异颇大,难以用几条单纯的线条勾划出一幅清晰的图画。但我们能够将诸多的法律发展趋向归结为几种主要倾向,“综合起来铸成新的样态”。本文论及的法律文化发展趋向,正是通过宏观纵横比较研究,表明当代法律文化不同于它之前法律文化的新观念、新体系、新模式。
当代日益扩大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使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传统界限已经淡化,一国的法律建设亦成为人类共同的实践活动。因此,只有比较各国法律文化之短长,开拓纵观历史横看世界的宏观视野,揭示法律文化发展的时代风格,探索法律发展的未来走向,才能选择和制定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基本方略,促进我国法律文化早日与世界法律文化接轨,这也正是本文的立意与目的之所在。
一、当代法律文化的多元化趋向
风云变幻的社会变革,使当代法律文化进入繁复演化时期,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模式已经打破,代之而起的是各国法律的多体系、多结构、多元化发展,具体表现在下列方面:
1.随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维护主权成为各国法律建设的核心,主权利益的差别是法律多元化体系形成的主要原因。
20世纪前半期,帝国主义先后灭亡了亚非拉美近百个国家,并靠殖民统治强制推行自己的法律,建立了具有世界性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二战后,随着殖民地相继独立,民族国家成为国际法中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开始摆脱大陆英美殖民主义法律体系,走上自身法律发展变革之路。导致新兴独立民族国家法律多元化的因素有二:其一,原殖民地国家在历史条件、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方面本身就有很大差异,接受西方法程度又千差万别,因此,法律的渊源和基础迥然不同。往往一国法就既包括英美法传统,又包括大陆法因素;既受到外国法渗透,又体现本国法特色;既保留古老文化痕迹,又适应情势更新。形成“部分外国的,部分国内的,部分宗教的,部分世俗的,部分法定的,部分传统的”〔1〕大杂烩式的法律。其二, 现代民族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主权利益各不相同,均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发展与自身利益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使各国法的发展主旨与方向自然有异。人类社会以国家活动为基础,国家政治以生存、权利和发展利益为核心,主权原则是当代各国处理相互关系的重要原则。独立国家拥有主权,必然包括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一个国家谁立法、怎样立法、如何实施法律,都是各国主权范围的最高而排它的重要权力。而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构成是复杂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加之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民族、领土、宗教摩擦,使各国矛盾重重,甚至兵戎相见。因此,当国家至上、民族自立的意识使各国强调主权时,当国家作为主体进行立法司法活动时,其法律中就包含了许多明显分离的因素。
2.法律文化是特殊社会经历和特殊现状的反映,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存在着既相互联系又彼此不同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体,传统文化和历史环境是导致法律多元化的社会背景。
法律与法学同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民族宗教变迁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法律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2 〕某些传统文化被一个国家保持着,可能为其他国家不同文化所排斥。因而不同经济的、地域的、民族的、宗教的群落中会形成不同的文化背景,这是形成法律多元化的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例如,日本社会中的“义理”,中国封建法统中的礼治主义,阿拉伯国家的宗教教义,西方社会崇尚的个人主义等,都给法律文化留下了深深的印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宗教意识形态,它一定程度决定着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法律指导思想和法律措施作为治国工具,并且使宗教法与世俗法并驾齐驱。宗教法作为一种独特法律形态的存在本身,就是法律多元化的一种表现。
近代宗教改革的世界性的冲击波,已经断送了佛教法的前程,击溃了教会法的巩固防线,并且从20世纪开始掠过穆斯林海岸,使堡垒最为坚固的伊斯兰法迈向了自身改革和西方化的里程。其结果是使步调一致、效力统一的宗教法观念不复存在,伊斯兰法本身更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在各色各样的伊斯兰国家中,土耳其与埃及走得最远,除部分领域保留伊斯兰传统外,颁布了基本照搬西方的法律法典;以色列采取“三路进兵”之法吸收外国法有益自身之处,形成了犹太法、伊斯兰法、大陆法与英美法相结合的“法律四重奏”;叙利亚、伊拉克、巴基斯坦等国谨小慎微地模仿西方法,成为“传统伊斯兰教制度与西方制度妥协的尝试”;阿拉伯半岛一些国家则比较保守,“法律长时间仍然是伊斯兰性质的”〔3〕;时至今日,一些伊斯兰国家掀起了“伊斯兰革命”,但这种复兴民族个性的努力,并没有使各国法出现一次大融合,相反“乃是一场大争执和大不和”,加剧着法律发展道路上变化多端的势态。
3.世界各主要法系正受到自身与外部改革力量的冲击,各国法律发展已打破传统法系划分的基本模式,世界格局的多极化是法律多元化发展的政治条件。
当代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分化组合频繁,政局动荡不定,跌宕起伏,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意识形态指导思想形形色色,国际社会呈现多中心状态。基于这种政治上多极格局的事实,我们才能揭示法律运动的轨迹。
首先,法律文化的多元化可以从举世瞩目的东欧骤变引起的法律变革分化予以说明。社会主义法律的思想理论是马克思时代的巨人们所首先倡导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这种理论获得了明确的法律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革命与创新精神,改变了西方法律一统天下的历史格局。然而,从东欧苏联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完成政权更迭以来,分立主义、民族主义情绪四处蔓延。社会主义法系与资本主义法系之间的对抗关系发生相应变化。一些国家因国而异地发展各自的法律,或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脱离出来,被“融合”到西方法律世界之中,在接受西方法过程中又进展不一,其前景如何难以定论,分合趋向是优是劣也须后人评说,但作为一种多元化发展趋向本身,是不容当代法学家与历史学家忽视的。
其次,发达国家内部的发展,也使资产阶级两大法系受到改革力量的评判。呈现时分时合的趋势。一定程度上讲,多元化是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今天的世界已不是超级大国唯一称雄的世界,西欧、日本、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实力也在迅速膨胀;原英美法德等两大法系代表国在法律发展水平速度上已不占绝对优势,日本、欧共体也在法律方面作出了突出努力;一些国家既模仿大陆法系模式,又承袭英美法系传统,形成了独特的“混合法”形态;大陆国家不断重视判例法作用,以弥补成文法典不能未卜先知、包罗万象、应付万变的缺陷,英美法系不断提高成文法的地位,以规避判例法过于杂乱弹性的弊端,其变化的共同趋向也是混合法模型的建立。
由此可见,当代法律文化体现着经济发展、国家利益、政治格局、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宗教意识等多种要素的结合。20世纪一系列社会政治变革引起的国家分离、民族纷争、阶级分化,已经远远突破了既存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分类。资产阶级法律已经成熟,到了它的衰老期;社会主义法正面临变革与进化;宗教法、混合型法、新兴民族国家法等也是不可漠视的法律一族,各种法律形态都在裂变之中,三分法已无法涵盖繁复变化的世界法律关系、法律体系和法律模式,不同基础、不同制度、不同发展水平与速度的法律文化相互竞争,共处并存,构成一幅多线条发展的法律图景。
二、当代法律文化的一体化趋向
与法律的多元化相对称,当代法律文化还朝着区域化、统一化、一体化方向发展,构成所谓“动荡时代”法律文化相互矛盾的基本征兆。
法律一体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因素有三:
第一,法律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现代科技进步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惊人的程度,空间距离魔力般缩短,生产的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化正向纵深延伸,任何一国超脱国际环境都难以发展繁荣,国与国之间相互依赖的外向性、跨国性国际交往不断加强。而这种跨国性的活动,自然而然地要求跨国范围的法律调节,要求国家在建立公正有效的法律秩序方面协力合作,消除各国法带来的差异和障碍,从而使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国法与他国法之间出现融合趋势。
第二,国际性组织机构的迅速增加也使法律一体化成为一种现代趋势。目前,国与国之间正趋向建立某种“实体,即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国际社会。构成国际社会的要素有三,一为有共同利益维系,二则有某种组织形式体现,三是以共识的规则为纽带。这类组织订立规章,签订多边条约,承认彼此法律与习惯,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等等。在某种程度上,其制定或认可的各种行为规则起着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的一体化正是国际组织一体化的结果,又是这些国际组织赖以存在的条件。在此方面,欧洲共同体、世界贸易组织、石油输出国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诸如此类的机构,都日趋发挥着促进国际法律协调的重要作用。
第三,基于某些价值观念、运行机制、表现方式、社会功能的共同性,法律亦呈现某种交汇融合共同发展的倾向。文明发展总是有着共同本质和内在联系的,某些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规则、法律措施在人类文明发展中不仅是特定国家统治者反馈与控制自然界的一种手段,而且也为其他国家所吸收利用,发展成为一种法律共识。而各国在建造自己法律体系时也在寻找着使法律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一般原理和规则。例如法律价值取向、某些技术性规范、立法司法经验等,就是各国法律趋向同一的共同基础。
因此,法律的一体化一方面是指某些国家或超国家实体组织制定并实施对其成员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和法规,如欧共体法,这是一种直接的、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一体化。另一方面则意味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有着共同基础上形成的相互影响渗透的共性特征,这是一种间接的、潜在的一体化,表现在一系列“法律移植”、“法律继承”、“法律借鉴”等立法司法活动之中。历史已证明,“任何没有从外国各种思想的研究中获益的法律制度都不能被视为先进的制度”〔4〕。 现代文明国家继承先辈们创造的文明技艺,将昔日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按自己需要组装起来的范例不胜枚举。随着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的商品化、国际交往的扩大化,这种广义的“一体化”将表现得更为突出。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的一体化主要表现在经济、民事、商事、国际私法等法律部门领域,并伴随经济关系的国际化合作而进一步发展。意大利学者毛罗·卡佩莱蒂指出:“统一法律的理想将是错误的幻想,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然而,在一些重要的社会交流领域——商业、文化里……当法律的差异性可能有碍促进共同市场时,应使法律趋同。”〔5〕加拿大法学家也有同论:“商业交易看来是争取国际合作、 国际协调以及最后是法律的国际化统一的理想领域。”〔6 〕就实践而言,法律一体化是我们制定跨国性民事经济法律和处理跨国性案件的出发点。例如亚欧大陆桥经济关系问题、边贸发展问题、国际反走私缉毒问题、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都与法律一体化相关,都应做到各国法的知己知彼,并使有关法律调整向一体化迈进。
在当代法律一体化过程中,欧共体法是最为典型突出的表现。欧共体法以新体系出现是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制史上引人注目的历史事件,也是跨国家区域性法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首先,欧共体法促进了各成员国法律相互接近协调合作,反映了西欧法由分而合的大趋势。在欧共体法之前,西欧法虽然有着共同基础和本质,但存在主权利益上的差异。欧共体则要求建立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资本商品人员劳务均可以自由流动的大市场。其超国家形态的法取消了国内法的部分效力,一定程度限制了成员国主权。欧共体法特别在关税法、能源法、公司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等方面取得了统一化的效果,导演了西欧法的合作史。其次,欧共体法改变了世界法律结构,其既不同于国内法,又不同于国际法的性质,在传统的“国际法——国内法”二分法体系之外,又开辟了新体系,形成了“国际法——区域法——国内法”三分法结构。再次,欧共体成员国跨两大法系,欧共体法影响带动了大陆英美两大法系的融合,并对当代其他国家法的协调统一发生着示范效应。目前,区域主义已经盛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一旦达到欧共体组织结构如此发展程度,还可能出现若干类似的区域化法律;一些东欧国家也要求加入欧共体,其结果亦会进一步影响欧洲乃至世界未来法律走向。因此,对类似欧共体一体化法律之研究和预测成为一种时代必要。
三、当代法律文化的社会化趋向
法律文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外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种法律文化的总体风貌都可以从法律在调整此关系方面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中得以体现。而法律精神是法律的主旨、价值、目标和方向,即法律文化之灵魂。
纵观古今中外不同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的确立方面不外有几大系统:一是个体本位,视国家为个人联合,强调法的目的旨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二是宗教本位,用神代替人,用信仰与服从代替世俗权利义务;三是家族本位,奉行家族至上、社会集体主义、个人义务第一的法律原则;四是国家本位,以个人为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用所谓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其中,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上升时期的资本主义法,体现着“天赋人权”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法律世界观,确立着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绝对私有权、契约自由、罪刑法定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律原则。这种个人主义性质的法,比之奴隶封建社会的法律实践具有深刻的民主因素、法治精神和对商品经济的适应性,但同时又具有局限性,特别是在当代,新科技武装的生产活动需要更多的投资,更大的市场和社会化的合作,使资产阶级游离于社会关系之外的个人主义观念及民商法中的绝对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等原则受到社会化变革的巨大冲击。资产阶级一旦成熟,就日益觉察到了绝对个人主义带给国家社会的种种不便:政治上的个人自由导致财阀政客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经济上的绝对自由导致相互吞并、经济危机,法律上的绝对自由导致社会病态、道德沦丧、犯罪率高,于是在资产阶级法律大厦的基层出现了永远解不完的深刻矛盾,近代资产阶级法便由盛而衰。
现代西方国家已开始自身内部调节和改造,用“社会利益”修正和制约绝对个人自由的发展,使法律向社会化迈进,具体表现在:
1.个体本位思想受到约束,个体主义民法向“团体主义”民法过渡。在法学中,西方学者已开始重新认识人与社会实践的关系,法律的根源不再被限制为抽象的人的本性,而被扩展到社会需要,组织化思想、事物间相互联系思想和社会利益观念正以无形的力量渗入到法律理论之中;在部门法领域,放弃了绝对私有权原则,缩小了契约自由的范围,限制了个人权利的广泛性,加强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等。
2.西方国家一改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由放任态度,转而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迅速颁布各种法律协调经济运行。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公开宣布社会化原则,将具有公共服务性的大企业公司收归国有;法律中确认公法人、公私混合法人等各种法人形式,赋予其相应地位权责;推行强制保险、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益举措,实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宏观管理监督,也促进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和繁荣。
3.颁布大量反映所谓社会利益的法律,形成了劳动法、土地法、经济法等“公私混合法”现象。在中世纪与近代西方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是基本的、明确的,但当代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已经比较含糊。一些原来纯粹由民法调整的典型私法关系,由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果具有了“公共”社会关系性质。例如,德、日、美、法等西方国家颁行了大量经济立法与劳动立法,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国家与个人、资本家与工人全方位的经济关系,并通过信贷、税收、价格、工会与雇佣制度等法律杠杆,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施加影响,使经济法、劳动法作为有别于传统民法的独立部门法,具有了公私交叉的混合法性质。
但上述西方资产阶级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还只是现代法律和法学向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演化的准备和前奏。社会主义法则更深刻地调整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既不是封建等级家族体系的借尸还魂,也不是资产阶级赤裸裸个人主义的泊来品,而是将国家与个人单向对立关系转变为双向统一关系进行调节,确立一种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国民本位”的法律精神。具体而言,即国家社会由公民所组成,公民发展是国家社会发展的前提,国家社会发展是公民发展的条件;公民利益不能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获得,国家社会利益也不能靠侵犯公民利益实现;国家既通过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得以行使,又通过法律维护国家社会长远利益得以实现。这种国民本位的法律精神揭示了社会主义的主旨和方向,是当代法律思想中最富有时代特征的一种思潮。
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探索着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相结合的治国方法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有财产的不可侵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社会主义法律原则,突出着国家与法的社会性与宏观调控职能,颁布了诸如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结合国家社会长远利益与人民根本利益为一体的大量立法,将计划、市场、价格、利润、税收、工资、奖金、信贷、外贸等管理机制都纳入了法律化轨道。其目的,一方面强化着公民的主人公形象,有利于同践踏民主、以权代法、仗势欺人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又旨在纠正绝对个人主义的偏颇,防范和打击各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经济秩序的行为。应该说,这种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和实践是当代领时代之先的伟大创造。
四、当代法律文化的实用化趋向
现代化的法律运动,除了上述基本走向外,还朝着重视现实生活对法律实际需要的务实主义方向发展。法律的实用性反映了法律本质属性中“客观性”要求,即一切从实际出发,“法律要有活力,则必须反映社会的灵魂”〔7〕。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的发展和进化有着直接间接的社会根源,社会实践和社会需要是形成法律实用化趋向的根本原因。实用主义法律最初可以从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发达的罗马法中寻到源头,现代法律文化的实用化,也由来已久地与城市文明、工商实践紧密相联。商品经济是古代及近现代国家迅速缔结自己文明的法宝,也使法律文明遍地开花、到处涌现。特别是东西方历史上发生的许多重要社会变革——城市崛起、商业繁荣、产业革命、科技振兴,使社会生活发生着前所未有、无法比拟的活生生巨变,也带来了发达商品经济对法律的广泛需求,于是“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成为法律发展简明深刻的定律,更富有探索进取精神的实用化法律正与其他精神文明成果一起巍然来到人间。
实用主义在当代法律中的具体表现有:
1.从法律发展的重点领域看,法律发展的重点领域选择是决定法律发展规模速度、能量质量的关键因素。从社会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当代各国都极为重视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保护作用,将加强民商经济立法司法作为法律文化发展的重点领域。人类实践活动中吃穿住行是第一的基本的社会需要,高科技工业化生产是满足这类需要的主要途径,尤其是当代商品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为法律文化开拓着广泛的调整领域。许多新经验、新举措、新关系都有待法律加以保护,各国也需要在国际交流竞争中加强自己的综合国力。因此,在实用思想指导下,发展符合实际情况与国力条件的法律,反映了现代经济潮流的必然搏动,也就自然而然地把加强实用为基础的民商经济法推到了各国法制建设的前沿阵地。
2.从法律文化的改革与进化看,历史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循环周期,某些法律文化面临着必须改革以求发展的形势,从实际出发的社会需要已被宣布为各国采取改革措施的主要理由。特别是当政局突变、经济发展等因素使一国法不能适应新的社会需要时,当社会进步使以往自我封闭的传统文化落后于时代时,新时代的统治者们就不能不使旧法律文化“土崩瓦解”,对法律进行必要调整,出台一些适应现实需要和国家政策的立法。因此,现代许多西方国家开始忽视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注重技术手段上的唯我所用;或而放弃刚性化原则,倡导法律以新代旧;尤其大陆国家,认识到“不考虑任何法律以外的因素,已经把法学同社会生活割裂开来”,“对社会、经济和政治不闻不问的态度,切断了法与其他文化之间的联系”〔8〕。经过这类自我评判, 放弃着越来越程式化、概念化、法理化的模式,转而部分接受英美法中实用化的判例,构造法典时也要求更贴近社会现实等等,就是西方法律以实用为指导进行的改革努力,也是务实作为法律发展之动力与生命力所在。
3.从宗教法的变迁看,当代宗教法也开始随时代发展摆脱神权束缚,从精神圣坛进入物质领域,向世俗化实用化发展。有别于变化多端、灵活务实的世俗法,宗教法曾被赋予了至高无上、万流归宗的权威效力。其神圣性,决定了它不是按客观流动进化的标准去发展,而是按主观固有基本原则不变的要求去铸造,务实被视为一种大逆不道的思想观念。而失去了社会实践提供的自然信息、客观经验与社会需求,宗教法本身也就达到了它的最大值。但当代,宗教法已受到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开始从它“固定不变的铸模”中脱胎出来,将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宣布为法的进化动力,并向西方实用主义的世俗法靠拢。例如叙利亚宣布废除伊斯兰法保有的财产权,按现代化要求确立新财产关系;埃及对伊斯兰法中最为保守的继承法进行改革,引入了适应商品经济的继承制度等。社会发展已给当代伊斯兰法留下了深深的烙印。
五、当代法律文化向科学化发展的趋向
法律文化的发展不是形而上学、孤立片面的简单过程,不是独立部门法组成部分的机械结合,也不是永恒如斯、宁静如水的平衡体系。法律世界的构造是一个系统普遍联系之网,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工程,当代法律文化正面临着科学化时代予以的两大挑战:
1.当代法律文化正同我们时代所取得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成就紧密联系,进入进化论、信息论、系统论、计算机科学时代,向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的交叉边缘科学方向发展。
在当代,科学发现连翩出现,自然科学向高尖端技术挺进,物质世界的真实面目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清楚地呈现在人类面前。社会科学也在传统领域之外开辟着新研究层次。这给法律文化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内涵,使当代法律科学不再是与其他科学不相关的东西,正从纯法学的研究中拓展一步,探索着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未来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渗透着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运筹学、计算机学等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思维,成为物质世界普遍联系之网中的一个环节。
在各学科、各部门之间的结合方面,西方国家较早开始将自然科学成果引入法律法学领域,使科技发展与法律进化之间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我国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学家也已将探讨各学科相互关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著名法学家陈守一先生就曾指出:“今天,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日益彼此交融、相互渗透,科技、经济与法律之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9〕时代的发展, 必将愈来愈促使发达国家迈向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肩前进的里程。
法律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科学中取得的成果应当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尽快转化为社会发展动力。法律对生产力、科学技术、商品经济的保护作用是法律内在功能价值的突出表现。各国都力求颁布诸如专利法、商标法及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引进、科技成果奖励推广方面的有关法律,使生产活动、科技管理有法可循。另一方面,许多法律措施也须借助科技方法手段切实发挥效力。例如根据信息论、控制论原理,分析法律演化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比较法律活动的结果与目标值,搜集发达国家立法司法技术情报,提供法律决策最优选择方案;利用计算机学预测各种犯罪信息与犯罪增长率,进行司法活动联网管理,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等。在自然科学进一步发展的今天,人们正期待法律科学能在自然科学的推动下取得重要突破,这也正是当代法律文化大异其能、大显其威的重要途径。
2.当代法律文化正逐步树立大结构、大系统观念,从宏观微观、全局局部、纵向横向不同角度,确定法律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具体步骤和实施措施,形成法律文化战略思想。
从70年代初,科学战略一词在西方世界正式流行,随之战略术语在各个领域得到延伸,经济发展战略、军事发展战略、教育发展战略等成为当代社会的时髦术语。对法律发展的战略性研究也成为各国关注的社会工程。
科学构造法律文化发展战略,主要适用于法律文化总目标总任务的确定。各国法律要想获得深谋远虑、后劲十足的发展,必须对法律进行全局性长远谋划,拟定合理科学的、具有预见性的未来设计蓝图。大致包括:⑴形成法律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⑵确定法律发展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和重点领域;⑶考察法律发展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可行条件;⑷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状态及进行相应法律对策调整;⑸健全成龙配套的部门法体系结构;⑹确定法律发展的具体步骤、实施方法;⑺加强立法司法人员队伍培养建设;⑻比较国际国内法律发展规模速度、优势弱点;⑼汇集相关法律资料信息;⑽预测法律发展前景。
形成法律发展战略,还必须注意避免进行权宜之计的立法,防止采取被动零星、就事论事、随机出台、陈旧过时、效力不足的法律措施建造法律体系。当某些法律观念已得到实践检验时,当成熟的法律越来越多时,就应该总结提高,制定出相对构造严谨、原则确定、内容丰富、表述精确的法律体系来。
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来,在立法司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卓有成效的发展。但痛感几千年积弊甚多的社会制度给中华文明发展的障碍,还须进一步重振中国法制。在通往法律现代化、科学化发展的道路上,我国应摆脱传统礼治主义、专制主义、家族主义的思想束缚,克服农业生产模式带来的局限,以加强民法经济法作为重点领域。同时要把握当代世界法律发展动向,对法律发展进行科学构想,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力争与国际法律文化发展接轨。
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总是较之于前一个时代的法律文化刻意求实、刻意求新、刻意求全。现代法律文化是尚未达到完善境界的法律文化,但它正与社会进步迈着同一步伐,而人类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总是不断地进化着自己的文明。正如资本主义法不同于奴隶封建制法、社会主义法不同于资本主义法一样,当代法律文化应当属于人类法律文化史上的全新一代。它的全新表现为正推翻着以往传统文化的旧思维方式和旧体系模式,拥有新的时空观念;它的全新表现在正立足于当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之上,成为社会实践和社会需要的真实反馈;它的全新还在于人类正把握着对法律文化本身宏观微观、能量质量的认识,成为我们时代引起巨大法律进化的社会思潮。
注释:
〔1〕[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1983年版。
〔2〕梁治平著:《法律的文化解释》,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页。
〔3〕参见[英]诺·库尔森著:《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3—133页。
〔4 〕[德]根特·弗兰肯伯格:《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哈佛国际法杂志》第26卷,1985年。
〔5〕〔6〕参见《比较法学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2页、第109页。
〔7〕参见[英]诺·库尔森著:《伊斯兰教法律史》, 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88页。
〔8 〕约翰·梅利曼著:《大陆法系》, 西南政法学院印行, 第166页。
〔9〕陈守一:《科技战略导论》序,时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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