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姜东

金融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研究论文_姜东

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中国的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虽然金融创新产品正在促进社会各个领域的变革,但也存在巨大的风险。一旦监管薄弱,不仅会损害公共财产,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金融法;创新产品;监管问题

引言:在当前我国独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实施的单独监管制度在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收集共享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立法,强化监管协调机制权威,建立新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

1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具有单独的监督和集中监督(统一监督),两者都有利有弊。单独监管意味着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完成,非常适合金融业务的专业化分工。集中监管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所有金融活动都由某个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势在于适用于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和重叠,促进监管协调。但是,集中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内部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分工和专业化监督不健全,那么集中监管制度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的监管模式都不充分,而金融监管是一种整体行为,因此金融监管目标是多方面的,既注重安全又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督还是单独监督,都需要在实践中建立矩阵机制模型。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关系到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是否有效。金融监管协调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金融监管概念的协调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后者分为至少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则以组织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为代表);第二是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2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监管主体层面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体制改革逐步深化,金融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中国的许多金融机构通过混合经营提高了竞争力,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的同事对监管机构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没有明确的金融创新产品交易机构,但交易活动的影响很大。在增加金融市场稳定性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的压力。

2.2.监管模式层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虽然四大机构分工明确,在社会金融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有效的监管政策。该系统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部门之间的联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这些环节的监管,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监管存在法律空白。此外,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仍然缺乏权威的部门管理,导致党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部门等在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中易于分离,监管效率自然难以提高。

2.3法律制度不健全。近年来,出现了大量不同形式的金融新产品,增强社会经济建设活力的同事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但是,与金融创新产品相比,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法律监督层面存在不遵守法律和执法的现象,导致金融创新产品监管不力。

3金融法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措施

3.1.加强法律监管责任理念。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不能忽视社会物质文明的建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充分发挥金融创新产品的积极效益,强化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防范水平,确保金融创新市场的安全有效的运行,在制定金融法律的过程中,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明确责任感,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激发金融市场的创新和责任,同时解决现代社会金融创新产品的复杂性。并且盈利的优势,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金融创新产品的过度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虽然中国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强,但并不意味着市场将主导金融发展。相反,它应该使用法律,行政和其他监管措施,使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在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中,要进一步明确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监督责任,促进各部门的协调和互补,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权限和失职应当是法律规范,问责制应纳入金融体系,在法律建设中,金融创新产品监管的有效性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3.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可以为金融创新产品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可以保证金融监管的顺利,高效发展。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法律地位,为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合法,顺利推进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在制定,修订和废除相关财务条例和制度时,应加强对不同法律法规的协调。有必要在不同的法律中反映不同层次的金融创新产品活动的要求,以及满足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条件和要求,为金融创新产品合法交易行为的规范运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在税收,会计等制度上,还必须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开发,使金融创新产品的结算和征税不仅符合国内金融市场的特点,而且符合国际金融环境,从而为推动中国金融创新产品的构建,创造了一个有效和有效的环境。

3.3.变革法律监管体制。我国传统的金融部门监管由独立的行业监管主导。但是,由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范围和复杂性较大,应在监管中改变传统的监管模式,采取四位一体的统一监管模式。它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的全面统一,也可以充分利用资源来提高监管效率。这需要在加强金融部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促进不同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如建立法律形式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出现各个监管部门全面,及时地进行调节矛盾,结合社会监督,规范金融创新产品市场秩序,营造和谐高效的监管环境。

3.4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和诚信建设。做一些基本的工作,包括会计准则,透明度,金融监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的质量。通过加强基础工作,它有效地防止了新产品在整个市场中的道德风险。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尤其是金融业。近年来,资本市场的信贷危机不仅危及经纪人的生存,也影响了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如果市场建设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就会导致信誉危机蔓延到整个金融部门。

3.5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协调合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引入了跨行业,交叉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新型金融产品。银行,证券,保险跨境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合作关系。同时,各金融企业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产品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探索各种理财业务的发展,在现有的独立业务政策框架下发展代理业务,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推动金融产品和机制创新,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不断拓宽金融媒体宽度,有利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达到金融多元化的目的。风险。同时,我们应该控制交叉金融产品的风险,以尽量减少交叉金融产品的破坏性。我们可以采取类似的对策来监督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交联金融产品的监督和协调:修改和完善交叉金融产品的法律法规。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避免监管真空和反复监管。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诚信建设。

结束语

为了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们不能忽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楚地了解当前金融监管协调中的困难并积极改进。

参考文献:

[1]张 明:次贷危机的传导机制[J].国际经济评论,2008,(4):32~37.

[2]叶凌风:金融危机中反思金融监管[J].银行家,2008,(12):

论文作者:姜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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