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兼评蒯因和克里普克的意义和命名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命题论文,克里论文,意义论文,理论论文,兼评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著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克里普克(Saul Kripke )一反自康德以来流行的关于先验必然命题和后验偶然命题的划分,提出了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的新观点。此观点在西方语言哲学和科学哲学界引起极大震动和热烈讨论。直到今天,这两种划分之间的关系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澄清,本文试图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上向前迈进一步。
一、评蒯因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区分的质疑
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在哲学史上可以追溯到休谟和莱布尼茨。休谟关于观念间关系与事实之间的区别,莱布尼茨关于理性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的区别都预示着康德关于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之间的区别。
康德把一切命题区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的谓词没有给主词增加新内容,只是把主词原先暗含的内容展示出来;综合命题的谓词则给主词增加了新内容。正因为此,分析命题是必然真的,而且其真实性是先验的,即无需经验事实来证明;综合命题是偶然真的,其真实性是后验的,即需要经验事实来证明。这样,康德实际上就把必然性和先验性一道赋予分析命题,即通常所谓的“先验必然命题”,而把偶然性和后验性一道赋予综合命题,即通常所谓的“后验偶然命题”。不过,在后来的许多哲学家看来,康德根据谓词是否给主词增加新内容来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做法是缺乏明晰性和普遍性的;因为这种做法只适合于那些具有主—谓词结构的命题,并且主词包含谓词的“包含”具有隐喻的成分。于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一般不采用主词是否包含谓词的说法,而是被更为清晰地表述为:一个命题是分析的,当且仅当,其真实性仅仅通过对其中所含词项进行语义分析便可确定,而无需依据经验事实。一个命题是综合的,当且仅当,其真实性必须依据经验事实加以确定。在此定义下,先验必然命题和后验偶然命题的划分仍然分别对应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例如,“红旗是红的”就是一个分析命题,也是一个先验必然命题;“红旗是方形的”就是一个综合命题,也是一个后验偶然命题。
蒯因(W.V.Quine )在其力作《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这种划分做了深刻的批评。他首先把分析命题又分为两类,如,①未婚男子不是已婚的,②单身汉不是已婚的。这两个命题虽然都是分析命题,但有所不同:①是逻辑真理,②不是逻辑真理。不过,②可以经过同义词替换变成①,表达这个同义性的命题是:③单身汉是未婚男子。③的作用就是确定“单身汉”和“未婚男子”这两个词是同义的,据此,将②中的“单身汉”替换为“未婚男子”就变成①。根据③所进行的这种同义词替换就是一种语义分析。①和②是蒯因所说的两类分析命题,其分析性在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成为逻辑命题,逻辑命题的真实性当然无需经验事实来证明。至于③,它得以成立的依据是什么?这倒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对它的解答关系到②这类分析命题是否能与综合命题明确地区分开来。
对于人工符号语言,有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如果一个命题按照语义规则是真的,那么它就是分析的。同样的问题立即出现:语义规则得以成立的依据又是什么呢?蒯因指出,语义规则得以成立,是因为它们被或明或暗地假定为分析的。这便导致一种循环,从而使“分析性”这个概念含糊不清,“因为‘……的语义规则’这个关系词至少和‘对于……是分析的’同样地需要阐明。”(注: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3页。)在笔者看来,把语义规则看作分析的,这是一个错误的假定,因为语义规则无所谓分析的还是综合的,这一点后面还要进一步谈到。即使承认这一假定是正确的,正如蒯因已经指出,它并不能为澄清“分析性”这一概念进而为澄清“分析性”与“综合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什么帮助。
在日常语言中,像③这样的命题常常被作为定义。然而,类似的问题又出现了:我们依据什么把“单身汉”定义为“未婚男子”呢?蒯因谈道:“谁这样下定义?在什么时候?难道我们要依据身旁的词典,把词典编纂人的陈述奉为法律?显然这会是本末倒置的。词典编纂人是一位经验科学家,他的任务是把以前的事实记录下来;如果他把‘单身汉’解释为‘未婚男子’,那是因为他相信,在他自己着手编写之前,在流行的或为人喜爱的用法中已不明显地含有这两个语词形式之间的同义性关系。”(注: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这就是说,词典定义赋予两个词的同义性是以先在的同义性为依据的。这似乎导致一种无穷倒退:“单身汉”和“未婚男子”的同义性是依据词典定义的,而词典定义又依据实际语用中的先在的同义性;这种先在的同义性可能与另外一些相关语词的词典定义有关,而这些相关的词典定义又依据另外的实际语用中的先在的同义性;以此类推。这表明,把③作为定义也不能给出它得以确立的最终依据。
蒯因还从保全真值的相互替换性来考察同义性命题的依据,同样发现这种考虑是以分析性为前提的,因而是恶性循环的。由此蒯因得出结论,像③这样的同义性命题,其得以成立的依据是模糊不清的;既然如此,由③决定的②的分析性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使得,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区分也不可能是清晰的和确定的。这就是蒯因反对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间有根本区别的主要理由。
笔者认为,蒯因的分析和论证颇具启发性,但是有严重的缺陷;其结论有合理之处,但却是有失偏颇的。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是有明确区别的,但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一个语言系统而言的。蒯因打破了经验论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绝对区分,这是对的,但他没有保留二者的相对区分。在我看来,在一确定的语言系统之内,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是成立的,但突破这一语言系统,这种区分便不成立了。蒯因的功劳是论证了后一点,尽管他本人并未清楚地认识到其论证的这种局限性。
一个语言系统的出发点除了逻辑规则和语法规则以外还包括语义规则,语义规则的一部分是意义公设(meaning postulates),意义公设包括一些关于两个语词的同义性命题(即定义)或蕴涵性命题。(注:卡尔纳普:《意义公设》,《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因此,对一个语言系统的意义公设进行讨论就是站在该语言系统之外而不是站在它之内。像③这样的命题可以作为一个语言系统的意义公设,蒯因对这一命题之依据的追问就是对该语言系统的突破,这时,他已经站在该语言系统之外了。
前面提到关于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定义即:分析命题的真实性只靠语义分析而不靠经验事实,综合命题的真实性却依靠经验事实。所谓语义分析就是基于意义公设的逻辑变换,如依据③将②变换为①就是一个语义分析。当我们站在一个语言系统之内就意味着接受了它的意义公设,对其意义公设不再追问,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是明确的。如,在以③为意义公设的语言系统内,②就是一个分析命题,这是毫无疑问的;命题“单身汉是快乐的”则是一个综合命题,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有人追问意义公设即③本身是分析的还是综合的,我们则给不出任何回答;甚至可以说,这个问题是无意义的。因为“分析性”这个概念是以意义公设为基础的,因而意义公设本身则无所谓分析的或综合的。如在中国象棋的语言系统内“马走日,象走田”无所谓分析命题或综合命题,因为它是中国象棋的意义公设,仅仅是一种人为的规定。
象棋规则是人为的规定,这一点是明显的。类似地,一个语言系统的意义公设本质上也是人为规定的,或者说是一种约定。蒯因以为,命题③作为词典定义依赖于先在的语用上的同义性,这便导致一种同义性的无穷倒退,从而使得命题③的依据模糊不清。在笔者看来,这种倒退不是无穷的而是有穷的,最终退到人们的约定。约定的同义性不再需要先在的语用上的同义性作为前提,从而使③这样的意义公设在其根源或依据上成为明确的和清晰的。蒯因没有看到这一点,这是他的论证上的一个严重缺陷。对蒯因的这一错误,卡尔纳普曾经间接地指出。他说,意义公设“不是一个知识问题,而是一个决定问题”。(注:卡尔纳普:《意义公设》,《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事实上,蒯因已经触及意义公设或基本定义的约定性。他谈道:“在形式的和非形式的研究中都一样,我们发现定义——除了明显地根据约定引进新记号的极端场合——是以在先的同义性关系为转移的。我们既然认识到,定义这个概念并不掌握同义性和分析性的关键,那么就让我们进一步探究同义性,而把定义撇开。”(注: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从逻辑的观点看》,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在这里,蒯因提到定义的约定性,但却把它作为极端场合予以忽略,进而把视线从定义上移开。在我看来,这是蒯因的一个失误,因为一切语言定义最终可以追溯到新记号的引进从而归结为约定,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一个约定既不是分析的也不是综合的,但却是先验的和偶然的,这便触及克里普克所谓的“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由于蒯因把定义的约定性忽略掉了,这使得他完全没有注意到这种新的划分的可能性。
二、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的界定
克里普克是在对经典摹状词理论(theory of description )的批判中提出先验偶然命题的。经典摹状词理论是由弗雷格和罗素提出和建立的。按照这一理论,一个名称的意义可分为两层,即涵义与指称,也可叫做内涵与外延;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而且同一个外延可以对应于不同的内涵。例如,“三角形”这个名称的内涵是“由三条直线构成的封闭曲线”,它的外延就是满足这一内涵的各个具体图形;反之,任何图形如果不满足这一内涵,那么它就不是“三角形”的外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三角形的内涵决定了它的外延。此外,“三角形”的内涵可以不只一个,如“恰有三个角的多边形”也是“三角形”的内涵。名称的外延也就是名称所指的对象,名称的内涵则是由一组刻画对象性状的词汇组成的,表达内涵的这组词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摹状词。
弗雷格在谈论对象的表达方式的时候没有把名称和摹状词区分开来,罗素则弥补了弗雷格的这一不足。罗素在谈论摹状词的时候着重讨论专名,对应于专名的摹状词叫做“限定摹状词”(definite description)。罗素指出,一个专名和与它相应的摹状词是不同的,专名直指那个被它命名的对象,人们只有通过直接感知即亲知那个对象才能了解那个专名的意义;与之不同,一个摹状词则是通过它所描述的某些特征而间接地指称一个对象的,因此,借助于摹状词,人们只有通过了解它所描述的特征,才能间接地了解它所指称的对象。罗素进一步的研究表明,除了他所谓的“逻辑专名”以外,通常的专名都是缩略了的摹状词,因此,对于通常的专名来说,其外延也是由其内涵决定的。如“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缩略了的摹状词,因为我们并没有亲知它的所指,而是通过某些相关的摹状词了解其所指的。在这个意义上,罗素与弗雷格是一致的。
经典摹状词理论面临不少困难,为此,克里普克对它给以严厉的批评。克氏指出,如果把“亚里士多德”这个专名的指称看作由“出生于斯塔吉拉的古希腊哲学家”这个摹状词决定的,那么,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这两个词都应有相同的指称。然而,情况并非如此。由于摹状词具有描述的功能,因而我们便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亚里士多德不具有该摹状词所描述的特征,如亚里士多德不是一个哲学家;这样,在那个可能世界里,该摹状词便与“亚里士多德”不同义了;否则,我们就不得不接受一些自相矛盾的命题,如“出生于斯塔吉拉的古希腊哲学家不是一个哲学家”。与之对照,“亚里士多德”仅仅是一个名称,而不具有描述的功能,因此,我们不可能设想一个可能世界,在其中“亚里士多德”不指称亚里士多德。因此,一个名称和一个摹状词绝不是同义的。尽管如此,人们在命名活动中却可以用一个摹状词临时地标示一个名称所指的对象,但这并不是内涵决定外延,因为,这并不妨碍人们在另外的场合抛弃这个摹状词,甚至用一个相反的摹状词来取代它。正因为这样,克里普克把摹状词叫做“非严格指示词”,而把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叫做“严格指示词”。严格指示词必然地指称一个对象,即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都指称这一对象;而非严格指示词则只是偶然地在现实世界指称一个对象,并非在所有可能世界都指称这个对象。(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9页。)
由于一般的摹状词(表达本质属性的摹状词除外)是非严格指示词而名称是严格指示词,这种不对称性使得,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宣称,某一个或某一组摹状词与某个名称是“同义”的,便给出一个先验偶然命题。如,“放在巴黎的那根棍子的长度是一米”就是一个先验偶然命题,这个命题宣称摹状词“放在巴黎的那根棍子的长度”和名称“一米”是同义的。一方面,该命题只是人们关于“一米”的一种规定,因而是先验的;另一方面,这一规定是可以改变的,事实上随着认识的发展,人们关于巴黎的原型米尺不断地附加一些条件(如在某温度下,其截面为某形状,两支点相隔多远,等等),因而这个“定义”是偶然的。(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56—57页。)
经典摹状词作为指示词的非严格性或偶然性是明显可见的,但是,克氏所说的名称的严格指称则是颇为费解的。如果从逻辑必然的角度理解名称的严格指称,那简直就是同一律所要表达的命题,即:a是a;用集合论的语言说就是:a∈{a}。然而,从克氏关于通名的严格指称——如“热”与“分子运动”严格指称同一对象,“水”与“H[,2]O”严格指称同一对象,等等——可以看出,克氏在这里所说的必然不是逻辑必然,而是物理必然,更广泛地说,是科学必然。因此,我们不能把这种必然性表述为同一律:a∈{a};而应表述为:在某一科学的可能世界模型中,必然地,{a}={p}。{a}={p}不是逻辑真理,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此结果表明:在某一科学的可能世界模型中,每一可能世界都使得:a具有属性p并且只有a具有属性p。克氏把属性p 叫做对象a的本质属性。
在经过充分研究尤其是经过充分科学研究之后,做出{a}={p}的断定,则意味着我们找到了描述对象a的本质属性的摹状词P,进而断定摹状词P与该名称“a”是同义的;这时我们便给出一个后验必然命题。如,“水是H[,2]O”就是一个后验必然命题,因为它的得出是在科学研究之后,因而是后验的;然而,尽管水在其他属性上可以改变,但水不能不是H[,2]O,否则就不是水,因而这个命题是必然的。克氏还给出其他一些后验必然命题的例子。
不过,在笔者看来,克氏对于必然性这个概念并没有说清楚,尽管他把一个引人入胜的论题摆在我们面前。从克氏关于后验必然命题的论述来看,后验必然性不是逻辑必然性,而是科学必然性。但是,克氏却不这样看。他说:“像‘热是分子的运动’这样典型的理论同一性不是偶然真理,而是必然真理,在这里,我当然不是仅仅指物理上的必然性,而是指最高度的必然性——无论这意味着什么。”(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这“最高度的必然性”是什么?克氏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求助于形而上学。他说:必然性“这个概念有时被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当然它有时也被用于物理的意义,例如在人们区别物理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时就是如此。然而我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认识论的概念,而是形而上学(我希望是在这个词的某种非贬义的意义上)的概念。”(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在此克氏提到逻辑必然和物理必然,他显然也意识到物理必然是后验的,但他却一笔带过,而把后验必然性推到形而上学的领域。其实,要引入后验必然的概念,无需借助于形而上学,只需区分开物理必然(或科学必然)和逻辑必然就够了。这样,我们就可在某种认识论的领域(即与模态逻辑相关的认识领域)中讨论后验必然和先验偶然,这比形而上学的讨论更为清晰一些。
三、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之间的关系
关于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之间的关系,克里普克并没有给出直接的论述,但我们可以从他的有关论述中提炼出来。
克氏谈道:“水是H[,2]O这句话当然表达了一个发现。我们最初识别水是根据它对我造成的特有的触觉,它的外貌特征或许还有它的味道(尽管它的味道通常可能是因为水不纯净的缘故所致)。如果实际上甚至存在着某种物质,它具有与水完全不同的原子结构但在上述方面却都与水相似,那么我们会说有些水不是H[,2]O吗?我认为不会这样说。我们倒会说,正如存在着假金那样,可能也会有某种假水;存在着这么一种物质,它尽管具有我们最初用来识别水的各种特性,但是它事实上却并不是水。”(注: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29页。)
从克氏的这段引文以及他的因果命名理论,我们可以看到,“水是H[,2]O”这样的后验必然命题是科学发现的结果,是人们的认识由浅入深的结果,并且可以展示出如下的认识过程:1.人们以实指的方式或用摹状词描述的方式对某一对象进行命名,但是,这些命名方式只是权宜之计,其作用只是临时地标示这个名称的外延,而不是确立等同关系,因而,这样的命题是先验偶然的;如“水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2.这个名称通过历史因果链条在社会团体中传播,并且其描述不断被修改或补充。3.随着水的样品的不断丰富,那些描述水的摹状词如“无色”、“无味”、“透明”等不一定能够覆盖所有水的样品,甚至只有少数的水能够同时满足这些描述,这些水就是所谓的“纯净水”。人们把纯净水作为水的典型或范例。4.通过对纯净水的研究,揭示出水的本质属性即它的化学结构为H[,2]O。人们进而根据一种物质是否为H[,2]O来辨别它是否为水:如果一种物质不是H[,2]O,那么它就不是水,或者是假水,尽管它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反之,如果一种物质是H[,2]O,那么,它就是水,即使它是有色的或有味的或不透明的。5.至此,我们便得到一个后验必然命题即“水是H[,2]O”,并且回到内涵决定外延的经典摹状词理论。
以上第5 点的后半部——即回到经典摹状词理论——是克氏从未承认过的,但这是他的后验必然理论的应有之义,也是他的本质主义所不可避免的结论。笔者欢迎克氏的这种回归,这从一个侧面表明,经典摹状词理论在认识论中有它不可或缺的位置。此外,还须指出,后验必然命题是相对于一定的背景知识而言的,背景知识最终可以追溯到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形式”。诸如“水是H[,2]O”这样的科学命题是相对于现在的科学理论体系(即现在生活形式的重要方面)而言的,它是科学研究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研究的开端。当人们的背景知识发生改变的时候,一个后验必然命题的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必然命题变为偶然命题。完全有这样的可能,有朝一日,“水是H[,2]O”就如同“水是无色、无味、透明的液体”只起临时标示“水”的指称的作用,因而属于先验偶然命题,有待于日后被更改,甚至被新的后验必然命题所取代。在笔者看来,人们的认识过程的一个侧面就是从先验偶然到后验必然的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无限过程。
然而,克里普克没有看到后验必然命题的相对性,而是把它绝对化了,把后验必然性看作一种“最高度的必然性”。从他的有关论述中似乎透出这样的信念:诸如“水是H[,2]O”这样的后验必然命题如同上帝的安排将永远不可推翻。这种信念显然是错误的。这一错误还导致克氏把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之间的区别加以绝对化。在他看来,本质属性似乎可以脱离一切非本质属性而存在,一切非本质属性也可脱离本质属性而存在。他时常设想具有水的一切特征只是不具有H[,2]O内部结构的假水,以及不具有水的一切特征只是具有H[,2]O内部结构的真水,并且以此来论证他的某些观点。笔者同意陈波教授对克氏的这一说法的批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本质属性是决定事物之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支配着事物的其他属性或外显特征……因此,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来说,某一两个非本质属性可能无足轻重,可以增减变易,但非本质属性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注: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笔者赞赏克里普克关于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之划分的提出,不过,对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上,我与克氏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他看来,先验偶然命题与后验必然命题是两类不同的命题,但在我看来,它们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同一类命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这类命题就是意义公设。粗略地说,一方面,意义公设的约定性使它成为先验偶然的,这一点是比较明显的。另一方面,当包括这个意义公设的语言系统或理论系统的可靠性或真实性得到后验的支持时,那么这个作为先决条件的意义公设的可靠性或真实性也得到后验的支持;这个意义公设一旦得到后验的支持,其真实性在这个语言系统或理论系统内部便成为必然的,否则,以它为基础的其他命题的真实性便无从谈起。
从逻辑上讲,先验偶然真理和后验必然真理不仅是针对同一类命题即意义公设而言的,而且可以看作同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如果最初约定的意义公设恰好保留到最后而未被改变。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科学研究中,一旦我们得到一个后验必然命题,就意味着我们得到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我们不再追问其意义公设的恰当性,因为我们已经几乎毫无保留地接受了它。于是,我们只是在此理论体系之内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并依据经典摹状词理论来确认各种不同的事物。这正是库恩所说的常规科学时期。而当一个理论体系的意义公设发生危机,我们不得不作出新的约定,从而形成新的有待检验的意义公设。此时的意义公设不是后验必然命题,而是先验偶然命题。这正是库恩所说的科学革命时期。由此可见,从科学发展的动态过程看,关于命题的两种划分——先验必然和后验偶然的划分与先验偶然与后验必然的划分——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常规科学和科学革命之间的关系,它们是相互交替和相辅相成的。
关于这两种划分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概括如下:相对于一个确定的语言系统,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的是成立的:分析命题就是那些仅仅借助于意义公设和逻辑推理而无需借助于经验事实便可确定其真假的命题,否则便是综合命题。但是,一旦突破这一语言系统,这种区分便不成立了。突破一个语言系统的方法是对其意义公设的恰当性进行质疑,这恰恰是蒯因在其论证中所做的。一个语言系统的意义公设是无所谓分析或综合的,因为分析和综合的区分是以意义公设为基础的。意义公设只有先验偶然和后验必然之分:在一个语言系统建立初始,其意义公设是先验偶然的,因为其意义公设只不过是一种人为的约定。但是,随着一个语言系统的命题以致整个语言系统不断得到后验的支持,其意义公设的恰当性便得到承认,进而获得后验必然性。总之,先验偶然性和后验必然性是关于一个语言系统的意义公设的判别,是立足于一个语言系统之外的界定;而先验必然性(分析性)和后验偶然性(综合性)是关于一个语言系统之内的命题的判别,是立足于一个语言系统之内的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克里普克关于先验偶然命题和后验必然命题的区分是对传统的先验必然命题和后验偶然命题之区分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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