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审计与规范审计行为_审计证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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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观念不够强,审计行为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审计随意性。特别是审计标准不够明确,审计取证不够严密,审计评价缺乏依据,审计定性不够准确,审计结论不够恰当,审计处理处罚不够严格。这不仅增大了审计风险,而且影响了审计成效。

      为了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有效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职能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必须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把依法审计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加大对国家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自觉性,使国家审计准则成为指导审计活动的一只无形的手,在审计过程的各个环节,指导和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

      关于审计职业判断标准的选择要求

      明确作为审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标准。审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标准,是依法审计的基石。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1.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3.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4.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5.预算、计划和合同;6.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7.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8.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9.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10.其他标准。

      上述审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标准,既是审计评价依据的标准,也是衡量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在上述标准中,第一、二项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方面的标准,侧重适用于以合规性为审计目标的审计项目;第三项中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侧重适用于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或者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为审计目标的审计项目;第四项至第九项列举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绩效目标、历史业绩、良好实务、专家意见等标准,侧重适用于绩效审计项目选用。

      除上述标准外,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还可以增加下列标准作为审计职业判断的依据: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3.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4.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等。

      慎重稳妥地选择审计职业判断依据的标准并作出审计结论。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要结合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可选择的标准进行认真研究、比较和判断,从中选出最适用的标准,为得出客观、恰当的审计结论奠定基础。

      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计职业判断所选择的标准具有四个特征:一是客观性。即所选择的标准应是客观存在的,不受审计人员或被审计单位任何偏见的影响。审计人员不得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作为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二是适用性。即所选择的标准必须符合审计目标的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环境相适应,并且是现行有效的。三是相关性。即所选择的标准必须与审计项目中所要评价的有关具体业务或事项具有实质性联系。四是公认性。即所选择的标准能够被审计报告阅读者和社会公众所接受,以确保依据该标准所得出的审计结论令人信服。在审计人员面临多个可选择标准且标准之间不一致时,审计人员要采用权威的和公认程度高的标准,以增强审计结论的信服力。

      关于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的确定和绩效审计标准的选择。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绩效目标等,确定绩效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专家、学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合规性审计和财务审计相比较,绩效审计可选择的标准范围更加宽泛,审计人员可以运用职业判断灵活选用。

      当前,审计机关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坚持依法审计,对严重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以现在的规定制度去查处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用过时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对突破原有制度或规定,但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深化改革、有利于中央政策措施落实的创新举措,要予以支持,促进规范和完善,消除经济发展的制度障碍。对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不能一味简单地套用现成的标准和规定,要认真研究分析,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慎重稳妥地反映和处理。

      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规范要求

      对审计证据质量和数量的要求。审计是查证的过程,审计取证的状况和结果决定着审计成果。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1.审计证据在质量上应当满足适当性的要求,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要求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不能用来作为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审计证据还必须与所要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相关联。可靠性要求审计证据真实、可信。2.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当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即审计证据的数量应当足以支持所要得出的审计结论。

      对于重要问题荻取审计证据的要求。为了确保对重要问题查深查透,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审计人员可以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原因四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标准是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会计准则、行业技术标准等。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影响是问题产生的后果。通过了解问题产生的后果,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原因是问题产生的条件,包含主客观因素。应当在找准问题产生的症结基础上,准确判断问题的性质,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意见。

      关于审计评价的规范要求

      明确审计评价的原则。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的体现,每个审计项目都要作出审计评价。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审计组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在防范审计风险的情况下,按照重要性原则,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方面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明确审计评价的内容要求。审计评价应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相矛盾。

      明确不同类型审计项目审计评价的要求。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项目的审计评价应围绕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2.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评价还应包括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3.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评价应围绕审计调查的目标,主要对被调查事项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审计评价要注重分析研究。审计结论不能简单地建立在拿事实与标准相对照的基础上,审计人员还应进一步研究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影响。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现行的一些规定已经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因此出现了各种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对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评价时要加强分析研究,辩证、客观地看待,实事求是地定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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