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中心主义不可拒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类论文,主义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的要旨在于澄清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并进而阐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拒斥的。
一、区分三种不同涵义的人类中心主义
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首先表现在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基本概念的混乱认识上。在我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有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层次上的不同涵义。然而不少人却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使其意义发生错乱。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张人在本体这个层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他与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处于一种中心与周边、主宰与被主宰、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之中。这其实只是古人的一种美好信念,现代人已经没有人相信它了。在本体上,人不是宇宙的中心,这已得到了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的支持。早在哥白尼的日心说诞生之际,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已经从科学的意义上永远地驱出了历史舞台。但由于人们混淆了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认识论的、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许多人至今还在以哥白尼的日心说等自然科学结论来批判非本体论意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其实,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已经不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组成部分了,即人是不是在本体上处于宇宙的中心,与人是否以自己的尺度、利益为中心来进行各种认识和活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包括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和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与后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完全没有道理因不接受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拒斥认识论的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对前者的否定并不影响对后者的肯定。这是我们要作的第一个也是最基本的区分或澄清。其次,我们还要区分认识论的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所谓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张人类的认识总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即总是以人类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客体的,是严格地受人与自然特有的相互关系制约的。而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是,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的利益服务,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当前生态伦理学界谈到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这最后一层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全球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就是这种伦理人类中心主义,并号召人们走出人类中心主义〔1〕 。我们认为,这是人们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一大误会,因为我们面对的当代生态问题,并不导源于人类中心主义,而是起源于人类思想上的极其狭隘性和在生态规律等多方面的无知。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这一误会已得到中外不少学者的反对〔2〕〔3〕,故本文在比不再重复。本文想要澄清的是人们对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另一种误会,即把一种生态伦理学称为“非人类中心的伦理学”。在我们看来,这种生态伦理学是一种更彻底、更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
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目前谈的较少,但对它的误会还是不小。如卢风就指出: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方面表现为这样一种信念,“认为人类在认识自然和征服自然方面原则上不存在解决不了的难题,历史地看,人类认识和凭借科学认识而形成的科技力量是无往而不胜的,这便是人类理性至上论或自然科学万能论”〔4〕。 显然作者是狭隘地把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等同于科学万能论了,这是对基本概念的明显误会。美国学者C·胡克也有类似看法, 他认为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有两类:一类是直接的信念,即相信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类的感知认识是无限的并常常是正确的,人类的想象也是无限的并通常是广阔的。“另一类是科学家较隐蔽的观点,一种精巧的先验类型,其中人类中心论对人类认知的限制及意义来自于语义或认识论‘分析’”,如认为逻辑经验主义是人类中心论的,因为它宣称所有不能为我们证实的断言都是认知上无意义的,仿佛世界不过是对我们明显可理解的东西〔5〕。 我认为这些观念也是对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并且混淆了如下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人类是否以自己固有的内在尺度或自己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自然,与人类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并具有一种无往而不胜的能力。下面我们就来澄清一下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各种误会。
二、走不出的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
我国生态伦理学专家余谋昌先生曾撰文号召人们走出人类中心主义,我们以为这是他对人类中心主义认识不彻底的表现。其实他提出的许多生态伦理学基本原则〔6〕我们是赞同的, 但不同意他把自己所提倡的生态伦理学称为一种“非人类中心的伦理学”。余先生认为,生态伦理学与传统伦理学有着本质的区别,“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传统伦理学只关心一个物种——人的福利;生态伦理学除了关心人的福利,还关心地球上千百万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福利。因而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7〕。 余先生如此说的根据是:“(1)人和生物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的。 ……保护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保护人的利益。这是从人的利益出发需要承认自然界的利益。……(2)从生物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 从人类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自然’共同体,从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赋予生物和自然界利益”,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8〕。然而从这些论述中, 我们不仅一点也看不出生态伦理学是一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相反,我们认为,它是一种更加彻底、更加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因为其保护生命与自然界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的利益。 爱护和尊重生命与自然界,不伤害生命与自然 界,保护和促进生命与自然界的和谐发展,均是出于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为了减少和消除已经发生的并将继续发生的生态环境恶化。因此,余先生提出的所有生态伦理学主张不仅没有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相反却是十分真实地符合了人类中心主义的要求,因为正是出于人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才提出了上述生态伦理学主张。另外,从人类一开始提出生态伦理学的初衷来看,也是为了减少和消除人类已经面临的生存危机,保护人类基本的生存环境,即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因此,我们说,生态伦理学是一种更彻底、更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
余先生在文中还用现代系统论的观点,对其主张作了论证。“‘人——自然’作为完整的系统,它同所有系统一样具有如下特征:(1 )系统双方的相互作用;(2)系统的一方不能脱离另一方而孤立存在, 如果脱离另一方也就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意义。(3 )系统的任何一个成分不可无限制的发展,即使它有这种可能性;而且,系统的一个方面的生存与繁荣不能以过分损害另一方为代价,如果过分损害对方以至消灭对方,那么自己也就失去了生存条件”〔9〕。 我们从这段论述中也完全看不出生态伦理学是一种非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相反,从上述系统的三个特征来看,人只有通过与自然这方和谐相处,才能保证自己这方不受损害,并保留自己的生存条件。显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人。因此,系统论的观点并没有支持所谓非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是走不出的,这是基于人类的任何主张和行为都不可能是反人类的。它总是要维护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存。从终极意义上讲,人类不可能为了保护任何一种动物(更不用说无生命的自然客体)而彻底地牺牲自己。因此,保护生命与自然界是以维护人类自身基本利益为前提的,如果连整个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存都受到威胁,那么保护生命与自然界就是无稽之谈。人类中心主义之所以是走不出的,还基于生态伦理学家们宣扬的“人与动物是平等的”等是一种乌托邦。人不可能是与动物平等的,不管是其内在价值还是基本利益,人在实际上是高于动物的。那种绝对平等的说教,在实际中是毫无意义的。所谓“不摘树上的绿叶,不折园中的花枝,不踏死路上的昆虫”,只有当这些不与人的基本利益和生存需要发生冲突时,才是有可能的。如果这些绿叶、花枝、昆虫正好能医治一个垂死的病人,他的亲人不可能不去摘。因此,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在哲学的高度上宣传“人与动物是平等的”这类主张,我们这样说的目的只是想引起生态伦理学家们的注意,不要让自己提出的主张、原则太脱离现实,因为这类主张并不是单纯的哲学思辨,而是要在现实生活中,在人们的广泛实践活动中成为自觉履行的准则。一切超越现实生活的主张、原则,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是永远不可能在实践中实现的。其实,人类对生物的保护也是有选择的,即只是保护那些在一定范围对人类的生存和利益不构成危害的生物。要不然,人们为什么要消灭苍蝇、老鼠,为什么要消灭细菌和病毒。想必不会有人认为人与鼠疫杆菌、艾滋病毒等是平等的吧。因此,只有当一切生命和自然界与人的基本利益和生存权力不发生冲突的时候,人象保护自己一样去保护生命和自然界才是可能的。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生态伦理学家都把这个基本前提(我们不妨称之为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前提)给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撇开了。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走不出的,还基于人类基因的一种“自私”本性,这或许可称之为人类中心主义的生物学基础(余先生对此也给予了肯定)。自私是基因为争取生存,直接同它们的等位基因发生你死我活之竞争的天然本性。在基因库中能牺牲等位基因而增加自己生存机会的任何基因都会生存下去。反之,如果它不自私,它把生存机会让与其它基因,自己就会被消灭。所以,生存下来的必定是自私的基因。因此从本质上讲,自私才有基因,基因就是自私,是自私行为的基本单位,也是发生在生命运动各层次上的自私行为的原因。无怪社会生物学家认为,自私是生命的本性之一。谁也无法谴责这种自私性,它是物种生存和进化的重要条件。然而这种自然属性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人的社会、伦理行为中。人不是单纯的社会性产物,他的自然本性在任何时候也是无法根除的。因此,人类中心主义对于人类来说不仅是合理的,也是他生命的本质之一。
人类中心主义是走不出的,但不等于不能对它有所修正,尤其是以其为基础的伦理学准则。之所以说它是可以修正的,就是因为它没有从长远的、整体的角度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如无节制地开采树木,一方面它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对木材的需求。但另一方它却加剧了水土流失,从而反过来危害了人类的生存条件,同时还危及了子孙后代对木材的需求。而彻底的、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的生态伦理学则要求人们看到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求人们一切从有利于人类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出发。所谓修正,一方面在于消除原来没有认识到但现在认识到了的不利于人类长远与整体利益的一切主张和行为;另一方面在于要求人们以后在提出任何主张或采取任何行为的时候,一定要更主要地考虑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并使一切有可能产生负作用的主张或行为受到必要的限制。因此,修正后的人类中心主义只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原则,它只是从最终目的上讲,要求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而在最终目的之前,人们可以设置各种各样的间接目的,如保护动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治理环境污染等。同时,为了实现这些间接目的,人们还可以提出各种相应的伦理准则、政策法规等。但非常明确的是,这一切都是为了人这个最终目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只能选择人类中心主义,当然是要选择那种更彻底、更完善的人类中心主义,我们不妨把这种人类中心主义叫作科学人类中心主义。人类现在以及以后所能做的,就是更加完善科学人类中心主义,尤其是以它为基础的伦理准则和政策法规。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反对功利主义、享乐主义这些导致环境恶化、生态失调的各类观念时,也不可能是在绝对意义上的反对。我们只能反对它们的狭隘性、近视性和极端性。作为维护人类基本利益和生存权力的温和的功利主义人们是不可能去反对的。何况心理学家还揭示了,人类的任何心理活动都是受唯乐原则自动调节的,即一定的心理活动之所以会发生,必定是由某种不愉快的紧张状态引起的,这种心理活动的发展方向是要达到最终使这种紧张状态得以消除,从而实现避免不愉快或产生愉快的结果。这种唯乐原则反映了人类的心理本能,它是一切功利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深层根源。因此,要彻底的否定功利主义、享乐主义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能引导,因为功利主义不一定就是狭隘的个人主义,或个人的功名利禄,它也可以是经世济民、造福于社会。因此,将其引导到追求人类的千秋大功、万世大利上,无疑也是一个好的结果。
另外,余先生在文中还提到一个所谓生态伦理学面临的二难选择:“这就是一方面要承认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但是满足人的利益常常要损害或牺牲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10〕。我们认为,这只是余先生自己面临的二难选择,生态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却被他视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因此产生了所谓的二难选择。这也说明他的认识的矛盾所在。其实,在他后面的论述中已经解决了这个二难选择,确切地说是论证了二难选择是不存在的,但他自己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文(1)说:“一般说来, 在涉及上述两种利益冲突时,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高于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但是生物和自然界的生存高于人类的非基本需要”。承认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高于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就不可能推出非人类中心主义,就必然是人类中心主义,而在人类中心主义面前就不可能存在二难选择。余先生的观点在最后显示出了其自相矛盾的一面。这说明谁也无法在终极意义上走出人类中心主义。但这并不与下述情况相矛盾:在实现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前提(人的基本需要与生存权益)之下,“把人类活动限制在生态上许可的限度内,实行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保持生态系统整体性的原则,不断完善生命和发展生命,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维持生命的能力。这样既可为人类自身增进利益,又可为生物和自然界增进利益”。
小结: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只是一个终极原则,在我们看来,不管人们承认它也好,不承认它也好,它总是客观存在的一个事实。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反而成了一个“不重要”的原则。重要的是在这个原则之下,人们应该建立一系列怎样的伦理准则和政策法规。我们认为,科学人类中心主义应该是一个自洽的、丰富的和现实的理论体系。它就象是一个金字塔,最高一层是“人类中心主义”,其次是“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前提”,然后是“伦理准则”,最后是各种“政策与法规”。显然,最具现实意义的是下面几层。本文之所以强调现代生态伦理学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是走不出的,一方面在于为了理论的自洽性,那种既承认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高于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又要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并认为生态伦理学是非人类中心论伦理学的观念无疑是自不相容的;另一方面也在于表明人类中心主义作为终极原则是超越任何间接目的和需要、超越各种具体伦理准则和政策法规的,因此,对任何伦理准则与政策法规的肯定和否定,都不会直接导至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否定。只要人类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就存在着,因为人类永远不可能是反人类的。
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兴起,无疑是人类的一次大觉醒。但愿这次觉醒的人们不要只是少数的学者,而是普天下的民众,尤其是那些特殊的“民众”——各国的决策者们与工业社会的大亨们。
三、无法超越的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
前面已经指出,人类是否以自己固有的内在尺度或自己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世界,与人类是否能够正确地认识自然、征服自然并具有一种无往而不胜的能力,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然而却有不少人混淆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是错误地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关注的是后一个问题而不主要是前一个问题。我们认为,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要旨就在表明人类的认识总是在自己的内在尺度的限制下进行的,是以自己特有的视角、方式和需要来认识的。它并不对这种认识的可靠性、正确性作出保证,甚至不对这种认识能力作出保证。人类中心主义不包括对人类认识能力的任何信仰或信念。像“人的认识能力是无往而不胜的”这种信念,以及“科学万能论”等均不是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
我认为,人类的一切科学文化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对于人类不可能有一种不是以人为中心的科学文化。为什么是这样?下面我们愿对这一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1、认识对象的生成是受人的内在尺度制约的。首先, 从认识范围来讲,并非外部世界的一切都是人的认识对象,只有通过人的感官或延长了的“感官”可以感知到的那个外部世界,以及通过人的大脑可以推想得到的部分,才能进入人的认识范围。显然,当认识的对象涉及无穷大(远)和无穷小时,人的认识就有所不及了。当然,认识对象之外的外部世界也是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认识对象的,但这是有条件的。这就是说,人的认识范围是以人为中心向周边不断延伸的。其次,即便是在人认识范围之内的东西,也并不是天然地就能成为人的具体的认识对象。具体的认识对象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不断生成的。只是由于实践主体的实践活动的展开,才有作为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客观世界才获得认识对象的属性,才生成所谓认识对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践表现为一种“创造”认识对象的活动。这就是说,具体的认识对象的生成首先就要受到人的实践的影响和作用。另外,认识对象的生成还要受到人的认知结构和认知能力的影响,认识不是被动的机械地反映,其中渗透着重要的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以人的内在固有的认识结构和能力为基础对外部刺激的一种选择、重构的同化过程。或者说是一种信息加工过程。只有进入了这一过程的事物才是人类真正的认识对象。总之,具体的认识对象的生成是受制于人的内在尺度的。
2、认识过程和方法是受人的内在尺度制约的。认识是人以意识、 观念的形式掌握客体的过程,其最基本的形式就是感性直观和理性思维。无庸置疑,人对客体的认识首先必须通过眼、耳、鼻、舌、身等感觉器官同客体发生联系,接受客体的刺激,获得关于客体的信息。这就说明人的认识一开始就要受到人内在的感觉器官的制约。大家知道,人的感觉器官接受外部刺激是有一定限度的,限度之外的刺激不能激发感觉器官引起感觉。这个限度就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感觉外部刺激的范围,如人眼只能感受波长大约在400毫微米到760毫微米之间的光波,人耳只能感受频率约为20赫兹到20000赫兹之间的声波。 即人的感觉是依赖于自己感觉器官的结构和功能的。当然,有人会说,就人的感觉器官来说,虽然它们有生物进化的自然史约束,但在社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可以不断地创造各种仪器设备用以扩大和延伸自己天然的感觉界限。这无疑是对的,但这也是有限制的,它受到人的认知水平、知识结构、技术水平、材料设备等的制约。即人的感觉范围总是在以人为中心向四周延伸的。这是就感觉的范围而言的。其次,就感觉的本性而言,它也是属人的,具有主体性的,感觉不是机械的照像过程,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人已有的知识结构、信念、和心理特征等的影响,感觉是一个选择和重构的过程,因而它具有属人性和主体性。总之,人有人的感觉,动物有动物的感觉,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永远不会深悉,化学光线在蚂蚁眼里究竟是怎样显示出来的底蕴”〔11〕。另外,知觉、表象等也是感性认识的基本形式,关于它们的属人性限于篇幅在此就不再展开了。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理性认识的属人性。普遍认为,理性认识的形式主要是概念、判断、推理。概念是理性认识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人脑复杂的思维操作,即对来自事物的直观信、感性材料进行筛选、加工整理而获得的关于事物的观念性结果。这息一结果(尤其是过程)无疑是属人的,在动物界是不存在的,是人认识自然特有的方式之一。另外,概念作为一种认知形式,它的存在还依赖于语言符号这种感性的物质外壳。而语言符号就是属人的、是人类自身创造和特有的。判断、推理也是一样,是人类特有的认知方式。大家知道,判断、推理主要是一种逻辑操作过程。而逻辑实质上就是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内化为人的思维中具有稳固性和公理性的一种思维规则。这种内化是以人的大脑神经生理机能结构的相应变化为基础的。同时这种思维规则还以外部语言符号的感性形式固定下来(外化),成为人们认知自然的一种工具。所有这些无不表明,理性认识也是属人的,是符合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至于人类在具体认识过程中使用的观察法、分析综合法、归纳演绎法等,也都是属人的,是人类所特有的认识方法。
3、认识结果是人的内在尺度制约的。 “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12〕。恩格斯这段话深刻地表明了人的认识结果是受“我们时代的条件”制约的,而“我们时代的条件”无疑应该包括人的认知结构、认知能力和水平等人的内在认知条件。人是进化的产物,人的各种内在认知条件也是进化而来的并将不断进化下去。人的认识自然只能是在相应的内在认知条件下进行。这就是人的认识结果是受人的内在尺度制约的内在涵义和原因。具体说来,如事物某种属性的划界就是以人的内在尺度为标准的:可见光、不可见光是以人的视觉界限为根据来划分的;微观、宏观、宇观也是按人的感知大小的能力来确定的;至于时间的长短、速度的快慢等等无不也是以人的某种感知尺度来衡量的。作为认识结果的知识是内含人的主体性或是属人的,这一点在我国近些年关于人的主体性的大讨论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肯定,对此我们就不再多言了。总之,我们所讲的认识,是绝对以地球上的人为中心的认识,撇开人这个主体,或撇开人的认识的一切特性,妄谈超人的或非人类中心论的认识是毫无意义的,至少是同认识论的现实主题相排斥的。这就是我们对认识论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认识。
纵观全文,现代意义下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非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只具有认识论意义和伦理学意义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无法排斥的,因为它实在只是人的本性在人的认知行为和伦理行为中的一种自然表现。人不可能是反人之本性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拒斥的!
注释:
〔1〕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 《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7期。
〔2〕W·H·墨迪:《人类中心主义:一种现代观》, 《哈尔滨师专学报》1994年第4期。
〔3〕许广明、王建明:《产生环境问题认识根源初探》, 《哲学动态》1994年第10期。
〔4〕卢风:《主客二分与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动态》1994 年第10期。
〔5〕C·胡克:《进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9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1页。
〔6〕余谋昌:《生态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年第4期。
〔7〕〔8〕〔9〕〔10〕均出自文献(1)。
〔11〕〔1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104页、第1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