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集体经济及其出路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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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市化是我国农村正在发生的巨大变革,它的影响不仅仅涉及农民的思想观念、经营方式、组织体制、社区建设等,也涉及所有制这一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农村城市化使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触动了集体经济的生存基础,由此引发集体经济一系列变化。集体经济的这种变化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值得注意和深思的不良作用。本文拟对农村城市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的演变过程、遇到的问题、发展趋势,以及涉及的理论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农村城市化及集体经济的演变

什么是农村城市化?目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尚无比较一致的表述,一般认为是农村向城市转变的过程,比较多的是强调其体制的转换过程。本人认为,农村城市化,是随着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城市影响力的扩大、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而出现的农村融入城市的过程。具体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体制转变,即农村的镇、行政村分别转换为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的还将管辖的县改制为城市市区;二是身份转变,即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三是观念习俗方面的转变。农村城市化的中心问题是土地,一旦农村集体土地被城市发展所征用,农村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农民必然发生变化。

农村城市化是农村的特征逐步消失,城市的特征逐步突出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形成有几个必备条件。一是工业化水平,工业是城市经济的基础和特征,农村工业化水平提高后,必然向城市演变;二是城市的影响力,必须对周围农村产生巨大辐射,以至于城乡一体化更有利于城市的发展;三是现代化水平,农村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城乡差距已不明显。

目前对于农村城市化,比较多的强调体制的转变,认为农村体制一旦转为城市体制,农村城市化就大功告成。实际上,农村城市化,体制的转变非常简单,也相对比较容易操作。农村城市化中最难的是观念的突破和所有制的转变。由于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以致一些地方出现“形”似城市,“实”是农村的局面,更出现了“城中村”这一城市中难以消除的痼疾和怪病。

我国农村城市化是一个过程,由于发展水平不平衡,这个过程有的地方较短,有的地方较长。深圳是我国农村城市化出现比较早的城市,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农村城市化的全貌,深圳的农村城市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2年,当时深圳经济特区相对已较发达(特区是深圳市的一部分,占全市土地面积的20%),因城市建设大量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农民已无地可种。洗脚上田的农民利用征地款和靠近香港的便利条件,兴办了大量合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特区内的农村不再具有传统的农业功能和条件,工业成为经营的主要形式和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农村的工业化,特区内城乡差距基本消除。同时,农村已被都市包围,农村的存在不利特区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因此在1992年,深圳市将特区内的农村一次性全部转变为城市,共涉及68个行政村、一个农场和4万多常住农业户口农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的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当时考虑到深圳市仅有特区的高速发展是不够的,需要特区内外协调发展。因而当时将所辖宝安县一分为二,改制为宝安、龙岗两个市属行政区,深圳市也由此成为全部土地面积为市区面积的城市,市区面积扩大许多倍。但是,这一次农村城市化只完成了一半,因为县已改制为区,而区以下仍保留原农村体制,如镇、行政村、自然村等等。深圳市农村城市化的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县改区后经过十年的发展,农村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土地已大量被征用,工商业成为农村主要经济形式,农村城市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2003年深圳市决定将特区外的农村体制一次性全面转变为城市体制,将常住农业户口农民一次性全部转变为城市居民。目前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从1992年第一次农村城市化开始,深圳市农村城市化经历了12年时间。

农村城市化使农村的体制和农民的身份发生了变化,原依附于农村体制的集体经济也不得不发生变化。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经济有如下演变和新的特点:

第一,从经营土地向经营工商业转变。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起步于建国初期的合作化。经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从过去高度集中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推行了深受农民喜爱的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从农村合作化到家庭承包经营,在经营体制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是农村历史性的变革。但是,有一点没有变,即都是以土地经营为中心。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的集体土地逐步减少,农村集体的财富由土地变成资金。农村集体再将这些比较丰余的资金转变成实业,从此,以土地经营为中心的集体经济发生了历史性转变。从集体经济的演变过程看,最初是将土地资源转换成一般加工业,经过一定的资本积累后,开始发展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有的集体企业还成为跨国企业。

第二,从合作制组织形式向公司制转变。

集体经济脱离土地后,组织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以经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已不能适应新产业的需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从建国初期建立以来,无论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合作制”一直是集体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这种合作制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虽然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看,它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为了适应脱离土地后生存的需要,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原有的合作社、合作联社等农村经济组织,逐步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所代替。

第三,从单一的劳动投入向劳动、资本、技术的综合投入转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曾长期实行按劳分配这种比较单一的分配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实行比较单一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农村是集体所有制,农民的投入以劳动为主,收入分配也以劳动的量为衡量标准。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经营单位主要为农民家庭,农民拥有个人或家庭的生产资料,但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为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仍然以劳动投入为主。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民离开了土地,公司替代了原有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劳动投入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一些富裕地区的农民经过多年的积累有了比较雄厚的资金,有些文化程度较高、头脑灵活的青年农民掌握了技术。因此,农民在企业中的投入既有直接的劳动投入,也有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收入分配形式既有按劳分配,也有按资分配和按技术股份分配。

第四,从相对封闭向有限度的开放转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乡、行政村、自然村为基础,从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方面看,是相对封闭的经济组织形式。流动性是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如股票的交易和股东的更换、经营者和员工的变更、产品的跨国营销等等。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公司组织形式,流动性和开放性明显增强,如深圳市农村股份合作公司在原只有集体股和农民个人股的基础上,普遍设立了对外吸纳资金的募集股,一般占公司总股本的10%。相对于过去封闭的股权结构,募集股的出现,是一个重要举措。但是,农村股份合作公司这种募集股的开放性非常有限,主要是解决经济组织内新出生人口和结婚娶嫁新增人口的股份问题。

二、集体经济在农村城市化中的尴尬处境

在农村城市过程中,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集体经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加速了农村城市化的进程;集体经济日益增强的财力,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提供了保证;集体经济在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生存基础的变化,集体经济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产生了消极影响。问题的根源是集体经济原有基础发生了变化,集体经济虽然也随之进行了变革,但是与其所处的环境仍有相当的不适应,因而造成一些问题。

1.生产经营弱化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分配组织。

我国农村城市化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加速发展于90年代以后,这时正是外资大量进入的时期。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有力驳斥了外资等于资本主义的论调。他严厉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373页。)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我国形成了新一轮外资进入的高潮,农村集体经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调整和发展的。集体经济脱离土地后,在选择产业和经营方式时,一般选择与外商合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缺乏企业管理经验、缺乏经营人才、缺乏产品销售市场,因此,在与外商的合作方式上,一般选择外商负责生产经营,我方负责提供厂房和劳动力。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外资最早进入的地区,也是外资最集中的地区之一。大部分外资采取“三来一补”这种“两头在外”的经营形式,即原材料外进,产品外销,而将生产加工环节放在劳动力成本、厂房成本等较低的祖国内地。“三来一补”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目前仍然是农村集体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缺少实际的生产经营,集体经济逐步演变为以出租厂房为主业的物业经济,集体经济组织逐步演变为统筹农民收入的分配组织。从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章程看,收入分配是最重要、最为详细的内容。

2.与土地分离不彻底造成大量违法建筑和“城中村”。

农村集体经济是依附土地,并以土地经营为中心内容的经济形式。正是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的这种特殊性,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经济的土地属性得到了尊重和保护。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预留了一定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其用意非常明显,就是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长期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及对土地的依恋,也充分考虑在转型过程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适应期应有土地作为依靠。农村城市化是农村的一场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的中心就是土地,如果土地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好,必将留下后患。从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脱离土地成为一般企业后,不应再拥有土地。城市中的所有土地都应为国家所有,这样有利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由于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与土地分离不彻底,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违法建筑和“城中村”。违法建筑主要集中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有预留土地的地方,并主要以原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为范围兴建,因此形成都市中若干“村庄”,被称为“城中村”。目前“城中村”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已形成规模较大的“村中城”。违法建筑没有报批手续,没有统一规划,基本是见缝插针,形成杂乱无章、建筑五花八门的群落。由于管理不善,建筑群内治安状况复杂、消防隐患多、卫生环境差。深圳市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经济特区一建立,就采取了一系列严厉措施,收到明显成效,但是仍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建筑。早在1982年,针对特区内私建房屋较为严重的情况,深圳市人民政府就颁发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1995年出台、2000年修正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针对愈演愈烈的违法建筑,1999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与过去相比,这个《决定》措辞明显严厉,将过去认定的违章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指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要求对《决定》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从重查处。为了妥善解决特区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避免社会矛盾激化,2001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两个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3.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不分背上沉重的社会负担。

如果仅从行政体制方面看,农村城市化就是将农村镇、村体制转变为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体制。农村行政体制发生转变后,经济组织也必须发生转变,这样才能适应城市经济和行政体制的需要。但是,从历史上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来就是与行政组织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城市化后,经济组织也很难与行政组织分离。正是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特殊性,农村行政体制发生转变后,经济组织仍然与行政组织结合在一起。由于资源和财富主要集中在经济组织中,因此,农村城市化后,虽然是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结合在一起,但实际是经济组织支配、影响行政组织。在一些地方,由股份合作公司组建社区居委会,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并承担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股份合作公司仍承担原行政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水电气设施建设、下水道设施建设等等。仍负责筹办幼儿园、小学并承担其费用。同时,还要承担治安、消防、教育、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和费用。从1992年到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以来的10年,特区内各股份合作公司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支出,累计达13.17亿元。特区外同样存在类似情况,2001年深圳市龙岗区农村二级集体经济总收入为18.8亿元,总支出为10.7亿元,其中教育、治安管理、文明村建设三项费用支出就达3.3亿元,占总支出的30.8%。大部分集体企业每年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支出超过1000多万元,有的仅治安费用一项就达600多万元。由于行政职能太多,承担的经费较多,使得经济组织更像一个行政组织。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职能太多、负担太重,不利其轻装上阵,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我们看到一个普遍现象:改革开放以来,培育了一批知名私营企业及其名牌产品,但是很少有知名的经农村转型的集体企业和名牌产品。

4.竞争意识不强企业难以走出原有狭小的天地。

企业的竞争意识不是天生就具备,而是生存环境所锻造,背水一战、死而后生等等生存环境都可能培养强烈的竞争意识。集体经济竞争意识不强,主要由其所处的环境造成。集体经济长期以来在农村活动,而农村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也是市场竞争相对平稳的地区。作为公有制的集体经济,不必为生存去冒风险。农村城市化后,集体经济经过转型,离开农村成为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但是,由于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不分,集体经济并没有完全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参与市场竞争。农村集体经济在经营方式方面,主要依赖外资,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环节——人才和市场,没有掌握在自己手中。有利之处是不必冒风险,收入来源稳定,但是失去了在激烈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锤炼的机会,失去了培养人才,积累企业管理经验的机会。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缺乏企业管理最重要的资源,一般不会轻易迈出原有的小天地,也不会轻易接受对企业的改制和改造。

5.相对封闭的组织体制使企业难以做大做强。

前面提到,农村集体经济已改制转型后,有了一定开放性,但是这种开放性极为有限。一是开放的面小,在总股本中只设10%的募集股;二是开放的对象受到限制,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中新出生人口或结婚娶嫁新增人口,无直接关系的外来人员很难进入;三是高层管理人员基本由原村干部和村民担任,极少向外聘请董事长和总经理。而现代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须最大限度地对外开放,以吸引各类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经理人才。集体经济的相对封闭性,不利企业择贤纳士,把企业做大做强。

三、民营化——集体经济的出路

集体经济表现出的种种问题,表明集体经济与现代城市经济有诸多不适应,集体经济有进一步改制和改造的必要。本人认为,民营化是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出路。关于集体经济的民营化,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集体经济民营化有没有必要。

集体经济之所以要民营化,主要是集体经济所依附的两个基础发生了变化,而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已经形成,环境日益完善。一是农村集体经济基础。农村集体经济出生于农村、成长于农村。是农村广阔的土地、丰富的资源、勤劳的农民养育了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农村为集体经济提供了发展的广阔空间。作为土生土长的集体经济,一旦离开农村,很难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和功能,甚至很难生存下去。农村城市化后,农村行政体制不再存在,经济、社会、文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体经济原来赖以生长和生存的基础已经变动,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存在。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集体经济要继续存在下去非常困难。二是城市集体经济基础。城市中的集体经济最初形成于建国初期引导个体工商户走集体化道路。以后由于限制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只有单一的公有制,其中包含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形式。国家、省、地市一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而城市市区和县一般投资建设集体企业。此外,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安置家属,也创办了一些集体企业。上述集体经济绝大部分已经改制和改造,有的经过股份制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有的被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兼并,有的破产或停产。目前城市中的经济成分主要为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集体经济所占的份额非常小。由此可见,城市中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随着对外经济的扩大和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的份额还会缩小。农村城市化后,农村集体经济转制为城市集体经济,但是,原来适合集体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

可能会有人提出,集体经济虽然份额不大,但是在社区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社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治安、消防、教育、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工作都需要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并承担费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集体经济负责这些工作并承担费用,是考虑到历史的渊源,而作为一种过渡和权宜之计。作为企业负责如此多的社会职能,并投入如此之大,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本应由政府承担,而不是企业承担。

集体经济民营化是大势所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被突破,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也进行了大调整,国有经济从单一产权走向多元产权,股份制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经济形式。国有经济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也在调整。从地方层面看,主要是保留供电、供气、供水、地铁等与市民生活有密切关系、或相对垄断、或带有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大量的一般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退出市场或民营化。集体企业不涉及相对垄断产业和公益事业,基本都是一般竞争领域的中小型企业,因此,完全可以民营化。

集体经济民营化至少有以下几个好处:

1.有利于集体经济尽快转型。集体经济转型慢,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不能有效分离,经济组织承担过多的社会服务功能,影响了企业经济功能的发挥。集体经济民营化后,土生土长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比例将逐步减小,而从国内外人才市场选拔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比例将逐步增多。这有利于淡化行政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联系,最终经济组织将与行政组织完全分离。企业的转型完成后,将剥离本不应附加给企业的社会服务功能,企业的经济功能将大大加强,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

2.有利于集体经济从“物业经济”向“实业经济”转变。前面提到,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经济在选择产业和经营方式时,大部分都选择与外商合作,一般采取“三来一补”的形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三来一补”有几万家。但是,“三来一补”并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仅仅是外商境外企业法人的车间。集体经济在与外商的合作中,并没有掌握企业,只是出租厂房。从一定意义上说,集体经济从事的是物业经济,而不是工业经济。集体经济民营化后,民营企业将不会满足收租式的物业经济,为了在市场中争取主动,他们会力争掌握企业的核心技术,力争使企业实业化。

3.有利于集体经济增强竞争意识,在我国各种经济成分中,民营经济是最有活力、最敢于竞争、最富于拼搏的经济成分,这与民营经济所处的环境有密切关系。民营经济一出生就处在竞争的最前列,稍有不慎就会被市场淘汰,只有奋力拼搏才会突出重围。他们往往被看成是配角和补充,较少得到其他经济成分的待遇和扶持,他们坚信,只有靠自己,才会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竞争精神是我国的宝贵财富,这种精神一旦与集体经济结合,将会产生巨大反响。

(二)集体经济如何民营化。

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向民营经济转化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其中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有些工作需要一个过渡期。集体经济民营化可采取如下途径:

1.公开招标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

集体经济民营化的第一步是集体股的转换,因为只有集体股转换了,最大股东才会转换,民营化才会真正实现。从我国各地实践看,采取招标形式,特别是国际招标形式,是选择最大股东的最好途径之一,目前国有企业普遍采取了这种形式。集体企业一般规模不大,也不处在特殊行业,招标的对象可以限制在国内。具体说有四类对象可供选择:一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和独资企业;二是外资和合资企业;三是民营企业,主要是私营企业;四是行政组织和社团组织。国有企业除保留少数骨干企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及公益性企业外,大部分一般性中小企业将退出竞争市场或民营化。因此,国有企业作为集体企业的最大股东并不适合。行政组织和社团组织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从事的公益性事业,不是赢利机构,因此,行政组织和社团组织直接经营企业也不适合。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可作为选择,但是相比而言,民营企业更适合,因为集体经济是土生土长的地方经济,更容易与土生土长的民营经济结合。在经营思想、行业选择、发展目标等方面,两者都有更多的相似。

集体经济民营化有三种具体做法:一是通过股权招标引进有实力、有市场、行业相近的知名民营企业。这些被引进的民营企业应是战略投资者,目标是把企业做大做强,而不是资本投机者,将企业包装后转手。二是集体企业内部组建控股团体,参与股权招标。可以采取自由组合的形式,如由若干个人和家庭组建控股团体,联合投标成为最大股东。三是集体企业内部有实力的个人和家庭单独投标成为最大股东。

2.实现股权的流动,使股权向经营管理能手集中。

从目前的一般情况看,农村城市过程中集体企业的股权既不在外部流动,也不在内部流动。如果持股人调离企业,股权由集体收购;如果持股人死亡,由家庭成员继承。

股权的自由流动是现代企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是企业始终保持活力的重要保证。股份制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前,单个企业很难支配巨大资本,也不存在股权的流动;之后,单个企业不仅能支配巨大资本,还能实现股权的流动。随着股票市场的日益完善,股权的流动也日益频繁。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纷纷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合作公司,清产核资、登记股民、折算股份、发行股票等,实现了公司制的第一步跨越。但是,第二步工作,即股权的流动还没有完成。集体企业地域观念根深蒂固,不愿向外拓开,股民小富则满、安于现状,都与股权的不流动有关。

股权的流动应遵循自愿、自由的原则,但是也应积极引导。应引导股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能人集中,使这些人在企业中有更多的发言权,有更多的机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旦这种格局形成,企业的股权将有三个层次。一是控股企业的最大股东,二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若干大股东,三是以投资赢利为目的的众多小股东。

3.扩大企业的开放度,争取股票上市。

在实现股权流动的同时,应扩大社会公众股的比重和范围,力争使地域性的企业变成公众性的企业。企业的开放不够,使地域观念越来越强,这样不利于企业在空间上的突破。在开放度方面,还应强调广纳经营管理人才。要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开发人才、用好人才。通过人才的流动和交换,改变集体企业家族式的管理模式。

集体经济民营化的另一个重要战役是争取股票上市。集体企业现有的产业结构、经营状况、股权结构,很难使企业成为上市公司。集体经济民营化,通过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企业的产业结构、规模、效益等都可能实现跨越性的突破。从而为企业发行股票、争取上市创造条件。《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在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同时,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这为集体经济民营化的上市创造了条件。

(三)集体经济民营化后续工作

集体经济民营化主要涉及资产和员工两大问题。通过清资核产和权威机构的验资,通过产权市场的公开操作,能够顺利实现资产的转让,并确保资产的增值。但是,作为原村民的安置和保障难度较大。这里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作为员工的原村民的安置和补偿。

集体经济民营化后,作为员工的原村民将面临去和留两种选择。这些员工大部分文化程度不高,年纪较大,与外界联系较少,重新就业比较困难。根据集体企业的这种特殊情况,去留问题应首先由员工自己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辞退的员工和自愿选择离开的员工,应给予补偿。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由集体中的劳动者所有,他们是集体财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终极所有者。原村民离开企业,应将属于他们的资产清算后归还。在经济补偿时,应充分考虑原村民在企业中的作用和贡献,资金、技术和实物的投入等等因素。可采取两种补偿的方式,一是现金补偿;二是实物补偿,集体企业一般物业资源丰富,可以充分利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现金为主,实物为辅,或实物为主,现金为辅的方式。

第二种情况,原村民的保障,包括作为员工的原村民和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原村民。

无论是员工和非员工,都需要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等,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员工流动的基本保证。过去,集体经济既是村民收入的保障,也是村民的社会保障,村民也认为集体经济理应承担这些义务。集体经济民营化后,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有义务为本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障,而没有义务为非本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但是集体企业与原村民的关系,还有别于其他类型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应负责民营化前原村民的社会保障;民营化后的社会保障按城市居民的要求和标准,由政府、个人和所在单位承担。同时考虑到原村民社会保障的转型有一定复杂性,可以有2—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民营化的集体企业仍然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障。

四、对有关理论问题的思考

关于农村城市化中集体经济的演变及集体经济民营化,在理论方面主要涉及对公有制的认识,有些问题必须澄清。

集体经济的建立源于我们当时对社会主义的理解。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的高级社会形态,是与资本主义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从所有制方面看,资本主义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而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正因为根本性质的不同,社会主义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和平过渡,而必须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21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271—272页。)

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首要任务是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这一任务也说得很清楚,他们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但是,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265页。)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后,将不存在商品经济,社会经济运行则实行计划经济。劳动者主要以劳动获得收入,因此是按劳分配。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实际上由于社会环境、历史条件的不同,社会主义实现的具体道路、发展模式等与马克思、恩格斯当时的判断有较大不同。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直接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是欠发达的社会主义。1987年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25页。)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党在十三大提出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鼓励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但是,由于我们对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不足,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限制,期望建立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建国初期,我们引导个体农民和个体工商业者走集体化道路,希望尽快消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由于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集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的两种形式之一,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因此,集体经济的建立是弥补国有经济不能覆盖全社会经济的不足,以及实践中需要集体经济这种形式。但是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为了最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对这种设想,毛泽东同志曾在1958年党的八届六中全会上有过详细阐述,他说:“人民公社的出现是没有料到的。这是一件大事,找到了一种建设社会主义的形式,便于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也便于由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便于办工农商学兵,规模大、人多、便于办很多事。”(注: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908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对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有了全新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从党的十二大到十六大及4次宪法修正都涉及私营经济。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当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时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发,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同年4月12日修正宪法,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2年党的十四大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年,上述提法被写进宪法。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实践上看,农村城市化后,集体经济有向民营经济转化的需要;从理论上看,澄清了集体经济民营化的思想障碍;从法律上看,为集体经济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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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集体经济及其出路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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